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管理制度制定中的学生参与

2013-04-02 03:29毋靖雨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管理制度权力大学

毋靖雨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处,重庆400067)

追溯历史可以发现,学生参与大学管理的传统从中世纪欧洲大学一直延续到今天。布鲁贝克认为“大学的权威是道德上的而不是行政上的……无论是学院还是大学都不能通过压制持不同意见者来维护自己的权威”[1]。作为大学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管理制度制定中的学生参与符合大学治理的精神。

一、大学管理制度制定中学生参与的特性

(一)学生参与方式上的自主性

真正意义上的学生参与,不论是参与到大学的宏观管理层面,还是微观的管理制度制定层面,学生都应以大学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大学具体工作中。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是学生在其真实意愿支配下自主产生的行为,学生行使参与权的自主性是基于如下的理论预设:学生在对大学管理制度制定的判定上是一个富有理性精神的人,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听人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管理过程的进行而无动于衷,其必然会通过积极地参与去影响管理决策与行为的最终形成。[2]学生的自主性是学生享受参与权利的一种自然延伸,且是其享受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权的首要保障条件。

(二)学生参与地位上的平等性

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的行为符合大学治理精神,而大学治理是在大学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协调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办学效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大学治理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应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应当创设一种授权和参与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者的潜能。[3]因此,学生作为大学的利益相关群体,为保护利益而参与到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中是拥有一定话语权的。虽然,学生相对于大学行政管理工作者而言,缺乏必备的知识、充足的精力与丰富的经验,然而学生自主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学生的劣势而忽视其平等参与的权利。同时,这种平等性也体现为学生之间平等地享受参与权,可以享有同等机会参与制定制度工作。

(三)学生参与行为上的合理性

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的理论前提,则是学生参与的行为合乎理性。作为理性的群体,学生有能力参与同其利益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学生参与,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离不开理性的观照。[4]然而,理性化的进程中其自身又裂变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前者支配下的学生参与行为强调效率至上,采取易于操作的手段,追求一种实用目的,而价值理性则关乎其终极价值。若二者单向度地发展,达到一定极致状态,均会导致大学治理中的学生参与走向非理性,又将势必影响到学生参与的效果。因此,学生参与的行为中合乎理性的同时又具有了一定的限度。当然这种限度也体现在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的范围与程序中。由于大多数学生缺乏必备的知识、充足的精力与丰富的经验,因此,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必须是有限度的。

二、大学管理制度制定中学生参与的现实考量

(一)彰显大学管理制度的伦理属性

大学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尤其是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时大多时候往往会出现大学单方面裁定制度是否付诸实施,并未设置听证程序,也很少听取作为大学主体——学生的意见。因此,鼓励、支持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有助于规范大学制定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有利于发挥学生作为教育对象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角色作用,有利于学生能够充分地捍卫他们在管理制度制定中的合理合法利益、表达他们的态度。同时,学生一旦能参与到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中,他们就会更容易认可制度制定的结果,将减少不必要的来自学生与校方的争议。这样,有学生参与的大学管理制度制定也具备了进行伦理分析的可能性。

关于制度的伦理分析,其要旨就是根据特定的尺度、标准去判断具体制度,以便确定它是否为“善”的制度。[5]而判断何谓“善”的制度,应有两个不同理据立场——功利主义理据立场和自由主义契约论理据立场。功利主义理据立场更加关注制度的效率,对制度进行一种纯粹工具性、技术性意义上的估量;而自由主义契约论理据立场恰当地把握了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础,并将平等的自由作为制度的内容规定性。因此,自由主义契约论理据立场也就成为了判断制度“善”的基本理据立场。大学的管理作为高等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终极目标也是通过外部的塑造,引导学生全面和谐的发展。而大学管理赖以实施的伦理道德则是其本身的内在价值——人即为目的。而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体现了大学管理制度伦理,符合公正的现代社会道德基础,最终将彰显大学管理制度的伦理属性,同时也将切实提升大学的管理实效,创设出稳定的环境。

(二)凸显大学内部治理的民主权力

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体现了大学管理的育人为本理念,尊重人的价值、重视人的地位和作用,其本质是为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育人为本是学校教育活动的基本价值要求,它强调的是在社会制度安排和政治、文化生活中,以人的发展和利益为首要考虑,反对用外在的价值尺度来衡量和评估人类活动的价值意义。[6]学生在大学中既是教育的主体,又是教育的对象。因为对于学生而言,同时拥有着教育和受教育权,在受教育过程中,学生并非只是作为失去本我体验的“机器人”出现的,而是具有独立尊严和自我价值的主体存在的;而大学的管理也不仅仅只是一种注重外部实效的修葺工具,而应是一种催生学生内心精神趋于完善的催化剂。因此,应该本着育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支持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育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凸显大学内部治理的民主权力。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的权力结构由四部分组成——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政治权力体现了党对高等教育行使政治领导权力的法律意志,行政权力体现了大学作为管理组织自身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意志,学术权力体现了学术型任务组织行使学术权限的法律意志,民主权力则体现了利益相关群体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力的法律意志。当前,政治领导权力和行政权力居于强势地位,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处境。[7]有效的民主参与的缺失,是当前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发展进程中的制度性瓶颈。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利益相关参与的逻辑,参与过程中的自主、民主与平等等特点充分符合建构和完善民主监管的权力机制要求,从而协调同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

(三)促进学生社会参与的权利自觉

随着学生权利意识自觉程度的提高,学生维护权利事件也与日增多,然而学生维护权利的方式、途径则不同,有的则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采取过激的行为来捍卫权利。而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作为高校核心相关利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学生与学校、学生与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众所周知,大学的最基本职能就是发展知识、培育人才。从纽曼大学理想单一强调大学教学至上,突出大学的育人职能;到威斯康辛思想推动大学服务社会,凸显大学的社会职能,高等学校似乎也成了一个雏形的社会。

因此,大学的主要责任除了要在教学方面培养人之外,也更加关照培养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就是“严肃地为准备我们的社会成员,使其完尽民主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大学要为培养良好的公民而服务,而民主社会“必须给全体成员以平等和宽厚的条件求得知识的机会”,“必须教育成员发展个人的首创精神和适应能力”。[8]当前我国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权大多是在大学的管理者手中的,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可以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大学的具体事务管理过程中,从而有助于学生权利自觉的形成:敏锐的公共事务洞察能力、强烈的政治民主观念,勇于担当的公众社会责任感。因此,民主化的大学管理要求大学能够通过其民主公平的程序使学生积极主动、不受权威约束地参与到大学的管理工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民主化的发展进程。

(四)满足学生个体发展的自身需求

当前学生也越来越重视把满足自身身心发展需求、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作为其大学期间需要完成的最高目标,越来越多的学生正视并积极追求个人的价值尊严和利益要求,其自我意识、进取意识和成就欲望及自我责任感显著增强。[9]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其本身并非只是完善管理制度,而本质上是为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而服务的,因为大学在实施高等教育过程中其主要职能就是培养人。因此,鼓励、支持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将有利于学生在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发挥他们的才智积极主动地完善大学管理制度。“学生可以在学校管理实务的实际参与中获得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10]

因而,大学应切实赋予学生参与制定权,可以切实培养他们在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制定中的各种能力,如可以提升学生参与制度制定的能力,还有助于学生在调解与大学管理制度的冲突时增进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心智能力等。此外也有助于完善学生高尚的品德修养和生成强烈的责任意识,让学生参与到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将一部分制定权交由学生,其意义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言,“在自治上,他们可以养成几种主要习惯:对于公共幸福,可以养成主动的兴味;对于公共事业,可以养成担负的能力;对于公共是非,可以养成明了的判断。简单些说,自治可以养成我们对于公共事情上的愿力智力才力”。[11]此外当前很多大学依据治理理论肯定了学生在大学管理中必备的主体地位和平等的权利。因此,学生自身将会得到充分的尊重,将会激励他们对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更加自主和更加负责,从而将有助于学生对大学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并得到需要满足的成就感,切实有利于学生参与制定大学管理制度过程中满足其身心发展的需要。因此,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既能体现大学民主化的管理理念,同时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有效途径。

[1][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45.

[2][9]尹晓敏.利益相关者参与逻辑下的大学治理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164.146.

[3]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0-17.

[4]毋靖雨,周鸿.理性及其限制:大学治理中学生参与的逻辑分析[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2,(3).

[5]高兆明.制度伦理与制度“善”[J].中国社会科学,2007,(6).

[6]王辉.学校规则及其合法性管窥[A].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2-61.

[7]秦惠民.我国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权力制衡与协调[J].中国高教研究,2009,(8).

[8][美]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105.

[10]俞路石,洪孟良.让学生在参与中自我提升[N].中国教育报,2004-11-17.

[11]陶行知.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A].杨东平.大学精神[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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