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

2010-10-18 05:51主持岳向阳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3期
关键词:检察室矫正检察

主持:岳向阳

策划:黄学昌

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

主持:岳向阳

策划:黄学昌

岳向阳:各位领导、老师、检察长,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参加我社举办的“三项重点工作”系列研讨之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今天的研讨,我们设定了三个题目,为了避免重复,又能充分展现各位的真知灼见,接下来的研讨想请大家围绕自已院的特色,紧扣其中的一个问题按问题顺序发言:(1)基层院如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2)基层院如何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3)基层院如何更好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

问题一 基层院如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德江:我院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的过程中,主要把好“四个监督”关。

一是“入口”监督——把交付执行作为社区矫正检察的重点,坚持在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建立单独台账的基础上,通过每周与县法院刑庭联系、每月与县法院核对生效判决名单,督促法院及时为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监外执行流程卡》、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对账”等措施,切实防止法律文书不送达、送达不及时等“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的脱节现象,使社区矫正对象一走出法庭、看守所,便由社区矫正机构接收,避免了因为各执法单位因衔接失误造成的脱管、漏管现象。

二是“管理”监督——采取一听二查三走访的方式,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管理监督。一听,就是通过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等时机,广泛听取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动态情况反映;二查,就是每半年到社区矫正机构查看开展矫正工作的台账、活动记录及每个被矫正人员是否有针对性地帮教计划和相关法律文书等档案资料;三走访,就是经常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走访或约见社区矫正对象谈话教育。通过三种形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第一手矫正信息和动态,提高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核查”监督——通过到矫正机关了解、开展驻所检察和定期到公安局法制科、司法局核查等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表现基本做到及时掌握,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反应:对改造表现好、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议司法部门予以表扬、嘉奖或建议执法部门提请减刑,对改造表现差、不服监管、违反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2008年以来,我院先后纠正监外执行脱管漏脱12人次,督促公安机关对4名有严重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监外罪犯进行了收监执行,起诉监外罪犯再犯罪案件19件35人。

四是“出口”监督——为了防止出现超期矫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与步入社会的有效衔接。我院由专人对每一名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每天进行检查,坚持在期满前一个月、半个月和七天时,通过提前告知、催办、督办等形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杜绝超期矫正现象的发生。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钱根源:近年来,张家港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监督站为平台、以‘七个一’工作法为抓手、以多元联动为保障”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社区矫正分类管理:成功破解监管难题。自2008年7月起,我院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张家港市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综合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改造表现等因素,把矫正对象分为A(表现积极的宽管类)、B(普管类)、C(严管类)、D(入矫不足三个月的矫正对象)、E(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等五类,并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期间结合季度评审得分情况,进行类别调整,从而有效破解了原有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单一的难题。

二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站:实现面对面、直接监督。2008年8月,我院在全国率先于农村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站,后来又把它作为巡回检察的一个辅助点,在全市八镇一区进行了推广,使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触角向基层延伸。2008年以来,共对16名不服监管、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建议有关部门收监执行,并全部被采纳。

三是“七个一工作法”:主动延伸服务和管理。我院探索创设了社区矫正检察“七个一”工作法。即:一是与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谈话,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二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一次回访,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三是每日对矫正对象请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四是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情况进行一次核查。五是制作一份《社区矫正监督册》。一人一册,认真记录矫正对象入矫、在矫、解矫等阶段的情况,严防监管违法、执法不公等问题。六是发放一张《维权监督服务卡》,尽力帮助协调解决矫正对象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七是建立一份《社矫检察档案》。一人一档,以备存查。

四是社区矫正联动机制:实现无缝对接、同步监督。2008年初,我院会同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的意见》,实行检司联手、审矫对接,严防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网上同步监督平台。我院经授权通过张家港市政务网,可以进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平台,随时查阅全部矫正对象的资料。通过由司法行政部门给矫正对象配发的小灵通,利用其定位系统功能,随时查询和掌握他们的活动范围,及时与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矫正对象进行联系和沟通,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效率,实现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与监管同步。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检察机关要坚持立足职能、服务大局,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

第一,加强与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保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有效运作。一是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相互沟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情况,不定期核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统计数据,防止脱管、漏管等情况发生。应相互协调,制定对策,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起一套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实践经验和法律业务素养有待提高的情况,发挥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专业优势,在参与社区矫正时要深入社区,为他们提供法律业务指导,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第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把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落到实处。一是定期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察。通过走访派出所、基层司法所,查阅矫正档案,约见社区服刑人员谈话等多种途径,检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库。要加强与法院、看守所、司法局、监狱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交付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渠道。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收监执行、解除矫正及违法处理等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库。三是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预防宣传活动,防止其利用矫正工作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为社区服刑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失职渎职。另一方面,对发现的违法情形要深究其背后的钱权交易和失渎职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整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切实增强其责任心,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一是对于保外就医的条件消失,或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收监或者立案侦查的,要及时督促予以收监或立案侦查,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地址或死亡的要及时督促社区矫正执行机关通知相关部门。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通过建立公、检、法、司互联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系统(包括GPS系统、语音识别系统),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主要是建立社区矫正投诉、控告、检举制度、约见监所检察官或检察官定期接待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告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问题二 基层院如何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革强:我院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是创新办案工作机制。坚持理性平和执法理念,探索刑事和解新思路,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出台了《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规范》,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时间的期限,并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如我院对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的6名涉嫌聚众斗殴的在校大学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目前在回访中了解到无一人重新犯罪,获得了家长、学校及社会的好评。

二是构建法制宣传立体网。以开展“法制讲座进学校”、“送法进百企”等活动为契机,深入学校、企业讲授法制课,通过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现场接受法律咨询等形式,使青少年接受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利用阳光检察网、电视专题、报纸专栏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如与县委机关报《今日星沙》合作开辟的“检察在线”专栏,每期报道一个案例,并附有检察官说法和温馨提示,目前已刊发40余期,深受广大青少年的青睐,取得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三是发挥团组织的力量。院团支部积极参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建设,与问题青少年结成帮扶对子,通过开展“心连心”等有意义的活动和交流,以交朋友的方式走入他们的生活,逐渐消除其戒心,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犯罪因素的诱惑,努力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四是精心打造帮教基地。对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被诱骗或者因为生活困难无人照管而犯罪且有悔改表现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或不诉的,在本地选择优秀企业或学校,建立帮教基地,帮助其寻找工作和学习的机会,并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其积极回报社会,为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此外,我院还将青少年涉嫌犯罪案件全部纳入量刑建议范围,根据青少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从教育和挽救青少年的角度出发,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索华:在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方面,我们一直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真落实共同犯罪案件未成年嫌疑人分案起诉制度,本着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其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二是积极尝试未成年嫌疑人非羁押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等制度,依托区教委、团区委等部门,建立风险评估、善后帮教工作机制;三是坚持未成年人刑事发案预警机制,对一个时期频发刑事案件的学校,及时发出分级预警通报,督促发案学校、主管部门抓好整改;四是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对担任法制副校长的检察官进行授课技巧、未成年人心理知识等培训,在重要节点开展统一的送法进校园活动;五是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依托政法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帮助他们争取专项救助资金。

问题三 基层院如何更好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索华:目前,我们建立了院领导分片联系基层镇街制度,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集中深入基层调研活动,积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统一选任各镇街人大主席为我院特约监督员,依托这一组织优势开展代表联络和乡镇检察工作;在比较偏远的两个镇设立了控告申诉检察巡访点,每月深入基层主动下访、接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一线;针对今年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我们与区经管站建立了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审计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推动建立对“两委”候选人的法制教育,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及时介入城乡一体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拆迁工作,积极查办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从重从快办理拆迁中因抢建抢栽诱发的刑事犯罪,今年以来,我们已经查办贪污土地补偿款案件3人,抢建房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案件5人。

在乡镇检察工作方面,我们主要还是停留在政治层面和阶段性专项工作上,缺乏有效的机制整合和法律层面的工作。检察职能与乡镇中心工作融合的广度深度还不够,在深入基层、服务社会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检察业务主要限于刑事检察,处于诉讼的中间环节,职能上主要是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造成检察机关的社会认知度还不高;乡镇检察工作的机制性保障还有待健全,对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的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缺乏实时性和有效性。我们考虑,能否参照人民法庭设置的原则设置派出检察室,一个乡镇检察室管辖几个镇街的业务。首要的问题是如何整合内设部门的职权配置,合理确定检察室的职能,我们认为,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可设置为两大类,一类是独立的职能,主要是应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要求,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对相对不起诉人的公开宣布及帮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对非羁押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等案件当事人社会表现调查,对群体性事件及敏感案件的排查处置,开展检察宣传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参与乡镇阶段性专项工作部署,只有设置了独立的职能,检察室的派驻才有实质性意义。另一类是联络的职能,主要是受理各类案件线索,为内设部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案源,同时,收集基层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转纪检等部门办理,这样设置不仅方便了群众申诉举报,而且也不会分割内设部门的职权。另外,考虑到检察室分散于基层,可以在院里设立乡镇检察处,具体领导协调各检察室的工作。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管杰:在基层农村或社区设置检察工作站、联系点是检察机关为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而尝试的一项创新举措,搭建了一个亲民、利民的检务平台。应当坚持“贴进基层、贴进群众、合力综治、重在预防”的工作方针,确保工作力量下移、工作重心下沉。要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作用,整合基层社会力量,着重围绕产生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效遏制涉检信访现象的机构设置预想。具体来说:

一是要更新服务理念,明晰工作思路。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正确认识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和谐司法理念融入到实际矛盾化解工作之中,努力实现变接访为预防、变上访为下访、变等访为约访、变群访为个访的作风转变。二是要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在全体检察干警中强化“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思想共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的亲和力,提高说服群众、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了”为目标,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用务实的姿态和息访的结果赢得公众的赞许和认同。三是不断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社会矛盾协调解决长效机制,完善办案责任与社会矛盾化解责任一体化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使个体矛盾演变成群体矛盾,“小事变大,大事变炸”的涉检事件发生。

基层社会治安稳控问题由来已久,解决亦非朝夕之功。检察机关只有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司法的基础性工作,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消除群众工作“天下第一难”、“天下第一烦”的畏难情绪,坚持解放思想,铭记发展至上,立足执法理性,增强责任意识,因时因地制宜,创新工作机制,才能有效破解涉检信访难题,推动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迈入良性循环轨道。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杨林:远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了探索检察触角向基层延伸工作。一是在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控申、民行检察工作联系点,聘请便民申诉联络员,畅通诉求渠道。二是结合执法办案开展农村干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三是开展送法下乡便民服务活动,为基层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四是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和特殊人群帮教活动。

通过探索实践,我们发现以下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相匹配的机构设置,检察机关对一些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使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职能在农村基层被虚化。二是检察职能下基层缺乏固定的工作平台,不能实现在基层的常态化,工作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三是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关口滞后。四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农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知盲区,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干部,对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到底管辖哪些事情知之甚少。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派驻乡镇检察室,推动基层法律监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常态化。以乡镇检察室为法律监督工作的桥头堡和窗口,及时了解和解决基层群众的涉法涉诉问题,为人民群众合法有序反映司法诉求提供绿色通道。今年年初,我们在人口较多、经济较发达、矛盾相对突出的洋坪镇派驻了洋坪检察室,辐射周边三个乡镇。在工作职责上,坚持依法进行、方便群众、强化监督、化解矛盾的原则,主要履行控申举报、诉讼监督、案件初查、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社区矫正等职能。在工作方式上,由控告申诉科牵头负责,其他业务职能部门配合,实行定期办公与巡回办公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察室设立后,共接待来访群众40人次,息诉息访5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5件,获取案件线索3件,立案查处社区干部受贿窝案2件4人,发现渎职犯罪线索一件,正在初查之中。洋坪检察室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苗勇: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工作起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但是,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由于乡镇检察室存在不少问题,高检院专门部署了清理整顿工作。此后,这项探索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如此之快地停止了这个方面的探索,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是具体操作者在指导思想上以及具体做法上,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一是缺少法治意识,任意超越职责。不少乡镇检察室并没有围绕法律监督来开展工作,而是脱离了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做了不少本不该做的事情。相反,自身的专门业务却未能认真扎实地抓好。比如应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介入经济和民事纠纷,以及一些具体政务类的事情,实际上将自身变成了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

二是名为派出机构,实为解决经费。不少检察院将建立乡镇检察室当作解决单位经费不足问题的手段,比如一些单位由于财政预算捉襟见肘,甚至出现了“三停三卖”的不正当现象,即办案用车停开、差旅费停借、办案费用停报,于是,就卖乡镇检察室、卖交通工具、卖通讯设备。显然,这样的检察室已经完全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构了。

三是工作利益驱动,检察监督乏力。一些乡镇检察室在工作中,利益驱动情况严重。有利可图的工作,无论是否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能够插手的就很主动地介入。而对于自身的业务,因为没有多少油水而不愿意积极地去做好。拉赞助,谋取小团体利益,吃喝成风,在当地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如此状况,检察监督必然名存实亡。

四是组成人员混乱,影响检察形象。乡镇检察室为了解决人员紧张问题,聘用了大量的临时工作人员,并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导致一些根本不具备做检察工作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人混入了检察机关,给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这样的教训,我们不应忘记,绝对不能重蹈覆辙。乡镇检察室唯有紧紧围绕专门的法律监督业务,稳步推进,积累经验,掌握规律,立足检察职能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珍祥:近年来,我院始终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年均查办发生在本区的职务犯罪案件近20件,在规范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发挥了公职人员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延伸检察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对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和对策探索,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建言献策,督促行政管理机关创新干部管理机制,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此外,我院还注意结合个案查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案发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我院年均制发检察建议40余份,对案发单位加强人员管理、促进机制创新提出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类案的查办,及时撰写情况反映和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我院先后针对驻区某大型国有企业煤炭购销领域发生的系列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系列商业贿赂案件、涉农领域发生的系列贪污贿赂案件等认真进行分析,从宏观及微观方面认真剖析犯罪特点及犯罪规律,找出致罪因素,提出防范对策。通过协助企业完善煤炭购销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使该企业每月的煤炭采购成本与往年同期相比降低了约400万元。

主动参与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我院通过定期对批捕起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消除治安隐患、强化社会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多发性案件的类案研究,对青少年犯罪、流动人口犯罪等开展专项调研,提出对策措施,促进防范管理。近日,我院针对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率偏高及农村地区交通肇事案件高发的现状,及时撰写了检察情况反映,对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就如何遏制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及农村地区交通肇事案件提出了对策建议,引起了上级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勇: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上狠下力气,强化“贴心接访”理念,建立起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做群众的贴心人。在接访工作中,将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接访工作的第一要务,努力提高信访群众的满意度。一是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坚持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有理推定”的接访理念。怀着深厚的感情接访,真正做到对待群众热心、听取意见耐心,帮助群众有真心,改正错误有决心,做群众的贴心人。三是坚持认真对待每一份举报申诉。做到受理、处理、反馈“三个百分百”。对群众有理或部分有理的诉求,千方百计地予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抓紧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对不合理要求,工作到位,穷尽一切可行的方法和途径,及时说服引导;发现错案的,依法坚决纠正,该赔偿的依法及时赔偿,克服怕赔、不愿赔的思想,努力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其次,从行动上以礼相待,让群众感到“家”的温暖。检察人员立足多为来访群众考虑,努力解决其上访的问题,关心其生活、家庭等困难,无私地进行帮助,给信访群众一种“家”的温馨,一种亲人般的亲切。遇有年迈的老人,一个搀扶,一句问候的话语,一杯热茶,让其慢慢诉说,认真做好记录,并耐心详细地进行答复,直到老人明白满意;遇有情绪激动的来访者时,先问清缘由,稳定其情绪,再耐心解释所反映的问题,直到来访人满意,使群众感觉像到了“家”。通过心与心的交流架起与信访群众沟通的桥梁,为做好接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再次,从认识上换位思考,百姓利益无小事。切实转变接访观念,认真对待基层的每一个信访案件。从上访群众的角度,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以真情赢得群众信任。对于能够答复的,有根有据,正确全面的答复,直到来访人满意;对于不能直接答复的,向来访人说明理由,及时上报,研究解决办法再按规定程序细心答复;对缠访缠诉的,采取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依据政策法律规定,进行沟通,劝解,说服,最后让其接受现实,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另外,从思路上不断创新,达到让群众满意的最终目标。一是推行点名接访制。实行阳光接访,在接访大厅的显著位置,公布检察长、副检察长及主要业务科室部门负责人的照片和联系电话,由来访人自主选择接访人。二是实行双向承诺机制。针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的来访,在来访者志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与来访者签订书面协议:检察机关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来访者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程序给予答复;来访者则承诺在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期限内,不就同一问题重复或越级上访。三是提升和改进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举报中心的内部制约作用,加大举报线索查处力度,依法开展举报初核工作,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把信访矛盾排查化解与预防工作做为重点。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问题明,全面了解和把握各类涉检信访问题。充分发挥预警机制作用,立足早抓、早发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建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与时俱进,有的放矢,创造性地推动工作。

一是推进执法办案活动的创新。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推进执法办案活动的创新,更加注重和谐、有效和公正,不断适应社会管理新方式。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要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中去,通过探索刑事和解及附条件不起诉、促进民事调解、化解涉法涉诉案件、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等方式,促进社会矛盾的消除;要积极探索提高司法工作效能,处理好保障人权与保证案件质量,缩短时效与确保公平正义的关系,有效避免“迟到的正义”。

二是推进服务保障工作的创新。要在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下,参与到社会管理的各项专项工作中去,积极排查和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场所,配合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共同帮教刑释解教等重点人员,妥善处置涉检突发事件和舆情。要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经常开展入所帮教活动,促进在押人员认罪服法;要积极推动司法行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建立衔接机制,促进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政策;要坚持服务管理与教育监督相结合,推动建立宽严相济的社会矫正监管体系,加强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理性执法,不断完善捕、诉、教的一体化机制;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法办案的首要价值,尊重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相同案件不同处理的不公正情况。

三是推进履行职能方式的创新。认真做好不立案、不捕、不诉、不抗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公开透明、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增进当事人与执法者之间的理解沟通,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认真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提高农村干群法律意识;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正确认识法律在社会管理中功能的有限性,避免掉入“法律全能”的误区,在执法办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好各种利益和冲突,力争达到执法效果的最佳和最大化;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效能。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单民教授总结点评: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各位检察长对学院和杂志社工作的支持。短短的十天时间里,你们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又能抽出业余时间来准备研讨,而且准备的都相当充分。在研讨过程中,大家都道出了肺腑之言,提出了很多问题,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听了之后很受启发。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谈一点,即必须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主要的方式是法律监督。该问题必须引起检察机关的重新认识,因为当前检察机关参与了大量的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许多检察院抽调了大量干警下乡驻村,搞新农村建设,督促城市拆迁,这些工作确实偏离了检察职能,不宜再效仿下去。之所以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是要求检察机关克服薄弱环节,拓展工作领域。比如说今天讨论的三个问题,社区矫正、青少年的教育保护、检察工作室的建立等等,其职能作用不外乎五个方面:一是服务基层群众,减轻群众诉累。在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的过程中,为当事人了解检察职能、咨询法律知识、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最直接、最便利的平台,使群众的法律问题不出社区和乡镇就得到帮助,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理念。二是维护和谐稳定,减少社会对立。通过深入社区和乡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了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的提高,规范了群众的诉求行为,使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进入了依法解决的正确轨道,有效防止和避免了矛盾的积累激化。三是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查办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四是延伸法律监督,拓宽工作领域。把法律监督工作触角延伸到基层前沿,有利于依靠群众加强法律监督,进一步有效解决案件线索来源少等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实现了主动服务群众与加强检察工作的良性互动。五是宣传检察工作,提升执法形象。既有助于群众认识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更有助于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所以,我们讨论的结果是三个问题具有同一性,只不过是参与的对象不同。那么,究竟以怎样的方式形成一个纽带,建立和这些特殊群体的联系,检察联系点也好,检察室也罢,都是可以的,但关键是要因地制宜。今天恰值社会管理创新这个新课题,大家可以比对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互通有无,做到务真务实,不刮一阵风,不徒有虚名。

当然,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很多问题还需要再探索,随着新情况的出现,许多方式方法还需要更新,但万变不离其宗,一定要记住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法律监督。

编者按:本期 “学院之窗”栏目推出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主办的由第20期全国基层检察长轮训班部分学员和国家检察官学院部分教师参加的 “三项重点工作”系列研讨之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希望能给他院一些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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