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代表大会为主体的党内民主制度集成创新

2013-04-10 22:18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3年5期
关键词: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哈尔滨150001)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必须“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这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党的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制度机制既是核心内容,又是支撑框架。离开制度机制的有效规范、约束和激励,党内民主建设很难健康发展。然而,制度机制创新是个复杂的建构过程,关键取决于结构怎样优化和路径如何选择。路径和方法不对,制度机制就难以发挥整体功能,其作用也会大打折扣。因此,认真思考当前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现状,按照效能最大化的目标推进制度机制创新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任务。

一、党内民主建设需要整体性制度的支撑

我们党历来重视制度建设,各级党组织始终把制度机制作为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要素,不失时机地推进制度创新。总的来看,我们党建立的党内民主制度在世界政党中可能是数量最多的。正是靠这些制度的有力支撑才推进了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但是,从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的视角分析,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机制明显存在内卷化、碎片化、散在化等倾向,这不但浪费了很多组织和物质资源,也降低了制度机制的整体功能和系统效应。如果说近些年的党内民主建设还不尽如人意的话,这无疑是其中最主要或者根本的原因。

1.内卷化趋向愈加明显。加强党内民主建设需要制度机制的有力支撑。随着外部环境和党内情况的变化,党内民主制度必须适时变迁,以保障和推动党内民主的不断深化。这既是应然逻辑,又是必然规律。但是,有些地方党组织曲解了党内民主建设的内在规律,以为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数量的简单增加,似乎制度越多越好,机制越细越好。故此,在旧制度的简单复制或者分解上做文章,出现了自我复制、刻意细化、繁琐复杂的“内卷化”现象。有的把制度数量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象征,不论具体措施还是原则要求,也不分操作程序还是行为规范,统统建成各种名目的“制度机制”,出现了严重的“制度泛化”现象。有的不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思考党的建设,而是刻意发掘传统体制的“优越性”,觉得计划经济时期党的建设措施最“管用”,故而对封闭、呆板甚至过时的旧体制“修旧利废”,在一定范围引发了明显的体制回归现象。有的把建立制度视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唯一标志,多数工作都以建立制度为起点,在“大制度”之下建立若干“小制度”,但又缺少科学设计和周密考虑,致使制度机制之间重复交叉、相互矛盾,造成了严重的“制度混乱”,令基层无法执行。这种为创新而创新的“内卷化”、“负强化”现象,背离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目标追求,也形成了巨大的制定成本和实施成本,甚至阻碍了党内民主的科学发展。

2.碎片化现象较严重。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一项整体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求要素间的关联度较为紧密,且通过制度体系释放结构性功能。但是,有些地方片面理解这种内在机理,把制度要素当做制度本体,导致“短板约束”、“制度贬值”等现象越来越严重。一是把“打造亮点”作为制度创新的首要目标,凡举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被视为“打造亮点”的机会和条件,投入大量人力并精心设计某些“亮点”,用单一、个别的“亮点”制度代替制度体系建设。这种单项突破的做法当然能扩大地方工作的影响力,但明显背离了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本质要求。由于过多过滥的制度缺少内在关联度,造成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碎片化,影响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深入发展。二是在制度建设上避重就轻或者抓小放大,挑选那些操作难度小的制度来建,而对那些较难操作的制度则拖着不定或者等待上级制定。对于那些约束权力运行和规范行为过程的制度,有些地方总是能拖则拖、能等则等,怕把自己的手脚束缚住。三是把制度要素与制度体系分割开来,截取个别论点、措施和内容随意放大,一个要素建一项制度,不但使制度体系被严重肢解,而且导致制度过滥和相互掣肘。有的地方一个会议就推出四十多项制度,并且内容交叉、重叠现象非常明显,引发基层许多议论和反感。

3.散在化态势更为突出。从属性和内容来说,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既需要原始创新,又需要集成创新和协同创新,从而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体功能。可是,有些地方忽视制度创新的内在联系,视原始创新为创新的唯一形式,拒绝其他途径和形式的制度创新,导致党内民主制度的严重散在化状态,无法走出传统模式的局限。有的对外部的成功制度不借鉴,对上级的制度安排不执行,而是追求建立自己独创性的制度机制。然而,大量的成本投入并没有换来几项“独创性”制度,所建立的制度机制只是在标题上与外地的不同,甚至还不如外地创建的制度管用。有的不考虑制度机制的有机整合,对以往的制度不注意修订完善,而是专注于制度建设上的“创先争优”,搞“政绩工程”,导致严重的互相矛盾、碰撞和掣肘等缺陷,难以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功能。有的在制度建设上弃实体而重程序,认为实体性制度缺少技术含量,既难操作也难检查,创建程序性制度才有成就感和影响力。因此,他们不计成本也不问功效,倾注精力和心血创建有“技术含量”的制度。由于缺少内在联系和有机衔接,演化出大量表象化、形式化的制度,对党员干部起不到规范制约作用。这种化身降低了党内民主建设的质量,“程序空转”、“集中权力”现象时常发生,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党内民主建设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可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创新内涵的理解过于褊狭。自主创新主要有三种形式: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由于原始创新既可能提出一整套系统的理论或者方法,也可能为集成创新或者吸引创新提供学理和技术基础,所以,有些人对原始创新较为青睐,而对效用和数量非常大的集成创新或者消化吸收再创新则不屑一顾。这种认识继续下去必然形成集成创新或者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萎缩甚至滞后,致使总体创新难以适应党的建设需要的局面。二是对制度的结构功能缺乏了解。应该肯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目前在党内已经形成共识,制度建党的理念与实践也在不断深化。但是,对制度的结构特征和系统功能的认识当下则存在许多鲜为人知的盲点和空白。在有些人看来,一项制度只能管一方面的事情,与其他方面的制度和事情没关系,否则可能是制度的空泛与模糊。正因于人们对制度的结构性、关联性特征了解不深,又唯恐犯制度创建不科学、不完善等错误,使得制度建设的碎片化、分散化现象愈加严重,而制度结构所产生的优势功能则被丢弃了。三是制度创新的出发点不端正。不能否认的是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党的建设的工作主流,也取得了比较好的实践效果。也应看到,在制度创新蔚成风气的大背景下,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某些功利化、形式化倾向。

党内民主建设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违背规律必然导致各种乱象且要付出沉重代价。这就要求我们针对上述问题及其原因,加大党内民主制度机制的集成创新力度,切实解决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问题,推动党内民主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二、发挥好党代会制度的集成平台作用

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根本、关键和保障。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创新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有机运作过程,需要创造多种必要条件为其提供支撑。集成创新作为一种广泛整合创新资源,通过结构创新、功能创新而形成革命性产品或者模式的优化整合过程,是党内制度创新应首选的重要途径。那么,党内民主制度的集成创新应该以什么为基础和支撑呢?笔者认为,各级党代表大会作为党的制度安排、机构设置和权力运行的核心,应该而且可以成为党内民主制度集成创新的有效载体和基础平台。

1.选择党内民主的最高形式寻求突破。因于时代环境和队伍状况的局限,我们的党内民主属于代议制民主,代表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全体党员行使权利的主要形式,既是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内权力运行的核心,也是党内民主的最高形式,即同级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领导机关。这意味着,以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民主制度集成创新的“基地”和“母本”会产生较强的权威性、带动性和整体性,应该成为发展党内民主的最佳途径。因此,我们党在执政后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八大”),就提出以党代会常任制和年会制为切入点,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向纵深发展。应该说,这既是智慧之举,也是明智之策,抓住了发展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和根本。

进入21世纪以来,虽然我们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下了很大工夫,也取得了许多切实成效,但实事求是地说,还有很多工作只是提出了问题而没能根本解决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和措施不得力,二是制度和措施没落实。本文认为,问题主要发生在后者。那么,为什么会如此?原因当然很复杂,但其中影响较大且起主要作用的可能是没从党代会制度上寻求突破。试想,在一个“官本位”思想和计划经济观念长期禁锢的发展中国家,倘若不从根本之处和关键环节解决问题,那么再好的制度和措施都难能得到贯彻落实。这就启示我们,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党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推进集成创新,在党内民主制度的最高点上寻求突破。这样做,既能减少工作阻力和运行成本,也能获得整体功能和系统效应。

2.利用党内民主的制度平台推进集成。党代表大会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政党普遍实行的基本制度和决策形式。党代表大会作为同级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领导机关,是党内权力配置及其运行的中枢神经,党内一切制度、机制、程序及其运行都源于并服从于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的这种地位与功能决定了它具有要素容量大、体系展开宽、整合能力强等特点,且能架构起制度要素、变量之间的结构性联系,形成完整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因此,以党代表大会为平台推动党内民主制度的集成创新是再合适不过的有效载体。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已经利用党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平台,着力推进了党内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大会代表的选举,民主程度和公开程度逐渐提高,越来越能充分体现基层党员的意志;大会召开前,代表们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与呼声,为更好地审议会议报告做准备,使会议决策越来越能集中全党的智慧和意志;大会选举的差额比例不断提高,选举人对候选人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现代民主的含量和特色进一步提高。所有这些进步都是通过党代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实现的。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的要素集合和功能集成等优势,加大党内民主制度的集成创新力度,尽快形成要素集成度高、结构关联度强、约束强制力大的党内民主的制度体系。要按照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规律和运行机理,深入发掘其深层民主资源和要素集成功能,经由科学设计和优化组合构建起发展党内民主的新的制度格局,推进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比如可以通过创新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既建立起上层与基层、代表与群众的制度化联系,也进一步突出党员的主体地位;通过回归大会职权和理顺权力授予关系不但能完善党内权力配置及其运行机制,而且能规范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使代表的询问、质询和评议成为党内常态化的监督形式;通过健全大会议题确定和议案审议机制,使代表提案成为汇集基层群众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同时提高大会的议政能力和决策水平。

3.借助党内民主的调控中枢深化改革。党代表大会既是党内权力配置中心,又是与时俱进的制度枢纽。作为同级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各级党委大的制度安排和权力配置都源于党代表大会的决定或者决议。根据时代条件不断发扬和发展党内民主是党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所以,借助这个调控中心深化党内民主制度的改革创新是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途径。实际上,党内许多民主制度、机制和措施的制定离开代表大会制度的支撑和推动,一般都很难行得通。只有借助党代表大会这个调控中枢的功能才能有力地推进党内民主制度的改革创新。伴随着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深化,与之密切关联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机制,同样可以得到进一步发展。

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高度分析,目前我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与国家精英治理与大众治理相结合的政治体制比较,全国和地方党代表大会在权能设定、制度规则、运行程序等方面,还缺少科学的区分与协同等制度性安排;作为党内的委托与代理关系,代表与党员、干部与代表之间的合约与监督并不清晰,权力关系倒置现象较为普遍;代表作为连接领导机关与党员群众的中介,其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仍旧模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党员主体地位的确证。而在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发展党内民主的许多制度和措施都可以带动起来和扩展开来。因此,必须以创新精神推进党代表大会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融入并带动党内民主的制度、机制和措施等要素,形成全党赖以遵循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党的建设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三、党内民主制度集成创新的对策建议

集成创新是一个利用各种信息技术、管理技术与工具(方法),对创新要素和创新内容进行优化集成,最终形成有新优势、新功能的产品或者结果的实践过程。集成创新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类型,纵向集成创新指围绕创新过程和创新链条,把各环节有机组合为一个整体;横向集成创新则是指把不同创新主体及创新主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各种要素有机整合为一个有机系统。集成创新能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促进创新要素及其与外部环境的有机融合,形成独特的结构功能和竞争优势,从而带来系统的放大效应和要素的效能最大化。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就是一次经典的党建方针和内容的集成创新,给我们树立了典范。

我们认为,按照集成创新的一般规律和运行机理,站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党内民主制度的集成创新,应该以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框架和操作平台,以常任制、分权制、提案制、竞选制为操作板块和核心支点,建立起“一体四擎”的党内民主制度新架构,引导全党整体推进党内民主的科学发展。

1.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代表大会是广大党员授权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党员行使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作用,确保党员的(通过其代表)主体地位并发挥主体作用。党的八大创建了“党代会常任制”这个制度,使之通过党代会和党代表真正发挥作用并成为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使被颠倒了的党内权力关系回归常态,切实使党内生活步入民主化轨道。

一要实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年会制。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创新是党内的涉宪性行为,必须由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章作出相应的决定。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年会制首先要对党章进行相应修改,确定“党的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产生的全委会是同级党的领导机关,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章应该规定:党代表大会年会的任务是总结上一年工作,部署下一年任务,讨论决定党内的重大问题。相应地,全委会根据需要每年召开二至四次(市委以上每年二次,县级以下每年四次),重点讨论决定落实代表大会决议涉及的重要问题。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奠定坚实基础,应该以党代表活动和作用为纽带,推动基层党内民主建设进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特别是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年会制创造基础性环境和条件。

二要推进代表大会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改革。实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年会制,总体上说还是一项新的制度安排,许多规则和程序都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其中,代表大会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改革是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应该着眼于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改进代表大会的日程安排、会议程序和决策方式,做到周全缜密、科学合理,以保证代表大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任务的圆满完成。比较重要的程序有两个方面:(1)提案处理程序。大会应该改进代表审议相关报告的方式方法,增加收集和处理代表提案程序,增添民主评议所属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内容,为科学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2)大会辩论规则。代表审议大会议案,应该充分民主、畅所欲言,对一些敏感的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应该展开充分的讨论或者辩论,通过反映各方面偏好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基于综合利益最大化的广泛共识。

三要加强党代表队伍的素质和议政能力建设。应该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其任期与本届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考虑到会议成本和决策效率,应该适当减少代表数量,优化代表结构,增加基层和界别代表比重,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代表的先进性与代表性相统一,更好地反映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发挥代表参与决策、选举、管理和监督等作用。在确保代表质量基础上,应该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培训,引导他们学会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集中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提案,参与对大会决策议题的认真审议,代表党员群众利益提出意见建议。

四要建立党代表大会所属的常设性组织机构。常任制的党代表大会正常运转需要相应的办事机构和运转过程,所以应该建立其所属的常设机构。这既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客观要求,又是党代会常任制运转的根本组织保证。各地要按照“组织协调、保障服务、监督管理”的职能,设立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日常工作。这个常设机构应该履行两项重要职能:一是协调全委会与党政工作部门的联系,保障全委会日常工作的运行,并督促代表大会决策的贯彻落实;二是负责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为代表视察、调研和发挥作用提供服务,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创造便利条件。除此之外,强化对上对下的综合联络和协调工作也是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能。

2.实行组织机构“分权制”。代表大会是党内民主的最高形式,应该把民主原则贯穿于大会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现代民主的一个非常鲜明特点,就是权力主体都只能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行使职权,不允许存在任何全权和特权。这就必然地决定了,党代表大会所产生的权力机构也必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之间相对的分权制衡机制,确保党内组织机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不但是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而且是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体现。前苏联共产党长期没能理顺党代表大会内部的权力关系,全委会和纪委会职能虚化导致了严重的党内集权和个人专断,最终葬送了苏联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伟大事业。这个深刻教训,我们不能不认真记取。考虑我们党的实际情况和改革成本,应当采取在现有组织机构框架基础上调整转换的办法,逐步建立起党代表大会内部的分权制衡机制。

近些年来,对党代表大会内部的分权制衡问题,学界一直在探索研究,提出了多种积极的改革设想。应当汇集各种设想的科学、可行的内容,综合形成一个既减少成本和阵痛,又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这个方案的主要任务是把党内“三权”分立制衡的框架建立起来,由同级党代表大会设置和选举全委会、常委会和纪检委,分别行使党内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对产生它们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是使“全委会”归位,充分行使决策权。全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闭会期间作为同级党内的最高领导机关,应当行使决策权,讨论决定代表大会决策执行和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适当减少全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增加全委会的会议次数,强化全委会的决策功能和对常委会、纪检委的监督作用。

二是使“常委会”转位,规范行使执行权。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年会制后,现有常委会的职能必然发生嬗变,其历史使命已经完结。基于其以往常委会在执行代表大会决策中的作用,可以继续赋予其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策的权能。因此,应当将其更名为执委会,并相应地调整其权能配置和权力范围,以便更好地推动代表大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是使“纪委会”升位,认真行使制约权。纪委会是代表大会产生的组织机构,其使命在于对代表大会决策执行过程与结果的监督,保证大会决策的有效落实。所以,应当按照列宁当年所设想的那样,将代表大会产生的纪委会升格为与全委会和执委会平行的位置,行使对另外“两会”决策和执行的制约与监督职能。只有这样才是使党内的权力制约有实质性效用,最大限度裁减职务自由裁量权,靠权力制约权力,有效抑制权力专断、滥用权力等腐败现象。

相应地,党委工作部门的设置与权能,也应重新进行调整与整合,分属“三委会”并发挥职能作用。其中,纪检委现有的行政监察权能应当归属同级人大,党委政策研究和统战机构应当划归全委会。全委会应另设其办公和服务机构,以便协调工作和强化代表服务职能。同时,应当由省委统一制定地方党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各种会议的权能并确定议题的主体及其程序,完善“三委会”既相互制约又互相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把民主集中制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3.实行代表建议“提案制”。党代表不但是领导机关联系党员群众的中介,而且是党代表大会的权力和实践主体。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必然要求党代表任期制与之相适应。充分发挥党代表在会议期间和会前会后的重要作用是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当前的基础和条件分析,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发挥党代表作用,应该以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为切入点,切实加强代表队伍建设,通过党代表的中介和桥梁作用,建立起党内上下互动、融洽和谐的政治生活秩序。

一要实行代表建议提案制。党代表在大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是综合自身所联系的党员群众诉求,郑重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要使代表的这种职责常态化、制度化,就应当实行代表建议提案制度,并把接纳和处理提案列入大会重要日程,给代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提供制度化通道。与此同时,要适当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切实加大代表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议政能力,发挥他们在党内决策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二要实行代表监督质询制。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是党代表大会的重要权能,也是党代表的重要职责之一。那么,代表在大会上怎样监督比较有力呢?人代会的实践证明,询问、质询是规范性和强制性较好的办法,党代表大会应当借鉴这种成功经验,建立并实行代表询问和质询制度。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经主席团同意,代表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质询,并得到他们的认真回答与说明。同时,应该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做法,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透明度。

三要实行代表活动联系制。要保证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党代表反映上来,就应该为代表联系群众创造必要条件,提供便利。这就需要建立代表工作室和联络机构,为代表联系群众、反映情况提供保障,使党代表能及时与广大党员进行沟通联系,并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建立代表视察、考察、走访等制度,保证他们经常走进群众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根据真实情况提出议案和建议,更好地发挥代表的职能作用。

4.实行大会选举“竞选制”。民主政治本质上是竞争政治,没有竞争也就没有民主。竞争实质上是公开平等的汇集偏好的过程,具有择优汰劣、优化组合、达成共识的功能,是兼具公平和效率的公共选择机制。党代表大会作为党内的最高民主形式,应该在领导机关负责人的确定上实行竞争性选举。竞争性选举是个复杂的博弈过程,推介性“拉票”行为是竞争和博弈的主要形式。如果说没有竞争就没有民主,那么没有拉票也就没有竞争,关键在于竞争是否是公开的和平等的。因此,应该扩大党内选举的差额比例,创新候选人推介方式和途径,建立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回归选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创造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

一是在地方和基层党代会中推行竞争性选举。在地方和基层党代会中先行竞争性选举既可以保证政治安全,又可以为上层积累经验,是积极稳妥的实践路径。选举的对象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领导机关组成人员。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都应该实行竞争性选举,这有利于他们对本选区的党员群众负责,建立起党的领导机关与基层群众的紧密联系。考虑党内民主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进程,代表大会的竞争性选举应该从低到高逐步实行。目前,可以先行村、乡(镇、社区)和县(市、区)的直接竞争性选举,省级和中央可暂时实行差额选举,但差额比例应当明显扩大。村级可以实行党员直选,乡和县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可先实行差额性竞选,党的“二十大”前应该把竞争性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实行竞争性选举关键是候选人的提名权必须平等,党组织有责任对选举加以引导,但应严格禁止把组织意图强加给选举人,保证选举人自主自愿地行使民主权利。

二是允许候选人在规定约束下展开竞选活动。实行竞争性选举,候选人的首要目标是得票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个目标必然动用宣传、推介、承诺等手段进行争取选票活动。拉票活动是竞争性民主的必然产物和基本标志,在合法化前提下应该得到尊重。因为合法的拉票活动是候选人与选举人互相沟通,选举人了解候选人的必要途径,也是选举人作出选择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过程,选举人对任何候选人都不了解,他们盲目投票的结果必然是劣质的民主。那么,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应该由国家或者党内立法机关做出权威性规定。一般来说,凡是采取贿赂、威逼、恐吓等手段拉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得到禁止;而采取公开、平等、正当的手段进行的拉票活动,则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候选人的施政设想和政策主张,才能被选举人所了解,选举人也才有可能根据候选人的情况作出投票选择。因此,应当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等形式划定拉票和贿选之间的明确边界,并引导电视、报刊等媒体为候选人提供平等的推介机会。选举机构可以组织竞选辩论会,使候选人的观点有机会得到充分的表达。竞争性选举涉及的费用的来源和额度也应该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

三是建立健全规范竞争性选举的法律和法规。竞争性选举本质上会形成一种政治市场,候选人与选举人、候选人与候选人、选举人与选举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是否规范有序,最终取决于市场规则是否科学有效。所以,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竞争性选举的各项法律法规,用以约束当事人的竞选行为。其中应该特别明确的是:规范各层级选举的差额比例、差额选举程序,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候选人必须正面阐述自己的主张,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候选人不得出于宣传目的从事筹款等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国外馈赠;候选人不得向支持者承诺授予具体官职和好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渠道贿赂选举人。任何党员都可以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检举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候选人资格,并予以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应该以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基础,设立党内选举仲裁机构,受理竞选活动中出现的投诉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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