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思考——兼论宪政民主论的实质与危害

2013-04-10 22:18夏东民金朝晖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宪政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夏东民,金朝晖

(江苏理工学院,江苏常州213001)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要实现这一“中国梦”离不开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任何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照搬西方宪政治理道路的做法,都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无助于甚至有害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此,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25,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选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两者是有机统一的,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要素。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选择

胡锦涛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指出:“事实充分证明,在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壮阔进程中,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选择了改革开放。”[2]中国人民之所以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进程中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先进性。首先是党的性质和纲领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纲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是时代的先锋、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具有鲜明的先进性。其次是党的宗旨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历史前进的内在要求和无产阶级政党以人为本思想的凝练表达。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除了忠实地代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外,没有其他任何特殊利益。这就决定了党的根本立场和唯一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宗旨是我们党一切行动的根本出发点,中国共产党从她诞生之日起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作自己的唯一宗旨,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剥削阶级政党的重要标志。再次是党以先进的理论为武装。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这已经被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实践所证实。马克思主义又是发展的理论,通过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使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更具活力。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并与时俱进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经过若干历史性飞跃,先后创立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使马克思主义具有了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成为中国人民改造社会、改变自己命运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指南,并不断转化为改造中国伟大社会实践的物质力量。最后是党带领人民群众进行了成功的社会实践。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创造历史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带领和依靠人民群众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伟大社会实践中充分发挥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展现了强大的智慧与力量,经受了血与火的考验,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和巩固了自身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正是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先进性及其充分地彰显,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尊重。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成为人民群众自觉而必然的选择。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强大的法律效力。中国宪法总纲的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工人阶级领导就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此外,在宪法的序言中,有5处明确提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另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中的这些明确规定为中国共产党在当下和未来中国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领导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不仅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而且是法律的规定、法治的诉求,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当今社会上,一些社会思潮主张和宣扬在中国搞西方式的多党制,意欲动摇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不仅在政治上用心险恶,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是明显违反宪法规定的。

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提出了“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出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以往党代会提出和论述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既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广度,又注重了依法治国的速度,即通过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1]17

法治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促进社会进步、维系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尊严、捍卫。中十分注重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强调依法治国功能和意义方面,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25在依法治国的优化路径选择方面,我们党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1]27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们党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社会进步的诉求,我们党又提出了更高的立法要求和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即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27-28在处理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上,我们党更加充满自信、理性与自觉,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28由此可见,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党提出的政治主张,而且是我们党十分重要的执政举措,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的统一体,两者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两者的有机结合决定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保证;依法治国则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的优化路径。

在依法治国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保证功能贯穿于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制定成为法律,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立法方向的引领,使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实践符合社会主义的立法方向,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充分体现中国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中国共产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不是干预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而是体现在党通过设在这些国家机关的党组织监督国家机关严格执法、严肃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畅通性。党对国家机关正确执法的领导同各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矛盾,因为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必要的职能监督有助于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职。因此,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实现执法实践与立法精神的一致。党对守法工作的领导则主要是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公民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强化他们的守法观念。此外,我们党还通过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升全社会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的优化路径。原因是:首先,依法治国促使党的领导方式从根本上得到转变和优化。我们党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一直主要依靠政策和高度集权的行政手段来领导国家和社会的运转。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党的领导逐渐从依靠政策手段转向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路径,即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从而改善党的领导。其次,依法治国促使党的领导方法得到改进。通过依法治国,我们党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使党的领导工作更加注重规律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从而促进党的领导艺术和执政水平的提升。最后,依法治国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制定成为相关法律,从而保障党和人民意志的实现,即通过依法治国这一路径来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核心作用的发挥。依法治国使党的执政地位更加稳固、执政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形式更加民主,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有效。

五、“宪政梦”的谬误与危害

宪政民主是指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而在中国传播的这种宪政民主论的目的是对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和执政地位提出质疑,试图从思想领域推翻党的领导的国家根本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今天,社会上所滋生和漫延的“宪政梦”、“宪政民主”思潮是全然不顾中国国情的,是对西方国家管理模式的顶礼膜拜,而片面地追求宪政治理只会严重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脚步,干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此我们应当保持高度警惕。

“宪政梦”的谬误和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否定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成果。社会主义中国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且这一法律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完善,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成为党和国家的自觉、人民的自觉,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治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宪政梦”论者全然不顾这一事实,鼓吹中国人本应就是自由人,中国梦本应就是宪政梦。只有在宪政体制之下,国家才能持续强盛,人民才能真正强大,断然否定依法治国在中国的客观存在。二是排斥并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对“宪政梦”的论述中只字不提中国共产党,不提社会主义,不提人民民主专政,这并非遗漏和疏忽,而是不情愿,因为在宪政论者眼中永远是“审视希腊民主,罗马法治,借鉴英美宪政,追赶现代科技文明”,而唯独没有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实践和成就,更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政梦”的每一个点都折射出浓厚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情感与色彩,打着“宪政民主”的旗号,极力排斥、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严重脱离中国国情。当代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宪政梦”不顾中国的现实国情,不顾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否认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是照搬西方宪政制度和政治体制,将法治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及人民当家做主无情割裂,推崇宪政至上、唯宪政论,主张“宪政便是一切美梦的根基”,这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极为有害的。四是企图混淆人们的思想。在中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宪政梦”鼓吹宪政民主,宣扬西方式政党制度和抽象的民主形式,宣扬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观,其目的就是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搞乱人们的思想,扩大所谓宪政民主论在中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地盘,从而达到贬低甚至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改旗易帜、实现资本主义化的政治目的。由此可见,“宪政梦”在学理上不仅荒谬,而且在政治上更是极其有害的。

[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5.

[2]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1-07-02.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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