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域经济互动的新升格高职院校办学模式重构

2014-04-29 00:44关琦
教育与职业·理论版 2014年23期
关键词:办学模式区域经济高职教育

[摘要]新升格高等职业院校是我国高职教育事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文章阐述了新升格高职院校内涵及特征,并从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办学模式的法律环境问题和制度体系问题、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的实体性融合机制缺位等角度揭示了当前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过程中的若干障碍,提出支持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型办学模式的法律环境建设、健全其制度环境、创新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教育的实体融合式办学模式等可行对策。

[关键词]区域经济  高职教育  办学模式

[作者简介]关琦(1979- ),男,黑龙江绥化人,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江苏 南京  210048)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5-0015-03

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满足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扩张的需求,我国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大量中专院校升级为高职院校。此类具有特殊办学背景的高职院校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摆脱其中专办学阶段遗留下来的低阶办学模式烙印,并结合区域经济特点,通过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方式来实现其办学模式的转型,逐步升级为名副其实的高职院校。部分由中专升格的高职院校在初创阶段存在办学理念模糊和办学模式不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现实需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一是部分新升格高职院校存在盲目定位高职办学模式的问题。部分新升格高职院校因缺乏充裕的师资力量而采取盲目沿袭过去中职阶段的办学模式,其所培养的毕业生难以满足区域经济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二是部分新升格高职院校在办学模式定位上存在单调模仿式办学理念定位的问题。新升格院校急于摆脱中职痕迹,盲目效仿大学,致使学院后续发展“四不像”,竞争力弱化。盲目模仿战略指导下的高职办学模式所培养的毕业生,其理论基础与普通本科院校学生有差距,而实践技能水平则显不足。当前我国高职教育事业在步出规模扩张阶段后,已步入内涵式发展阶段。高职院校需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高职教育事业的内在规律,树立高职教育品牌并持续推进高职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以促使我国高职院校真正迈入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正途。

一、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问题剖析

(一)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办学模式的法律环境问题

1.当前高职教育类法律法规缺乏对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项目的实操性制度安排。从立法层面分析,现行的高职教育类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虽然有15处提及高职院校与区域内产业企业展开合作的相关事宜,但多限于一般性描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诸如此类立法条款的问题在于立法者缺乏对当事各方在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在高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未能明晰责权关系的情形下,立法工作者试图依靠企业和高职院校的自觉性、能动性来促进高职院校与区域范围内产业企业展开合作,这种理想化立法理念与当前职业教育市场化趋势下的高职院校和企事业单位都趋向于经济人的现实相背离,其结果势必阻碍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各类高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目标的实现。

2.高职教育类相关立法工作偏重对各当事方的责任约束而忽视利益激励。促进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相关立法工作过于关注对区域经济实体的责任约束,对当事方的切实经济利益实现问题关心不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职教育办学模式设计也应当关注高职教育投资方的投资与回报问题。当前高职教育事业被立法者上升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而立法没有为承担高职教育义务的企业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有着切身利益诉求,为实现自身经营绩效目标的最大化,企业在与高职院校展开业务往来的过程中通常采取利己行为,对需要企业大量支出人力、财力和物力且难以及时、足额获取回报的合作事项,通常选择回避策略来应对;企业对部分具有较大责任风险而收益较少的校企合作項目也缺乏参与能动性。虽然政府税务部门对于企业与高职院校展开合作项目的部分费用支付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但诸如《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可给企业带来的实质性利益难以弥补其成本支付,且地方税务部门在执行该类涉及税收减免政策时限定苛刻的执行条件,由此造成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难的问题大幅增加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制度成本。另外,当前高职教育类立法对于企业不履行其所应当承担的高职教育义务的行为缺乏惩罚性立法约束,对于政府强制企业支持地方高职教育事业的行政指令,企业不用为其逃避该指令而付出代价。总之,缺乏利益驱动和制度约束的高职教育立法现状降低了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效果。

(二)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办学模式的制度体系问题

1.行政力量主导下的高职办学模式与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办学模式间存在冲突。从高职教育的初始办学使命的角度来分析,区域经济实体与高职院校展开互动型办学模式是符合区域经济实体的现实利益的。区域经济实体正常的反应是主动参与高职教育事业并主导高职教育办学模式建设,在此过程中高职院校的正确反应是因应区域经济实体的主导性行为,而行政力量这被视为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办学模式的外部第三方力量,与前两者相比,其作用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中,政府积累了大量宏观经济调控的经验,并将该经验迁移到高职教育宏观调控领域中。在当前高职教育办学模式实践过程中,行政力量对高职教育领域的干预使得职业教育主管机构的行政命令置换了市场信号的作用,从而将高职教育纳入以政府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为主的行政管理架构中。这种制度设计将处于区域经济实体与高职院校之间的协调者即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上升为高职教育事业的主导者,从而扭曲了与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教育办学模式的正常运作规律,诱发了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问题。

2.高职教育办学管理权重心下移,制约新升格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能力。我国高职院校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起省级统筹式高职管理模式,有效促进了当时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的互动。教育部于1999年在高职教育领域推行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其主要内容是高职院校的教育事業费由学生缴费和省级财政补贴来承担。该政策有效缓解了高职教育扩张时期的高职院校办学经费紧张的局面,但同时也导致高职教育成本向学生家庭转移,进而导致高职教育不公平问题的滋生。公共财政对高职教育事业的总体投入不足是制约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展开深入互动的主要障碍。高职教育事业属于公共事务领域,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需通过支持包括高职教育事业在内的公共事务领域的方式来体现其公共财政属性,并且支持对象不仅应当包括公办高职院校,也应当包括非公办高职院校。但是,新升格地方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均为地方政府,且大多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经济总量相对较低,地方财力较弱,导致这些学校办学投入不足,办学经费短缺。基于学生立场分析,新升格高职院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源自学生缴费加上一定的财政拨款,但其教育质量与学费交付的性价比远低于本科类院校,这使得高职院校依靠现有的经济实力难以支持其建立与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教育办学新模式。

(三)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的实体性融合机制缺位

1.高职院校未能把握区域经济产业结构升级契机来推进专业结构调整。新升格高职院校模仿普通本科院校的办学模式,其专业建设内容从教学计划到教材选用等各环节都刻意追求与本科院校的一致性。这种翻版式本科院校型高职专业设置理念脱离了高职教育擅长的培养具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传统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学科型人才,其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设计偏重于向学生传授系统性学科知识,以培养具有较强科学素养的学科型人才为主,其教学内容偏重于理论教学而弱化实践类教学;而高职教育内容设计则更偏重于向学生传授专门性技能和支持该技能的必要的理论知识,以培养具有较强动手实践能力的技术型人才为主,其教学内容偏重于实践教学而相对弱化理论教学。但是,当前新升格高职院校忽视对区域经济发展脉动的把握,未能针对区域经济发展所需产业技术的最新动向来设计其专业结构和教学内容,从而导致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所需人才要求相脱节。另外,新升格高职院校的专业口径设置存在宽窄并存的问题,缺乏专业集群建设思路,使其专业教学资源的融合度不足。升格前的高职院校的宽口径专业具有专业教学内容丰富且职业适应能力较强的优点;而其窄口径专业则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有深度、专业人才岗位相对稳定的优势。区域经济的发展压缩了专业知识更迭周期,并增加了对具有复合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新升格高职院校缺乏从专业教学资源融合的角度来整合办学资源,存在针对区域经济发展新需求来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

2.新升格高职院校缺乏有效的回报社会资本投资的渠道。与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教育事业建设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坚实经济基础的支持,而资金投入不足则成为制约新升格高职院校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国各地财政收支相对紧张,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仅能保障公办高职教师的薪酬开支,新升格高职院校所需的校产投资资金要靠高职院校自行筹措。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升格高职教育事业建设是高职院校的理性选择。当前的主流观点将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行为定位为高职院校为区域经济提供“社会服务”。市场经济分析框架下的服务和被服务并非一种义务行为,高职院校提供的社会服务应当且必须收费,高职院校也需为其所接受的社会资本的服务支付费用。但是,高职院校所提供的人才培养服务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如何有效协调高职教育的公共服务特点和高职教育市场运营环境之间的冲突是需要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深入思考的新课题。从社会资本角度而言,社会资本投资高职院校的目的是获取利润而非简单的义务奉献,而社会资本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率的渠道主要为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在现有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下的新升格高职院校缺乏有效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空间,如何找到高职院校与社会资本的共同利益结合点,以实现合作各方的共赢问题是高职院校决策者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二、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型办学模式实施策略

(一)支持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法律环境建设

1.立法机构应增强支持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立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其一,立法机构应避免追求大而全的传统立法工作模式,促使立法工作回归到解决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现实问题。立法机构可针对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若干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本法律,紧扣制约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热点问题来制定详细法条。其二,在制定支持高职教育区域经济的相关法律时,立法机构应规避在法律文本中列入过多原则性法条,通过详细规范当事各方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法律义务的方式来确保当事人各方知晓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规范执法机关的权责界限。立法部门应着力厘清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范围内的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以及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内容;规定行政及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应当负有的义务,并明确规定违背其义务所应受到的惩戒措施。其三,立法机构应在坚持程序正义原则的基础上,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并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对该程序的执行力。

2.立法机构应增强对区域经济实体参与高职教育事业的激励性立法。立法机构需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实体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是谋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生存权,其在与高职院校合作过程中偏重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自然无可厚非。立法工作者应当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向主动展开高职教育互动的区域经济实体的获利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面向区域经济互动的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历程呈现非线性状态,若要形成高效运作的高职教育系统,需积极引入区域经济实体企业参与其中,将其在建设效率型市场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转移到高职教育领域,从而形成高效的高职人才培养系统。

(二)健全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互动的制度环境

1.地方政府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制定引导性政策来促进区域经济与新升格高职院校的共同发展。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主导一切社会与经济事务的发展模式不同,各级政府应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执政模式,运用宏观调控政策来引导新升格高职院校与区域企业展开合作以协同发展。在制定区域产业发展政策时,地方政府可对申请区域产业政策优惠的企业提出支持区域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企业参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活动的水平进行客观评估,并将该评估结果与企业是否能享有区域产业政策优惠相挂钩。在制定高职院校课题经费管理制度时,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应联袂修订高职教师课题经费申报审批制度,在敲定高职院校的研究课题时,应更多地偏重于给予高职教育与区域产业经济相融合的课题项目以较高的科研经费,并逐年提高此类课题项目的科研经费拨付比例。此举有助于促使高职教师将其科研精力集中于探索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科研大方向上,并借此来推动高职院校及其教师与区域产业企业展开深度合作。

2.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制定促进区域产业企业与高职教育事业共同发展的激励性政策。高职院校与区域产业企业间通过市场机制自由结合所形成的深度合作关系可为合作双方带来丰厚的合作收益,但市场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降低了高职院校与区域產业企业间启动合作关系的积极性。为此,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制定支持高职院校与区域产业经济合作的激励政策,以政策激励的方式来有效弥补产业教育合作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市场激励弱化的缺陷。地方政府可运用财政资金设立高职教育与区域产业合作专项基金,以支持高职院校与地方企业建立开放型实验室和联合实训基地。地方政府还应当对部分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地方企业领导人给予精神褒奖和物质奖励。

3.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制定促进区域产业企业与高职教育事业共同发展的保障性政策。新升格高职院校存在办学实力相对有限和校内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等缺陷,但其不完善的办学制度体系却为新升格高职院校提供了更多的创新办学模式的制度发育空间。对于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发展事业的新升格高职院校,地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财政补贴、融资担保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减轻新升格高职院校的办学压力,促使其决策者将更多精力放在与区域经济展开互动式办学模式的探索上。

(三)创新区域经济互动型高职院校的实体融合式办学模式

1.高职院校应力推“校中厂”教学模式的实施策略。高职院校拥有强大的知识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优势,但缺乏必要的资金实力和充足的实践教学设施与设备来将其当前的办学实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区域产业企业则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庞大的生产经营资源,但在高端知识与技术研发上和高素质人才培养方面能力相对不足。为此,高职院校应当和区域产业企业展开深度合作,通过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来实现多方共赢目标。基于“校中厂”的高职院校校厂融合式办学模式应当从教学资源组成模式、教学项目与生产作业协同、教学人员角色定位等方面明确其工作重心。(1)高职院校和合作方企业应当协调“校中厂”的办学资源组成模式。高职院校可为“校中厂”项目提供教学场地和部分教学设备;为确保“校中厂”教学活动过程的安全性,高职院校应当将“校中厂”教学区与普通教学区相隔离,对进出“校中厂”教学区的人员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登记。合作方企业则为“校中厂”项目提供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支持,并将“校中厂”教学区内的资产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监管系统。(2)高职院校应当与合作方企业协商安排“校中厂”教学项目内容。为提升“校中厂”教学项目的实战性和针对性,企业可将“校中厂”教学项目纳入企业的生产计划系统中,将小部分非重点客户订单任务的生产和销售工作安排到“校中厂”,并对其实施常规化生产运营管理。

2.高职院校可积极探索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的具体实施路径。制约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实施的关键在于合作企业难以定位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的盈利路径,即高职院校难以提供令企业满意的利益保障措施。新升格高职院校可将学术理论教育集中在低阶职业教育阶段来完成,将高阶职业教育确立为以职业训练为主的人才培养阶段,并匹配实施基于学徒制的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其一,基于学徒制的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的实施应首先解决办学经费筹措问题。一是源自高职院校的课时费。高职院校可将高职学生驻厂实习阶段的学时折算为相应的课时经费,直接拨付给主持企业主导型高职教育阶段的教学工作的企业一方。二是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地方政府可将过去一次性拨付高职院校的支持高职教育事业的专项经费管理模式转型为对高职教育事业办学经费的二次分配进行直接管理的模式。其二,高职院校可建立与校内教学质量标准看齐的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质量标准。新升格的高职院校可以多方收集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与使用的建议和意见,分析制定科学的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监控标准。为保障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模式所培养的人才满足企业岗位需求,高职院校应当以行业从业资格标准为蓝本来制定校内外高职教育活动相统一的企业主导型高职办学质量标准。在高职人才培养的课程设计方面,高职院校可制定标准化课程制度,并着力在合作企业推广实施合格课程和优秀课程建设工程。

[参考文献]

[1]王斌.新升格高职院校应重点处理好的几个核心问题[J].辽宁高职学报,2011(6).

[2]陈永龙,袁祖洪,赵俊峰.基于教育服务理论的新升格地方高职院校发展路径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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