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立案审查阶段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2011-08-15 00:55谷登科
关键词:裁量权立案行使

刘 杰,谷登科

(1.河南中医学院人文学院,河南郑州450008;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河南郑州450018)

试论立案审查阶段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刘 杰1,谷登科2

(1.河南中医学院人文学院,河南郑州450008;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河南郑州450018)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目前对立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鲜有研究。围绕立案审查阶段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征及如何规制,进行了一些浅显的探讨。

立案审查;自由裁量权;特征;规制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学界也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确保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这种权力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内生的固有权力,受制于法官的意志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随着司法程序的启动而产生,随着案件审理结束而消失。在立案审查阶段中,法官如何正确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目前在我国法学界还是一个空白,笔者就此作出一些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领域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立案审查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是当法律出现模糊、不一致、不完全时,为了实现司法的目的和维护正义的需要,法官有一定的自主解释法律、自由适用法律、酌情作出决定的空间,体现了一种法律实体规范与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之间的关系。

立案审查阶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指法官在审查受理案件时,在坚持依法立案的同时,灵活掌握立案条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具体案件的主管、管辖、告诉、案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准司法判断行为。可见,任何案件从审查到决定是否立案受理都离不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为一种公权力,立案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扩张性,又具有有限性,极易被滥用。人民法院不能什么都管,因此就需要对各种企图进行涉诉程序的纠纷进行判断,以决定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个判断无疑是由处于立案阶段的法官作出的,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立案审查阶段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都缺乏相关研究,而现实生活中所谓“起诉难”、“滥诉”等问题的大量存在又确实说明实践中这种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规制。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案审查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生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并非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而是伴随法律赋予某人“法官”身份而产生的一种内生性权力属性[1]。立案法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必然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确认是否立案。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充分调动自己的客观性知识和主观性知识,彰显自己的人格色彩和文化观念。这种能动地判断案件的权力,是一种法官角色固有的、内生的、天然的权力,是与法官地位相伴而生的。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限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制度化的司法权力,体现了某种自由,但不是任意的不受约束的自由。它是法官正当司法权力的运用,是制约法官滥用权力的一种武器。立案审查的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作了明确规定,随意增加所审查的内容,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过分限制;而擅自减少审查内容,又可能使一些不合格的案件进入审查程序,增加审判工作的负累和当事人的讼累,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案登记、立案审查、证据提交、受理及案件分流等环节逐一审查,其每一步骤和操作规范均应依法进行。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易被滥用性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只对原告(或刑事自诉人)的起诉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只是诉状中所记载的内容以及原告(或刑事自诉人)单方面向人民法院陈述的事实、出示的证据及诉讼理由等,一般不会涉及对方当事人。由于立案审查受理行为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封闭性过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为什么受理,为什么不受理,都不公开原因。在审查中,当事人没有发言的机会,只有裁判(待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才能上诉,而上诉也是当事人不能直接参与的程序。更有甚者,某些法院内部规定,如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而这些极容易导致立案法官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致使一些当事人告状无门,久而久之,也会形成“告状难”。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取向性

所谓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官的自由裁量并非形式逻辑的操作,而是一种价值判断。它是以已经成为法律之基础的内在价值判断为其依据。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全凭借法官个人的判断认识和经验,各个法官的价值观不同,认知能力、经验、态度和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同,可能造成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审查和要适用的法律作出不同的判断,即出现“同案不同立”的情况[2]。法官在案件审查中有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出于歧视或偏袒,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立案审查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主要体现在立案环节乱驳回、乱立案,随意争夺案件管辖。立案是案件进入审查程序的“第一关”,除了刑事公诉案件等部分是登记立案外,其他案件均应经过法院立案庭的审查立案。由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现出来了。有些法官或因法律知识欠缺、认识水平不高,或因个人利害关系,往往出现一些不该立案的案件立案了,该立案的案件却没有立案。

三、立案审查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我国目前的立案工作采用的是审查立案制,即案件能否受理需要立案庭法官审核判断,相对于立案登记制的来者不拒,等于是给立案设立了一个门槛,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挡在司法程序之外,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然而立案作为案件审判程序的启动步骤,对当事人的权益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势必要对其进行规制。

(一)完善我国立案受理方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立法是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民事诉讼法立法的不完善,立案受理方面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是立案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导致其可能不合理使用该权力的基础性或根本性原因。因此我们应该首先从立法层面适度限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行使。其次针对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要求明显过高、对起诉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立案法官在审查起诉证据问题的操作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以及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应该制定相关的立案审查基准或规则,尽量使法官的立案审查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一个相对精确的范围内行使,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大的透明度。

(二)建立立案阶段法官个人负责制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官既然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那么也应设置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应由法官个人来承担,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现在全国法院盛行的法官考核机制,包括对立案庭法官的考核即是应用这一制度的一个反映。特别是对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要求立案法官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立案执法档案。

(三)公开立案过程,统一立案标准

在立案庭设置展板列举与立案相关的法条规定,公布案件管辖范围、起诉条件和手续、诉讼收费标准和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立案流程示意图等。对不属于法院主管或受案法院管辖的案件,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尽可能提供诉讼引导,使其找到正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普遍性的立案问题,建议由省院明确统一立案标准,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四)提高立案法官素质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法官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裁量结果的公正。如果法官的良心没有放正,良知被物质和利益所收买,结果可想而知。所以,法官的道德素质、价值取向、善恶标准将直接影响着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另外,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很不完善,法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尤其是在比较落后的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素质令人堪忧。就立案庭法官而言,更要加大力度提高法官的道德、专业等整体素质,加强“司法良心”的教育,逐步强化法官的正义感和使命感,激发人性中的“善”性,培养法官公正无私的品格。合法合理地对社会利益与法律目的进行比较,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进行正确判断,在保障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与追求诉求保护的有效性之间求得平衡。

综上所述,立案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不仅可以弥补法律空白,填补法律漏洞,解决生活中的突发事件,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完善。

[1]许富仁.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J].学术交流,2004,(5).

[2]黄宏生.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运行原则[J].福建论坛,2009,(11).

Filing Review Stage of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s

LIU Jie1,GU Deng-ke2

(1.School of Humanities,Hen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Zhengzhou450008,China;2.Register court,Henan Province Higher People’s Court,Zhengzhou450018,China)

Judicial Discre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judicial power no matter in legal research or in judicial practice.However,there is little researeh in this fielel.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cept features of judicial discretion,and how to regulate.

Filing Review;Discretion;Features;Regulation

D917

A

1008—4444(2011)03—0118—03

2011-03-12

刘 杰(1981—),女,河南郑州人,河南中医学院人文学院教师,硕士。

(责任编辑:宋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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