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暴力的成因与预防

2015-01-21 21:01郑礼平陈欣怡
关键词:道德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

郑礼平,陈欣怡

(宁波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道德暴力的成因与预防

郑礼平,陈欣怡

(宁波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315211)

摘要:道德暴力是打着道德的幌子实施的非道德言语或行为,目的在于实现个人的非道德目的,本质上是一种强人所难的精神强暴,具有主体意识的自我性、行为的盲目性与从众性,以及行为后果的隐蔽性等特点,其产生既有个体原因也有社会根源。预防措施在于培育社会公众理性的道德观、强化互联网等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优化社会环境。

关键词:道德;道德暴力;道德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道德暴力”一词经常出现在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热议。特别是网络道德暴力常常演变成为严重的道德事件,如2008年发生的香港明星“艳照门”、2010年的“兽兽门”事件,以及2014年发生在美国的影星詹妮弗·劳伦斯的“艳照门”等案例。 虽然这些名人在个人道德上有缺点,但同时也是受害者。由于社会对于名人有着高于普通人的道德标准,人们对待这些受害者仍然像过去一样当作失贞者来惩罚,只不过今天的惩罚手段是通过媒体舆论来进行道德处罚。詹妮弗·劳伦斯谴责所有看了照片的人,但对看了照片的社会成员给予法律惩罚是不可能的,只能对窃取、发布和传播者采取法律追究。这些事件都道德暴力的存在,它暴露了社会中道德层面的缺陷。社会道德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表明,有必要对道德暴力的成因和预防进行深度探究,寻找化解道德暴力的策略,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 道德暴力的内涵

关于“道德暴力”这个概念,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定义。“暴力”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强制的力量;二是特指国家的强制力,例如军队、警察等[1]。从传统的角度来说,暴力一词多用于政治和法律领域,例如“革命暴力”、“暴力武装”等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暴力行为已经衍生至其他领域,例如社会公共领域和教育领域。暴力的概念也由原来单一的“身体伤害”扩展到“精神伤害”。一般认为,道德暴力属于精神暴力的范畴。有学者认为,“暴力既可以是生理上的暴力也可以包括心理上的暴力”,而心理上的暴力则分为“对他人的侮辱、谩骂、讥讽等使人感到丢脸的行为”、“对他人或他物实施暴力相威胁,强制他们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对他人的歧视行为”等三个层次。[2]还有学者认为:“当他人或舆论以道德的名义要求某人必须做某事,或不得做某事,对其实施了精神强暴,即为道德暴力。”[3]

笔者认为,道德暴力是打着道德的幌子实施的非道德言语或行为,目的在于实现个人的非道德目的,本质上是一种强人所难的精神强暴。

道德暴力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道德暴力的主体意识具有自我性,其行为后果具有隐蔽性。道德暴力作为一种对应于肉体暴力的精神性软暴力,并不一定直接伤害到他人的身体和财产,具有很强的自我性和隐蔽性。道德暴力的实施者站在道德制高点,以道德的名义鼓动他人指责、诘问甚至打击在他们眼中的不道德的人或事,并形成压倒性的“口水唾沫”,把他人推到风口浪尖上,给他们造成难以承受的精神压力,进而达到迫使他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预期效果。道德暴力作为一种软暴力,有着潜在的危害,虽然不像硬暴力一样动用武力会直接伤害人,但却真实地折磨甚至摧残着人的精神和内心,甚至造成他人的精神崩溃。正因为它具有自我性和隐蔽性危害,可以欺骗和麻痹周边公众,所以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对社会道德认知产生严重影响。

第二,道德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道德暴力的实施者打着道德的幌子抨击不道德,但是实施者本身的道德认知却存在很大缺陷,对于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不道德并不完全具有清晰明了的认识。何况,实施者自身是否能够确保自己的所有行为完满无缺、完全符合道德标准,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从道德的判断标准来说,判断行为道德与否本身并没有可遵循的既定的道德标准,那么人们也就只能凭借自身的道德认知和经验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而经验性的道德认知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众多的道德暴力实施者并没有可遵循的普遍认同的既定的道德准则,而是在少数人的倡导或者煽动下,盲目地对当事人加以批评与指责。所以说,道德暴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存有盲目性。

第三,道德暴力往往具有从众性。从众是指个体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不知不觉或不由自主地与多数人保持一致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和行为现象,通俗地说就是“人云亦云”、“随大流”。社会上的很多道德暴力事件正是由于受众群体中的从众心理而得以完成。当新闻媒体报道出公交车上不让座的事件时,大多数公众会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给予新闻报道对象盲目的、不理性的抨击。如在杭州K192路公交车上,一名年轻小伙(根据一名网友说,小伙实际上是一个残疾人,腿脚不方便。)因未给怀抱孩子的妇女让座而被其丈夫连扇5个耳光。[4]在这个案件中,相当多的公众被群体“催眠”之后选择了从众,缺乏理性的思考,认为不让座就是不道德,称小伙该打,这其实就是典型的从众型道德暴力。社会公众如此统一的舆论实际上就是群体从众心理作祟的结果。

二、 道德暴力的危害

道德暴力无处不在,防不胜防地在麻痹人的思想,影响社会道德秩序和混淆社会道德标准,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及人际关系。道德暴力打着维护社会公德和构建道德社会的幌子,实施、崇尚、迷恋“道德暴力”的言论和行为,都是彻头彻尾的“伪道德”,与道德规范和法律是格格不入的。因此,道德暴力对社会的破坏力十分大,其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

首先,道德暴力误导社会公众的道德观与价值取向。“道德观是人们在无数次的道德实践中形成的,道德暴力事件对人们道德观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5]道德暴力是以道德为砝码,打着维护道德的幌子,从而达到用舆论压力左右当事人的行为或言论的目的。在道德暴力的实施过程中,公众对道德的认知会变得越来越模糊,对于什么是道德行为、什么是不道德行为不能进行理性的判断,更多的是盲目地追随大流,举着道德大旗,以维护道德之名行破坏道德之实,变成了一种“伪道德”。道德暴力倡导者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在尚未明确道德与不道德的标准的情况下,以道德的名义指出了他人的不道德,并借以动员更多的公众对之进行道德审判,最终造成误导大众的悲剧。这样一来,公众对道德的认识更加模棱两可,更没有察觉到道德暴力才是最大的不道德。一句话,道德暴力会阻碍公众正确道德观的形成。

其次,道德暴力破坏社会信任关系。道德暴力的实质是以道德为筹码,迫使他人不得不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甚至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这样一来,道德变成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枷锁。一个社会的良好运行必须依靠每一个公民主体在服从一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做出决定,而道德暴力剥夺了公民主体的自由意志,干涉他人的自主行为,使得他人不得不做某事。“干涉他人的行为、道德暴力者盲目的行为、被道德暴力者被迫的行为、行为的非正常化必然会扰乱良好的社会秩序。”[6]道德暴力倡导者以道德之名,借助网络的力量,强烈谴责他们所认为的不道德的人或事,很多民众在不知不觉中被卷入隐秘的暴力中来,盲目地跟随道德暴力的走向,并逐步蜕化成为暴力实施者中的一员,在道德的名义下干涉他人的行为,打乱他人正常的生活,最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的信任关系。

最后,道德暴力妨碍社会法治建设。道德暴力倡导者往往认为自己所采取的行动是在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在弘扬社会的美德,是在捍卫道德的尊严,从而道德暴力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掩盖了道德暴力者的错误,而人们也往往被道德暴力的表象所迷惑,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进而参与到道德暴力的大潮中。大多数人都是后知后觉的,并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比如“不让座便挨打”的事件常有发生。打人者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出手打人,很多公众则认为不让座的人就该打,认可这种道德暴力行为,这就足以说明道德的幌子淡薄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忽略了法的存在,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离不开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这充分说明道德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同样,社会道德建设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而道德暴力不但破坏社会道德秩序和道德取向,而且致使一部分人利用道德暴力破坏法治精神和突破法律底线,香港“占中”就是一个最好证明。因此,道德暴力严重阻碍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

三、 道德暴力的成因

道德暴力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既有个体因素,也有社会因素。

道德暴力的发生有其个体因素。

第一,道德暴力的深层根源就是自我中心主义作怪。道德暴力作为一种“伪道德”,实际上是缺乏善的表现,是一种“平庸的恶”。“平庸的恶”是阿伦特对德国纳粹屠杀犹太人所应负责任的反思和追问,在她看来,“缺乏思辨反省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不作为判断即是个人与集体犯下政治罪恶的原因之一”[7],她认为恶的背后动机一点也不凶残,是人人都能理解的平常人性的弱点,即无思想、空洞无物、肤浅,而这些人性的弱点并不代表平庸的恶的危害是微不足道的,相反,不思想、空洞所造成的灾难远远大于作恶本身。因此,我们可以借阿伦特“平庸的恶”的理论来说明道德暴力的深层根源——普通人性的弱点,其最大的特征便是不思考,既不思考人,也不思考社会,默认并且实践着一些不道德甚至反道德的行为,比如说转发微博。微博让人们用转发代替了思考,转发的人之所以看不到转发这一行为与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因为大量行为中介的存在,其他人都这么做,都在转发,几乎所有转发的个人的行为都是通过另外一个人也就是中间人的转发行为来实现的,众多中间人的存在使得人们不可能直接体验到转发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且所有转发的人在无意当中都成为众多中间人的其中之一,成为了整个转发行为的中间一环。这些中间行为和中间人挡住了转发者的目光,让所有转发的人看不到行为的结果,也因此出现了大量的无人自觉承担责任的行为,转发者并没有意识到转发这一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更没有意识到自己该为此付出代价。必须指出的是,人们转发行为的背后动机并不凶残,甚至没有什么明确的指向性,但正是这个看似渺小且微乎其微的转发行为却很可能造成相当可怕的后果。所以道德暴力的深层根源就是以自我中心为主要特征的普通人性的弱点。

第二,公众的道德认知存有缺陷。正确的道德认知是人们判断、实施、评价道德行为的首要条件,对于什么是道德行为、什么是不道德行为以及行为是否只有道德与不道德,公众都应该有正确的认知,而现实情况却是很多人的道德认知存有缺陷。人们对于行为道德与否的认识并不完全正确,很多时候都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比如,要求某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尽管舍身救人是一件好事,但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不去做就进行谴责,这就是道德暴力。人们对某一行为的判断简单粗暴,认为非此即彼,不是道德的就是不道德的,这是一种“强盗逻辑”,本质上是形而上学的道德观。

第三,公民的道德判断存在双重标准。人们有对现今的社会风气明显不满的道德高度,认为现在的社会风气没有以前好,想要改变社会风气,而改变却没有从自己开始,而是希望从别人开始,自己跟在后面。大家总觉得别人应该怎么样,对自己总是能找出各种借口和理由,用双重标准要求。人们都有对社会道德的期待,希望别人都是道德君子,这没有错;错的是忘却了自己应率先做道德君子。

比如在让座的问题上,大家都在批评指责那个不让座的人,却没有意识到:你自己都没有让座,凭什么要求别人让座?又有什么资格去指责别人的不让座行为?这就是典型的严以律人、宽以待己的双重道德标准。

道德暴力的产生有其社会因素。

首先,经济与社会发展程度不平衡和利益分配不公平是道德暴力产生的社会因素之一。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由此,个人的道德素质与社会发展程度是绑定的,只有经济与社会发展到较高程度后,人们的素质才会大范围地提高。而大量的道德暴力事件恰恰说明了人们的道德水平亟待提升,经济与社会也需要继续大力发展。

其次,网络媒体缺乏道德约束,成为道德暴力的推手。新兴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大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大的自由言论的虚拟空间。与此同时,网络也加速了道德暴力的传播,在无形中成了道德暴力的推手。网民在各种博客、日志、微博、微信、论坛里不负责任地进行着转发或者发表着各种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信息乃至他人的私隐,使得某一事件或者消息传播的范围波及更广、时间更加迅速、交互沟通性更强,而网民不分青红皂白地盲目跟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网络成了道德暴力的有力工具,人肉搜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第三,法律制度不健全也是产生道德暴力的原因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这充分说明社会道德建设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道德暴力倡导者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以道德的名义指出了他人的不道德,并借以动员更多的公众对之进行道德审判。在这个过程中道德暴力者为了满足一己私利肆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利,在公众场合和网络上不断地批评或攻击他人,有些还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这些人因此而快乐,而且混淆了道德认知和道德标准。这些问题主要是缺乏制约这些行为的法律制度,如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还有网络攻击人身问题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或缺位造成这些道德暴力行为时有发生。

四、 道德暴力的预防

道德暴力的存在对社会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它不仅影响公众正确道德观的形成,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维持,更阻碍了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无论是对个人、企业、政府还是国家,它都可能随时对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那么,如何在现实中预防道德暴力呢?

首先,要培育社会公众理性的道德观。

正确的道德观是人们进行道德判断、道德实践和道德反思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大众应该就什么是道德行为、什么是不道德行为形成正确的认知,正确的道德认知才能指导正确的道德行为。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认为的那样,“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也不得对之干涉”[8]。特别需要指出一点,公众亟需树立道德暴力是不道德的观念。由于公众对道德暴力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成为道德暴力者的一分子,自认为在维护社会道德,殊不知早已偏离了自己的本意,反而变成了不道德。我们应该努力克服固有的、平常的人性弱点,不要草率地、简单地、粗暴地定性道德与否,不要盲目跟随大流人云亦云,而要多进行理性的深入思考,切不可用转发代替思考。另外,需要加强公民的道德实践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中提高公民的道德认知和判断能力,形成科学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其次,要强化互联网等媒体的社会道德和责任意识。

社会环境对人具有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文明的社会风气有助于人们形成道德自觉,不良的社会风气则会破坏人们的道德自觉。我们要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营造浓厚的道德氛围。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传媒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作用不容置疑,而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出现,更是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与路径。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我们必须重视这个舆论阵地。很多道德暴力事件的发生,与媒体、网络的推波助澜是分不开的。媒体要严防自己成为道德暴力的工具,公众也应成为道德暴力的监督者,而非参与者。这就要求新闻媒体担负起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有的神圣职责,在做新闻报道时力求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努力提高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激励人们追求崇高,进而塑造公众的美好心灵,提升公众的道德素质,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道德暴力现象进行客观的分析与批判,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提高公众关于道德暴力的认知水平。

第三,要创新社会道德教育的模式。

道德教育即促进公民道德发展的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开展教育工作的重要一环。社会各界应该把道德暴力认知教育统筹到道德教育范畴中去,并且学校应该提高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决不能把道德教育停留在课本上。如前段时间发生的小女孩凶狠殴打摔踢扔婴儿下25楼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我们不禁质疑学校和家庭的道德教育,一个小女孩怎会如此丧心病狂,这值得众多教育工作者和家长们反思。道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中之重,学校应该完善道德教育师资队伍,创新道德教育方式方法,更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生中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加深学生道德教育的情感体验。同时,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父母亲就要以身作则,起模范榜样作用。总之,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将道德暴力认知教育纳入到德育工作中去,提升学生对道德暴力的认知,充分认识到道德暴力的危害性,预防道德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要优化预防道德暴力的社会环境。

一般来说,道德的善举是公民自觉自愿自发形成的,并不是被要求的,更不是被强制的,道德自觉靠公民自己。这就是道德自律,是精神文明的最高形式。但是在公民道德无法做到自觉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试图探讨一下完善社会环境,尤其要完善公民道德他律机制。公民道德他律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道德法律化、道德政策化和道德规章制度化三个方面的内涵。公民道德他律机制的基本功能就是“以赏罚为基本手段,以制度建设为主要形式,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从而做到在制度层面确保好人不吃亏,行善者善有善报,行恶者恶有恶报”[9]。 就道德暴力事件而言,社会各界都要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部门和媒体的责任尤为重大。政府部门可以加强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在道德暴力事件发生之后,要进行明确的表态,在明确表态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处理,最后把事件的处理结果反馈给公众,做到对公众负责。只有完善了社会环境,当暴力事件发生时,公众才可能积极向有关部门或媒体反映,努力避免道德暴力事件的恶化。

社会不公平是产生道德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社会在分配制度、利益关系和法律中存在不平等,造成人们内心的不满,对社会、对他人产生严重的不信任。这样,社会就形成两个群体,一个是强势群体,他们占有社会的资源,包括占有道德的话语权,按照自己的道德标准要求他人,产生道德暴力;另一个是弱势群体,他们在社会中处于被动的失势状态,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自卑和叛逆性,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常常以自己的道德标准评价社会和他人,在网络和社会环境中会产生道德暴力行为。因此,需要推进社会利益分配机制的改革,营造社会公平公正环境,这是化解道德暴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Z],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2;

[2]许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北京:北京方正出版社,2004:6.

[3]杨忠厉.道德暴力,最大的不道德[J].中国西部,2012(28).

[4]潜海龙,暴力掌掴,扭曲了道德[N].钱江晚报,2012-8-29.

[5]张军瑜.不让座就掌掴是道德暴力[N].青岛日报,2012-8-26.

[6]杨莹莹,邢建民.道德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分析[J].前沿,2013(11).

[7]蔡英文.政治实践与公共空间[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自序.

[8]董珈彤.论公交车让座背景下引发的道德缺失问题[J].青年文学家·文化论坛,2012(23).

[9]王晓虹.论道德自律、道德他律、法律他律——精神文明的三种实现形式[J].求实,2004(2).

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徐州高校在市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研究”(14XSM-149)。

陈欣怡(1990-),女,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Moral Violence

ZHENG Li-ping, CHEN Xin-yi

(School of Marxism,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315211, China)

Abstract:Moral violence refers to the unmoral language and behavior in the disguise of morality to realize one's immoral purpose. In its essence it is a spiritual violence that forces someone to do what he is unwilling to do.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bject self-consciousness, the blindness of behavior, social conformity and the hidden consequences of the action. Its causes are individual as well as social.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can be cultivating the rational moral concepts of the public, strengthening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media such as the internet and optimizing the social environment.

Keywords:ethics; moral violence; moral outlook; socialist core values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学精神视域下的道德教育创新研究”(2013SJD880121);

收稿日期:2014 - 10 - 08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5)02-0089-05

作者简介:郑礼平(1964-),男,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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