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有效机制构建研究

2015-03-19 18:17强晓华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办学校企院校

强晓华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滁州239000)

企业的参与是地方高职院校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是培养服务区域社会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打造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办学的平台、实现地方高职院校开放式办学,既是高等职业教育基本的办学理念,又是高职院校基本的办学模式,更是高职院校改革发展所要追求的重要目标。

一、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意义与目标

(一)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意义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各地高职院校自成立以来都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办学经验,结合国情、地方、行业和企业情况探索出了一些较为成功的人才培养模式,并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构建和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成为我国高职教育的共识和追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要“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生产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了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要求“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由此可见,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不仅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得到了认可,也是我国最高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大力推广,因而加强校企合作,让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是未来地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从实践层面来说,一方面,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可以促进高职院校革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毕业生毕业后更能胜任企业的岗位需要;另一方面,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发展,就是将职业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有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可见,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对于校企双方来说都有着很大的好处,完全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企业有资金,有设备,有生产基地,更重要的有一大批懂专业、技术水平高且了解市场行情的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他们是高职院校实践教学急需的人才。同时,高职院校还可以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弥补教育教学经费的不足,并可以依托行业或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和教师挂职锻炼基地。而企业可以借助高职院校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充足的教学资源,为企业完成岗位培训、产品开发设计、市场调研,解决生产中的难题,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最大程度上节约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目标

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企业可全程参与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包括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师资选择、基地建设等方面。地方高职院校通过企业的参与,可以合理配置产学资源,实现产业资本、人才资本和技术资本在人才培养上的优化配置,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校企在合作程度上要“深度合作”、在合作形式上要“多样合作”、在合作层次上要“全面合作”、在合作利益上要“互惠合作”。[1]因此,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发展的目标,主要为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将高职教育资源的势能转化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实现办学的整体效益。

二、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动力不足

当前世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中,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机制相对成熟和完善,也是一条非常成功的教育途径。而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结合的办学机制仍未得以全面建立。无论是从政府、行业企业,还是高职院校本身,对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办学的客观性、必然性、必要性的理论认识与实践,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却没有具体规定。据调查,有90%以上的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方面都存在“搭便车”“只用人不培养人”的现象。[2]可见,总体上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积极性还不高,校企双方还没有建立长效的、共同主导的合作关系,缺乏宏观调控的决策体系、决策机制和组织机构,特别是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上还缺乏突破和创新,缺乏相关方面的配套保障,校企合作建设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校企合作运行的成效低。

(二)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层次较浅

从目前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现状来看,很多的企业参与的层面还很浅,操作也较随意,缺乏有效规划,难以深入。企业给予高职院校的资助,大多数还停留在项目支持、实习基地提供和员工培训等方面。调查显示:“大多数高职院校把校企合作作为解决扩招后教育资源短缺、就业渠道阻塞的手段”,“不少企业存在短期行为,把校企合作当做解决用工困难的措施,且缺乏长期参与的动力”。[3]由于这种短期功利性的需求,使得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合作往往停留在表层形式。总体上看,虽然当前校企合作“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有所改观,但多数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也只是浅层次的合作,而对于较深层次的合作,如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专业的建设和课程的开发等合作则较少,合作的成效也相对较低。2010年3月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国家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校企合作。”要求大家“推动校企合作在理念创新、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实现方式和评价体系等方面能够取得进展,进而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4]

(三)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机制缺乏

由于近些年我国高职院校规模的迅速扩张,很多新建的地方高职院校还缺乏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经验,企业对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认识还不足,以及政府政策和措施不到位,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不强,企业很难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校企合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人才培养模式难以向纵深方向发展。具体表现为: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足够的发挥,政策措施支撑不足,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实力不足,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度不高,校企合作培养师资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由于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发展更多的是以利益为基础的,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主要是利用高职院校的科技力量和平台,利用师资、实验和设备设施优势,来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取得经济效益,而高职院校则是为了培养人才的需要。很多企业没有从系统的角度,通盘考虑、统筹运作,没有使企业运作与高职院校发展的诸要素之间有机结合、相互作用,从而构成一个具体特定功能的整体,最优化地实现办学目标和预期效果。

三、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有效机制构建

(一)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

地方高职院校要实现深层次校企合作,首先必须从制度、政策和机制等方面协调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行业的指导作用,增强高职院校的服务意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构建校企合作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其服务社会经济和人的发展功能的实现。所以,要实现校企有效合作的关键是协调好政府、企业、学校运作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利益共同体,明确三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利益平衡机制是为了实现利益协调目的,以公正、公平为基本价值理念建立的一套政策、组织及制度体系。[5]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需要构建校企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调动各利益主体参与合作教育的积极性,提升校企合作的层次性。这种机制的建立,要建立信息交流的平台,让企业和高职院校各自的利益能够畅通地表达,校企双方要及时了解对方的发展动态,比如企业要及时发布行业的最新发展情况、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培训情况、供需变化等,高职院校要能够及时把握和分析企业的需求信息,在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的革新、专业的调整等方面做好积极的应对,及满足企业的需求,又符合办学发展方向。当然,校企合作各方也还要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制定明确的利益约束机制。

(二)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制度保障机制

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保障机制,使所形成的校企合作既在宏观上受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又在微观上明晰各方职责权利,使合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这个保障机制应该能够在促进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过程中实现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法律和政策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在立法上,当前加快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已经相当迫切了。经费的保障也十分重要,德国职业教育总花费的85%由企业负担,15%由州政府支付。[6]德国企业非常愿意承担职业教育中的实践教学部分,有的企业建有培训车间,大型企业则建有培训中心或拥有自己的职业学校。这些,是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的。在制度保障方面,高职院校需要注意四个关键环节:首先制定学校相关规划和管理制度,如《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专业校企合作工作计划》等,确定校企合作的发展方向和运行方式;其次制定和实施各专业《校企合作基本规则》,包括制定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领导小组职责、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再次制定和实施过程文件,包括《校企合作协议》、《实习教学内容安排表》等,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严密安排;最后制定和实施《学生实习鉴定表》、《企业实习质量督查办法》等,对校企合作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7]

(三)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激励评价机制

构建企业参与地方高职院校发展的激励机制,是指通过利益驱动、优势互补、政策推进等因素,激励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发展的意愿,提高参与发展的积极性,进而实现校企合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运行方式。比如,美国政府对投资教育的企业免征相应的企业税,在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苏税收法案中特别列出了此类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例,对向职业教育投入经费的工业企业减免税收,促进企业往教育行业更多地投入。[8]英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地投入职业教育,实行了一种叫培训税的税种,还向参与职业学校学生培训工作的企业提供工资补助金,向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适当减免其税收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9]而评价机制就是检验与评估校企合作开展情况的机制,有着导向、激励的功能。评价主要是考核、评价校企合作实施过程、实施成效以及人才培养质量。地方高职院校应制订校企合作的具体评价指标,并将其作为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标准之一,不断检验、改进校企合作工作。

[1]傅伟.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究[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38.

[2]吴高岭.高等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体制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177.

[3]余祖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04):8.

[4]时晓玲.李丹.教育部:推进校企合作 开创职教科学发展新局面[N].中国教育报,2010-3-19(1).

[5]董刚.高职职业教育内涵式发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56.

[6]谭界忠.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合作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161.

[7]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2013 年度校企合作机制创新案例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107.

[8]张锋.二战后美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7:22.

[9]黄日强.邓志军.英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初探[J].高等职业教育,2004,(2):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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