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04-13 05:09
四川畜牧兽医 2011年7期
关键词:财政厅财政部门专项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畜牧业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增加农民收入,省级财政设立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及环节

第四条 补助范围:纳入规划的现代畜牧业发展培育县(市、区)以及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的其他县(市、区)。

第五条 补助对象: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良种繁育场。

第六条 补助环节:

(一)畜禽标准化养殖圈舍建设。

(二)饲养设施设备购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设施购置等。

(三)畜禽品种改良。包括畜禽原种场、扩繁场、人工授精改良体系建设等。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建设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上述补助环节外,还支持开展信息、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服务等。

具体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下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安排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组织绩效考评等。

省畜牧食品局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检查及验收等。

第八条 省畜牧食品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支持重点,研究提出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年度任务计划,制定并下发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第九条 县(市、区)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经市(州)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以财政部门文号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

扩权试点县(市)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并抄报市(州)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现代畜牧业发展。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 县(市、区)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市(州)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县(市、区)畜牧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地点。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畜牧食品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建立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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