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视域下的南极矿产资源问题研究

2015-01-21 21:01曹亚斌
关键词:全球治理体系

曹亚斌

(西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全球治理视域下的南极矿产资源问题研究

曹亚斌

(西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摘要:当今全球治理的困境主要在于制度困境,而“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广泛存在则是导致全球治理制度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超越“国家中心主义”,用全球主义的理念来设计和改造全球治理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全球治理的发展。作为应对南极矿产资源问题的全球治理制度,《南极条约》体系同样受到“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困扰。然而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使得该条约体系较之其他制度更具全球性基因。《南极条约》体系的上述特征使得以全球主义理念为标尺对其进行改造,使其成为南极矿产资源领域的核心制度,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今南极矿产资源问题所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全球治理;《南极条约》体系;南极矿产资源

近年来,随着全球资源供给日益紧张,极地地区开采技术的重大进展,加之南极地区蕴含的丰富矿产资源被逐渐探测清楚,国际社会对于南极矿产资源的争夺战随之拉开帷幕。而作为南极地区“基本法”的《南极条约》体系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正承受着体系内和体系外两方面的压力。因此,如何看待《南极条约》体系的地位及其与南极矿产资源问题间的关系,如何实现全球利益和特殊利益、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平衡便成为极地政治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 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及其在《南极条约》体系中的体现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全球整体性、全球相互依存性、全球多元性等特征的凸显,利益的内涵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全球整体性为最高共同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全球相互依存性使得利益的关联性特征更加突出;全球多元性则导致全球利益的多层次性。同时,权力特征在全球化时代也出现了根本转型:一方面,随着主权国家自主行动能力的削弱、全球非国家行为体数量急剧增长,全球事务中的权力主体变得多元化;另一方面,随着“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1]2的增长、“低阶政治”的重要性日益提高,权力运作的方式正朝着说服型、合作型转变。

正是对上述现实的回应,全球治理活动开始在20世纪末期大量出现。对于全球治理,中外学者有着较为相似的定义。例如戴维·赫尔德认为“全球治理不仅意味着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等——制定(或不制定)和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而且意味着所有的其他组织和压力团体——从多国公司、跨国社会运动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都追求对跨国规则和权威体系产生影响的目标和对象”[2]70。而中国学者俞可平则提出“所谓全球治理,指的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regimes)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3]。显然,从中外学者的认知中我们可以发现,全球治理与制度紧密相关,全球治理制度的运行状况是全球治理成功与否的关键。

经过二十多年的历程,与全球治理呼声日渐高涨不同的是,诸种全球治理制度并未实现有效运行。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当今全球治理困境与全球治理机制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制度改革事实上已成为应对全球治理困境的重要突破口[4]265-267。在众多阻碍因素中,思维方式的阻碍是最为关键的。思维方式一对头,许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而一旦思维方式出现问题,则会直接导致目标不能达至。对于全球治理制度来说,“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广泛存在便是导致全球治理制度运行困境的最主要原因[5]。所谓“国家中心主义”是指以主权与边界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从而将本国与他国以及其他行为体之间的关系视为冲突者或竞争者的思维方式。“国家中心主义”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在国家层面上的扩大化,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思维方式下,“我者”与“他者”之间的关系被视为冲突式的或是竞争式的,进而认为“我者”的存在具有优先性和独立性[6]。

“国家中心主义”的盛行,使得全球化时代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全球治理困境开始大量出现。受国家中心主义的影响,当今全球治理制度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不能有效协调、最高共同利益不能得到实现。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其一,全球治理制度的利益困境。从利益层面来看,共同规避风险和共同获益是国家参与和遵守国际制度的主要动力,换句话说,制度的运作是为了解决“协调问题”和“协作问题”[7]。在协调问题上,制度的作用在于能够提供一个清晰的锚点(focal points),使各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达成一致。全球化时代国际制度的协调功能正面临着严重困境,受国家中心主义与利益来源多元化的相互作用,已有共同利益在国家利益群集中的地位正不断下降。各方都不愿意为达到共同规避风险的目标而放弃其他利益,从而出现了“共同失利困境”。例如,近年来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困局就与谈判各方对“区别”的重视远高于对“共同”的重视有很大关系。

在协作问题上,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提供更为透明的信息、强效执行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各方在放弃次优战略的同时又能保证双赢战略的稳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制度协作功能的问题也开始日益凸显。受国家中心主义的影响,各方并没有认识到存在更大共同收益的可能性,而将双赢战略定位在仅仅维护现有的共同收益。双方都不愿为获得更大共同收益而改变现有的双赢战略,从而导致全球治理制度只是保证了各方的次优收益。

其二,全球治理制度的权力困境。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特征,使得国家权力成为影响国际制度运行的重要因素,国家权力的作用在于其能够通过强制力的运用促成制度的产生以及保障其有效实施。全球治理制度的困境也与全球化时代国家权力所面临的问题有很大关系,而这一问题的根源则在于国家所秉持的国家中心主义理念。一方面,国家往往将自身看作是权力的唯一秉持者,从而使得其倾向于仅以国家权力作为保障全球治理制度运行的唯一基础。然而全球化时代正出现着一种被称之为“权力流散”的现象:权力不再仅仅为主权国家保有,跨国公司、全球公民社会等国际行为体都已成为权力的持有者。正如有学者所言,“许多国家的权力已经更加严重的衰落了,以至于它们对其人民的权威和它们的疆界之内的行动已经弱化。与此同时,非国家权威却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其人民,并越来越深地渗入到他们的活动中。”[8]权力主体的调整导致没有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的全球治理制度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有效性上都存在严重危机。

另一方面,“国家中心主义”的斗争理念也深刻影响了权力的性质和使用方式。斗争性理念导致行为体对硬实力的重视远高于对软实力的重视,同时,它还使得行为体将军事安全始终作为处理问题的最核心考量标准。由于受到这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全球化时代不仅出现了制度运行的低效,而且围绕争夺对全球治理制度的规定权还可能出现许多武力冲突或安全困境。例如在关于全球公域的划定问题上,将全球公域军事化[9]不仅妨碍了全球公域内其他问题(例如经济、环境等问题)的解决,而且还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加剧冲突。

作为“国家中心主义”理念主导下形成的《南极条约》体系同样面临着上述矛盾。例如在关于人类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论述上就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南极条约》成员国多次在会议报告中提到,对矿产资源问题的协商不能解释成代表全人类在南极的利益,同时由于对于协商国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南极条约》实质上成为“富人的俱乐部”[10];另一方面,在联合国大会上,《南极条约》协商国代表又指出,《南极条约》签署权向世界各国开放,而且无期限,它规定按照全人类的利益使南极洲成为前所未有的国际合作地区[11]。这种矛盾式表述反映了成员国既想迎合全球社会维护全球利益的呼声,从而保障制度的合法性,又不愿分享利益,实现最大范围内共同开发的尴尬处境。

1988年《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胎死腹中,在某种意义上则是零和性竞争的必然结果。《矿源公约》为在《南极条约》体系下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序管理暂时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意在缓解三方面的冲突:第一,《南极条约》体系内部的领土主权要求国与非领土主权要求国之间;第二,《南极条约》体系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第三,矿物资源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然而1991年签订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宣布了南极矿源活动被禁止50年,事实上废止了《矿源公约》[12]。1991年签订的《议定书》与其说是代表了成员国各方的国家利益,不如说是对于争议的暂时搁置。其所能实现的只是最小受损而不是最大受惠意义上的国家利益。

而随着全球资源供给日益紧张,极地地区开采技术的重大进展,加之南极地区蕴含的丰富矿产资源被逐渐探测清楚,国际社会对于南极矿产资源的争夺战随之拉开帷幕,例如各国以保护区、管理区等形式在南极圈占行为正日益扩展。若任由这种形势继续发展下去,那么可以预想在不远的将来这样一份保证各方利益最小受损的《议定书》的存在也可能受到威胁。

二、 全球主义与《南极条约》体系

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性问题,以及“国家中心主义”理念主导下的全球治理制度在应对这些问题时的举步维艰,设想一种能够克服当前全球治理制度的种种弊病,且能够回应全球化时代的主题,进而实现全球利益和特殊利益、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双平衡的制度模式便显得极为迫切。

全球主义关照下的全球制度应是这样一种能够承担上述任务的制度设计。所谓全球主义,阿尔布劳曾给出过经典的定义:“凡是在人们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承担起对世界责任的地方,凡是在人们信奉‘把地球当做自身的环境或参照点来对待’这么一种价值观的地方,我们就可以谈论全球主义”[13]131。因此可以说,全球制度即是以全球主义理念为指导原则,为解决全球化时代的重大问题而设计的一种新制度形式。具体而言,全球主义关照下的全球制度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首先,在制度理念上全球制度主张共同利益的至高性、多元利益的关联性。共同利益的至高性指需要将全球利益看作是实现其他利益的基础,而不是多种特殊利益的交集。换句话说,即需要以“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来看待全球利益。无论是核冬天,还是全球温室效应、全球资源枯竭等,都深刻地影响到全球的每一个行为体,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那么其它特殊利益的实现就会流于空谈。以此为原则,全球制度在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将以全新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全球制度通过清晰界定该制度中所包含的全球共同利益、各方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来使各方在全球共同利益问题上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全球制度则通过强化执行机制来敦促各方在全球共同利益上保障合作的实现。

多元利益的关联性则指在全球化时代各种利益之间已紧密地缠结在一起,行为体对一种利益的实现与否直接影响着对其它领域利益的实现情况,同时某一行为体在A领域的利益状况也影响着其它行为体在B领域利益的获得。例如,一国在能源领域的利益取向会直接导致其在气候谈判领域的角色和地位;跨国公司在所在国的经济活动方式则可能会影响该国的移民政策。遵从多元利益的关联性特征,全球制度在设计和运行中主张制度作用的多目标性,即以解决“一揽子”问题为制度设计和运行的重要目标。例如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人权实施的关系问题上,有学者指出“所需要的不仅是现行人权和环保条款协定的坚决实施以及它们与特定产业道德的清晰界定,而且还需要将新的参考条款引入自由市场和贸易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4]。同时,为避免受利益关联性的影响而出现不同制度间在功能、命令和目标等方面的冲突,全球制度主张不同制度间的协调,进而达到权责清晰、目标明确。

其次,在权力因素上全球制度顺应权力的流散性和说服性特征。受权力流散性特征的影响,全球制度同时重视主权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对其产生的作用。一方面,全球制度的设定与运行需要以主权国家间的协调(特别是大国协调)为基础,因为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如果不能在这些具有巨大权力的行为体间达成某种共识,那么全球制度就失去了根本性保障。另一方面,全球制度的设定与运行还需要充分重视该领域非国家行为体的影响力,为这些行为体能够有效参与这一制度提供相应的渠道,因为只有将这些行为体很好地包括进来,全球制度才能获得足够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受权力说服性特征的影响,全球制度强调无论在手段和目标上都需遵循非军事化/减军事化。在非军事安全领域,全球制度应通过加强信息透明度、完善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成为防止军事化力量渗入这些领域的屏障,全球制度设定的目标也不应成为诱发军事安全的因素。例如不能以导致核扩散为代价维护全球自由市场。在安全领域,全球制度也应成为减军事化的重要手段。例如将安全与人权议程连接在一起,保护所有的面临生命威胁者;在武力的使用上诉诸国际认可的武力以支撑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等[14] 306。

若以全球主义关照下的全球制度为标准来衡量《南极条约》体系,那么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复杂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受“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影响,《南极条约》体系中存在与全球制度相悖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使得在“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盛行时期形成的《南极条约》体系中却具有与全球制度相同或相近的“基因”。具体来说,这种复杂关系主要体现为这样几点:

其一,《南极条约》体系中全球共同利益至高性原则得到一定程度落实。这一原则的落实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至上”和“主权冻结”这样两条制度。“环境保护至上”制度主要通过《南极动植物保护协定》、《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等规定得以体现,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规定任何南极条约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在2041年之前禁止任何形式的矿产资源开发。虽然该规定存在着的不稳定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南极地区资源争夺战,并为更有效的全球制度的制定赢得了宝贵时间。“主权冻结”制度的出台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例如有学者就指出,这与当时各主权要求国并不知道南极洲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有很大关系[15]。但该规定刚一出台,即对减缓各国的主权要求起了重要作用,甚至为未来实现南极地区的非主权化提供了可能。1991年条约有效期满后,经《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批准,条约又延长了50年。这一事件就表明即使在世界各国对于南极地区资源状况的认识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十世纪末期,该制度通过发挥其“路径依赖”*“路径依赖”强调的是早期偶然性事件对某种制度结构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该制度一旦产生,就会产生一种自我强化机制,形成内部优势的长期稳定再生产。可参Paul Pierson, Increasing Return, Path Dependence, and the Study of Politic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4(2), 2000, p.265.功能依然表现出强大生命力。正是由于“主权冻结”制度的持续存在,未来南极地区向非主权化发展的可能性将变得很大。

其二,《南极条约》体系中多元利益关联性原则需待完善。无论是制度的多目标性,还是制度间的整合,《南极条约》体系都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在制度的多目标性上,现有制度过于强调单一目标(环境保护)而忽视了全球化时代利益的多元性和相互依存性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讲,现有南极制度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就与其不能很好地实现多重利益协调有很大关系。例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规定过于严苛,无法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从而出现了大量成员国以“软存在”*在保护南极环境的口号下,通过建立南极特别保护区和南极特别管理区来实现对南极重要区域的有效控制。可参吴依林:《环境保护与南极的“软存在”》,《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年第4期。的方式违背该制度的情况。在制度间的整合问题上,《南极条约》体系与其它国际制度之间也存在着矛盾。例如有研究指出,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南极条约》对南极海域的适用权面临严重挑战:一方面,条约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南纬60度以南的所有地区,但另一方面则同时指出条约的项目不应损害在该区域内国际法的效力[16]。条约的这种矛盾性大大削减了其实际效力。

其三,《南极条约》体系中权力流散特质得不到完全体现。全球化时代,主权国家依然是制度得以存续的重要保障,有研究指出,如果没有大国协调,仅靠单个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努力,当今诸多全球事务将根本无法妥善处理[12]。因此只有将全球主要大国囊括在内,实现大国协调,全球制度才能得以延续。《南极条约》体系已经包括了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大国,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都已包含在其内并且都是协商成员国。而成员国总人口占到世界人口的80%,经济总量则占世界经济的90%。同时,非政府组织则通过参加本国的代表团、争取获得南极会议观察员席位等方式介入到体系之中;南极条约组织也积极回应,接纳非政府组织参与南极事务[17]。需要注意的是,该体系却没有为国际组织参与其中提供畅通的渠道:在实际行动中,成员国集团或者是拒绝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或者是采取措施阻挠国际组织介入南极事务[10]。

最后,《南极条约》体系中非军事化原则得到贯彻。《南极条约》明确规定“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等,均予禁止”。除此之外,条约还对核爆炸和放射性废料处置都有明确的禁止条款。虽然现在某些成员国中出现了以武装部队来建设和管理南极考察站的活动,个别国家甚至宣布在南极重建军事基地,但总体来看条约的非军事化规定还是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成员国进行的各种军事化行动与其说是违背条约不如说是打制度的擦边球。例如,出现以武装部队来建设和管理考察站的活动是基于条约中的“为了科学研究或任何其它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备”规定而出现的,而之所以有这一规定则与《南极条约》创立时期历史条件所限有很大关系(主要是为了当时由各国海军所承担的南极后勤保障能够继续进行下去)[17]。

总之,尽管《南极条约》体系中也存在着现有国际制度普遍具有的各种困境,但较之于其它制度,《南极条约》体系却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正是由于这些优势,使得该条约体系与全球主义关照下的全球制度更为相近(有着相同或相似的“基因”),从而为其能够被改造为真正的全球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 全球制度与南极矿产资源困境的破解

从当前形势来看,南极矿产资源问题已成为影响南极地区政治格局、决定《南极条约》体系未来走向的重大因素。如果以全球制度为视角来看待南极矿产资源问题,实现在该问题上全球利益和特殊利益、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平衡,那么就应把握这样几条核心原则:

首先,以《南极条约》体系作为解决该问题的核心依赖。现在大致有三种模式解决南极矿产资源问题:自主开发模式、联合国模式和《南极条约》体系模式。自主开发模式认为,随着非协商国能源需求增加以及开采技术的进展,这些国家有可能通过自主开发方式获取南极矿产资源。非协商国的自主行为将会导致在该问题上“竞次”战略盛行:协商国会选择以退出《南极条约》的方式来使自身不至于在资源抢夺战中落后,协商国的该种行为进而导致在南极矿产资源领域出现完全的无政府状态[18]。联合国模式认为,随着全球意识广泛传播以及发展中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现有体系无论在核心理念还是在参与度上都出现了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南极洲明确界定为“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并由联合国管理该地区事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南极矿产资源存在的困境。《南极条约》体系模式则认为,尽管该体系存在一些缺陷,同时国际局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南极条约》体系无论从核心理念还是从实际效果来看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因此只有以《南极条约》体系为基础,进而通过具体领域制度改革才是解决南极矿产资源问题的最佳选择。在这三种模式中,由于前两者忽视了全球意识、制度依赖以及权力结构等因素,使得这两种模式不具有合理性。与此相对,由于《南极条约》体系与全球制度之间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基因”,所以在矿产资源问题上以该体系为核心依赖应是当前最为合理的选择。

其次,以重启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制的谈判议程为突破口。实现多元利益协调是全球制度的重要指导原则,这种原则应用到南极矿产资源问题上则意味着要寻求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平衡,既不能以环境保护的名义放弃经济社会发展,也不能以损害环境为代价进行无限制的资源开发。南极矿产资源问题的一大困境在于:一方面现有《南极条约》体系禁止进行资源开发,另一方面协商国和非协商国都在为开采南极资源摩拳擦掌。这种制度限制和欲求增长之间的矛盾既导致条约体系的不稳定,也导致在矿产资源问题上变数极大。面对这种困境,只有重启矿产资源开发管制的谈判议程,实现该议程与《南极条约》体系的协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体系的稳定,也才能真正解决矿产资源问题。事实上,1988年《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对于开发的管制和监督等制度设计并没有让各方满意,才导致环境保护议定书的冻结和推迟。因此可以说,该议程越早重启,矿产资源问题就能得到越好的解决。若拖延太长,那么在矿产资源开采上出现完全无政府状态也并不是没有可能。

最后,以加强《南极条约》体系的执行力以及与其它制度的协调作为保障。《南极条约》体系广受批评的一点是该机构的软弱无能。由于它只是一个协商机构,没有执行权力,所以在解决各种问题时常常表现得不尽如人意。若矿产资源开发问题提上议事日程,那么最为关键的问题将是由谁来开采,由谁来监督。显然,只有加强《南极条约》体系的执行力,将利益相关方都纳入体系的执行机构中并由其统一指挥,才能消除当前潜在开发者(主权国家)和监督者(主要指非政府组织)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同时,条约体系还应实现与其它制度的协调,保证各种制度间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制度盲区或模糊区,进而消除以其它制度为名义违背该制度的隐患。

而在《南极条约》体系的实际改革过程中则需要以合法性与有效性为核心性指导原则。就合法性而言,《南极条约》体系的改革需要处理好继承性与创新性之间的统一关系。一方面重视制度所具有的“路径依赖”效应,在短期内对《南极条约》体系的根本原则不进行重大改变,而将重心放在对某些具体规定的改革;另一方面,则积极适应时代潮流,抓住某些突发性重大事件,以此为契机敢于对某些痼疾破冰。就有效性而言,《南极条约》体系的改革需要处理好参与性与整合性之间的统一关系。一方面重视当今全球化时代的“权力流散”特征,在制度上为弱国和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南极事务提供畅通渠道;另一方面,则应正视多元行为体之间所存在的重大差异,发挥制度的整合性功能,防止由于大量行为体广泛参与而出现制度行动效能低下的状况。

结语

南极地区矿产资源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多重理念、多种制度的协调。可以预见该问题的解决将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工程,它不仅考验人类的耐心,而且考验着人类的想象力。但同时需要看到的是,一旦该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对于破解其它全球性难题将有巨大的借鉴意义。作为一种以全球主义理念为核心且反映全球化时代主题的制度规划,全球制度有着传统国际制度不具备的多种优势。正是基于此,以全球制度为标尺设计南极地区矿产资源制度,消除现有南极矿产资源制度中的“国家中心主义”理念,协调好全球利益和国家利益、发展与保护、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等方面的关系,或许才是解决该难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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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青年课题(项目编号:CIA120155);

收稿日期:2014 - 09 - 25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5)02-0050-06

作者简介:曹亚斌,政治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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