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件搜索”的社会效应及其宗教伦理规制

2013-09-22 03:03王绍源崔文芊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伦理

王绍源,崔文芊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湿件(wetware)作为一个全新型词汇,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已经被用来指代人的“脑力”,而为大众所知,并得到广泛传播则是随着“Cyperpunk(赛博朋克)”一词流行之后。“20世纪90年代‘湿件’一词从‘硬件’和‘软件’中引申而来,在新经济增长理论的知识分类类型中也称‘技能(skills)’或‘只可意会的知识’(tacit knowledge)。”[1]

“湿件搜索”建立于“湿件”的意义之上,是指在进行信息检索过程中,凭借网络平台,通过使用信息检索技术并加入“人-人交互”方式对所需问题信息进行搜索的一种新型网络社区活动。它突破了传统的软件搜索模式,从“人与机器”的自然关系转变成“人与人的关系”,搜索引擎也因此从“人-机交互方式”转为“人-人交互方式”,使互联网突破单一性技术网络的藩篱,变为兼具社会网与技术网二重性的新型网络。

这种“人-人交互”模式所引起的媒介变革在给人们带来全新感知的同时,也使人们迷失在扑朔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中。面对“湿件搜索”所引发的社会负效应和伦理诘难,我们需要寻求心灵的庇护,从传统宗教中汲取先哲的智慧,善建网络伦理!

一、“湿件搜索”的工作模型与参与主体的心理异化

“湿件搜索”方式基于现代网络平台和已建数据库,源于搜索引擎,其典型的推进模式是由一人锁定某一事件或提出问题,把该问题当作搜索目的,通过网络社区内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查询和交流拷问,并以人工参与方式对所得出的多个答案进行分析综合,最后获得事前所设定问题标靶的解答。这种搜索模式是传统的单纯依靠数据库搜索(即“一问一答”模式)的逆向变革,在搜索模式和机制上称为“多问一答”式。“湿件搜索”模式和传统“软件搜索”模式的差异:见图1和图2。

图1 传统软件搜索模式

图2 “湿件搜索”模式

多伦多大学著名学者尼尔逊·萨尔(Nelson Thall)曾说:“今天,电子技术将人脑加速到一个异乎寻常的速度,而人的肉体却原地不动,这样形成的鸿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正如其言,“电子时代继承了500年的印刷和机械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遭遇到人相互依存和表达的新形势和新结构……它确实需要我们重组自己的想象生活。由于旧的感知模式挥之不去,这种意识方式(modes of awareness)的变革总是姗姗来迟。”[2]我们能够清晰地感知到,人们在经历媒介的变更和信息传播技术能力的巨大飞越时必定会产生心理的异化。作为异化的一种表现,按照麦克卢汉的警示:人们在使用新型媒介的同时,使用者本身也就成为了媒介的内容。这正如一辆汽车被装在火车上运到远方一样,人们在使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自己的问题标靶的同时,参与主体也就成为搜索引擎的内容,因为,用户与搜索引擎是一种交互式、开放式、同时又是建造的过程。也恰恰如此,当搜索引擎成为“人-人互动”的界面时,参与主体表现出一种“多元自我”和虚拟自我,这时人们便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地利用手中的鼠标通过网络媒介达到幻象式的目的而不畏惧现实社会中的责任和惩罚。[3]

二、“湿件搜索”的社会效应分析

(一)社会正效应

“湿件搜索”模式渗透了人的因素,使之更具有主观能动性色彩,这在解决计算机固有的缺陷方面无疑起到了弥补作用。

1.信息获得渠道广博,解决问题速度迅速

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辽宁女”和“追讨欠付款”事件。其中“辽宁女”事件从网友在Youtobe上发现其视频到搜索到该女的信息只用了短短数小时。而“追讨欠付款”事件更是让警方的反应速度黯然失色。网络的力量和“湿件搜索”引擎的强大显示出新型搜索形式的迅速高效,这也在无形中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2.信息聚合能力强大,可在短时间内搭建信息平台

“湿件搜索”可以通过特定的网络特区或其他形式的网络平台在极短时间内针对性的就某一事件进行聚合信息,并加入人际关系的无限连接形式形成一个强大的网络整合平台,并详细、精准地解决问题标靶。如汶川地震后,通过Google搭建的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湿件搜索”引擎,在整个参与地震营救和联络方面发挥了重大和积极的意义。

3.促使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发挥其对社会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Web1.0时代的常用流行语。然而,在Web2.0时代,只要人们愿意,就能够通过“湿件搜索”引擎查到屏幕前坐的到底是不是“一只狗”。“湿件搜索”以其强大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和大众传播的联结融合,使人们怵于“湿件搜索”的功能,在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透明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对社会机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监督上更是开辟了新渠道,有利于引导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渠道,防止权力滥用。

(二)社会负效应

“信息化、网络化的技术现实在创生‘批判的武器’的同时,也播下了‘武器的批判’的种子。”[4]

1.缺乏理性规制,难以把握搜索尺度,易于造成网络暴力

新型“湿件搜索”模式越出网络上的数据库资源,延伸到网络之外的社会中。而每个参与“湿件搜索”的个体基于文化层次和素质差异,容易陷入盲目参与和社会失范行为的泥潭。加之现阶段社会规制的相对滞后性和网络搜索方面缺乏法律规范的管制,容易造成广大参与者盲目从众和狂欢恶搞。所有这些,使人们沦为“集体无意识”和“沉默的螺旋”,使一件事通过“无意识”支配下的正反馈作用一步步扩大,使一些原本可以简化解决的小事变得无限制扩大,以至于超出问题范围,越出人们理性的掌控,造成对被搜索对象的无辜伤害。

2.游走于法律和道德边缘,造成社会道德标杆的失范

以河南科技学院周春梅案为例,“湿件搜索”褪去其积极意义而扮演了杀人凶手的角色。人们囿于对事实真相的了解,被犯罪人员所利用,网友的鲁莽相助和推波助澜,最后酿成一位妙龄少女成为“异乡冤魂”的悲剧。无出其右,“姜岩案”更是我国第一例网络暴力诉讼案,引发了人们对“湿件搜索”所带来的社会和法律规范的深思。这些现实和虚拟世界的价值冲突和碰撞不可避免地造成现实社会中道德标杆的示范。

3.“湿件搜索”的介入引发社会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他性行使,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以“湿件搜索”引擎为中介工具通常会引发强大的网络舆论氛围,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干扰。结合“杭州飙车案”(即胡斌交通肇事案)来看,网友通过“湿件搜索”把当事人的家庭背景、个人资料公布出来,使事件越出网络社区的范围在社会上形成巨大的舆论氛围。但从法理上看,在案件事实认定上除了法官以外,其他人都没有话语权。事实上,在司法裁决时,法官会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改变了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腰三角形”关系。

对于“湿件搜索”的积极意义和社会正面效应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而对于搜索过程中对参与者隐私权、荣誉权、安全权的侵害,我们应该保持审慎与批判的态度。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传统宗教中汲取伦理的质料,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

三、宗教伦理的规制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伴随着信息传播全球化的发展,也表现出以地域性为主,全球化传播的形态,其中很多教义理念被当做制定道德规范的依据。根据维基百科给出的数据,全世界具有宗教信仰的人数约为55亿(2012年6月数据)。[5]除去统计数据的误差,管中窥豹,我们能够从中看到宗教群体的庞大。

如果我们能够从宗教精神中撷取一些有益的伦理规范,那么,这对整个网络大环境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势必对引擎搜索伦理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以下就选取世界三大传统宗教为基点,就宗教伦理对“湿件搜索”的规制作用做尝试性探讨。

(一)基督教的伦理实践原则——“爱人如己”[6]

基督教是一个讲“爱”的宗教,读过《圣经》的人们都知道,贯穿这部神圣著作的原则就是一个字——“爱”!《圣经》上说:“上帝是爱。”爱是《圣经》真理的总纲。在《马可福音》12:28-30中讲到“最大的诫命”时,耶稣答道:“第一要紧的……你要听,主我们神,是独一的主。你要尽心、尽兴、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说,要‘要爱人如己。’这是两条最大的诫命,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由此可知,除了爱上帝是首要信仰外,人们还要秉持“爱人如己”的信念,即专一爱上帝产生了爱人如己的伦理原则。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出来的,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自己”,因此,人爱上帝,敬畏上帝就要懂得自尊自爱,也要同样懂得尊重别人。按照这条原则进行“推己及人”,就可以使人与自身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充满一种和谐之爱。这里,西方基督教的基本伦理思想与东方儒家的“仁爱”思想——“以爱己之心爱人,以恕己之心恕人《中庸·第十三章》”——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基督教的伦理实践中,我们应该把其“爱人如己”的思想应用于网络信息传播与搜索引擎的使用中去。引擎搜索的不同参与者主体都应该以“出于人的性情(这区别于对上帝的‘超越性的爱’)”去行为,因为“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马太福音》7:12)”

(二)伊斯兰教的伦理实践原则——“行善”[7]

伊斯兰教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把教义中渗透的伦理思想与信仰投射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强调“今世”与“来生”两个世界的平等性。《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教的神谕典籍,广泛地凝聚了宗教伦理与道德思想,它的一个重要功用就是通过使用先知劝谕与告诫的方式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进行适当的规范。以下结合我们所讨论的引擎搜索中伦理规制的主题,就“行善”在《古兰经》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意义进行简要探讨。

伊斯兰教的伦理理念与道德规制渗透到其教义条款之中,可以说,两者是互相交互、互相定义、互相融合的。其中伊斯兰教义的三要素——信仰的表白(伊格拉勒)、善行(阿麦勒)中的善行、信仰的内悟(伊尔提尕德)——被认为是一种具有伊斯兰特征的道德。这在伊斯兰教确定其基本的伦理体系并进而形成人与自身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上具有基础性作用。

“‘行善’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主张和伦理主张,它常常和归信真主,即信道,并列为伊斯兰教对人们的两项主要教诲。”[8]“行善”作为《古兰经》的重要内容,在整个宗教伦理思想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它不但关系着人们现世的幸福,而且也关系着真主安拉对来世命运的眷顾。《古兰经》中指出:“自愿行善者,必获得更多的善报”(2:184);“真主的确喜爱行善的人”(2:195)。此外,伊斯兰世界的人们相信“行善”可以“消除罪恶” (11:114)。不置可否,鉴于宗教伦理学带有“神命论”倾向的特征,同样的,《古兰经》主张“行善”的伦理理念是一种有前提的道德行为——信仰真主。

伊斯兰教中“善行”与“行善”的理念体现在每个人社会生活的行动中。这使人们认为:只有通过实践“善行”道德理念才能洞察到真主的智慧,只有把这种“行善”精神贯彻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才能赢得真主的喜爱。由此,历史的合力作用把行为动机与行为过程融合在一起,在人、真主、社会生活三者之间构成一个稳固的三角结构,规制着两个世界(现世与来世)的道德标准。

我们应汲取其在行为动机、过程及其选择中的“善”,把“行善”的社会主张和伦理观念延伸到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中去,从而使伊斯兰教中积极的伦理观念为解决“湿件”搜索的伦理问题发挥精神调节作用。

(三)佛教的伦理实践原则——“自利利他”

所谓佛教中的“自利利他”又称为“自利利人”、“自他二利”,出自《佛遗教经·众生得度》:“自利利他,法皆具足”。《佛光大词典》解释:“‘自利利他’……自利,乃利己之意,即为自身之功德而努力修行,以此所产生之善果而自得其利;利他,乃利益他人之意,即非为己利,而为救济诸有情而致力行善。”这句话的大意是说:“自利”,是指以利己为主的修养,是为自身的德行而进行的修身,修身得来的善行由自身享有;“利他”,是指以利他人为目的的行为,佛教自称修身的最终目的,即不为自身的利益,而是为救济帮助大众而进行的行善。自利利他属于菩萨行,“诸声闻道非诸菩萨摩诃萨道,诸独觉道非诸菩萨摩诃萨道,自利利他道是诸菩萨摩诃萨道。”[9]

从辩证维度看待“自利利他”,我们可以得到最清晰而朴素的概念:“自利利他”是从主体“我”到客体“他”的一种多层次拓展:①从“自利”维度看,善的心行作为一种基本的精神状态而存在,它寻求的是个人自身内心的轻安与恬静,是作为一种“个人利益”而存在的;②从“利他”维度看,这是一种兼具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道德准则。“利他”在同时作为“自利”的手段存在时也作为目的而存在。例如大乘佛教就是以“自利”为基点主张“利济众生”,认为整体众生的完善才是个体自身最终的完善,个人内心的轻安与世事环境相连,二者互为条件、相互连接。

由此观之,“自利利他”是佛教同时强调的伦理道义,目的是寻求最终的精神轻安与灵魂的超脱,它们是统一的两个点,“利他”以“自利”为基点,“自利”以“利他”为目的。

融“利己”于“利他”之中是我们的道德修养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发菩提心经论》以“六度”的思想对“自利利他”的准则做了全面而鲜明的阐释,这“六度”即为:智慧、禅定、忍辱、精进、持戒、布施。其中“持戒”和“忍辱”最能给予我们网络伦理问题以启迪式的指导:“修行持戒,能远离过失,常处善处,此为自利;施与天下众生以行为标尺,恪守道德律令,普度众生,无害于他人乐天之安宁,此乃利他。”[10]因此,能够注重自身修行,安心乐道,自觉规避恶习,不受恶德所侵犯,这就是“自利”的内涵,而由自身外展开来,能够引领他人以“和顺”之心待人,营造一种和谐的境遇,则这就可称之为“利他”。

“持戒”就是要求我们在网络社区中要严于律己、遵守网络法规和信息传播规范,与社区成员以善相处。“忍辱”就是要求我们远离信息中“恶”的部分,首先做到自己在虚拟空间中的身心安乐,然后用自身的模范行为影响他人,善建引擎搜索新秩序。

总之,“新事物来了,总是优缺点并存。湿件搜索也是这样”[11]。面对这样一个新时代的矛盾体,人们或褒或贬,但无论它给社会带来怎样的结果,我们都要直面现实,“湿件搜索”引擎带着饱受争议的角色闯入虚拟世界,渗透于现实世界之中。我们无法给这样一个事物下最终的论断,我们也不能预知未来搜索引擎的发展模式,但我们能够坚信和做到的是:通过从宗教伦理中撷取诸如 “爱”、“行善”、“自利利他”等有益思想贯彻到赛博空间的实践中,在网络参与者、管理者以及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使“湿件搜索”变为新时代的和谐产物,服务于人民。

[参考文献]

[1] 胡泳.湿件[J].商务周刊,2009(10):90.

[2] 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麦克卢汉精粹[M].何道宽,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150.

[3] 段伟文.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62.

[4] 孙璐.“数字化生存”与信息时代的文化二重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0(4):70.

[5] 世界主要宗教[EB/OL].http://zh.wikipedia.org/wiki/世界主要宗教.

[6] 圣经[M].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联合出版,2009(和合本).

[7] 古兰经[M].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8] 曹榕.伊斯兰教伦理道德探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6):37.

[9] 圆持.佛教伦理[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638.

[10] 正山.“六度”概说[J].法音,2009(4):40.

[11] 姜奇平.如何看待湿件搜索?[J].计算机用户,2008(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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