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信仰的培植——基于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语境

2015-09-08 12:31林培晓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信仰公民法律

林培晓



论法律信仰的培植——基于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语境

林培晓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佛山 528000)

法律信仰既是公民的主观行为,也是一个客观行为,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就我国当前的现实而言,公民的法律信仰缺失严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立法数量过多过快、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法律意识淡薄等。为此,文章从国外研究成果以及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律信仰培植经验出发,结合我国现实提出了培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

公民法律信仰;信仰缺失;培植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在社会转型期间,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可能会出现不相适应,甚至会出现矛盾,这本来是转型期的普遍现象,但这却导致某些人对法律产生了怀疑,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质疑,从而破坏了人们对法律本有的信服心理和拜从行为,从而导致了人们的法律信仰缺失。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信仰是一个意识形态层面的概念,是人们对某种思想、主义等的极度信服、尊崇,并将之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针。简言之,一种意识形态要上升为一个人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者对之极度信服、尊崇;二是当事者还将之作为其行为的指南针,时刻以之要求自己,比如共产主义信仰,等等。

相应地,法律信仰就是将人们的信仰客体具体化为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极度信服和尊崇,并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规范,不越法律一步。由此可见,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存有的一种特殊观念、态度。所以,在一定层面上讲,法律信仰就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是法律主体对法律的情感表达。但是,从另外的层面上讲,法律信仰也是一个客观的概念,它是主体行为的客观化体现,是人们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做出的知法、懂法、守法和维法的行为。

(二)法律信仰的现实意义

法律信仰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表征,越是发达的社会,人们的法律信仰就越是成熟和坚定,越是落后的社会,人们的法律信仰就越是稚嫩和脆弱。在一个现代社会,如果法律不被信仰,那么社会必然陷入混乱,人们不再把法律看作是神圣的权利维护工具,它只不过是写在纸上的黑字而已。正如法国伟大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落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种民族的创新精神。”美国现代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法律信仰对于现代社会的运转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将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将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理性的行为;而政府将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将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依法治国,从“人治”走向“法制”。我国当前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上为实现“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伟大目标而奋起直追,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表现的淋漓尽致。法律信仰不但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最终,法律信仰的健全将有助于我国建立更为高效、公平、秩序井然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在21世纪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意识行为,具有重要的主观能动性,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和环境变化而表现不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快于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速度,从而导致法律与现实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矛盾,人们对法律的那种敬畏之情逐渐产生了变化,有的时候或有的地方甚至更为严重,表现出人们对法律的不尊重,甚至蔑视。所有这些现象都是当前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重要表现。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法律信仰缺失问题,其主要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表现

1.法律信仰缺失在立法中的具体表现

立法是法律建立的第一步,也是法律信仰的基础,没有法律制度当然法律信仰也就无从谈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越快越多,法律信仰就越坚固。法律信仰的坚固与否与法律制度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主要相关的是法律转化为人们信仰的比例。如果这个转化率过低的话,那么无论制定了多少法律法规,对于人们的法律信仰都无济于事。

当前我国就存在类似的现象。仅1979—1993年的15年时间里,从中央到地方共制定各类法律法规4 000多部,这还不包括中央各部位以及各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五花八门的规章制度。另据统计,最近几年我国法律制定更是越来越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的频率为13天,国务院为6天,有的地方政府的频率更高,几乎是1天一部,甚至出现过一天8部的情况。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轮番出台,不仅凸显了我国法律制定上的不成熟,更给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带来了严重的危机。

当法律制度就想快餐一样供给,人们也就失去了细细品味的态度,取而代之的是过眼云烟式的“扫描”。而且,如此众多的、瞬间制定的法律制度,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矛盾,甚至互相违背的情形,让人们在选择遵守法律的时候,显得无所适从,也降低了法律的解释力度。

所有这些都导致法律丧失了其本应有的地位和威严,人们也就对之漠不关心了,当然也就没有了法律信仰。

2.法律信仰缺失在执法中的具体表现

执法,是法律权威的体现,是法律作为调节人们关系之作用的表现。执法的力度、广度、深度等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评判,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信服程度。如果现实中普遍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区别执法、歧视性执法等现象,那必然动摇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从而动摇人们的法律信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据调查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当前就存在严重的执法不严的情况,有的地方在执行法律中仅有20%,甚至10%得到了真正执行。而这种类似的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

同时,法律执行过程中执法者的法律信仰缺失,也是导致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执法者将法律当成治民的工具,而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从而在执法时经常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随意行为,这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基础,让公众对法律产生了一种工具主义思想,并且这种工具还是被权利阶层垄断的力量,以至于对法律更加淡薄、蔑视。

3.法律信仰缺失在司法中的具体表现

司法相比于立法和执法而言,对普通公民而言更为重要。因为立法和执法还只是关于法律的确立和执行,或者说是正义的确立和执行,但是司法却是正义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如果司法遭到破坏,则意味着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经崩溃,那法律从头至尾对于公民而言都如一张废纸,从而破坏了公民的法律信仰。

在现实中,司法遭到破坏的行为和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等。由于我国法院的财政经费是由政府行政部门拨付的,这就造成了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的现象屡禁不止。同时,由于司法人员自身素质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非常大,以至于某些司法人员在违背职业道德和个人良知的基础上大搞滥用职权和司法腐败,任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不断摧残公民心中的法律信仰,导致了公民把对司法人员的厌恶和唾弃表现在对法律的厌恶和唾弃上。

显而易见,一个被公民厌恶和唾弃的法律要想公民对其产生绝对的信仰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现实中还广泛存在“执行难”的现象,也即是说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等难以得到真正的执行,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出卖判决书”的丑陋现象。诸如此类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导致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声张和实现,最终也就导致了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失去信仰。

4.法律信仰缺失在守法中的具体表现

守法行为是公民对于法律规范的一种直觉遵守,是公民法律信仰的一种直觉流露,也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内在精神,表现出来就是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如果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强,那么其守法的行为就比较多,相反,如果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那其表现出来的违法行为就比较多。因此,法律意识的多少强弱,直接关系着一个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体现的是该社会中法律是否真正深入公民内心,是否得到公民的尊重,及其强度问题。

表1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调查

通过调查研究的结果(表1)可以显现出来,在当前,不仅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而且对我国法律的整体评价和主观预期都不是很好,持消极态度的人占比较大的比例。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原因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缺失比较单薄,缺失严重,究其原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历史原因;二是现实原因。

1.历史原因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主要是因为我国几千年封建统治下的人治观念的遗留问题严重,从而导致了人们对法治思想的轻视。从奴隶社会的建立到封建社会的最终瓦解,经济上一直是传统的自然经济占主导,政治上一直是人治理念居于上风。

因此,不管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没有考虑到应用法律作为权利主张和矛盾调解的工具,以至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从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封建君主制,人们相信“君权神授”,皇帝是代表上天行使权利的人,皇权大于人权。因此,“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率土之滨莫非王土”的思想道出了皇权的边界,那就是国家有多大,皇权就有多大。这种人治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刻,以至于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中国人民中还有很大一部分固守着这种落后的思想,阻碍了我国法律信仰的培育和国际法制化的进展。

2.现实原因

当然,历史原因仅仅是影响公民法律信仰的原因之一,而且也不是最为重要的原因。追根结底我们发现,现实原因才是影响公民法律信仰的最为重要的原因,而其中法律的工具主义思想又是影响最为深刻的。

所谓法律的工具主义思想,就是指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仅仅是将法律作为其实现目的的工具而已,而不是维护正义、实现公平与自由的价值观念,从而使法律失去了最为核心的本质,也失去了人们信仰法律的情感和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们法律信仰的弱化。

法律工具主义对人们法律信仰的弱化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工具主义对法律价值和法律行为的导向产生了不利影响;二是法律工具主义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相违背;三是法律工具主义与人治思想不谋而合。

除了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外,普法教育的滞后也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当前我国法律普及中对于法律条文的宣传和考核过于看重,而对于法律价值的宣传则显得较为薄弱;其次,从我国普法教育的过程来看,形式主义比较严重,政府部门看重的是宣传的形式和数量,而不是宣传的内容和质量。

再次,从普法活动的区域分布来看,各个地区的普法教育形式、重点以及宣传力度上都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普法的形式、宣传的力度等较落后地区多而且大。这就导致了人们的法律信仰出现了地域上的偏差。一般而言,发达地区的法律信仰要优于落后地区。

三、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植方法

从以上对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加强对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配置显得十分必要,并且十分迫切,这既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也关系着我国公民整体素质的提升,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笔者结合国外学者的理论以及发达国家法律信仰培植的经验,认为我国当前公民的法律信仰培植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跟进:

(一)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法治观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人们的法律信仰的强弱。如果人们的法治观念不正确,那对于法律的信仰肯定就很淡薄,相反,如果法治观念正确,那么人们的法律信仰就比较坚实。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就要摒弃封建社会的落后的人治观念,同时也要抵制西方社会有害的法治观念,比如前文提到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当然,传统文化中也有我们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需要的正确的思想观念,比如儒家思想中的德行修养思想、“修身”思想等都是现代社会中亟需的营养成分。

另外,前文也提到,法律是保障权利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工具,这种权利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必须加强对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身是权利的主体,国家的权利都是人民授予的。我们必须将法律从维护群体的权利转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轨道上来,在全社会倡导并建立起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关系,以此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以内心的原动力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大厦。”[3]

(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公民法律信仰的培植

马克思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即是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换句话说,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主要还是因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所致。因此,要培植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就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打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限制,促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自由流动;

二是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市场虽然是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并不是最完美的方式,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这就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了必要性;

三是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交易和合作环境,使人们在市场交往的活动中感受到法律公正、执法严谨、司法公平等带来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配置公民坚实的法律信仰。

(三)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公民法律信仰培植的基础,同时也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根本。为此,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必须充分吸收和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意志,真正体现权利最终归属人民这一核心理念,同时这也是避免法律条文出现漏洞或与现实相左的重要方法。这也即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的体现。当然,法律的公开和透明并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法律的执行也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正、严肃的原则,坚决破除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坚决查处执法中的权利滥用、执法不严的现象,真正体现执法的科学性、争议性和效益性,从而恢复人对法律的信心,它是配置法律信仰的基础。另外,在司法的环节,还必须做到:

一是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道德修养等,以保证其司法行为的公正性,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二是要建立司法人员的保障制度,避免行政权力干预司法人员的任免,除非是因为法定条件或程序,任何人不得对司法人员采取罢免、调离、停薪、降薪或停职等处分,以确保司法人员秉公执法,无后顾之忧;

三是保证司法公开透明,积极邀请、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四是加强对司法判决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司法的权威,恢复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培植起科学社会主义的法律信仰。

(四)加强对普法教育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当前的普法教育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弱化了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为此,必须加强对普法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一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只重形式不重内容的普法教育,要将普法教育的重点转移到对法律内容的推广上来,让人们真正认识法律、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

二是改变过去普法教育区域不均的现象,加强对落后地区、特殊人群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配置全民族的法律信仰;

三是要加快制定《普法法》,将普法教育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明确下来,以保证各地区的普法教育工作能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避免走过场、重形式等行为,将普法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为人们的法律信仰培植提供法制保障。

[1][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

[3]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2):3-8.

[4]石泰峰.社会需求与立法发展——兼析有法不依的立法原因[J].中国法学,1991(1):15-22.

[5][德]马克思,思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6]唐治祥,扈力,旷凌龄.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分析[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4(1):131-135.

[7]张涛.论法律权威之确立[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70-75.

[8]杨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化模式探索与实践[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1):114-117.

[9]王军,万银.微博视角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101-104.

[10]孙长虹.大数据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143-147.

[11]李虹.加强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理性思考[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5(1):145-148.

[12]阚乃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机制探索[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31-132.

(责任编辑:于开红)

On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Belief: Based on the Lack of Legal Belief of Citizens in China

LIN Peixiao

(Shunde Polytechnic, Foshan, Guangdong 528000)

Legal belief is both a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behavior and plays an important supporting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But in current China, the citizens have a serious lack of legal belief due to many reasons such as speedy legislation, lax and unfair enforcement of the law and weak legal faith.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and the more mature legal faith cultivation experi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proposes some measures to cultivate the legal belief of citizens.

legal belief; lack of faith; cultivation

G64

A

1009-8135(2015)04-0087-05

2015-04-29

林培晓(1982-),男,广东顺德人,顺德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法学。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强校工程”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类项目“城人之美——公民素质协同培育中心”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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