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的难点与对策

2016-02-12 12:31陈胜君
关键词:职工群众争议工会

陈胜君

(湖南省工会干部学校 长沙市 410114)

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的难点与对策

陈胜君

(湖南省工会干部学校长沙市410114)

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就是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首先应坚持法治至上的原则,即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运行;其次,工会在协调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的框架下化解劳资矛盾, 通过依法有序博弈寻找到劳资双方相对的利益平衡点,及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关系;法治思维;法治化;工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全国工会干部做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参与各项改革,引领和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参与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过程。法治思维强调的是思想转变。而法治方式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中国工会是职工群众依据《宪法》赋予的结社权,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反映职工诉求、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增强社会活力的重要职责。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多发期。劳动关系主体利益诉求多元化,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拖欠工资现象突出,特别是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就要求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应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和法治手段解决问题,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职责。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意味着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首先应坚持法治至上的原则,即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运行;其次,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的框架下化解劳资矛盾, 通过依法有序博弈寻找到劳资双方相对的利益平衡点,及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市场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协调劳资矛盾的方法和手段。工会应顺应劳动关系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依法协调好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和争取职工合理利益诉求, 及时化解劳资矛盾。

事实上,我国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框架已经搭建,但发挥作用并不理想,其主因是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还没有冲破固有的传统工作模式,协调手段和方式仍固化于行政思维和方式,不会、不懂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运用法治手段化解劳资矛盾。

一、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影响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实际效果

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就是将工会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轨道,通过法律规制保障协调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保障劳动者权益诉求的实现,进而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其内在要求就是法治健全。我国现阶段国家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调处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设计可以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合法的,劳动关系的运行是有序的,劳动争议的解决是有效的。问题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由于有的制度在设计时立法层级低,有的制度设计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且空白点较多,导致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处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困境:一是立法层级低。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层面上的立法虽然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但协调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法律依据是工资、工时工价、劳动定额等劳动基准法,而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其层级弱于国家规范性立法,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强制力较弱。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已成为维系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均衡的有效手段,但至今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集体合同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无法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实践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二是劳动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空白点多,导致无法可依。 例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被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了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做法,是规范和协调重大劳动关系并对劳动关系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使劳动关系各方主体在社会层面上得到很好的协调,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我国借鉴了国外这一成功做法,但在法律上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系建设不完善,这为该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作用的发挥造成了阻碍。最近的资料显示: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导致三方会议的行文没有法律约束力,限制其功能的发挥。三是原则性强,有法难依。主要表现为:劳动法律法规总体上原则性很强,条规线条较粗,有的条款文字表述抽象,缺少量化的尺度。规定了“不准”、“不能”等,但违反了“不准”、“不能”后,违反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等等,都没有相应具体的实施细则,实践中,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时虽然有法有规,却因为法规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而出现依法依规难以操作的问题。这迫切需要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影响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模式的形成

现实中,我国法治在保障人权、规范权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是,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法不依污染了法治存在的社会环境,污染了人们的法治理念,削弱了职工群众尊法守法用法的信念,他们会不自觉地加入到不尊法守法的行列。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影响了职工群众对法治情感的培养,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不信任,其结果当出现劳资争议时,职工群众更愿意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途径上来,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工会肩负着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责,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是法定的责任,但法治环境不佳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法治观念的形成, 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机关化、行政化的问题严重,习惯采用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行政方式、行政思维,不懂得采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手段、法律方式、法律思维,致使职工群众遇到劳资争议时, 不想找工会解决,不愿意找工会协调,工会干部面对复杂的争议也不清楚法律规定,不知道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去解决问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模式难以形成。

(三)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挥作用难

目前,职工群众的权利意识、利益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他们的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在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再加上我国民众又有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 当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有的职工群众往往采取托“关系”找“老乡”的方式解决问题;有的职工群众遇到难以解决的劳资争议,就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本来是用“钱”能解决的劳资纠纷,却变成了“要命”的刑事案件,比如王斌余讨薪杀人案:王斌余在几次讨薪无望反而受辱的情形下,连杀四人,劳资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这使劳资争议解决处在无序的状态,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依法治企,既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依法治企的根本要求是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更要严格遵循法律制定企业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但一些企业行政管理者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手段还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方式中,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法律不知不懂不学,尤其对劳动法律法规不闻不问,以致现实中屡屡发生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如说,规章制度是企业用来组织劳动和管理劳动的规则,法律赋予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明确规章制度制定的主体是企业行政和工会或职工(代表),而现实中却成了企业行政一方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与企业工会是法律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合作关系,却被视为企业的一个内设机构;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却把工会定位为介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调停者”等等。由于有的企业没能较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难以科学地管理好企业,无法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也弱化了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作用的发挥。

就工会自身而言,在组织体制、运行机制乃至工会干部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还难以适应工会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在协调劳动关系的思维和手段上,还停留在“旧常态”的工作模式中,习惯找老板、找党政,不恰当地移植行政手段和方法,缺少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位于维权最前沿的工会干部的法律素养不够理想,没有形成与自身职责相适应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不掌握,不敢于、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在具体维权过程中,缺乏实战经验。这与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劳动争议的调解者的角色不符,难以取得职工的信任和认可。实践表明,对法律理解的“差之毫厘”,就会带来执行中的“失之千里”。这要求工会干部应认真研究劳资矛盾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对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精学真懂,努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对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随着经济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关系引发的矛盾已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难度增大,劳动争议易发、多发,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不当易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对工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实现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工会应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形成法治思维:强化法治理念,增强法治信仰

《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能否成为信仰,能否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和认同,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关键。实践中,有的职工与企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愿采用法律手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缺少尊法、守法、信法的意识。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就是提升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和真诚的信仰。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与尊重,就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难以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也只能是“空谈”。只有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律信仰,人们才可能形成自觉守法的传统,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这需要工会一是教育和引导职工群众尊法、信法。工会是一所“大学校”,要利用好这一阵地和活动载体,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和引导职工群众坚定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之所以出现“信法不如信访”、“走关系”强于“走程序”的怪现象,就是因为有的职工群众认为法律规定是空中楼阁,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还不如自己采取其它方法。通过教育、引导,在职工群众中形成健康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心理,自觉地把法律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成为职工的价值理念,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为实现自己的权利打好基础。

二是提升工会干部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建设。首先应提升工会干部自身的法治素养。工会干部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实践者,是职工群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引领者,工会干部要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就要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律法规,把握立法宗旨、理解法律内涵、知晓法定程序,提升协调劳动关系的法治素养。其次将法治意识转化为法治行为。工会干部是工会学法、用法的“关键少数”人,应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工会的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对涉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将法治思维转化为实际的法治行为,用法治的观点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以案释法,以身边的事例教育引导职工自觉“向善”、“祛恶”,通过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实践,引导职工群众增强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仰。当社会普遍形成对法律的信仰,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劳动关系的协调才能有序。

(二)完善协调机制:推进立法进程,增强法治保障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法律、政策、制度的定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就是将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发挥法治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国家应建立符合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协调机制,推进统一的、刚性的、覆盖全社会的劳动行为和劳动秩序,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笔者的具体建议有以下两点。

一是工会应积极参与国家层面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协调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工会应积极参与涉及劳动关系方面法律和制度的顶层设计,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健全完善。首先积极推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立法,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为政府、企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搭建了沟通交流、相互合作的平台,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方式是民主协商和定期协商,各方的沟通处在一个畅通和透明的动态化和常态化的框架内,但其临时性、松散型的制度设计导致其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这与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关。我们清楚,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法律规定基本散落在《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一般只规定“三方参与”的原则,对于三方在协调机制中的代表性、职责,三方协商议事决策的规则以及决议的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这势必弱化其功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的发挥,需要法律给予刚性支持。法律应明确三方协商机制的原则、三方代表的组成、权利义务、职能、运行方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等。其次,国家应积极推动《集体合同法》的出台,强化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明确协商的主体、施压的手段以及争议解决的途径。再次,国家应加快研究和制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工资等劳动基准立法,有效遏制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工资分配机制等是劳动关系建立和运行中的核心内容,这些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会直接引发劳资双方的争议,国家应通过立法,对工资、工时、劳动定额制定的程序、标准加以明确,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四是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治理模式以个别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对于签订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置方式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当协商处于僵持状态的时候,往往无计可施,缺少解决的手段和方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采取体制外的方式表达不满,施加压力。国家应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集体合同争议纳入其调整范围。首先要建立集体争议的调解制度,调解是劳资双方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法律应给劳资双方选择调解的权利,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其次,建立集体争议仲裁机制。在我国现有规定中,劳资双方在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时是不能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的,立法的滞后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处置带来困扰。其实,明确劳动仲裁在解决集体争议中的强制作用,劳动仲裁是让第三方干预劳动争议,解决劳资矛盾较好的方式。我国可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成功的做法,规定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强制仲裁方式解决集体合同争议,即双方必须接受并执行仲裁结果,而不能付诸停工、怠工、擅自闭厂等产业行动解决争端。

二是工会应组织和代表职工有序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劳动关系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他们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利益主张。因此,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过程是各方的利益博弈,如果各方的利益需求不能得到充分表达,没有达成共识,即使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也很难得到认可和执行。工会是协调机制建设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者,在劳动立法的过程中,各级工会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参与相关法律政策制定,不断推动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首先工会应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实施办法、保障机制各层面加以探索,研究要体现宏观性、连续性、专业性、前瞻性和操作性,推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代表好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诉求,使得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有法可依,从而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这一机制应在职工群众中得到普遍的认同、认可。其次,工会应组织动员职工群众参与劳动立法。职工群众是劳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保障职工群众立法的民主参与权,在法治的框架下,将职工群众的诉求、主张,通过协商提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这既是体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劳动合同法》是推进立法民主化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制定过程就是工会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立法的成功典范,草案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在收到的近20万条意见中,有近70%来自职工群众和工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所征集到的55.7万条意见中,绝大多数来自职工群众和工会。这保障了立法公平正义的价值,也为其有效实施提供了群众基础。

(三)加强组织建设: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夯实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基础

工会组织的法律定位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工会通过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参与劳动争议的调处来协调劳动关系,这需要工会将自身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夯实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基础。实践中,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角色功能缺位,手段行政化、工作形式化问题依然严重,这说明工会组织市场化的发育程度还不能适应市场化劳动关系的需要。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必须采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手段和方法,这要求工会推动工会工作方式摆脱对行政的依赖,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手段来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最大程度地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笔者的建议有四:首先,依法建会。这是《工会法》赋予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基本权利,工会依法组织和动员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依法民主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加强工会自身机构建设、依法开展各项维权和服务活动。其次,依法管会。依法建立健全工会工作运行体系,完善工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如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则、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全面加强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动工会工作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转。再次,依法履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工会履职清单工作。工会履职清单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解职权和确定责任,进行全面罗列统计,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示于众,工会干部们知道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职工群众清楚自己的权利,可达到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的效果,这是法治思维转化为法治方式的体现。推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设,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复次,依法维权。一是工会要依靠机制维权,要致力推动依法建立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职代会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职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制度、困难职工帮扶制度等,通过制度的规范保障职工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特别是针对因劳资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平台,劳动者的诉求表达渠道不通畅等原因,导致集体性劳动争议频发的企业,重点推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从而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缓和他们固有的对抗性,实现互利共赢。二是要建设一支有担当的工会法律工作干部队伍。工会干部的法治思维、依法办事的能力直接决定了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工会干部不但要熟练掌握依法维权的流程、步骤、方式方法,更要善于运用法言法语,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成为看得清、听得懂、参得进、说得准、维权到位的协调劳动关系专家,这要求工会要建设一支有担当高水平的工会法律工作专业队伍,这只队伍既要有法律专业背景,又要有对工会工作的情感和担当,发挥他们的法律专业优势、建立对口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帮助,提高工会维权质量。

(四)强化监督保障:助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挥实效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制度设计,劳动执法的途径之一是劳动监察制度。曾担任过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弗朗西斯·勃朗夏认为,“没有监察,劳动立法只是一种道德运用,而不是有约束力的社会纪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发挥实效,必须强化工会的监督作用。《劳动法》将劳动监督检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被授权的劳动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各项法律的实施;其次,是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再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法律赋予工会劳动监督的责任,有利于提升整个劳动监督检查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基于此项制度设计,工会在实践中,一是推动创新监督方式。工会在实际工作中创新的“两书制度”,破解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难落实的问题。所谓“两书制度”,就是工会对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首先提出整改意见,如果企业不整改,提请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工会应积极推动这一制度的实行,这既是工会行使劳动监督权的抓手和途径,也能促使工会干部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二是创新监督手段。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需要政府劳动执法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共同发力。目前工会有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05万个,劳动法律监督员208万名,分布在各类企业,对所在企业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知晓了解,能够及时收集到企业违法事实,各级地方工会可通过他们的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违法情况,配合政府劳动执法部门严肃处理职工遇到的各种侵权事件,如欠薪、社保缺缴、工伤等,通过一起起案件的处理以对其他企业形成警示作用。三是建设工会的监督网络体系。各级工会应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相互配合,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和体系;工会在各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设置职工监督员并对他们进行层级管理,他们既要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也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要充分利用自媒体辐射作用,发动职工群众监督本单位的劳动用工、安全生产,扩大自媒体对社会影响力,推动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断减少违法用工风险和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实践证明,工会的劳动监督可以预防违法情况发生,国际劳工组织多年前就提出劳动监察具有预防违法情况发生的功能,特别是劳动保护范畴内的预防,通过监察可以确保或督促企业守法,积极的效果是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等的发生。四是依法丰富监督内容。工会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参与权、代表权、维护权、监督权,丰富监督内容。工会要致力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监督企业遵守法律规定。围绕职工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主动配合各级人大执法检查、政府劳动监察、政协视察等活动,对督查结果要求公开,列入企业诚信体系,对于规模以上企业应逐级上报职工基本权益落实情况的信息,促进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EB/OL].http://gz.people.com.cn/n/2015/0409/ c344102-24435748-3.html,2015-04-09.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2/03/ c_1114241174.htm,2015-02-03.

[3]郭军.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努力体现六个方面要求[N].工人日报,2015-02-02.

[4]郭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情况介绍[EB/OL]. http://acftu.workercn.cn/27/201501/05/1501051521 27591.shtml,2014-12-31.

[5]全总新闻中心.近年来工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成就一览[N].人民日报,2014-11-19.

[6]郭稳才.推进工会工作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工人日报,2013-11-12.

责任编辑陆路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abor Relationship Coordination by Law in Trade Unions

Chen Shengjun
(Hunan Trade Union Federation Cadre School, Changsha410114)

That a trade union coordinates labor relations by law means that it should fi rst stick to the principle of supremacy of rule of law when coordinating labor relations. In other words, trade unions must coordinate labor relations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second, in the process of coordination, trade union must resolve labormanagement contradictions according to legal procedures in the legal framework. In detail, it should find the balance point between both parties’ interests according to law, to solve all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concerning staff’s vital interests, so as to promote the harmony of labor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 legal thinking; legalization; trade union

D412.6

A

1008-8636(2016)03-0029-08

2016-01-12

陈胜君(1965-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湖南省工会干部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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