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师德文化对教师的影响浅析

2015-02-18 00:18孙晓华尹树杰
文教资料 2015年29期
关键词:新时期

孙晓华 尹树杰

摘    要: 新时期的师德文化对教师具有重要的影响,从教师社会价值、人生观及教师的人格、地位、荣誉均有校正与激励的作用。因此,如何提升师德修养和师德水平是每个教育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新时期    师德文化    教师影响

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发展,各种文化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大。就从师德文化对教师的影响讲,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师德文化能够帮助教师排除干扰,清理心灵污垢,正确认识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把握属于自己的道德权利,形成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态度。教师劳动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其社会价值、人生观、人格作用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困扰人们。因此,要倡导师德修养,关注师德文化建设对教师的影响。师德文化对教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思想认识的清理疏浚

师德文化能够帮助教师排除干扰,清理心灵污垢,正确认识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把握属于自己的道德权利,形成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态度。教师劳动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在此过程中教师总是要面对与他人、与集体、与社会和国家等方面的道德关系。社会一般文化对这许许多多的复杂道德关系有不同角度的照察。例如在师生关系中,可能有人会坚信古埃及“儿童的耳朵足长在背上的,你不打他便不听”的教条,主张体罚学生;有人可能从“人人生来平等”的理念出发认定学生是教师的太阳,如此等等。师德文化可以清理形形色色的观点,具体规定对教师的思想行为的要求,使教师明确区分哪些思想和行为是善的,哪些是恶的,哪些是有利的,哪些是有害的,哪些是应该的,哪些是不应该的。师德文化向教师提供确切的道德理论、道德规范,帮助我们形成深刻的认识、明确的态度和丰富的情感,使我们了解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价值,选择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方式。

由于各种外域道德文化蜂拥而入,我国原有道德文化体系和新型社会结构还处于交错磨合中,造成一个时期以来某些人的“道德失范”。在这样的背景中,我们凸显师德史化,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师德文化建设的传统,可以使教师提高认识能力,明辨是非,解除思想认识中的疑虑或困惑,奋然前行。

总之,对教师的人生观、价值观,教师的人格影响作用、劳动的关系、荣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许多模糊的认识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要让这些问题变得透明,需要依靠师德文化的独特视角的照察、独特方法的梳理。当师德文化结构合理,并且外征于事内显于心时,所有上述问题都可迎刃而解。因此,倡导师德修养,关注师德文化建设,不能不首先注意师德认识功能的充分发挥,提高向善避恶、择善弃恶的认识能力,强化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遵守道德的积极性、自觉性。

二、对教育行为的校正调节

调节教师的教育行为是师德的基本功能。这里所说的调节功能,是指通过评价、命令、教育等方式,指导或校正教师的行为,协调教师的各种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以服务于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面对复杂的矛盾关系,正确处理这些关系,选择恰当的行为方式,需要一种调节机制,师德是帮助教师选择行为方式的最主要和有效的调节机制。师德以其特有的形式向教师呈现明确的行为准则或规范,鼓励和支持他们采取有利于教育目的实现、教育过程展开的行为,对于相反的行为则给予抑制和反对,从而促使教师和进入教育过程的其他各方建立协调一致的关系,顺利完成教育任务。

在教育实践中,调节教师行为的机制限于师德一种。它的特点是“法治化”,即依靠法制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教育法制的完善,教育管理的法治化,构成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法律同样是教师行为的调节机制,与师德在目的层面上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由于法律是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呈现,由政府专门机构特别制定并按一定程序强迫推行,因此它的优势和劣势都表现在外部强制性和不可随情势而论的呆板机械性。与法律相比,师德对人行为的约束、调谐更具温润圆透的特点。

在教育过程中,国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学校的各种制度、条例或规定等对教师的教育行为有调节、约束、校正作用。这样的调节机制和师德比较起来有两方面的局限性,从另外的角度可以说是其优势:第一,这些法律条例、规定一旦建立就不能随意更变,因此它不能迅速准确地反映教育过程中的特殊矛盾,例如教师守则中可能规定教师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明确说明在何种特殊情况下迟到早退是合理的、被允许的。第二,这些条例、规定“就事论事”,在内容方面缺乏广泛包容性,因此对教师行为的调节在范围上有限。例如,“教师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擅自离岗”、“认真备课、讲课”等规定,都是针对某种或儿种教育行为,而没有“爱岗敬业”这一道德教条来得大方和游刃有余。

正因为法律和行政规范、制度无法完全调节教师的教育行为,所以才需要更灵活方便、广泛有效的师德规范莅临“指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行政制度和道德作为调节教师行为的三个方面,不是互不相关、截然分离的;实际上,法律和行政制度等都需要道德的支持,具备道德的基础,体现道德的精神,否则它们就是非人性的或反人性的东西。之所以在师德之外还要建立各种法律、行政制度,是因为师德的调节作用方式是有限的。

总体说来,师德的行为调节功能是通过社会舆论、教师个体的内心信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来实现的,其基本作用方式是诉诸人的内心的自觉自愿。所以,师德总是被人称为教师的内心大法。

师德文化造成的社会舆论是调节教师行为的外在力量,但这种力量的最终实现需要教师的内心自觉。当教师的行为符合师德要求时,社会舆论就会给予正面评价,教师会有积极的情绪、情感反应,并强化已有教育行为;当教师的行为有悖于师德要求,社会舆论就会对其进行谴责或批评,教师会有消极的情绪、情感反应,倾向于纠正原来的错误行为。社会舆论作为一种外在的道德力量,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法律等比较有两点差别;其一,它的强迫性是通过被强迫者个人的内心自觉实现的;其二,它一般是在法律、制度等强制手段无能为力时发挥独特作用。例如,教师对学生实行“攻心为上”的“心罚”,贬抑学生的人格,当法律还不能惩罚他时,道德法庭会执行对他的审判。

三、对教师行为的激励作用

道德不仅具有规范性,是社会约束个体成员的工具,而且具有主体性,是社会成员自觉把握自己和社会的手段,社会成员通过对道德理想的追求,可以实现人生的主体性超越,从一个道德境界向新的更高的道德境界跃进。在此过程中,追求道德进善取向的社会成员会得到社会道德文化的支持和协助,他的进善取向会被社会舆论鼓励和倡扬,这就是道德对人的激励功能。

师德文化对教师同样有激励功能。激励功能主要是通过评价实现。比如社会主义的师德文化支持教师培养又红又专的人才,所有具备此种道德取向的教师都会得到积极的舆论评价,被倡导、被赞赏、被鼓励。教育领域中评选优秀教师、特级老师、模范班主任等活动,就具体体现了这一点。

有一点也许应该特别强调,即师德对教师进善取向的激励,不仅仅局限在我们前面所说的“调节教师的道德行为”这一方面。师德的激励功能有广泛的表现,它不仅看教师的道德行为效果,而且看道德行为动机;不仅看道德行为,而且看道德思想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态度、道德意志等素质发展情况。这充分体现师德的丰富内涵。德漠克里特曾说:“不作不公正的事还不是善良的标志,应该甚至连不公正的意向都没有。”只有道德的行为表现还不能说明拥有道德,师德的激励就不单纯指向教师的道德行为。

把师德单纯理解成外在的教育行为规范是很可悲的,因为这样的师德对教师来说只是一种束缚,是套在教师头上的紧箍咒。而实际上,师德不仅告诉我们该干什么,不应干什么,而且明示我们如何干得更好,并使思想与行为统一。师德从不鼓励我们为沽名钓誉而做表面文章,从不逼迫我们成为道貌岸然、具有双重人格的伪君子;它提倡我们言行一致、心口统一,它鼓励我们言为心声、行为心表。教师真正拥有师德,表现为他自觉皈依师德,崇敬师德;社会真正形成良好的师德文化,表现为教师自愿投入师德怀抱,并使它成为自我追慕的精神财富。

任何一个教师,或者是教师集体,他的道德追求都是无止境的。师德的约束、规范功能是有限的,它只在教师道德发展的最初阶段体现,师德的激励功能却伴随教师进善过程的始终。孔夫子说自己七十岁已至“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境界,到了这样一个境界,师德的约束性调节作用隐没不彰,然而它的激励性调节功能却仍然生机勃勃。

总之,新时期师德文化对教师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教师的社会价值、人生观、人格及地位、荣誉均有校正与激励的作用。因此,提高师德修养和师德水平是每个教育工作者应该时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永强.加强道德建设的几点做法.[J].吉林党建,2005(3).

[2]毛旭刚.对教职工进行师德教育的作用浅谈[J].吉林工会,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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