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经验与借鉴*

2015-03-28 00:20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优惠民间

□ 程 辉

(福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福建 龙岩 364000)

国外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经验与借鉴*

□ 程 辉

(福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福建 龙岩 364000)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强有力工具。许多发达国家都重视民间投资的发展,尤其在税收政策措施方面进行大力扶持。本文借鉴国外支持民间投资的税收政策实践,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在促进民间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以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良性循环。

民间投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分析借鉴

改革开放后,民间投资迅速发展,成为社会投资的一支重要力量。民间投资拉动社会需求,促进民经济发展。借鉴国外支持民间投资的税收政策实践,探讨研究构建我国特色的税收政策体系,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 国外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民间投资的基本经验

在充分运用民间资本、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拥有许多成功经验,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有效启动我国民间投资需求。国外先进做法主要有:

1、重视从税收上鼓励本国民间投资。如在美国,私有企业的投资2/3以上来自私人投资者。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了投资所得税率。小企业股本资本收益实行不少5年的5%投资税收豁免。企业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实行长期投资税减免。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税永久性减免。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的小企业,税制优惠措施有:美国2001年《减税法案》规定逐步提高遗产税的免税额,降低税率,到2010年完全取消遗产税,这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继承人的税收负担。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美国总统克林顿上任2年内为小企业提供税款减免120亿美元,并实施小企业长期投资税减免政策;对州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美国规定,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允许公司将其从应纳税国内公司获得股息的70%,从其所得中扣除,持有分配股息的公司不少于20%股权的获得股息公司,则可扣除80%。关联公司获得的关联股息可扣除100%。个人所得税法对资本收益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待遇:对州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可作为允许的扣除项目。债券利息收入税收上有特别的优惠。法国规定:风险投资公司持股取得的资本收益所得税可免除部分税收,最高的免税金额可达收益的1/3;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之后的4年,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金额为费用的1/3(自1982年起提高到1/2),或在创办当年及之后的2年,对利润再用于生产经营的,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英国规定:个人15万英镑以内的投资资本享受20%所得税优惠;投资期满5年后,处置投资后的资本利得免所得税;期内收入和资本利得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私人持有普通股的风险投资限额在每年10万英镑以下,可享受20%的收入税减免优惠等。加拿大规定,对大公司应税资本征收0.225%的大公司税,对应税资本低于1000万加元的中小企业则免税;投资退休基金,其国外投资限额由20%提高到40%;

此外,全球应税所得低于3万加元,则不需注册缴纳商品与服务税。从2000年2月27日开始,投资所得(调整投资收益的应税比例,由3/4下降至2/3),同时推迟职工应税时间,年持股不超过15万加元的推迟到出售股票时。2001年1月1日始,个人所得税全线下调。加拿大政府规定,中小企业资产低于1500万加元的,首个20万加元所得,公司所得税由税率28%降为12%;从2001年起,中小企业所得在20万加元—30万加元之间,公司所得税税率由28%降为21%。

2、利用税收政策积极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民间投资具有较强的投机性特点,使得民间投资往往以短期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投资行为。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民间投资投机于房地产市场的结果,次贷危机的爆发给美国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尽管次贷危机的诱因众多,但政府缺乏对民间投资方向性的引导,也是其重要的诱因之一。可以看出,民间投资如果过多的偏向于投机领域将不利一国经济的发展,国外政府较多利用税收政策积极引导民间投资方向。从美、日两国对本国民间投资市场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出两个鲜明的特点:区域的一致性和行业的区别性。以美国为例,政府十分重视本国民间投资的发展,由于美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区域发展的非均衡性,使得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将区域一致性放在重要位置,对民间投资应享有的优惠政策基本上在各州均适用;其次,政府对民间投资的方向予以积极引导,反映在税收政策上就是偏重于高科技产业,对于民间投资于技术研发、技术创新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大都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经济复兴法》规定,创新性小企业的资本收益税减半,按14%征收等,刺激民间资本流向中小企业。美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南部、西部和山地各州等)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各州政府拥有更高的税收豁免权,明显低于东北部和五大湖地区税率,从而鼓励民间资本向欠发达地区流动。联邦政府1993年颁布特别法案,拨款25亿美元用于受援地区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投资税进行长期减免。康涅狄克州规定对贫困地区的投资减免5年所得税。英国对中小企业投资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的苏格兰等地区免税3年。德国规定经济落后地区新建中小企业免交营业税5年;消耗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投资部分免征财产税。

3、以税收优惠引导民间投资中小企业。许多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规定,雇员25人以下的小企业,不征收公司所得税,只对业主征收个人所得税。下调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到25%,以吸引个人向小企业投资。德国中小企业课税收入最低标准进一步提高,增加了税收抵免项目,中小企业允许税前扣除多种准备金,如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少于24万德国马克的净资产、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马克的企业,不动产投资给予20%的附加折旧扣除。此后,提高特别折旧标准,将10%提到了20%。中小企业的财产税和继承税的折扣率,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以前是2万马克)的小企业1990年1月起免征周转税。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税税率1983年起从38%下降到30%,提高公司税征税起点,由2.5万磅提高到3万英镑;印花税率2%减为1%。小企业投资者收入的60%可以免税,最高免税额每年的达4万英镑。此外,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取消,并对资本税按企业类型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日本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征税税率按28%,公益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征税税率均按27%。二是对促进创业、技术高度化的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新开业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以及提高企业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相关机器设备,企业在使用机器设备的首个年度或是对机器设备可作30%的特别折旧处理,或是所得税可以免缴7%。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的意大利,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技术创新投资,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享受投资额25%减税,雇员101-200人的企业享受投资额20%减税。对于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和开发市场而专门购买的劳务可享受50%(企业雇员100个以上的)或40%(企业雇员101-200人的)的减税优惠。而将利润用于研究开发投资的享受免税,研究开发投资利润额的30%可以免税。

上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尽管有所不同,但也有共同的特点:都是通过立法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以对中小企业进行税收扶持,保障权益;对创业初期的税收优惠力度相对说比较大,如对新开办的企业一律实行税收减免;对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优惠较多,鼓励中小企业加强科研和使用新技术。主要是针对技术创新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对具有明显促进国民经济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盈利用于再投资部分免征财产税,普遍降低中小企业资本收益税率或实行投资税减免,以刺激资本向中小企业流动;普降税率,下降个人投资中小企业时的所得税率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率,从而引导个人投资于中小企业。

综上,国外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多采用税收减免、投资抵免、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以及新办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等措施。

4、减轻税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由于基础设施的特点是投资较大、投资回收期也长,风险也大,相反民间投资的资本资金分散、投资追求的是低风险。因此民间资本很难进入基础设施领域。而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其经验是:美国长期坚持执行减税政策,以减少民间投资成本。1978年《岁入法案》出台,降低资本增值税税率,将原来49%税率降低到28%,法案出台一年后,效果明显,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比增10倍。1981年又出台《经济税务法案》,进一步调整资本增值税税率,从税率28%降低到20%,结果当年风投资金翻一番,为13亿美元。美国总统克林顿承诺研究与开发税减免优惠待遇永久性提供,对小企业500万美元以下投资永久减免税收。而美国总统小布什更是加大减税计划金额,高达13000亿美元,目的是用来吸引和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欧盟近年来同样大力减税降低企业成本。欧盟国家降税重点是公司税、所得税,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和累进税率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降幅率平均为15%。韩国国会1994年7月通过《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9月制定实施细则,减免多种税收。最近又出台《扩充基础设施对策》,改变身份认定,民间企业参与了国家重点项目均视其为“公共法人”而不是原来的普通法人,进一步降低税率,将其适用的普通法人税率由28%的降至适用25%的公共法人税率。韩国从金大中政府开始,对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全力扶持,规定:中小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的,获得收益日起,前3年的所得税免征50%,此后2年内的所得税再减征30%。

5、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投向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税收优惠是最有效方式之一。多数国家采用将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直接打入成本,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的冲抵额一般为研发投入的100%—150%之间;加快研发固定资产折旧,如若干国家R&D固定资产规定一年折旧政策;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允许盈亏相抵降低投资风险。

为鼓励中小企业转化创新成果,美国规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规定前抵1年,后抵5年;英国则是前抵3年,后抵无限等。为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再投资,意大利规定再投资可免研究开发投资额30%的税收,但总额不得超过5亿里拉,与研究有关的其他优惠不再享受。法国规定:再投资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将按降低的税率19%。日本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税额抵扣;法国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为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意大利规定:中小企业(科技型)聘请博士后(2年以上者),签订的每个合同提供税收信用额度,额度为1500万至6000万里拉;如果委托培养博士生,再提供奖学金60%的税收支持;购买为提高生产效率或引进技术和开发市场的劳务,享受劳务额40%或50%的减税。

6、加大对本国企业发展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美国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对本国企业海外经营国外所得,即未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征税。实际上等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减轻公司税负。日本采取了税收抵免法,体现资本输出中性为原则。美、日共同之处:国内法中均有对间接抵免适用性的规定,如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要求。不同之处:①计算综合限额不同。美国采用分类的综合限额抵免,日本则采用排除亏损国在外的综合限额抵免,可增大抵免限额,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税负。②税收饶让抵免。在日本对企业其直接投资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拨款,抢占技术发展的战略制高点。除直接拨款外,为鼓励研究开发投入,发达国家政府税收有优惠政策:美国政府对企业的支出(任何一年)超过前三年的部分(研究开发平均金额),税收上实行优惠税率20%。日本则规定,研究开发经费(任何一年)如果超过最高金额时(以往年度),超额部分20%的金额可以从企业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研究开发经费增加额中小企业可免税收。美国政府对企业的一年多的任何费用平均三岁之前的研究与开发大量的税收优惠20%。日本,有一年的研究和发展,没有什么比以前如果最大数量的年度,公司的税收在税收收入的法律或多余的部分的数量相当于20%为中小型企业,所代表的资金来研究和发展免税。

二 我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1、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优惠不规范。目前税收优惠政出多门。许多省、市、县政府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制定和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多、杂、乱的不规范的局面。侧重东部沿海的“区域”优惠,不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也加剧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产业优惠政策制定不及时性严重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直接优惠措施(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投资鼓励作用不大。

2、鼓励民间投资的竞争税收环境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双重征税。非公有企业要缴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企业的投资收益。此外还有法外征税,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权益转为企业留存收益,既不是分红也不属资本交易增值,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和国有股等均不对股东权益征税,这可以说是歧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个人股。

3、费挤税不利于鼓励民间投资。“费挤税”严重,上到中央政府,下到地方各级政府、乡村基层政权组织,都有权立项收费,收费和基金主要是为了弥补政府经费不足或为某些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据统计,各种收费占GDP的比重约为17%,比税收高出6个百分点,扰乱了国民收入的分配秩序,分散了国家的财力。据调查,有74% 的非公有制企业认为"三乱"挫伤了积极性,有6%的私营企业家放弃投资。所以,必须加快费改税步伐。致使各种收费过多过滥,膨胀不止,企业和老百姓不堪重负,影响政府形象和改革进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人们对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体制改革的预期支出的增大,中国人传统“积谷防饥”的意识促使居民将钱用来积攒而不用来投资,所以,必须加强社会保障。

4、鼓励民间投资的调控不够力。发达国家早已开征了遗产税、赠与税等,政府不仅可增加收入,还可缓解分配不公。而我国至今仍未开征,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发挥不及时,导致分配潜在税收流失。此外,由于政策支持措施有限,不利于民间投资企业扩大投资做大,投资“微型化”、“短期化”,规模效应难以形成。

5、民间投资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缺乏法律的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人们手中有了一定的闲置资金,而投入量显见不足。造成民间投资信心不足的直接原因,除了市场供应关系变化、中小企业自身问题等因素制约外,最主要的是体制和法律政策方面的制度性障碍,当然包括税收政策的滞后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保护和促进民间投资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也没有一系列的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一种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投资体制,使民间投资未能在国家法律制度保障范围内运作。

6、税收政策效益取向直接挫伤民间投资的积极性。税收政策中目标效率优先。市场经济中,影响企业的净利润的直接因素是税收额度。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追求,因此,企业的经济行为取决于投资回报率和盈利率的预期,当投资回报率和盈利率高时,企业才会进行投资,反之,将不会有任何投资。我国现行民间投资企业税制欠缺,税负畸高,阻碍了民间投资的进一步拓展。同时如果投资回报国外高于国内,则会造成民间资金向低税或避税地国家和地区转移。

三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民间投资的税收对策

借鉴国外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经验和国内已经实施的具体措施,为扩大民间投资发展,本文提出如下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民间投资似乎已形成共识,各地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民间投资的实力、可持续性和健康性问题仍存在一些偏见,认识还普遍局限在实用和功利的层面,把发展民间投资作为一种解决短期需求不足的应急措施,缺乏长期的战略性的考虑。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应把促进民间投资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来抓;应把促进民间投资作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途径来抓;应把促进民间投资作为重要措施之一来抓。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牢固树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破除思想上和体制上的障碍,平等对待国有、民间和外资的投资行为,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强对促进民间投资税收政策的宣传,帮助民间投资者调整消极心态,增强投资信心。

(二)确定鼓励民间投资税收的原则,完善民间投资的法律保障

企业的生产运动过程实际上同时是资金的运动过程,如果不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就很难开展业务。因此,制定税收政策要从鼓励民间投资、刺激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运用税收杠杆,积极引导和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投融资困难的问题,改善中小企业投资融资环境,促使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完善民间投资的法律保障。通过立法,制定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无论是创业者、投资者,都在这规则内使出浑身解数自由竞争。竞争无论成功与失败,都应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这样才有人敢去为投资创业而冒险。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将进一步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税收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经济的作用,在法律上明确中小企业税收扶持办法,建立中小企业资本积累和再投资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健全中小企业投资融资体系,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最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制定和出台《民间投资中小企业促进保护法》,以规范其运行,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改善中小企业的投资环境,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支持民间投资,积极调整和完善我国税收政策

一是调整税负结构,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目前在不同的所有制纳税人之间、不同地区的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收入的纳税人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税负不公平,加大了所有制之间、地区之间、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恶化了竞争与生存环境。迫切需要我们综合考虑我国目前面临的新的税收环境,重新调整税负结构。二是规范有利于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一是降低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废除对民间投资享受优惠政策的不必要限制。其二是确立以产业为主的税收优惠导向,引导民间投资在国有资本难以发挥作用、国民经济又急需发展的产业上增大投资。其三是扩大税收优惠方式,国际经验表明在激励投资的政策中,广泛运用侧重于税前优惠的税基式优惠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对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应逐步实现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再次,加强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民间投资资金更是主要来源于自筹及其他资金,其比重应在八成以上来自正规金融体系的资金不到两成,而获得国家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少。政府预算内资金应继续支持民间投资,以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项目。扩大财政贴息的范围,加大财政贴息的力度。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税收抵扣和减免、成本摊提等方面实行优惠;对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支持。通过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将分散的社会资金集中和引导投资到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起到避免重复投资、克服民间投资小而散的缺陷、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

(四)制定不同投资主体投资相同项目享受相同税收优惠政策

从民间投资主体来看,要制定不同投资主体投资相同项目享受相同优惠的政策。一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建立小型股份制企业,吸引民间资金投向中小企业,使单一的投资主体转化为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主体,获得多渠道民间投资的发展资金。对民间投资在25%以上,且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实行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对分得利润再投资的实行所得税抵免政策,以享受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要调整和完善增值税:首先是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认定标准,制定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达不到应税销售额标准的中小企业,只要账证健全、无偷税行为,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享受不同规模纳税人同等的税收政策,这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三要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对中小企业要加强税收宣传与辅导,督促其健全财务账证。对建账和核算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税务代理,认真搞好建账建证工作,使中小企业所得税符合其实际盈利水平,以兼顾不同层次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需要。

(五)制定有效税收政策,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中小企业和扩大再生产

从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来看,民间资金遍布全国各地。在设定个人财产合法性的基础上,除已开征个人所得税外,建议开征财产税或遗产税,一方面可调整过高收入,另一方面可促使这些人为避免缴该税而进行投资。同时,为鼓励民间资本的投入,个人收入和存款用于投资办中小企业的,凡涉及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对外资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也应同样享受。要允许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应纳税所得,只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根据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同时,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要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个人股东扩大再投资。从民间投资的过程看,要区分创业投资和再投资过程,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时民间投资资金实力差,风险较大,要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凡新办的中小企业前三年要实行所得税减免照顾,减免的幅度要根据投资项目不同、投入资金大小、投资年限长短等分别确定。对为扩大规模而新增创业投资或将生产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中小企业,可按投资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抵免相应比例的所得额;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创业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额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再投资的,可实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试行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的政策。

(六)借鉴国外经验,充分运用税收调动民间投资

民间投资是一种社会投资,本质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民间投资不可能采取“官办”方式,但民间投资又离不开政府支持,因此,应遵循“政府启动,民间开发”的原则。比如,可考虑选择一些前景好的项目,由政府和民间企业共同投资。在政府投资后,再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共同投资者。对于民间投入的资金,给予积极扶持的税收政策。一是废除现行的以所有制和企业属地界定的做法,对一部分确实需要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也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定向返还补贴的做法,以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二是要考虑到中小企业职工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一般实行劳动计件制的实际,建议提高中小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减轻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民间投资的效益。要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便于民间投资者经营。这样,通过政府投资的引导,调动民间投资,鼓励和带动社会、个人资金投向基础设施、生产性领域和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从而避免“政府一家投资,单兵独进”的现象,形成“一花引来百花香”的局面。除关系国家安全、秘密、重点产业和产品之外的一、二、三产业投资,国家要根据宏观管理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民间投资。要鼓励在投入多、收益慢的基础设施,以及中小型国有企业转制更新改造项目上的投资等。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中小产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这样有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合理发展我国的经济产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七)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需采取的税收配套措施

为支持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国家要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运用税收手段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调节,把现行的各种社会保障收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实行以税收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这比以收费筹集更加合理有效。同时,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让中小企业留住人才,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为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社会保障,最终有利于和促进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积极清理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国家要结合税费改革,尽快建立以税收为主体的政府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一是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费用都应主要由税收来承担,不应再向使用者或受益者收取额外费用,逐步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一些社会职责;二是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缴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供电增容费的有关规定,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的登记收费标准,降低登记费和注册资本金要求,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三是加强对公用部门经营行为的监督与检查,逐步建立公用部门产品与服务的价格听证制度,制止公用部门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侵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四是加快“费改税”步伐,尽快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让中小企业轻装上阵。要积极创造条件,将社保基金等合理收费转化为收税,规范收入分配制度,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

(八)借鉴美国的做法,有必要加大吸引民间投资方面的支持力度

我国的税收政策在鼓励民间投资方面,尚无系统的条文规定,在债券利息的税收政策方面,一般只对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债券一般不免税,地方建设债券利息只有经过特批以后才得以免税,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抵扣内容中,也没有投资债券的费用开支。总之,与发达国家利用民间资金的方法相比,我国鼓励债券投资方面,似乎力度不大,特别是税收政策优惠方面。目前,我国相继上马了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庞大。有些发行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建设债券;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相继推出市政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其实质也是债券化的筹资项目,其利率也较高,成为投资者最为青睐的投资产品之一。然而,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债券的比例较低,同国外相比。就是与中等发达的国家相比,债券规模在整个资本市场中也呈现出明显的“跷脚”现象。但是,一方面,城乡居民的投资渠道相对较狭,大量的闲散资金主要沉淀于银行;另一方面,许多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市政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在筹资、融资方面颇为窘迫,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发展债券尚有较大的空间。因此,在启动新一轮经济发展周期过程中,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有必要加大吸引民间投资方面的支持力度。首先,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内外资企业在税前列支因购买公债和其他市政建设债券所花费的费用开支。获得的利息允许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其次,对于发放给个人的债券利息,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再次,在个人所得税允许抵扣的项目中,应该将投资各项建设债券的费用列于其中。

(九)改革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税收影响民间投资的过程:政府通过减税(税收优惠)提高民间投资的资本预期收益,进而增加其资本边际效率;而资本边际效率越高,民间资本投资的意愿越强。因此我们在税制设计时如对民间资本投向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项目实行税收优惠,让他们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进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通过税收政策设计激励民间投资,特别是投向科技创新项目,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从而提高我国的核心竞争力。长期以来,我国税制按投资资金的来源设定不同税收优惠:对外资给予了大量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对国有投资进行财政补贴。戴上有色眼镜对国有资金、外资、民间资本进行了人为的区分,而忽略了它们的中性的经济建设功能。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主要思路:对投资者优惠转向对投资行为优惠,由地区优惠转向项目优惠,由注重对盈利科技创新企业的优惠转向对所有研发企业的优惠,由注重科研成果的事后优惠转向对研发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优惠。建立层次分明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体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优惠以及关系全局的间接优惠措施如加速折旧等,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在不违背中央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有权颁布本地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并要按程序立法,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

(十)提高民营企业的税后收益率,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

首先建议实行民间投资税收抵免。投资抵免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促进资本形成、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手段,与我国传统的预算拨款和财政贴息相比,投资税收抵免的主要优点是:(1)对象已经从国有企业扩大到非国有企业;(2)从鼓励国有企业投资转变到鼓励投资行为;(3)不再以在某一特定时期是否得到政府财政贴息或预算拨款进行投资决策,从而使投资行为在税收上从不可预见性转变到可预见性;(4)投资抵免制度不受银行存贷款利率变动的影响。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可以直接减少投资成本,对国家鼓励的投资领域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对民间资本的形成和民间资本投资意愿的增强能够起到很强的激励作用。投资性减免税也称为国家追溯性投资,它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协调地区间经济发展政策的需求,对企业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投资所给予的特别优惠。投资性减免税不是国家在项目投资前的拨款,而是对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金进行减免,以保证投资者能得到较快的资本回收,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引入民营企业领域,不但可以增加民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缩短投资回收期,增加企业可支配资本,激发企业投资意愿,还可以促使民营企业走科技进步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有利于民间投资结构的优化调整。二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风险分担机制的一种,不仅可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还可以影响民营企业对待投资的态度和意愿。具体措施设计如下:(1)加速折旧和附加折旧。允许民营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推迟纳税时间;对其购置的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给予20%的附加折旧,即对共同使用机械设备以所购价款 的120% 作为计提折旧的基数。(2)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于民营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按当其投资准备金帐户的变动数的50% 调节计税所得,即补提减值准备金时,补提数的50%可在税前列支;待冲销准备金时,再将冲销额的50% 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体现与企业共担投资风险。(3)投资损失扣除。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建议允许民营企业扣除从受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但扣除数额不能超过投资账面价值,从而降低投资风险。(4)再投资退税。对民营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

(十一)注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鼓励民间投资税收政策

纵观国际民间投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民间投资。根据我国国情,目前放在政府面前的重点是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而在转型过程中,如何解决好“科技创新问题”、“三农问题”、“能源问题”、“生态问题”成为关键。就目前国内经济形势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地位日益提高,因地制宜地利用好民间资本,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将成为我国下一阶段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激励和引导,积极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中普遍存在的成本与风险“双高”问题,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浙江、江苏、广西和河北等四省区和部分地市相继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财政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我们要密切关注并认真研究总结这些经验,积极探讨有关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税收优惠措施;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提取的可行性对策;积极探讨运用投资亏损结转政策,对中小企业投资的净资本损失在一定的比例内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并允许在一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以此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支持,鼓励和刺激金融机构更多地为中小企业贷款。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与税后利润再投资,对增加自有资金与将所得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此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社会投资者取得中小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利息所得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以提高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

(十二)完善激励人力资本开发的税收支持政策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于人力资本开发,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鼓励民间办学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民间办学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条重要途经,在我国现阶段财政困难、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二是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予其按实际捐赠额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而不必设置允许税前列支的最高捐赠限额。三是鼓励企业对在职职工培训的税收支持政策。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企业培训职工的任务繁重,适当提高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用的计提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四是鼓励个人对人力资本自我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一方面,实行对教育投入的直接鼓励或照顾。在日益知识化的社会中,终生学习、接受终生教育,将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谋求发展的必需条件,个人及被赡养人口的教育费用将成为一项重要的生计费用,并且其在生计费用中所占比重将日益提高。因此,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应将教育支出作为生计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扣除标准时予以充分考虑。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教育投入的回报率来激励人力资本的自我投入。如通过对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负优惠,直接鼓励知识创新,从而达到鼓励教育投入的目的。

(十三)研究制订促进民间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税收政策措施

要不断改善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同时,要研究制订系统的税收政策措施,对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加以引导,促进民间企业搞好、搞大、搞强,促进民间企业在规范化经营的基础上能够在国门内外有效地与跨国大公司竞争。鼓励技术创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和科技发展支出,可选择作递延资产处理,也可选择即期全额扣除;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等;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研究的折旧资产,可按当年这项支出的5%抵免税额;有效利用能源、废物利用等方面的专项支出,按6%额外抵免税额;在科技开发区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按购置成本实行特别折旧扣除。鼓励风险投资,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设置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有利于我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在“走出去”战略实施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要通过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境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在确认企业境外投资所得时,允许企业境外业务间的盈亏互补;对企业境外已纳税款,允许企业就境外所得缴纳国内所得税时,按适当方式予以抵扣;为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对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申请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以更好地照顾到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实际,体现了税收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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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2

A

1008-4614-(2015)02-0009-08

2015-3-2

程辉(1965—),男,福建长汀人,福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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