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与罗尔斯法治思想的比较与启示

2015-02-24 15:43张君平
新疆社科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罗尔斯黑格尔正义

张君平

黑格尔与罗尔斯法治思想的比较与启示

张君平

摘要自由是人的本质和法的根本精神。现代法治的实质,就是每个人的尊严与自由人格都得到了法的普遍承认与有效保障,而国家的使命就是平等地关注和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对法治思想精要的反思与整理,将有助于深度理解与把握以人为本法治理念,有助于我们构建以宪治国为核心的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关键词黑格尔罗尔斯法治法律制度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和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都把自由视为法的品质,而自由有公理性自由、主观道德自由和现实法治自由,而现实的法治就是自由公理的现实化,是主观自由共识的公开表达。

一、自由是人的本质和法的根本精神

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罗尔斯也把自由和平等视为人的本质,二者都把自由的人作为道德共识的基本内容,进而把人的自由视为国家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人是自由的,这是一个公理性东西,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也是人作为人的根本属性之一。如果人失去了自由,那么人也就沦为奴隶,沦为受他人支配的工具。人的自由概念是黑格尔与罗尔斯法哲学思想的共同之处,也是他们的法哲学理论的核心理念。自由,实际上就成了先天的公理法则,相当于德国哲学家康德的先验意识和道德律令。第一,黑格尔与罗尔斯都把自由视为人的本质,自由是先天法则。黑格尔把自由比喻为类似万物的重量一样是人的本质,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人有自由,人有意志自由,而动物只是受本能和外部力量的支配。罗尔斯也认为,自由且平等的人是一种客观理念,是不言自明的公理,人的尊严和权利是自由的基本内容。第二,自由人的理念,是社会共同道德观念的核心价值,是一种最为核心的善,是社会正义共识的基本支点。第三,自由人的理念,也是国家的根本精神,是依宪治国的基本原则。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的定在,自由和平等应该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自由的实现体系,法的根本使命就是使人成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格,“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①道德法则和法律原则都必须以客观自由法为根基,违反客观自由法的道德就是一种恶的道德意识,是奴役人的专制思想,违反自由客观法的法律制度就是恶法,就是不正义的法律。客观自由法,包括人作为人而存在的基本权利和共存法则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人的尊严与所有权,这是自由的基本内容,人作为拥有自我独立人格及从人格中派生的权利。人作为人存在就必然拥有独立自由人格,拥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也必然拥有占有他物的权利,这就是所有权。黑格尔把所有权视为自由的最初定在,认为人只有所有权里才是作为理性存在者而存在,因而他提出了人格权的本质是物权。黑格尔认为只有人才拥有占有物的自由权利,而把所有权当作人作为存在的基本标志。他认为,奴隶并没有占有物的权利,就只好受他人的支配,作为他人占有的物。第二方面是人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人得到承认,自由共存法则就是我与他人的自由能够共存。个人是作为自由存在者,同时也让他人作为自由存在者而存在,这就是黑格尔的相互承认法则。相互承认的意义,在于个人作为独立人格得到了他人的承认,是作为自由权利主权而出现于他人面前的,而契约就是这种相互承认法则的显现。罗尔斯把自由和平等作为一种先天的客观法则,这就是拥有一般正义感和公共善观念的道德人格所应当选择的两个基本正义法则,而这两个正义法则的实质,就是人作为自由和平等人而得到普遍的承认,把人视为自由且平等的人。自由的核心是人格尊严,而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是作为良好秩序社会的终身合作者的人,是人的本质,“我们所使用的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的公民观念,是从社会领域的各种特征抽取出来的,并以某种方式将其理想化了。”②罗尔斯把“作为自由平等的人”的公民理念置于其正义论体系大厦的中轴,把人的自由理念之道德化和现实化视为社会的目的和法的使命。

客观自由法是抽象的正义法则,人的自由得以承认与尊重就是正义,侵犯作为人的自由就是不正义的;但这种自由法还只是抽象的,它只是为人的主观法和实在法提供了一个三段论的大前提,体现着“是”的自由,因而它必须体现为人的良知和民族精神,并显现为现实的宪政制度,这样这种抽象法就成为现实活着的自由法。

二、自由意识是现实法治生成的主观要件

黑格尔与罗尔斯都不仅把人视为客观自在的自由的人,而且也都把人视为拥有认识自我自由本质的理性能力之道德人格。第一,黑格尔与罗尔斯都认为,人是拥有道德能力的理性存在者,是拥有一般善恶观念和良心的道德人格。黑格尔把道德视为主观法,善恶问题是道德的基本问题,良心就是善在我心中,而道德的本质是自由的自我意识,是一种主观自由。人高于动物之处在于人拥有思的能力,这种思就是人对自身自由本质的理性理解与把握,而动物并不具有这种自我意识能力,“须知只有人有宗教、法律和道德。也只有因为人是能思维的存在,他才有宗教、法律和道德。所以,在这些领域里,思维化身为情绪,信仰或表象。”③黑格尔把自我意识视为真正自由的标志,认为只有认识到自己的自由本质才是真正的自由,而那些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自由本质的个人或民族,就仍然是处于奴役状态的。罗尔斯也特别强调正义观念对于社会结构的根基性作用,“一个良好社会被定义为一个公共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成员是,并且也把他们自己看作,自由平等的道德人。”④第二,黑格尔与罗尔斯都把理性道德人格视为社会合作的前提要件,只有每个人都是一般道德良知的人才会绘成一个理性社会,每个人都能够理解、接受客观的善理念和自由法则。第三,黑格尔与罗尔斯也都把法律制度视为一种道德共识的理性表达。因此,黑格尔与罗尔斯都把道德视为一种主观自由,都把拥有自由观念的道德人格视为联结客观自由法与现实伦理自由法的一个唯一桥梁,正如黑格尔据说,思维一头连着理念,一头连着现实。

黑格尔认为,道德作为主观自由的法,是存在于人内心中的法,因而主观自由的法具有多样性、偶然性和有限性。主观自由法首先是显现为道德意识,一种是个人的道德良知,二是作为一个民族的或社会整体的共同道德意识。黑格尔认为,个人良知固然重要,但个人良知具有情感性,有时会把恶误认为善,甚至有人故意把恶说成善,这就是伪善。因此,要用普遍性来克服纯粹自我良心的主观片面性,克服极端自私的道德观,把自己的特殊性与社会普遍性利益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正的普遍的善,才是真正的良知。普遍自由之善是个人的道德精神,也是一个民族精神之魂。罗尔斯强调,正义感对于社会和谐的根基性意义,认为公民正义感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财富,也同时强调社会正义共识对于宪政正义性的保障意义。因此,主观自由的法,不仅包括个人良心、正义感和善观念,而且也包括民族精神或社会共同正义观念,这是活在个人和民族精神中的法,是真正作用于现实主体和社会的活着的法。道德是个人优良生活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和谐的精神保障,影响着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但道德不是自动生成的,它需要国家教育来塑造的。黑格尔认为,道德教育就是一种自我超越与解放,“人应当成为自由的,亦即法和伦理之人;人应借助于教育成为这样的人。在上述表象中,这种教育被规定为恶之克服,从而被纳入意识范畴,而教育的完成则是无意识的。”⑤而罗尔斯把公共教育视为公民改变其命运的先决因素,尤其是国家要重视低层人的教育问题。

黑格尔认为,道德法则是生长于人内心中的自我律令,是主体自我立法的理性能力,它对于塑造社会和谐具有根基性意义,但这种道德主观法也具有其内在缺陷。主观自由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观任意性;二是不具有外在固定的形式;三是缺乏普遍的强制实践性。这就要求一种公器性的法,来确认、体现和强制执行这种主观法,这就是宪政制度与法律体系的实证法。罗尔斯也把作为自由平等的正义法则视为宪政的基本原则,而这种正义法则是拥有理性正义观念和善观念的人所共同选择的,因此,黑格尔也强调了主观自由的正义共识必须要转换为现实的宪政制度。

三、宪法制度是自由的实现

黑格尔认为,客观法缺乏现实性,主观法又具有不确定性,二者都具有片面性,只有把外在的法与内在的法统一起来才能成为现实有效的普遍性法则,“自由精神,使客体性主观化和使主体客观化。‘知’,以合理的东西为内蕴和目的,因而将这个目的转化为现实的活动。”⑥因而,黑格尔把现实的宪政制度视为自由的实现,把法律制度视为现实着的自由体系。现实的法、伦理,就是国家,就是自由的现实化,因而实证的法并非是与理念和道德无关的纯粹法律形式,也不是仅仅是某个人或某个权威的主观命令。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旨也是意图把现实的宪法制度建立在一种正义法则之上,把宪政制度视为是自由的全面确认与有效保障之一种公器,这也正如黑格尔把国家视为地上的自由之神。因此,黑格尔与罗尔斯都把宪法制度视为整个自由体系的最终落脚点,认为自由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理念和主观意识状态,而应该显现为制度化、普遍化、实效化的现实着的实证法,同时宪法制度也必须建立在自由平等的正义理念与共识之上,确保实证法的自由品性。

宪法制度与法律体系,必须体现自由、平等的正义理念,把实证法建立在自由理念之上。自由理念能够确保实证法的合理性与正义性,因而自由才是现实法的根本精神。真正的自由必然意味着平等理念,因为宪法制度把所有的人都作为拥有平等的人格尊严与基本自由权利的独立人格,并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每个人也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只有这样的自由且平等着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的自由法,才是一种所谓的良法。黑格尔认为,只有在成熟的国家里,法、伦理才会真正地成为现实的自由法则,自由和平等应该成为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国家里面,‘自由’获得了客观性,而且生活在这种客观性的享受之中。因为‘法律’是‘精神’的客观性,乃是精神真正的意志。只有服从法律,意志才是自由的。”⑦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目的,就是把自由且平等的人的理念转化为道德共识并转换为现实的法律制度,确保个人终身合作与社会合作的世代持续,“这种组织化的理念便是作为一种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他们被看作是终身都能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社会合作系统的理念。”⑧因此,黑格尔与罗尔斯用不同的话语来论证了法的自由品性,都把法视为人的自由之确认与实现之法器,把人作为人来对待视为现实法的灵魂。

只有自由的法,才是正义的法,才是人们自己的意愿着的法,是每个人自己的法,因为这种法律制度是为了自己的人格与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同时也是人们在平等自由的境遇中自己共同选择这种法律制度,也只有这样的法律制度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与维护。因此,法律之尊严来自于人的尊严,来自法的自由品性,尊重法律就是尊重人的自由本身,法的至尊也就在人的自我设置中得以彰显。反过来,人们要拥有现实的尊严,那么这种神圣的法也必须有尊严,它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守护,因而法就是这样在自己的精神运动中逐步实现着自己的本质,最终使人的尊严与法的尊严得以现实的合一。

黑格尔与罗尔斯的可贵之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他们都把个人自由与整体社会和谐的统一视为宪法制度视的使命,克服了那种纯粹个人本位的法律原则之狭隘性,这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理论的一种突破;第二,黑格尔与罗尔斯都注重实质自由,而不仅仅把自由理解和设置为形式自由,更突出对于实质自由的法律诉求。黑格尔认为,只有国家才能超越家族与市民社会的狭隘性,认为市民社会虽然使人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市民社会是冷冰冰的法律关系,不仅人与人之间缺乏爱的关怀,而且个人只顾及个人私利而不关注公共普遍利益,市民社会最终会导致为私人之间的

私利争夺的战场。黑格尔认为国家要把主观的爱与客观的法结合起来,要对于那些自然天赋不足的个人以更多的国家关注,让所有权人都拥有财产权,他反对天生自然权利平等理论,同时还认为人天生自然禀性是不平等的,这与罗尔斯具有相通之处。罗尔斯也认为,要承认与正视现实的不平等现象,国家的正义法则要体现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在保障每个人拥有平等自由权利前下,给予那些处于最为劣势的社会低层之人以最大限度的优惠与关注,这就是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相结合,罗尔斯认为其正义原则相当于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启蒙原则。

总之,黑格尔与罗尔斯都把自由视为人的本质和法的品性,把人的自由的实现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使命。自由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合作、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国家强盛的伦理根基;现代法治的实质,就是每个人的尊严与自由人格都得到了法的普遍承认与有效保障,而国家的使命就是平等地关注和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对法治思想精要的反思与整理,将有助于深度理解与把握以人为本法治理念,有助于我们构建以宪治国为核心的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为一体的“法治中国”蓝图。

注释:

①黑格尔[美]:《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0页。

②罗尔斯[美]:《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3页。

③黑格尔[美]:《小逻辑》[M],贺麟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9页。

④罗尔斯[美]:《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28页。

⑤黑格尔[美]:《宗教哲学》(上)[M],魏庆征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第146页。

⑥黑格尔[美]:《精神哲学》[M],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42页。

⑦黑格尔[美]:《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36页。

⑧罗尔斯[美]:《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9页。

〔责任编辑:郭嘉〕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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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比较视阈下的黑格尔人学理论研究”(12ZX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献标识码中国图书分类号D920A

文章编号1671-4741(2015)02-00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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