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地级城市金融租赁业务的思考

2014-04-16 19:19袁炳顺
吉林金融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租赁业延边州融资

袁炳顺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吉林延边 133000)

金融市场

开办地级城市金融租赁业务的思考

袁炳顺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吉林延边 133000)

租赁具有融通资金和商品交易的双重功能,具有其他金融产品部不替代的职能,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个职能完善的金融市场不能没有金融租赁业的参与,本文从租赁业务在世界及我国的发展、地级城市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的经济基础、地级城市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的必要性、开办地级城市金融租赁的建议四个方面,对地级城市开办金融租赁业务进行了研究。

金融租赁;促进; 经济发展

一、租赁业务在世界及我国发展简介

租赁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也是一种信用形式,它同银行信用、商业信用一样,具备了信用的特征。这个基本特征就是价值单方面转移,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物品的所有者以收取报酬为条件,让渡使用权的一种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人们在不拥有物品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支付费用取得物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对于承租人来讲具有融通资金、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流动性、表外融资、避免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获得专业性服务等功能。对于出租人具有降低投资风险,扩大投资规模,扩大产品销售的功能。由此可见,租赁业务的开展对经济具有其他金融服务无法替代的优势,是完善地方金融市场,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

在我国,传统的租赁历史悠久,绝大部分传统租赁属于消费性质,我国目前仍有一些企业从事传统租赁交易,在方便人民生活、满足消费需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融资租赁开始在我国发展,成为我国现代租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初期由国外引进的,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试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包括河北涿州编织厂引进纺织机,为北京首都出租汽车公司引进200辆日产轿车,中信公司同瑞士一家跨国公司达成运用杠杆租赁的形式为民航引进一架波音747大型客机。1981年4月,中信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组建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同年7月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公司,这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立和现代租赁体制的建立。截止2000年末,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现在归银行监督管理局管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6家,其中4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或关闭,现有12家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外贸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有42家。此外还有20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80家财务公司和4家资产管理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从80年代初期到2000年的20年时间里,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运用融资租赁从国外引进先进设备和资金,支持了我国企业的技术改造。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统计,截止2000年底,有近7000家企业通过合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交易进行了技术改造,行业遍及民航、城市出租车行业、轻纺、烟草、石化、电力、邮电通讯等领域;2.运用融资租赁进行资产管理,扩大产品销售。例如鞍山钢铁公司利用售后回租方式将进口轧钢机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回使用,解决了流动资金的需求。深圳华为公司则将融资租赁作为产品的促销手段,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浙江省金融租赁公司将租赁融资与政府财权相结合,既支持了城市公交系统基础建设,又提高了财政投入拉动社会投资的倍数效应。此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促进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引进新的投资理念和先进的项目评估及风险管理经验方面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告》,从此,信托业务在全国银行业开办起来,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大多开办了金融租赁业务,即使有的信托公司没有开办此项业务,但是其业务范围也包含了金融租赁业务。几乎所有的银行机构都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公司,机构和业务延伸到县级机构,当时把信托投资公司说成是“金融百货公司”,银行不能办的业务它都能办,银行发放贷款规模不够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贷放,信托公司参与乱拆借、乱放贷现象严重,严重冲击了我国当时的信贷管理,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信贷风险,经营一度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国家不得不对信托公司进行整顿,先后对信托业进行三次清理整顿,在此期间,大部分银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机构撤销,其业务并入相关的开办行。1998年人民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新的整顿,继1997年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农信)被依法关闭后,1998年人民银行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国投)进行关闭清算,并引导信托机构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业务转型,这次整顿为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创造了有力条件。吉林省延边州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就是在这一时期于2001年初被整顿撤销的。当时清理整顿撤销地级及以下信托投资公司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状况的,也是规范信托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正确的,也是及时的,防范了信托租赁经营上的金融风险,促进了地级以下城市金融市场环境的优化,整顿了金融秩序,使地方金融市场合规有序发展,对于发展当时的地方经济起到很好促进作用。随着地县级信托机构的撤销,地县级金融租赁业务也随之停办。随着经济大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恢复停办的金融租赁业务,完善地方金融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已经迫在眉睫。

二、地级市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的物质基础

经济决定金融,有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就应该有相应的金融机构与之相适应。我国2000年前后整顿撤销地县级信托租赁机构,正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条件决定的,当时的地县级信托租赁公司并没有办理传统意义上的信托租赁业务,只是办理了与银行业务没有什么区别的存贷款业务,当时如果开办正规的租赁业务,由于受到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也没有市场,根本就没有租赁业务可供开办。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延边州当时有总人口218万,由于延边的自然特点,是“八山,一水,半草半分田”,主要以林业为主,属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国以后很长时间主要把边疆的稳固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根据2000年的延边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全州地区生产总值仅128.5亿元,人均只有5700多元;财政收入仅14.96亿元,人均不足90 0元;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179.3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96.2亿元,人均只有9000元;全州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仅为26.1亿元,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仅为7351元,城市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仅5526元;全州农民平均每人纯收入仅为1727元;当时刚刚进行完住房制度改革,具有个人产权的房产刚刚进入平常百姓家,当时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124万平方米,其中私人住宅1687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仅仅9.31平方米。房产交易市场也很不发达,全年房屋交易成交196.49万平方米,交易额仅为48788万元,其中住宅188.75万平方米,交易额仅40423万元。这样的经济发展现状,不具备开办租赁业务的经济条件,要开办租赁业务,首先要有足够多的财产雄厚的资金作为保障,从数字上反映的延边州的经济发展状况,要开办租赁业务谈何容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手中没有什么财产,租赁业务开展根本就没有根基。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延边经济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呈现出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居民安居乐业,各项事业欣欣向荣的新局面。社会财富不断地积累,已经具备了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的经济条件,开办地县级金融租赁业务的经济环境已经成熟。从延边州2012年度统计数字来看,延边州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了765.09亿元,是2000年的6倍;全口径财政收入水平134.10亿元,是2000年的9倍;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04 2.28亿元,是2000年的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一个新的水平22013元,是2000年的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7450元,是2000年的4倍。富裕起来了的城乡居民踊跃购买房地产,使城市房地产交易空前活跃,2012年延边州新建商品房销售299.28万平方米,销售额达到来97.38亿元,其中住宅销售26 6.97万平方米,销售额达到78.56亿元。社会财富及居民财产的不断积累,特别是金融机构雄厚的资金来源的大量积聚,为地方金融租赁业务的开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已经具备了开办地县级金融租赁业务的经济条件。

三、地县级城市开办信托业务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更有效地融通资金,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在融通资金方面,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其他信用方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融资租赁可以为承租人提供长期的资金来源,发挥与银行融资手段相同的作用,但是,与银行借贷、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其手续简便快捷,由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一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并通过租期内租赁物的完整来保证,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审查更侧重于承租人的未来盈利能力,也就是侧重于对项目发展前景考量评估,而不是过去的信用历史或财产资本基础,因此对于那些新建的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获得融资支持的重要方式。另外融资租赁业务,对于承租人来讲,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是其他融资方式所没有的。同时承租人可以获得百分之百的融资。

(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占用成本

承租人只需支付租金就可以取得整套设备的使用权,对于那些不经常使用的设备,企业利用租赁方式来使用,可以减少因购买这些设备而占用的资金,而对那些经常使用而购买成本较高的设备,利用租赁的方式,也可以减少企业前期资金的投入和资金占用,进而达到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占用成本的目的,以达到企业经营的利益最大化。

(三)有利于活化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承租人运用售后回租交易,可以将自己的固定资产出售变现,然后再回租,只需向出租人支付少量的租金便可取得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节省下大笔资金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使长期不动产、固定资产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又不影响企业对设备的正常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其他金融服务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例如,延边州政务中心价值达到几十个亿,如果将这些不动产变现出售给有相当经济实力的银行或金融租赁公司,然后再回租,那就可以使不动产资金转变为现金,政府可以用这笔钱去兴办实业,进一步扩大社会就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州直属机关则只需支付少量租金便可取得政务中心的使用权。天津市就是采用这种办法,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将节省下来的钱投资创办了一个航空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延边州政府财力是十分紧缺的地区,每年了财政收入有限,是典型的吃饭财政,如果采用这一融资方式,延边州可以活化一大笔资金用于扩大居民就业,同时也会给延边州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四)有利于金融机构扩展业务,提高自身经营效益

由于延边州地处我国东北边陲,经济发展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制约,使得巨额银行资金闲置投放不出去,有数据为证:截止2013年末,延边州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189.3亿元,各项贷款仅为549.6亿元,贷款只占存款的46.21%,巨额的贷存差额,严重影响到金融机构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时,这笔巨额资金没有全部使用在当地,被上级行调走使用,也影响了延边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延边经济的力度,造成了金融上的贫困地区支援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倒流现象,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将严重影响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由于延边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延边州城乡居民在延边不能找到收入相当的职业,使得大批城乡居民到国外去劳务,大批量动力资源外流,中朝边境地区有的村庄边境地区居民越来越少,尤其是朝鲜族居民越来越少,已经影响到边疆的稳定,发展延边经济的任务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

(五)有利于金融业规避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经营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获得在租赁市场中非常重要的地位,为自己所拥有的资金寻求一种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新的投资方式。金融机构具有资金力量雄厚、融资成本低、机构网点众多、客户群体多的优势,在租赁市场中其竞争优势明显。金融机构通过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一方面可以避免经济波动对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影响,使金融机构获得稳定的经营收入,获得高额利润;另一方面由于租赁资产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属于出租人,与其他信贷方式相比,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金融机构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可以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由此促进金融业的稳健经营。

(六)对于企业来讲可以表外融资,获得专业性管理服务,节省费用

企业通过选择租赁方式,可以使通过租赁获得的固定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表,不必设置折旧账户,不增加负债,租金支出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从而达到表外融资,节省费用的目的。

承租人利用租赁使用设备,可以免去设置固定资产折旧账户,进而免除了对资产处置,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等诸多事项,减少了费用开支。同时由于出租人具有专业性和规模效益的优势,出租人对设备的保养维护要比承租人更专业,管理上会更有效,由此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更加细密,专业化程度更加提高。

(七)有利于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促进技术设备更新

对于设备生产厂家来讲,运用租赁形式可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一是租资可以减少一次性付款给客户造成资金上的压力,使得那些资金不足的潜在客户变为现实客户;二是租赁可以为客户提供设备试用期,有利于扩大客户群体;三是用条件优惠的租赁吸引客户租赁设备,从而带动配套设备和相关产品的销售;四是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由于租赁部转移所有权,不是买卖,可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和贸易壁垒,同时还可利用承租人所在国的税收优惠。由于租赁有上述促进设备制造业生产经营的优势,对于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具有其他金融服务不可比拟的功能,可以有效地促进地方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对于承租人来讲,可以利用租赁租用那些技术更新速度快的设备,若设备陈旧过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退回设备,再租用更先进的设备,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购买而需要承担设备陈旧过时造成的风险,这一方面为承租企业拿很少一笔租赁更新新设备,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设备制造业企业加快设备的更新换代,以产品优势占领市场,也促进了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

四、对地级城市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的建议

(一)应对金融租赁业务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地优化和改善,从1999年开始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三个法律相继颁布并实施,这里包括: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全面的界定,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置、业务范围及监督管理等做了详尽规定,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1月1日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开始实施,这项会计准则参照了国际惯例,将租赁会计分为融资租赁会计和经营租赁会计,确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交易条件下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和交易形式创新创造了条件。由于长期以来的“金融租赁业在大中城市开办”的理念,限制了金融租赁业在地级城市的发展,使得目前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地级城市金融租赁业务仍然为零,妨碍了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地方金融市场不能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在不能为地方经济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服务的同时也限制了金融业自身的发展,有必要对地级城市开办金融租赁业务的法律环境进行重新的设计。

1.租赁立法尚需完善。

完善的租赁立法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与财产法(民事法);2.会计、税务法规;3.租赁业促进法(或称投资促进法);4.租赁机构管理法。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了完善的租赁立法体系,缺一不可。而我国租赁立法缺少了租赁业促进法(或称投资促进法),这对于租赁立法来讲是不完善的,限制了租赁业的发展。由于现代租赁业具有促进投资的融资工具,所以许多国家为促进某一行业的发展,往往会利用租赁方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过促进性的政策来充分发挥租赁的作用,不利于金融市场整体功能的形成。迫切需要参照国外的租赁业促进法,制定我国促进租赁业发展的法规,以完善租赁法规体系。

2.现有法规尚有缺陷。

在租赁立法中的会计、税务法规方面,我国已经于2001年1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尚未形成完备的融资租赁财、税法律,尚未制定出符合租赁本质的相关的税收待遇。迫切需要制定促进租赁业发展的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扩大租赁业在服务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3.市场准入条件过高。

由于多年以来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大中城市开办的模式,造成了金融部门在制定管理政策的时候对地级开办金融租赁机构采取了限制性措施。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3月13日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金融租赁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这样的苛刻条件就限制了金融租赁业在地级市的发展,对于市场主体的进入条件普遍放宽的情况下,制定这样苛刻的进入条件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应进行修改。

4.融资租赁业务立法应与国际接轨。

国际上对于融资租赁立法进行过多年的尝试,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于1980年10月就草拟了《租赁契约统一法规》,1986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罗马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上产生了《租赁契约统一法规》的第二稿,1987年召开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第三次准假会议又对该法规做了最后的审定,在1988年5月渥太华举行国际私法协会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并以《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形式正式颁布,此公约是由55个国家签订的多边公约,虽然该公约尚未在国际上生效,但是作为国际上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律基础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我国虽然不是此条约的签订国,也应按照此条约的规定,与国际社会接轨,制定我国的《融资租赁法》,以促进我国金融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开办地级市金融租赁业务的形式

1.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具有市场主体性质的金融租赁公司。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属于金融市场主体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租赁机构。可以由政府以机动财力入股的形式发起组建股份制的金融租赁公司,并且广泛吸收大的财团入股,吸引社会民间资本进入融资租赁领域。政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缴一定比例的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不得平调公司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一切按照企业化的运作方式办理各项业务活动,避免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而影响到企业的商业经营,防止重走政企不分的老路。

2.建议全国性融资租赁公司机构网点向地级市延伸。

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有困难,可以考虑引进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到地级市开办子公司,这样做既可以解决地方资金上的不足,也可以解决开办公司专业人才的问题,有上级公司负责对信托业务的指导,可以使融资租赁业务尽快地开展起来,更有利于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更好地防范业务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有上级公司的监督管理,有规范的业务操作的制度约束,也能够更好地防范业务人员在业务经办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使融资租赁业务在健康、合规、稳健的环境下运行,更好地发挥金融租赁机构对地方经济的服务作用。

3.放开银行机构网点业务的混业经营。

现有的银行机构网点已经遍布城乡各地,放开银行网点业务的混业经营,可以很好地利用现有人员、经营设施,节省资源,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放开混业经营之后,银行网点可以经办融资租赁业务,能够迅速使融资租赁业务在地市级城市及县市开展起来。

(三)做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公众、企业、各级领导了解这一融资手段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用其他有效的产品促销手段,使社会公众了解融资租赁业务,使用融资租赁业务,使得融资租赁业务像银行贷款一样家喻户晓,使社会各阶层的百姓能够运用融资租赁这一业务向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融通资金;要让地方中小企业充分了解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让各级领导了解这一业务,利用这一业务开创地方经济发展新局面。地方领导可以利用这一业务,充分地活化资金,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潜力,开办实业扩大就业,实现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地市级金融租赁业务开办起来以后,要切实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防止发生新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租赁业务与贷款业务虽然都是一种融资活动,但是有很大的区别,要区分好银行信贷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分业监管,要注重融资租赁业务监管人才的培养;作为经营者,不要将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混为一谈,防止信贷规模的扩张,同时要加强内部业务管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规范经营,切不可走当年贷款、租赁不分的老路,当年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时候就出现过,银行信贷没有规模,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以租赁的形式发放的事情,造成了巨大的经营风险,要汲取失败的教训。

(五)地方政府在协调金融工作方面要有所作为

现在地级市的政府部门对金融工作都非常重视,有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工作,由于金融工作的特殊性,各金融部门不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直接归上级领导,在工作中只起到协调作用,既无财权也无人事权,工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在地方金融市场的形成方面还是有许多工作可做的,如:一个地区如果想上大的项目,由一家银行很难满足资金供应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各家金融机构搞银团贷款,也可协调各金融机构及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融通资金,在这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在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方面是可以起到协调作用的。金融工作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又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地级城市开办金融租赁业务是金融业务的创新,也是投融资方式的革新,要提高对金融租赁业务的认识,拓宽融资渠道,不能把目光只盯在贷款上,还有许多金融工具、融资方式可以利用,政府在地方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过程中一定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The Prefectu re Level City Run Finan cial Leasing Business to Promote Loca l Econom ic Development

YUAN Bings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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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Leasing; Promotion; Econom ic Development

F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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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 3109(2014)12-0019-07

(责任编辑:何昆烨)

袁炳顺,男,汉族,本科,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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