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档案管理与患者隐私权之间的若干思考

2015-04-23 22:45张晓伟
档案管理 2015年2期
关键词:隐私权病历医患

张晓伟

病历档案是记录患者疾病发生和健康状况以及诊疗全过程的特殊档案,是一种真实准确,在临床、科学研究乃至医院管理和法律诉讼、医疗事故纠纷中意义重大的医学记录,也是重要资料和法定证据。由于医院病历档案中通常记录着较多的患者个人私密信息,其管理便与患者隐私权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于患者医疗权利和知情权的实现以及医患双方良好关系的建立都有着重大价值。医院病历档案的管理和保存是卫生系统和医疗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

1 依法管理病历档案,确认其归属

医院病历档案根据定义不同,可分为广义病历档案和狭义病历档案。前者除了患者年龄、姓名、性别等各项基本信息以及病程发展情况和医生的诊断治疗情况外,还包括诸如手术同意书、病危通知书、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等身体检查记录、护理检验记录以及复健记录等相关的文件。狭义病历档案则仅包括广义病历中的前一部分,本文所指为广义病历档案。

病历档案,一般而言,可分为笔墨纸张等物质部分和患者个人资料等资讯部分,根据相关法律结构,前者应属于医院,后者作为患者个人隐私的载体,除非患者本人放弃则应永久归于患者所有。物质部分和资讯部分两者结合构成了医院病历档案的整体,由于物质部分为资讯部分的载体,一般而言,病历档案由医院行使保存管理的权利。但是医院仅有物质档案所有权,对记录患者个人隐私的资讯部分无权占有,在保存管理病例档案同时应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防止患者隐私权遭受侵犯。虽然我国《档案法》已对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作出详细明了规定,但对于医院病历档案的管理和保护以及医院在管理病历档案时如何处理患者隐私仍未作出清晰说明。总体而言,我国在病历档案管理方面立法尚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2 依法保护患者隐私

在入院治疗过程中,患者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对于病例档案中资讯部分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患者对自身信息有知情权,并享有保密或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一般而言,医疗单位应严密保存患者患病信息,不得公开,是否公开个人信息应由患者个人决定,任何人不得越权处理。

由于在治疗和护理中,医护人员的工作常与患者产生较为亲密的接触,很容易获取患者个人信息,了解患者隐私,这是其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因此才能了解患者病情,科学治疗和护理。患者应服从配合医护人员,配合其检查和询问,这也是正确处理自身隐私权的一种表现。但医院及医护人员获取患者信息后仅应记录于病历并应用于医疗,不得违背患者意志通过患者隐私获取非法利益,医院还应承担保密义务。若医院或医护人员违反患者个人意志,非法泄露公开患者个人信息,应承担法律后果,受到依法惩处。

3 责任界定

在我国大多数医护人员受雇于公立医院,因而医护人员的行为应当由医院承担责任,本文中不作具体讨论。如何判定患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应根据以下条件,即医护人员在其工作中获得患者个人信息后,有着非法泄露患者隐私信息的行为,其泄露行为为主观行为,且对患者精神或名誉等造成损害。患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后,应及时向医院投诉,若医院不受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私立医院和诊所大量增加,其管理与公立医院相比不甚规范,甚至没有正规病例,患者隐私遭泄露的几率增高。

由于医疗法制不够健全致使各种医患纠纷不断增多,病历档案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仅可以帮助临床医生积累更多的治病经验以及病历资料,还可以对各种医疗事件的鉴定以及医患纠纷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病历档案管理和一般档案管理存在着一定差别,医院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职业道德合理管理病历档案,保护患者隐私,正确处理医患关系。

患者也应加强对个人隐私的重视,在配合医院治疗的同时切实防止隐私权受到侵犯。我国的法律逐步完善,在进一步研究医院病历档案的管理中提出更优化的管理方案,探索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新途径,减少医患纠纷,改善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环境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如何平衡公共卫生利益、第三人利益及个人隐私利益的冲突问题,便是维护病人隐私的最大挑战。作为医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对于病患隐私及病历之内容皆不得任意泄露,此为文明国家之共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医学会 来稿日期: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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