浅谈如何激发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

2010-08-15 00:45杨术王淑华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电视栏目奖惩编导

杨术,王淑华

(吉林大学新闻系,吉林长春130012)

浅谈如何激发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

杨术,王淑华

(吉林大学新闻系,吉林长春130012)

“创新”不仅是电视节目自身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电视编导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本文从竞争与合作以及建立评价与奖惩机制等不同角度出发,对如何激发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电视编导及电视栏目的创新提供帮助。

创新思维;竞争与合作;奖惩机制

我国的电视创作走过了近70年的风雨历程,基本形成了自身的规律、特征及变化模式。与此同时,电视创作也形成了一种区别于其它艺术门类的独特创作思维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欣赏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因此,电视节目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宝贵精神财富,广大电视观众对其内容的新颖性有了更多的要求。规律化、概念化以及模式化的电视节目已经无法满足电视观众的需要。因此,无论是从电视节目的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对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创新”已成为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电视编导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本文试图从竞争与合作,以及建立评价与奖惩机制等不同角度出发,对如何激发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电视编导及电视栏目的创新提供帮助。

一、竞争与合作是激发电视编导创新思维的有效途径

竞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自然规律,而竞争所独具的优胜劣汰的本质属性使优胜者在成功达到竞争目标的同时,也获得了自我实现需求的最大满足。在竞争中所产生的激励机制促使人们在超越他人、超越自我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我,这也便构成了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与源泉。因此,只有在电视编导的群体创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才能激发电视编导的创作动力,促使其不疏忽怠慢,从而推陈出新,不断呈现出优秀的电视栏目。

我们将这种竞争定义在合理的良性竞争范畴当中。从本质上说,这种良性竞争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竞赛,这不仅是才能、智慧的竞赛,而且是品德、人格的竞赛。这要求电视编导具有强烈的求胜欲望与成功愿望,不怕强者,敢于以正当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积极而乐观的竞争。通过这种良性竞争,不仅可以增强电视编导的栏目创作动力,激发工作的激情与活力,而且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工作的质量。当然,这种良性竞争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和完善合理有序的竞争机制,打破诸如论资排辈等陈旧条件的束缚,并最终达到不拘一格使用优秀人才的先进模式。这就需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完善电视编导及栏目的评价体系,为真正优秀的电视编导创造广阔的施展才华的天地。

我们知道,竞争不仅包括个体之间的相互竞争,还包括群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对电视编导而言,竞争既包括不同电视栏目之间的竞争,同时也包括不同电视台之间的竞争。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竞争,都离不开内部成员之间的联合、互助与合作。人类进化的历史表明,社会组织的诞生与构成,关键就在于借助集体的合作力量共同创造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可能与空间。人类总是能够从无私的互助中获得机遇,并进一步丰富与完善社会组织的形式与内容。因此,可以说合作是群体生存之本,是群体发挥最佳效能的直接、有效途径。

在电视编导对其栏目的创作过程当中,合作能力不仅仅是创作群体中个体能力的简单汇总,更重要的是群体内部各成员之间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形成系统。群体中个体力量的充分凝结,往往会使群体呈现出原来个体所无法比拟的功能与优势。也就是说,电视栏目组内或电视台内的工作人员应在电视编导的指引下,充分发挥互助与合作的优势,集思广益,使各种不同的意见与建议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与彻底沟通,这不仅有利于电视编导创新思维的激发,更有利于提高整个栏目创作群体的竞争力。

竞争与合作之间孕育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之间即相互矛盾又相互关联。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在竞争中占据更大的优势,只有将竞争与合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用竞争的本质属性激发电视编导的能动性,才能使其产生创作的灵感,并进一步体现在崭新的电视栏目当中,将合作的强大原动力在消除竞争中所产生的多余内耗的同时,转换成创新的源泉,并激发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最终为广大电视观众奉献出更多优秀的电视作品。

二、建立和完善对电视编导的评价与奖惩机制

奖励和惩罚是规范人们行为习惯的有效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可以极大地调动电视编导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电视编导的工作效率,从而激发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最终提高电视节目质量。

在实施奖惩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应对有突破、有新意的电视作品及其编导给予奖励,而对于缺乏创新的栏目及其编导予以惩罚,甚至淘汰。但在奖惩机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我们还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是奖惩机制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评价体系之上。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要求从定量和定性的角度出发,将电视栏目的收视率、社会影响度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综合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对电视编导的工作成绩做出恰当而有效的评价,进而才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实施奖励与惩罚机制。

其次,奖励和惩罚只是过程,而不是最终目的。如果电视编导把奖励当作终极目标来追求,必然会影响工作的实际效果。奖励和惩罚仅仅是推动电视编导工作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调动电视编导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达到电视栏目内容的创新。如果其结果反而使电视编导的积极性降低,变成“为奖励而奖励”、“为惩罚而惩罚”,则只会得到事与愿违的效果。

再次,应遵循以奖励、手段为主导,以惩罚手段为辅助,惩罚仅作为奖励的补充元素而存在的执行思想。奖励是一种激励、强化机制,可以直接满足人们物质方面以及精神方面的需要,而惩罚则是一种抑制、弱化机制,是对非期望行为的一种限制与干预。虽然惩罚机制可以减少陈旧的电视节目,并淘汰缺乏创新思维的电视编导,但惩罚机制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被惩罚栏目的电视编导的挫折感,进而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

最后,应将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并高度重视精神激励的重要意义。根据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虽然物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物质生活的改善对调动人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精神需要却是人类较高层次的需要。如果将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能够更好地调动电视编导对电视栏目创作的积极性,从而激发其创新思维,同时,还能够为其他的电视编导树立良好的榜样。

[责任编辑:贺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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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0)02-0083-02

2010-03-05

杨术,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文学院新闻系广播电视编导方向本科生;王淑华,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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