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翻译理论指导下高校国际合作协议的翻译

2013-04-02 03:29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长句译者译文

马 健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江苏南京210046)

近年来,我国高校越来越注重国际化办学,不断与国外高水平学校建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合作,在引进国际优质的教育资源的同时,也推出了各种国际合作项目,鼓励师生出国进修。

伴随这些项目开展而来的是高校国际合作协议的签署。一般说来,类似的协议大多由境外高校草拟、国内高校翻译签署而成。作为国内高校的外事工作者,经常要面临将英文合作协议翻译成中文的任务。由于中外文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该种协议的翻译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将以功能翻译理论为基础,着眼于学生交流类项目,探讨有关高校国际合作协议的翻译。

一、功能翻译理论

功能翻译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的德国,以赖斯(K.Reiss)、维米尔(H.Vermeer)等人为代表。早期,赖斯对于文本类型的划分和语言功能进行了论述,指出:文本按其功能可分为信息类、表情类、操作类和视听类,提出“原文的主要功能是否得到传递,是评判译文的决定性因素”,[1]并建议根据文本类型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之后,维米尔等人又提出了功能翻译目的论,即翻译的目的决定着译者应采取何种翻译方法和策略。他还提出了该理论中的基本“规则”[2]:译文由其目的决定;译文在目的语文化和语言中传达信息,该信息与原文化和语言中传达的信息相关;译文传达的信息,不可以清晰地译回原文;译文必须内部连贯;译文必须与原文连贯;上述五条规则按等级排列,目的规则统摄其他规则。

简言之,功能目的论有3大原则,即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目的原则要求译者注重翻译活动的目的及受众,连贯原则要求译文对于接受者来说必须符合他们所处的环境和知识水平,而忠实原则要求译者忠实于原文的信息并进行准确阐释,使译文接受者准确接收信息。

功能翻译理论虽然存在争议,但对于协议书这种应用文文本的翻译,有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译者应以功能翻译理论为指导,侧重文本分析,从协议的文本特点和目标读者两个角度,来探究高校国际合作协议的翻译问题。

二、高校国际合作协议特点分析

高校国际合作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有着法律文件的共同点。总体来说,为了凸显协议条文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文本常常是用正式文体写成,以区分其他类型的文本。这主要体现在词汇的使用、句式的构成等。作为高校外事工作者,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背景知识,在翻译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留心分析这些特点,方能准确理解条文含义并准确翻译出来。对于其特点的分析,目的也正在于帮助译者更好地对文本进行理解,更好地运用功能翻译理论来指导翻译实践。

具体说来,这类文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词汇特点

1.协议中多使用法律上的常用词及正式场合用词

法律文书是一种很严肃和正式的文体,其语域较高,即用语正式,给人以神圣庄严之感,与法律的特点相符。高校国际合作协议也同样如此。所以其用词相对晦涩,并非日常英语交际中的常用词汇。例如,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ave executed this agreement on the date written at the head of this document.

这句话是典型的法律条文形式,由于其表达正式,故而显得比日常行文庄重。其中“executed”是法律专用词汇,意为签署。同样,“IN WITNESS WHEREOF”也是仅能在契约类文体中见到的,常在结尾条款中使用。实际上,如果用非正式的表达方式,这句就很好理解了:The parties witnessed that they signed this agreement and put it into practice according to the date at the head of this document.但显然,在用词方面,这种表达方式就不符合协议文字方面的要求了。

用语的正式还体现在协议多用古体词。最常见的一种就是把 here、there、where等加后缀,比如“hereafter”表示“今后”,“herein”表示“于此”,“thereafter”表示“下文”,“whereas”表示“鉴于”等等。这样的词汇也不会出现在日常交际或文学作品之中。这些词汇都含有指代性质,对于指代内容的准确理解,也关系着对于条款的准确理解。

2.注意词义的变化

有些词汇,虽然平常也很多见,但是用在法律文件当中,词义往往会发生变化,译者切不可犯经验主义的错误,把平常的词义运用到法律翻译中来,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曾经有两校的协议中有这么一章,“Consideration and Financial Arrangements”。内容是关于两校合作项目中财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中文翻译为“审议和财务安排”。其实在这里,译者把“consideration”这个词的意义搞错了。的确,这个词常见的意思是“考虑”,可以引申为“审议”。但实际上,在法律文件中,这个词有特定含义,是与财务相关的,“代价”、“对价”才是其在法律中的准确含义。所以,对于词义的处理,要以此为鉴。

3.多用并列词语

协议中多有两个以上的类似意义的词语并列出现,“这不是重复而是为了避免误解”,[3]以求含义的精确。只有这样,相关的条文才可以涵盖可能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翻译时要明确并列各词的含义,而不可简单的把几个词合并翻译为一个中文词。

4.准确适用教育类词汇

合作协议的内容通常是两校联合培养学生,就会牵涉到学分认定、课程对接、入学门槛等问题,自然会用到相应的词汇。比如,IELTS、TOFEL表示英语水平测试与要求的词,units、credits等表示学分的词,以及大量的课程名称,如Principle of Marketing等。相对来说,高校外事工作人员,由于其具有的教育知识的背景,在这类词汇的处理方面不会有太大问题。

(二)句式特点

1.长句的使用

在英语契约类文体中,句子大多以长句的形式出现。与普通句子相比,“长句具有更多的状语和定语成份,因为这些状语和定语从句可以解释、限制和补充主句的含义……句子就可以显得庄重,严谨和逻辑清晰。”[4]另外,通过长句子可以使表达准确,从而避免误解和分歧。例如,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 specific programme and activity shall be undertaken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Memorandum,and any necessary financial agreements to facilitate these,will be mutually discussed and agreed upon in writing by both parties prior to the initiation of the particular programme or activity.

在高校国际合作协议当中,类似的句子出现频率很高,需要在翻译的时候特别注意。

2.被动语态的使用

被动句隐藏施动者,而凸显受动者以及动作本身,从而显得客观,这一点正符合法律文本客观性的要求。所以英语被动语态在高校国际合作协议中也被大量运用,因为协议阐述的是两校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要求保持客观公正。例如,

Students who enter the Program must be informed that they must meet the entry requirements,including English language standards.这个被动句就凸显了本条款主体是参加项目的学生,以及应当告知学生的相关信息。

(三)语篇性质特点

用词和句式特点,可以说是高校国际合作协议作为法律文本,与其他法律文件共性的存在。但它实际上也有属于自己的个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协议书的语篇性质方面。具体说来,高校国际合作协议虽然是一种合同,也包含着相应的法律条款。然而实质上是一种友好协议,运作中出现问题也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极少会诉诸法律。

即便如此,协议中会含有很多合作项目操作性条款,如课程的对接、学分的认定、录取的条件等等。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这类条款应准确理解,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失误,耽误学生的学习。

三、功能翻译理论指导下的协议翻译

(一)文本分析

高校国际合作协议是适用于功能翻译理论的典型文体。根据赖斯对于语篇类型的划分,国际合作协议应属于信息类语篇,传递概念和知识性内容。所以,在翻译这类语篇时,大原则在于关注语篇本身的内容,翻译应“语言直白无冗余,并根据需要使用明晰化技巧。”[5]

根据维米尔的目的论来分析,高校国际合作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条文,译文的接受者应该是负责具体操作合作项目的高校工作人员,目的在于通过条款的规定来规范和指导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因此,在翻译这种目的性很强的文体的时候,译者应高度重视法律文本用语正式、句式严谨、篇章结构固定等特点,并且准确地运用目标语言的相应语言形式表达出来。这样的译文才既符合法律文本的要求,又符合目标语言相应文本的特点,易于相关工作人员理解,也易于接受者接受。因此,在译文中准确传达原文中所列出的操作信息,成为项目运营者赖以执行项目的依据。

但是基于其准确性的考虑,法律译文相对晦涩。“与其他的翻译相比,法律翻译更重视对‘信’的要求。法律翻译对‘信’的要求既不是百分之九十,也不是百分之九十九,而应是百分之一百。”[6]所以高校国际合作协议的中文译本应力求用语准确第一、行文流畅第二的原则。

(二)功能翻译理论的具体应用

功能翻译理论运用到具体的合作协议翻译工作中,要求译者面向译文接受者,采用其能够接受的法律文体的形式进行翻译。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词汇的翻译

首先,由于协议中较多使用法律上的常用词及正式场合用语,译者应用目标语言中相对正式的表达方法翻译出来。例如,把whereas翻译为“鉴于”就比“因为”要好。

其次,对于并列的词语,如前文所说,不可简单合并翻译为一个中文词语。例如,

This agreement,which includes the schedules thereto 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supersedes all communications,negotiations,arrangements and agreements…

在该句中,communications、negotiations、arrangements、agreements这4个并列的词语,表面看起来意思差不多,都是双方之间的沟通协商,但实际上内涵略有不同,为求准确,应该各自翻译为好,即“交流、协商、安排、协议”。

第三,要准确理解词语在法律上的特定含义,借助相关的法律词典,以免犯上文所述之的错误。

第四,高校合作协议中涉及到的教育类专有名词的翻译也应当引起重视。比如,Undergraduate Articulation Program中的 articulation一词,很让人费解。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该词最普遍的含义为“发音”。然而,翻译成“本科发音项目”显然不正确,也与协议的内容不符。应当注意到,该词还有一个释义是“用关节连接”,联想到协议的内容主要是说学生在国内高校学习满两年成绩合格,前往国外高校继续完成后两年的本科学习,获得两校的学士学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2+2学生项目。这就不难理解在这个表达里面,articulation实际上是链接、衔接的意思,也就是本科衔接项目,再根据教育领域的相关背景,翻译成“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就比较准确了。

另外,unit指的是学分,而不是单元;GPA指平均学分绩点;transfer student指转学学生;exchange student指交换学生等。该类词汇的准确翻译,对于项目的具体运行、如学生的招生、录取、派出以及课程选择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

2.句式的翻译

(1)长句的翻译

如前所述,协议中有很多条款是由长句写成的。根据功能目的论,翻译应便于接收者理解。而按照字面翻译英语长句,很有可能造成结构混乱、逻辑不清,显然不能达到翻译的目的。所以在翻译此类句子的时候,“应对句中错综复杂的语法结构进行剖析,理清各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准确理解句子的完整意思,然后,按照汉语的逻辑结构和表达方式对原文进行重新整合,”[7]使译文在目标语言中能够清晰合理地表达意思。

例如,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 specific programme and activity shall be undertaken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Memorandum,and any necessary financial agreements to facilitate these,will be mutually discussed and agreed upon in writing by both parties prior to the initiation of the particular programme or activity.

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却包含了50个单词,又有并列句、条件句、定语等从句,结构复杂,直译肯定行不通。翻译这类句子,首先要进行分析,找出句子的主干,再分析从句的修饰或限定作用,最后经过分译和转化,用汉语可以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句的主语是“the terms and conditions”,谓语是“will be discussed and agreed upon”,所以主要意思就是“条款应通过协商”,其他部分均可以看作用来限定这两个部分的,表明是一种什么样的条款,应该怎样协商等。所以,最终翻译成“在该合作备忘录框架内,具体项目和活动的条款,以及为保证活动顺利实施而进行的财务安排,应在该项目或活动实施之前,由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

(2)被动句的翻译

如前所述,被动句运用于高校国际合作协议中,突出动作的承受者,保持协议的客观公正。所以,在翻译成汉语时,可以直译,大可不必将被动句改为主动句。

如,Students who enter the Program must be informed that they must meet the entry requirements,including English language standards.

这句话强调学生应当知晓的信息,而不是强调某方负有告知学生的义务。所以在译文中就以学生为主语,可直译为“项目学生应被告知必须满足入学条件,包括达到英语标准。”

同样,This Agreement will be reviewed by both parties bi-annually or at any other time by mutual agreement in writing.可以翻译为“本协议应由双方每年审核两次,或双方书面同意的任何其他时间。”

四、结语

高校国际合作协议的翻译,是国内高校外事工作者经常需要从事的活动。译者可以以功能翻译理论为支撑,认真分析协议的特点,注意其遣词造句的正式性和客观性,留心词义的鉴别和筛选,正确处理长句、难句的翻译,并利用相关教育类的专业背景知识这一优势,准确翻译协议各个条款,保证中文译本正确和相对流畅,为今后国内外高校间师生学术交流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2][5]杰里米·芒迪.翻译理论与实践[M].李德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3]郑建祥.论英语商务合同的语言特征[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186-188.

[4][7]简怡.商务合同的语言特点与翻译的目的论[J].学理论,2010,(7):113-114.

[6]王道庚.新编英汉法律翻译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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