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壁垒及健全我国应对法律机制之思考

2011-12-24 18:38胡百芷
行政与法 2011年3期
关键词:壁垒环境产品

□ 胡百芷,刘 超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低碳壁垒及健全我国应对法律机制之思考

□ 胡百芷,刘 超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210046)

当今社会,低碳理念在国际贸易中已然形成一种新风尚。但是,当我们提倡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也不得不正视国际贸易中低碳壁垒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低碳壁垒作为一种新型非关税壁垒正在逐步成为中国开展对外贸易的新障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介绍低碳经济时代背景的基础上,剖析了低碳壁垒形成的主要原因,并进一步阐明了其主要表现形式和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我国应对低碳壁垒的法律机制的意见与建议,以期对我国在实践中应对低碳壁垒有所帮助和启发。

低碳经济;出口贸易;低碳壁垒;法律机制

“知识经济”顾名思义是指依靠高端知识和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同理,“低碳经济”革命则以低耗能、低污染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由于衡量低碳的尺度标准理解不同,很多发达国家高举低碳经济大旗,在国际贸易中大行低碳壁垒之道,使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再次遭遇阻击,中国对外贸易也不能幸免。

一、低碳经济的时代背景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目标,通过对自然资源最大限度的节约使用,限制高耗能产业的过量发展,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实质是转变粗放式能源利用为集约式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率,建立发展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结构的能源消耗机制,实现GDP绿色增长。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1]具体体现为研发低碳技术、推广使用低碳产品、开发利用低碳能源等。

(一)低碳经济产生的国际背景

世界各国开始关注并提倡低碳经济就不得不提日益恶化的气候变暖的事实。2006年10月30日,英国政府发布了名为《从经济角度看气候变化》的评估报告。“如果在未来几十年内不能及时采取行动,那么全球变暖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危机,将堪比世界性大战以及20世纪前半叶曾经出现过的经济大萧条。届时,全球GDP(国内生产总值)的五分之一都有可能灰飞烟灭”。[2]气候的恶化已经威胁到人类生存基础,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要降低含碳气体的过度排放。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不但能够缓解全球气候恶化,改善能源紧缺现状,而且将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获得巨大的优势,并为国家的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与制动力。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纷纷投入巨资开始研发低碳技术。

(二)低碳经济产生的国内背景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以自然资源的高消耗为代价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高耗能、低产出、能源紧缺、环境污染等各种问题日益凸显,继续延续原有的发展路线显然不能推动我国经济长久的可持续发展。另外一方面,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环保压力正日益增加。目前,我国环境资源问题所面临的国际压力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环境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污染物总量大,影响全球环境;与周边国家环境摩擦上升;资源需求增长,影响世界资源供给;环境问题已成为对外贸易制约因素。[3]因而,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除了使我国在环境外交上的压力得以缓解,有利于在国际世界中树立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还可以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和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低碳壁垒形成的主要原因

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能否在低碳经济发展调整创新这一新领域中领先,将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占领未来对外经济贸易的优势地位;是否能够主导绿色潮流的发展;是否可以成为国际经济社会中的最大赢家。然而,随着低碳经济被国际社会接受并广受推崇的同时,低碳壁垒,即借以保护环境,提倡低碳之名,实为贸易保护主义下替代关税壁垒的新型方式应运而生。笔者认为,低碳壁垒的形成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⒈环境能源危机与低碳消费观念的推广。全球性的环境能源危机使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成为世界人民瞩目的焦点,环保低碳在国际社会中蔚然成风;与此同时,低碳消费观念也依然成为消费者追求的消费理念新时尚,投射在消费行为上,体现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与以前相比,在注重产品性价比的同时,更加关注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低碳产品更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与青睐,低碳成为影响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因素之一,以致大大推动了低碳壁垒的产生和形成。

2.国际金融危机促使发达国家力保本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国际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提出重振制造业,一些国家还表示将通过扩大出口以缓解贸易赤字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总体竞争力进一步上升。这将使我国在中高端产品领域面对发达国家的直接竞争,在传统终端产品领域面对发展中国家的更多挑战。[4]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经济利益,将会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维护和扩张本国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在当今社会,关税这一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受到了各方面的限制,而其他的非关税壁垒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规范和限制,从而为低碳壁垒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3.低碳壁垒的形成有其法律依据。作为WTO“环保例外原则”的基础和核心条款的GATT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序言也表明:“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通过以上这些条款,我们很容易发现各成员国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而采取措施的的行为被赋予了合法性。此外,由国际化标准组织(ISO)1996年制定并实施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标志产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以审核,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经常的检查和评审使得环境质量得到改善。[5]ISO14000标准只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达到规定的要求,所以,它实际上也已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出口的一种绿色贸易壁垒。

4.南北国家在科技、经济实力上的差距。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同,导致各国经济,科技发展程度不同,公众的低碳偏好区别较大,发展中国家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相关的要求和标准,受到了发达国家低碳壁垒的限制;发达国家也利用低碳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

三、低碳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低碳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⒈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附着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的图形,以表明该产品不仅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6]绿色环境标志制度源于欧洲,并得到迅速发展,在全球高举低碳经济的大旗下,许多关于碳排放,能源消耗等因素被考虑并被纳入到绿色环境标志制度里。具体到各个国家表现为: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等。

⒉低碳技术标准制度。低碳技术标准制度是指政府把一定高标准的低碳技术标准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为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以此限制国外不符合这个标准要求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因为生产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发达国家制定的一些技术标准发展中国家难以符合其要求,进一步为发达国家理所当然的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公平合理”地拒之门外提供借口。这种技术标准看起来公平合理,并无歧视,但是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使人极容易忽略其含有一定程度上的贸易保护的实质。

⒊低碳认证制度。低碳认证制度是指为保护国家生态环境的安全及良好状态,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使用。[7]主要包括碳排放和碳减排认证认可制度等。

⒋绿色补贴制度。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损害所花费的代价计算在产品成本之内,反之当这种产品用于出口时,就相当于变相的获得了一种政府生产补贴。西方国家认为,环境补贴与出口补贴政策一样,会直接刺激出口,从而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要求政府限制企业的能源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否则把此种行为视为政府补贴,将以违反WTO相关协议为由限制相关国家的产品输出。如果进口产品被认为存在环境补贴,西方发达国家将会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者反倾销措施,甚至拒绝进口等方法加以限制。

⒌低碳包装制度。低碳包装又称绿色包装或生态包装,是指要求进口产品的包装应当使用资源消耗少,无害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并且在使用之后或者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或者可以易于自然分解,有利于环保的材料。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角度出发,世界上一些国家不但在国内开始推行低碳包装,逐步构建低碳包装制度,而且更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甚至明令禁止使用某些非低碳包装材料,同时限制不符合低碳包装制度的产品进口。

(二)低碳壁垒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根据我国资源构成及消费结构中的比例,目前仍是高碳结构,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有大的改变。化石能源占中国整体能源结构92.7%,其中高碳排放的煤炭占了68.7%,石油占21.2%,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有限性。[8]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第二产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主要增长点,这意味着工业是能源消耗的主要部门,目前我国工业大多为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生产技术水平偏低,环保配套设施普遍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并不齐备,这无形中加重了中国产品的高碳特征。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加快推进的中国,正处在能源需求快速增长阶段,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可能停止,这必然带来能源消费的持续增长。怎样既确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又不重复西方发达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发展的老路,是中国必须面对的难题。[9]

其次,对我国的出口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低碳成本的增加将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的出口对象主要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制定有严格要求的低碳标准。由于我国产品的高碳特征,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其制定的低碳标准,这必然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遭受严重打击,面临缩小的可能,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此外,低碳壁垒的制定实施涉及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使用乃至报废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测。为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今后我国出口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使产品的出口成本大为增加,进而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10]

第三,由于发达国家低碳壁垒体系的日益发展和完善,而我国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较低,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一些投资者为了规避发达国家严格的低碳要求和追逐高额的利润,导致重污染产业和高碳产品涌入我国。这种污染转嫁行为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危害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使我国生态环境遭到重大破坏,同时也阻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虽然我国近几年经济科技水平都有着显著的提高,但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整体科技水平落后,技术研发能力有限依然是中国经济由“高碳”向“低碳”转变的最大制约。虽然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但大部分依然是一纸空谈,在实践操作中无法得到贯彻实施。目前我国国内能源技术、设备大部分仍然需要从外国引进,中国的化石能源核心技术落后于世界30年。低碳技术成为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瓶颈。

四、健全我国应对低碳壁垒的法律机制思考

应对低碳壁垒,我们应当“内外兼修”。一方面,冲破发达国家借生态环保之名给我们设置的低碳壁垒,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尽快构筑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低碳壁垒法律体系,维护我国生态环境以及企业的合法利益。

(一)国际层面的法律应对

考虑到低碳壁垒形成原因的涉外性,笔者认为,应该高度重视国际层面的法律应对,切实加强我国在有关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促进相关机制的巩固与发展。

首先,我国应该主动创造有利于我国的外部国际环境,加强国际低碳事项的立法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低碳与贸易关系的讨论和谈判,参与国际低碳贸易规则的制定,争取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低碳贸易新秩序。由于低碳壁垒所牵涉到的是较为高端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发达国家在低碳贸易规则制定上就已有了原始的天然优势,而此类低碳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发达国家为了遏制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而保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很少甚至根本无法得到实现与保护。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低碳贸易相关会议和活动,与他国缔结公平合理的多变低碳条约和国际低碳贸易协定的谈判,并尽自己最大力量实质成为国际低碳贸易的一般规则;具体来讲可以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扩大我国主张的影响力。根据WTO的相关规定,第三方虽然不是直接的申诉方或应诉方,但其享有一系列参与的权利,如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建议,并由该机构给予机会听取意见等。因此,第三方制度也是参与WTO规则的制订与发展的重要渠道。在参与制定国际低碳贸易相关规则时,在承担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的同时,我国应根据WTO实体规则要求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对于低碳壁垒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个过渡期,为我国在各条约中争取到有利的地位,创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外部环境。

其次,鉴于信息不对称也是低碳壁垒产生的重要因素,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际贸易中低碳信息采集公布机制,保证国内产业对低碳贸易信息及时了解和充分掌握。我国对外出口产品出口遭遇低碳壁垒,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及时充分有效的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对相关产品的要求,虽然发达国家对许多低碳壁垒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公开发布,但是我国由于缺乏积极主动了解别国产业政策方面的意识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对低碳壁垒的有关信息知之甚少。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贸易对手公布其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以及该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所缔结的相关贸易协定,以使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及外贸企业熟悉它们,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11]

最后,我国还应该加强对WTO相关规则及低碳壁垒案例的学习研究,加强对WTO相关规则和低碳壁垒案例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了解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相关低碳壁垒案例时所秉承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而且还有利于我国熟悉争端解决的程序与步骤 ,以更好地进行安排筹划,沉着应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种争端。比如,我国应充分运用非歧视原则与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及谈判机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避免我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则需要开展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以及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才能更加游刃有余的应对挑战。

(二)国内层面的法律应对

从应对国际低碳壁垒的国内法律层面来讲,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更是任重而道远。我国不但应当出台法律法规,鼓励监督引导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要构筑我国自己的低碳产品标准技术体系,防止外国高碳产业对我国经济以及生态的侵害。

⒈健全我国的对外出口产业相关的低碳法律法规,建立我国自己的低碳产品技术法规体系。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无法构建起一个完备的低碳法律体系。其中,建立我国自己的低碳产品技术法规体系显得更为重要。技术法规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并无这一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等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属于事实上的环境技术法规。我国的这些强制性标准与法律及技术法规还是有明显差别的,主要体现在编写格式、技术内容、协调方式、制定修订程序等方面。[12]健全我国的对外出口产业相关的低碳法律法规,建立我国自己的低碳产品技术法规体系,不但可以激励我国对外出口企业的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使产品的环境亲和性进一步得到提高,减少国际贸易中低碳壁垒给我们带来的阻碍,而且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缓解能源供给压力。

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抵制垃圾产品流入的防御体系,以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近年来,外国高碳企业和高碳产品向我国境内进行转移输出的现象越演越烈,这是某些国家和投机商人通过使其高碳企业极其产品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规避其国内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从而获得巨额经济利润而实施的转嫁环境污染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尽管我国已发布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固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高碳产品法律防御体系,从而把洋垃圾此类企业与产品拒之门外。我国应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抵制发达国家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进行 “生态掠夺”、污染性行业国际转移及有毒有害废弃物输出。[13]

3.制定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同年,《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并颁布实施,为规范有序地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提供了保证。但是我国在环境标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否认和忽视的弱点和缺陷,迫切需要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标准、审查标准、检查认证、使用许可、监督管理、使用期限等诸多内容做出具体、明确而又富有操作性的规定。从国际法角度,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磋商,在环境标志问题上相互承认,使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国际化。[14]

4.逐步建立低碳税收制度和环境关税制度。低碳税收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生态条件、保护环境,而且对提高全社会的环保积极性,鼓励和督促企业执行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都有积极意义。在完善国内低碳税收制度的同时,也应重视发挥关税和外贸补贴对于进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建立环境关税制度。环境关税在实施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我国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内产品征收环境税或碳税,因此,在实现国内产品征收环境税或碳税的基础上,我国应早日制定有关环境关税或碳税的法律法规,逐步推行环境关税或碳税制度。

综上所述,面对低碳壁垒的逐步发展,面对WTO法律框架对绿色壁垒的“纵容”,面对它对我国对外贸易的阻碍,我国必须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来完善救济机制,消除外国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促进我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最终达到贸易与环境均衡发展的双赢局面。[15]

[1]刘婷婷.低碳经济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0,(06)(下):114.

[2] 邵潇.你碳中和了吗?——迈向低碳社会的脚步[EB/OL].http://www.rmloho.com/user6 /42566/archives/2008 /331860.html,2008-04-02.

[3] 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问题国际压力正在加大[EB/OL].http://news.h2o -china.com/information/china/4836811500833001.shtml.,2008 -12 -21.

[4]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0年中国对外贸易形势展望[EB/OL].http: //zhs.mofcom.gov.cn /aarticle/Nocategory/200910 /20091006592521.html.

[5]李正红.欧盟纺织品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研究[D].湖南大学,2007.

[6]李树.谈绿色壁垒下我国经济的“绿化”[J].经济问题,2001,(04):20.

[7]朱京安.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位及西方国家立法趋向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11):91.

[8] 任勇.向低碳经济迈进——写在2008世界环境日[EB/OL].http://www.eedu.org.cn,2008-12-20.

[9]王利.低碳经济:未来中国可持续发展之基础——兼谈中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完善[J].池州学院院报,2009,(02):19.

[10]金明.我国积极应对绿色壁垒的法律对策[J].行政与法,2006,(07):109.

[11]王哉,洪晓梅.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对策[J].东北大学学报,2000,(04):12.

[12]杨昌举.“绿色壁垒”的再认识[J].世界环境,1999,(04):22.

[13]诸江.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法律建议[J].湘潮,2008,(12):34.

[14]张晓梦.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应对[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4,(03):97.

[15]沈鸿.从WTO规则看“绿色壁垒”和中国的对策[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 /news/16900 /175 /2005 /2 /li796131593418125002115056_159985.htm.

(责任编辑:徐 虹)

Abstract:In modern society,the concept of low carb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formed a new trend.However,we also have to face the germination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barriers at the same time while we strongly advocat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economy.In this context,we can clearly see that,low carbon barriers,a new type of non-tariff barriers have gradually become new obstacles to Chinese exporting trade.To discuss this question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low-carbon economy,then analyzes the main cause of low carbon barriers,and further clarifies its main manifestations and the impact on Chinese exporting trade.On the basis of observing and studying the relevant foreign measures,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our country in improving the legal mechanism of low carbon barriers,in order to be helpful and heuristic in replying low carbon barriers in practice.

Key words:low carbon;exporting trade;trade barriers;legal mechanism

Consideration about Improving the legal Mechanism for Replying Low Carbon Barriers

Hu Baizhi,Liu Chao

D996.1

A

1007-8207(2011)03-0111-05

2010-12-30

胡百芷 (1988—),女,山东临沂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刘超 (1969—),男,江西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国际法学系主任,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本文系江苏省法学会2010年法学研究招标课题 “我国出口贸易应对国外低碳壁垒的法律对策”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FH2010A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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