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机构库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研究

2014-12-25 02:15张闪闪
图书馆 2014年2期
关键词:知识库著作权法出版社

黄 鹏 张闪闪

(1.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5;2.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北京 100190)

1 引言

高校中的机构库是高校为其在校师生提供的一项服务,用于管理和传播高校的各个部门及其成员创作的数字化产品。高校的学术产出是高校的重要资源,要将高校各方面的科研成果和智力产出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使这些产出与科技创新互为良性循环,高校知识库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我国机构知识库建设已经起步,但仍存在数量少、资源不足、更新缓慢、开放获取和共享程度低等问题,其中知识产权问题贯穿资源获取、组织和利用的各个环节,成为制约我国高校机构库的桎梏,是构建知识共享环境首先要面对的问题。

2 高校机构库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基本框架

2.1 高校机构库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论研究

关于机构库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这些年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例如英国联合资讯系统委员会(JISC)成立了SHERPA/RoMEO项目组,重点研究自存储的版权问题,收集提供全世界出版社对自我典藏时版权转让协议的信息,即出版社是否允许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自存储。〔1〕由于各出版商允许机构典藏及作者保有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意作者机构典藏的论文形式亦有不同。作者可通过查询比较各出版商对预印本及后印本的存储政策,方便作者和其他机构了解和比较其版权政策。国外对于机构知识库版权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三种:知识共享协议(CC)在机构库中的应用;〔2〕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版权转让协议讨论,让作者可以保留部分版权从而可以将已经出版的论文发布在开放机构库中。〔3〕

近年机构知识库在国内的发展也较为迅速,各个机构的知识库迅速冒起,如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中科院图书馆、厦门大学等纷纷建立了本校的机构知识库。然而,国内大部分学者所讨论的范围局限于机构知识库的构建方式、实现手段,以及介绍国外机构知识库建设现状等方面,对于机构知识库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讨论的较少。目前这个问题已逐渐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注意,开始进行相关的探索,例如秦柯提出了开放存取资源版权管理的理念和特点,认为开放存取以承认版权为前提,以许可协议为操作模板,同时还提出了相关对策如完善法律保护系统、建立国家许可证制度、完善开放存取授权模式等,对我国开放资源的版权问题提供了实际意义的指导。〔4〕张晓林通过讨论“国家私权”问题,认为公共事业单位进行研究的资金是由国家资助的,因此其成果的知识权利应该属于国家,属于全体国民所有,公众可以在符合一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使用。〔5〕

2.2 高校机构库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

图1 知识库资源按著作权分类

按上图的分类我们可以把知识库资源分为以下两大类:

2.2.1 未发表资源

学位论文,关于高校学位论文数据库著作权问题已有许多研究成果,其中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位论文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虽然属于作者,但是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论文完成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种观点认为研究生在完成论文的过程中得到导师大量的指导,著作权应该属于导师和学生共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学生完成学位论文是在完成自己的学业,著作权应该归研究生本人所有。〔6〕

学位论文是学生在自己的努力下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得出的智力成果,虽然导师也在其中凝聚了心血,但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7〕。由此可见,提供咨询意见在我国法律上并不属于创作行为,只被界定为辅助活动,因此学位论文是学生的个人作品;其次,需要讨论学位论文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所谓单位的工作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8〕也就是说作者创作作品的活动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作者的创作行为是他的一种工作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学位论文并不能归入职务作品的行列,因为学生与学校并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完成学位论文也并不是学生的工作任务。

目前,大多学校规定学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之后,必须向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全文电子文档,并且论文扉页中有作者及其导师签署的“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授权书中规定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授权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而不同的学校对于学位论文授权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有的仅限校园内使用,有的授权给CALIS范围内使用,有的还授权给商业公司使用,像清华大学同时授权给这三个级别使用。不同的学校授权范围不同,这与各个高校对版权的认知程度有关。对于本校园内或CALIS范围内使用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授权给商业机构就非常容易造成产权纠纷,比如2008年9月22日,482名硕士、博士状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将其学位论文收入“中国学位论文库”并谋取利益,〔9〕这其中就有部分论文是学校授权给万方使用的,万方将其进行商业使用的同时并没有通知作者,这是明显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因此,高校在构建机构知识库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但是也应该注意教育部在1999年颁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10〕根据上述规定若学位论文涉及上述任务应该认定为职务作品。

高校师生未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手稿、作品等,是否也存在为职务作品的两种情况在此不再赘述。未发表作品著作权完整属于作者,高校机构使用这些资源需要做的有两点:首先,需要与作者签订授权协议,授权在哪些范围内使用;其次要做好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措施,例如清华大学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系统保护PDF论文全文,防止论文的非法拷贝和无限制传播以及对原作品的更改等。〔11〕

多媒体资料包括老师授课的课件与视频等。首先,教师授课的课件是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完成,应该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教师,学校具有优先使用权;其次是视频资料,多为精品课程视频资料。精品课程是教师借助学校的物质条件如教室、摄像机等设施而成,并且以该学校的名义发布,由学校负责的作品,因此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教师具有署名权和表演权,著作权归学校所有,但是学校必须保护表演者的表演形象不被扭曲。

高校内部各类行政管理文档,包括通知、公告、规划、总结、进展报告、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这些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创作的,但是并不需要单位提供特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此类作品应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未发表的法人著作,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12〕由于这部分资源的著作权本身就属于高校,因此使用这部分资源一般不会造成侵权纠纷。

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和会议资料是利用所在单位资源创造的成果,应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其版权属于所在单位。但目前也有机构为了保险起见,制订了相关协议。例如,中科院制订了与作者间的针对其主办的学术会议的作品电子版本在其机构知识库中存缴发布的授权协议。协议指出:授权人(即参会作者)参照知识共享许可(Creative Commons)3.0版本,在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相同使用中选择合适的组合方式对其参会作品电子版本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的方式进行授权。〔13〕

在构建机构知识库的过程中关于未发表的资源较少会涉及著作权的问题,但是我们仍应该注意资源的使用界限,特别是在职务作品的界定上尤需谨慎,对于那些非职务作品如学位论文,高校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征得作者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合理使用,避免版权纠纷。

2.2.2 已发表资源

高校师生已经发表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等,因为已经过出版机构组织的评审,所以一般质量较好,但也是最容易造成侵权的。通常来说这部分资源的著作权有三种归属:作者拥有全部著作权;作者与出版社签订财产权转让协议,出版社拥有全部著作财产权;作者和出版社共同拥有著作财产权。在构建机构知识库的过程中,对于第一种情况只需要得到作者本人的授权即可,但是在后两种情况下则要得到出版社的授权。

发表的法人著作,在处理这部分资源时,高校应该注意财产权的让渡,注意不要转让出全部版权,以便自己的合理使用。

图2 SHERPA统计饼状图

对于发表的作品来说,不论是对个人作者还是法人作者,需要注意的都是与出版社之间的版权沟通,尽量了解各个出版社对自存储成果的使用范围限制。虽然目前有些出版社已经逐渐顺应知识共享的潮流对学术交流性的自存储成果使用限制逐渐放开,例如,Elsevier允许在其期刊发表论文的最后文本存储在作者或其所在机构的网站上,前提是储存时包含发表该论文的主页及储存不是为了商业目的。但是仍有很多出版社为了防止影响自己的效益不愿意开放对自存储成果的限制,并且要求在发表文章前让作者签署完全的版权转让协议,这出于有的出版商将作者自存储后印本视为侵犯其对已发表论文拥有的传播权。〔14〕而如果作者试图协商更改协议或拒绝签署,那么出版商就会拒绝发表作者的论文,例如伦敦数学学会的Hezlet表示,“如果一个作者拒绝签署版权表或者希望协商做一点点改变,我们都不会出版发表这篇论文”〔15〕。根据SHERPA的2013年1月9日的统计结果被调查出版社对于作者的自存储的政策情况如图2与表 1〔16〕:

表1 近3年统计变动表

从以上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截至2013年1月29日有68%的出版社支持自存储,其中28%的支持存储预印本与后印本,32%的支持存储后印本,8%的支持储存预印本,但是不支持存储的仍高达32%。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不支持存储的比例逐年在下降,支持存储的出版社在不断上升,虽然比例很少,但是比较绝对数值我们可以发现近3年来支持存储后印本的出版社增加了134家,支持存储预印本与后印本的出版社增加了104家;同时2013年比2011年多收入291家出版社,仅从新增的291家出版社来看,不支持存储预印本与后印本出版社的比例仅占12%,而支持存储后印本的出版社则为46%,支持存储的出版社合计高达88%。证明知识共享趋势在不断向前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但是我们仍要看到属于不支持存储预印本与后印本的出版社仍然很多,要实现真正的知识共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高校机构库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策略

3.1 依作品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资源获取策略

3.1.1 职务作品

无论是发表资源还是未发表资源,都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职务作品。一些学者探讨了机构知识库构建过程中机构对一般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问题,但仅仅提到了机构对于职务作品具有优先使用权,并以此类推认为机构使用这类作品一般不会造成版权纠纷。并没有深入的探讨,对于职务作品的支付对价以及使用时效问题,对于特殊职务作品,高校拥有著作权一般不易造成纠纷,但是对于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仍然归作者所有,则高校仍需要考虑时效与支付对价问题。

(1)时效问题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17〕按照规定,机构对本机构的职务作品只拥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期,那么对于机构知识库中的那些已经超过优先使用期的作品,单位仍然享有法定的继续使用权利,变化的是机构对职务作品的排他性,作品的原作者可以任意许可其他的主体使用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单位无权干涉,这对高校的机构知识库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

(2)支付对价问题

单位行使优先使用权时,除合同明确约定以外,应当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形,单位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的使用应当是无偿的。首先,从立法目的上看,优先使用权是为了平衡作者与单位之间的利益,职务作品是为了完成单位的任务,而单位为作者提供了创作的基本工作条件及薪金报酬,所以单位实际上已经向作者支付了职务作品一定时期的使用费用。若单位使用作品时,再支付一定对价就显失公平;其次,在操作上也有问题,因为根据规定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还须与单位按比例分享。如果单位使用作品向作者支付报酬,按规定作者还须按比例再返还给单位,实际情况下不具有操作性;第二种情形,是在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继续使用作品应当支付合理对价。因为这时单位已经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处于同等的地位,法律保护的重心应转移到了作者的智力投入上。〔18〕因此高校知识库特别要注意这部分资源的使用,对于没有支付相应对价,特别是对于已调离本机构的人员作品,容易陷入侵权问题。高校可以采取在一定时期内开放本机构知识库的使用权限来作为合理对价换取授权,这里的授权使用可以采用知识共享协议里的“署名——非商业性使用”方式授权。

可见,高校知识库对于一般职务作品的使用问题并不是仅仅拥有优先权就可以忽视的。特别应注意超过优先使用期限的资源,合理使用职务作品既有利于机构知识库发展的同时又不会涉及版权纠纷。

3.1.2 委托作品

高校中除了职务作品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委托作品(即科技研究项目如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等),这些委托作品的资助经费大部分来源于各级政府部门,而我国有关部委专门针对这些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做出了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条明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19〕科技部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20〕科技部针对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21〕和863 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22〕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因此,高校作为承担单位拥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与工业产权,所以高校应该拥有与该科研项目有关论文与报告的著作权,高校有权将其纳入自己的机构知识库中进行使用。

3.1.3 个人作品或合作作品

高校中还有一部分资源是高校师生出于兴趣或某种目的而创作的个人作品或合作作品,它们既不属于职务作品也不属于委托作品。对于这部分作品分两种情况:著作权完全归属于作者;财产权已经转让给出版社。对于第二种我们会在下面的出版社权益协调中进行讨论,这里我们着重讨论第一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需要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对于个人作品我们取得授权的目标明确,对于合作的作品我们首先需要确定授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3〕对于著作权分割明确的,我们取得使用资源相应的作者授权即可。对于著作权分割不明确的,首先可以根据出版版权合同约定来确定权利人归属,若仍不能确定的,使用者须取得所有合作者的授权。

同时,还需从广义资源建设者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作品及合作作品进行讨论。使用资源的过程中,需要向资源建设者支付合理对价,对于独立完成研究和创作所形成的个人作品,可以将资源建设者确定为作者,那么对于接受资助的作品,资助方是否是合作者呢?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24〕所以对于是否是合作者的认定,要落实到是否参加“创作”上面。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25〕因此,可以认定仅仅提供物质资助的个人和机构不能认定为合作者,可以将这些作品归入到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中去。同时也要看到,某些时候会出现委托作品和合作作品重合,比如委托人自己创作了作品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是自己力所不能及的,就委托他人创作余下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可以首先按照将其作为委托作品处理,看是否有委托合同约定权利归属,若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说明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或创作人,那就应该算合作作品对著作权进行分割。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作品还会涉及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委托人在创作过程中会提出意见,要求受托人根据其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在创作的整个过程中,作者的创作才能和技巧都服务于委托人的需求,这就使得作品带有委托人的印记,就有可能产生合作作品与委托作品的混淆。这种情况下虽然委托人在创作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还不足以构成创作的一部分,委托人的意见仅仅类似于提供咨询意见,并未直接参与到创作中,委托人的思想是通过作者的作品来表现的,而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本身,因此这种作品只能算作委托作品。

3.2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26〕合理使用本身来说是一条满足公众利用的很好途径,但是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是一个难点,是一个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这一问题实际上在我国更为严重。我国著作权法律还没有承认“合理使用”的概念,没有明确承认为了教育和学习必须平衡各方面的权利。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狭隘地通过著作权例外来规定合理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情形:个人使用;引用;新闻报道使用;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对公开演出的转载、传播;教学使用;公务使用;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免费表演;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盲文出版。〔27〕但是合理使用不能用举例法穷尽所有的可能,只要是处于公众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且按照《著作权法》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8〕应算作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不能狭义地解释著作权法中的限制与例外,应该对《著作权法》允许限制与例外的目的和范围做广义的、开放的解释,以保证用户权利没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合理使用”不一定受非商业性和个人使用的限制,其强调的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及社会大众获得信息来支持研究与学习的重要性。仅就高校构建机构库来说,由于著作权法已经给出的“教学使用,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正好适用于高校,便于高校在收集资源的过程中使用“合理使用”这条原则。但就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来看还存在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那就是对于未发表作品的使用问题。出于对未发表作品作者的经济利益、隐私以及以后创作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不支持对未发表作品使用“合理使用”原则。未发表作品在高校机构知识库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促进知识传播的价值,但由于法律将接近作品载体的控制权赋予权利人,由于未发表作品载体数量的有限性,对未发表作品接近的大部分情形将摆脱合理使用制度的控制。因此,对于未发表作品,仍需要取得授权并且对未发表作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作者的“发表权”。

3.3 权益协调

目前,国内外一些机构知识库都制定了一些呈缴政策来规定机构保存和传播其知识成果的具体权利。例如,哈佛大学文理学院教师理事会决议,“学院成员允许学校拥有非排他的、不可撤销的、世界范围的权利,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可通过任何媒介形式,行使与其学术文章相关的任何著作权权利,也可允许其他人这样做。学院成员应不晚于出版时间,按照教务长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向教务长办公室指定代表免费提供其文章终稿的电子版。教务长办公室可将文章存储在开放获取知识库中向公众提供获取。这一政策将适用于在这一政策采纳之后作者作为学院成员的所有独创或合作的学术文章。如果学院成员有特定文章不能遵守这一个政策,需向院长书面解释,可由院长决定对此文章豁免”〔29〕。国内的人民大学也有相类似的政策,并且限定教师成果数据库中的全文只在校园网范围内供全校师生访问,即只有本校师生才能访问、阅读全文,不以赢利为目的。〔30〕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1〕。这种呈缴政策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无疑会出现一种现象,高校师生对于自己主动提交资源态度不积极,根据CROW的调查,机构知识库构建的成功与否在于用户自愿提交的态度。〔32〕如前文所论述,现今的著作权是一个多元交织的博弈。我们在构建机构知识库的过程中不能只研究权利,而要看到这是权利与权益的博弈。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发展环境下,权益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动力。所以,探讨如何在构建机构知识库的过程中,保护甚至是提高作者与出版社的权益才能实现双赢发展。

3.3.1 出版社权益协调

在一篇学术论文或一部学术专著出版的过程中,出版社对其编辑、出版和传播做出了贡献,并对最终出版版式负责,应该拥有与其贡献相应的权益,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该文献的传播获得经济利益。于佳亮搜集了82份国内核心期刊版权协议样本,对期刊出版商版权政策进行调查,结果显示,38%的期刊出版者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全部财产权,62%的期刊出版者要求作者对著作权的部分权利进行转让或排他性使用授权,在标明来源的情况下可将论文电子版存放在作者个人或单位的网页上。〔33〕目前,出版商考虑的落脚点还是担心损害其商业利益,因此不仅要保证出版商的利益而且最好为他们提供增值服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保证每篇已发表文献标明来源,对于机构知识库无权使用的文献可以提供原数据及该出版商的网址;将元数据提供给主流搜索引擎增加该出版社被发现和利用的几率;防止权力滥用情况出现,建立异常套录情况发现机制;建立出版商的维权渠道及侵权处理反应机制;为出版商提供竞争力评估分析报告。

3.3.2 对作者权益的协调

作者在不同阶段关心的权益是不一样的,例如在一篇文章发表前更关注发表权,发表后更关心扩大学术影响;同一权利人可能对不同种类的作品追求的利益不同,例如同一研究人员在期刊论文发表后主要关心扩大学术影响,但对学术专著还关心通过版税、再版等获得持续的经济报酬。所以作者对作品的权益分为经济收益或精神收益,经济收益与精神收益是相辅相成的,例如某位作者发表了一本专著,通过这本专著提高了他的社会地位与学术影响,那么大概率的事件是他的专著会再版,会有更多的版税收入。所以在机构知识库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可以从提高作者的精神收益入手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高校承认在线发表资源在职称评定中的作用;构建作者学术履历与学术圈,为其提供学术竞争力分析报告;严格保护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建立促进利用、帮助作者提高影响的措施,并向作者展示该机构知识库的影响力。

对于机构知识库的构建不能仅靠强制性措施,还要建立一整套激励措施,调动作者上传资源与出版社支持自存储的积极性。

3.4 通过共同知识库的构建来规避版权问题

从微观层面来看,单一机构知识库收录的资源量比较小且一般限于本地资源,机构知识库在丰富自己容量的过程中涉及外机构或组织的资源时就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因此通过几个高校来共建共同知识库,将自己的本地知识库作为构建共同知识库的一部分来换取外机构的资源使用权限,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侵权问题的产生。在共同知识库的构建过程中,要签订共同构建协议,规范共同知识库内资源的使用范围,以保证不会出现资源滥用现象。对于高校来说,共同知识库的构建有着更为独特的优势。基本上每一所大学都有自己的学术期刊,例如“XX大学学报”或者自己的出版社,这对本机构获取期刊上的电子版资源具有独特的优势,共同知识库的构建又使得这种优势加以扩大化,原则上作品的版权属于出版社,如果高校想在机构知识库中收录这些资源仍要得到出版社的许可,但权益的协调相对较为容易。例如中国科学院即发布了关于其研究所主办期刊的电子版本在研究所机构知识库中存缴发布的协议。协议指出:杂志社需在期刊正式出版后一个月,以双方协商一致的电子文件形式上载到机构知识库中,同时在机构知识库中要建立明确的维护作者与学术期刊合法权利的公示信息。〔34〕共同知识库既能扩大本机构知识库资源的容量又能够很好规避版权问题,但也增加了对资源管理能力的挑战。

从宏观层面讨论,我国高校知识库又有其独有的特点。我国大部分高校运营基本上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出资支持,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大部分来自国家各级政府的公共资金资助(如各级社会、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对科研活动的各类投资,实质上体现了纳税人通过组织科学研究来创造与应用科学知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意愿和安排,所以高校仅是公共投资的执行者,国家作为投资者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也有一定的付出,因此投资者也应该拥有部分著作权,〔35〕而国家的私权应该是属于全体国民的,那么国家投资的项目最终应该应用于公共事业,〔36〕社会大众有权使用该科研成果。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共获取科学法案”(FRPAA)的立法提案,规定对公共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开放存取,并由国家牵头建设统一在线共享平台,将这些开放存取的资源进行加工组织与传播。这样,提交者向在线共享平台提交学术成果就有了政策与技术保障,这个平台的资源通过有序化管理也能有较高的质量与数量保证,无形间也就建立了一个国家级的共享知识库。因此,我国应该尽早从政策和法律上对开放存取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持,统筹规划,进行统一在线共享平台的建设,提供更多更优的开放存取资源。以下的问题都是我们在构建在线共享平台中需要考虑的:建立在线发表平台实行网络发表,通过各个部委的支持建立专家评审小组对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的文献都予以发表,同时按照文章不同的水平,分为不同的级别给予类似影响因子的分值,并在高校或事业科研单位认可作为评定职称凭据;通过这个平台结合国家颁布许可凭证或通过条例实施强制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签订版权转让协议附录,让作者可以保留部分版权从而可以将已经出版的论文发布在在线共享平台中,国家可适当对出版社予以经济补贴,否则强制许可这把双刃剑会伤害到出版社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出版事业的发展;以平台为责任方与各家出版社签订协议,对于已经发表一段时期的文章,在特定的时期后允许作者提交到在线平台以实现共享,由平台为公共使用提供技术保障,杜绝出现商业使用的情况。

无论是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高校都可以通过共享知识库实现知识共享,增加机构库的容量,规避版权问题。

4 结语

高校是科研的第一线,高校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对于高校的科研支撑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版权问题不是一种建议,一篇文章就能够解决的。我们应该加强探讨,汲取国内外有利经验,注重协调各方权益,不断完善法规政策为知识共享扫平障碍,为我国科学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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