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价值取向、主要问题与路径选择

2016-04-03 19:53秦培涛
关键词:群体性法律法规管理者

秦培涛, 赵 闪

(1.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2.安徽大学 哲学系, 安徽 合肥 230601)



法治视域下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价值取向、主要问题与路径选择

秦培涛1,赵闪2

(1.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合肥230601;2.安徽大学 哲学系, 安徽 合肥230601)

法治是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有效途径,其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依法保障大学生权利、建立校园法律秩序、实现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等三个方面。现今,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还存在着大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学生管理者的法治意识有待加强、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主要问题,应从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树立以学生权利为本的法治理念、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等路径解决。

高校;群体性事件;法治;路径

当前,受社会转型、社会思潮及高校管理等问题的综合影响,高校群体性事件屡次发生,并正呈逐年上升的发展态势。如“大学生参与的打着所谓‘爱国主义’旗号的群体性事件(2008年抵制家乐福事件、2012年钓鱼岛反日游行事件等),大学生维权类群体性事件(2010年上海某大学浙江学院的‘倒闭门事件’导致1 600多名学生集体维权、2012年武汉某大学廊坊研究生班学员造假造成600多名学生集体上访索学历事件、2013年几所大学的学生因天气炎热无空调引发的集体抗议的‘空调门’事件等),还有大学生群殴或意外伤亡引起的群体性事件”[1]。形势发展严重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健康发展,也会不同程度影响到全社会安全稳定。如何有效治理高校群体性事件是摆在政府和学校面前的重大课题。学界对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成果颇多,但针对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法治是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研究法治视域下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价值取向、主要问题与路径选择,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视域下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价值取向

(一)首要价值取向:建立校园法律秩序

秩序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起码的基本状态和价值,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秩序分为人治秩序和法律秩序,法律秩序较之人治秩序会更加理性和稳定。法律秩序是法学术语, 《牛津大辞典》的解释为:“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其组织成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的、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它被当作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机的社会。”法律秩序的首要内容就是一定规则下的稳定,是通过规范性制度的存在及对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来实现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就是无序的克星。法律可以防止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府的暴政,可以将有序关系引入人们的交往之中,并给人们如何行为提供一种标准、规则和尺度。由此看来,法律和秩序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法律就意味着秩序,秩序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和基本价值之一”[2]。因此,可以说秩序是法治的基础性价值。现今,很多高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惩戒的施行在很多情况下是将受教育者作为管理的对立面、作为简单的教育管理权力的承受者而进行的,对教育秩序的认识和维持更倾向于一种强制性的服从和制裁。事实上,真正意义上的校园法律秩序应该是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在稳定中寓含灵活性、变通性,尊重和维护校园内成员的应有权利,从而有助于校园内成员共同价值观与学校期待的规范性行为的形成。共同价值观和规范性行为的形成是校园和谐稳定的基础,是治理高校群体性事件的首要价值取向。

(二)核心价值取向:依法保障大学生权利

虽然《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赋予大学生应有的权利及保障,但由于高校学生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受大陆法系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深刻影响,习惯于把学校与学生作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并不对等。再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高校教育体制性障碍、部分教育者法治意识淡薄等因素,大学生的权利往往被忽视甚至被侵害。民主、权利和法律意识较强的大学生因自身的权利被漠视或被侵害,会通过社交、网络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有的会采取集体抗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严重的会爆发校园群体性事件。随着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及社会的快速转型,大学生会面临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调整和保障这些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唯有的途径就是法治化治理。建立依法保障大学生权利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需要,是高校学生管理与时俱进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标志。高校的主要职责是培育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权利,并创造符合法治要求的育人环境,才能让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治理高校群体性事件。

(三)基本价值取向:实现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

法治是保障人类自由充分发挥的最佳方式,自由是法治所追求诸多价值中的基本价值。正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所言:“为了自由,我们做了法律的奴隶。”[3]哈耶克也指出:“当我们服从既定的、不管对谁都适用的一般性抽象规则意义上的法律的时候,我们从来没有服从他人的意志,并因此是自由的。这是因为,立法者并不知道他的规则将适用的特定案件,同时,适用规则的法官在按照既定的规则体系和案件的特定事实得出结论时是无可选择的,这样,就可以说是法治而不是人治。”[4]由此,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不仅仅要建构法律秩序,更重要的在于实现校园内成员内心的基本价值,体现其根本的价值判断。以人为本,人的解放、发展和完善是教育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大学生自由而全面发展,也就根除了大学生为此集体抗争的基础,也因此避免了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实现学生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高校群体事件治理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只有在法治化架构下,才能实现学生的平等发展、完整发展、和谐发展和自由发展,不仅学生的需要、活动、能力、个性能得到充分发展,而且学生所处的社会关系也能得到和谐发展,包括管理者与学生间的和谐发展、学生自身因其享有的充分权利而获得的内部各部分的和谐发展、学生个体与群体的和谐发展等等,进而使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与高校的发展融为一体,从根本上化解由于出发点不同、发展要求不同而产生的权利之争。

二、法治视域下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主要问题

(一)首要问题:学生管理者法治意识有待加强

高校学生管理者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管理理念和行为对大学生日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大学生合法权益屡次受损或被侵害从某一侧面反映出有些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和观念不强的社会现实。一是,片面认识依法治校的真正内涵。有些高校管理者认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是约束和管理学生的有效“工具”,很少去考虑如何维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规约好管理者的权限;有些高校管理者认为制定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并依此进行管理就是依法治校,很少去考证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是否符合或契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蕴含着公平、正义和科学的法治精神;有些学校管理者错误地认为依法治校主要是依法管理学生,即是通过校纪校规增加管理者的权限,加大对违纪违规学生惩处的力度。二是,忽视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设计。有些高校出于更好地管理学生的目的,校纪校规的设计往往更多地取向于学生如何按规定履行义务,但很少关注学生履行义务所对应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校纪校规的设计对管理者的要求更倾向于如何行使其权力,如何按规定管理好学生。这种权力和义务不对等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学生管理中法治意识和观念的薄弱。

(二)核心问题:大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高校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而起,并逐年呈上升态势。有些高校的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大学生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大学生维权也因沟通渠道不畅而时常无果,维权无果的大学生有时会被迫选择极端的“集体行动”。大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人身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三个领域。一是,侵害大学生人身权。大学生的人身权是指与学生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大学生人身权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的侵害、学生的自由权的侵害、学生隐私权的侵害。大学生人身权侵害中最多的是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在:监控设备的不正当使用;全校通报批评违纪的学生;随意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透漏学生个人学籍、健康等信息;公开大学生因恋爱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的处理意见;等等。二是,侵害大学生受教育权。虽然我国《教育法》中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教学活动参与权、公正评价获得权、物质帮助获得权、受教育权被侵害后的救济权,但侵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情形仍屡次发生,主要表现在侵犯大学生受教育的获得权和选择权、因处罚不当而侵犯大学生的受教育权、限制大学生教学管理活动参与权和评价权等三个方面。三是,侵害大学生财产权。大学生财产权侵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乱收费、滥摊派、乱罚款、滥发教材、收受回扣、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教育资源不足等。

(三)基本问题: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群体性事件难于治理的重要原因是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虽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高等教育立法体系,但仍存在有些法律及法条的空缺、各法律法规及法条间的矛盾、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较差等问题。一是,法律及法条的空缺。已经建立的学生管理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的问题,尤其是现实中急需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至今还未出台,如《校园安全法》、《学生管理法》、《大学生权利和行为规范》等。现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还不完善,还远未形成学生管理法的完整体系。二是,各法律法规及法条间的矛盾冲突。现今,虽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规很多,但缺少立法的顶层设计,更缺少一种相对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导致各法律法条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尤其是下位阶规范与上位阶规范相抵触的现象较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这其中很多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原则相抵触,甚至背道而驰。三是,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较差。现有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某些条款过度强调原则性,而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范性不高、操作性差等“难执行”和“执行难”的问题。“立法的粗糙与模糊势必在管理实践中为管理者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增加了高校管理者实施学生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和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可能性。”[5]

三、法治视域下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树立以学生权利为本的法治理念

高校应充分认识到大学生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仅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还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并通过民事和行政等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公民权,大学生享有的这些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和剥夺的。这种以学生权利为本的法治理念会促使高校的管理向服务的转变,能够正确定位教育管理者与大学生的关系,同时,也会有效萌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促使其主动参与学校的事务,形成和谐的校园氛围。因此,高校对相关制度的设计、制定和完善时,要把维护学生权利作为基本的依据。大学生管理法在规定学生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应注重保障和维护学生的法定权利;在规定管理者行使管理权限的同时,注重规约和限制管理权的过度或越权使用。树立以学生权利为本的法治理念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一是,加强高校教育管理者的法治培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举办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培训班,采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让高校教育管理者系统地学习教育管理的法律知识,训练其法治思维,增强以学生为本的法治意识。二是,制定以学生权利为本的法治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约管理者的行为,以其促使管理者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法治理念。三是,加强对高校教育管理者的监督。学校制定以维护学生权利为价值导向的管理制度,要求管理者严格根据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学校设立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党员代表组成的第三方独立的组织机构,监督学校教育管理的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倒逼高校教育管理者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法治理念,必须按规章制度办事。

(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只有让大学生有序地参与到学校管理中去,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大学生自身的权益,才能根除因维权而引发的高校群体性事件。“高校应在现有的条件下争取各种资源,努力创造学生个人发展的良好环境,关注学生的切实利益,制定科学的、合理的、人性化的规章管理制度,建构学生与管理者、服务者的平等对话交流机制”[6]。大学学生参与权主要从大学生参与能力、信息沟通系统、机制建设等三个方面去实现。一是,加强大学生自身参与能力建设。高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技能的培训班,培训班应注重理论和实践技能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提高大学生“参政议政”的能力,实现从“学生到管理者”、“管理者到学生”的角色互换。“管理者应加强对大学生参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和参与管理技能的传授,根据内容与学生的密切相关度、参与能力的高低和热情度,引导学生有序参与管理。”[7]二是,建立信息发布系统。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大学生有效参与学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学校可通过校园网、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发布信息,让大学生第一时间最大限度获取学校教育管理相关信息资讯,大学生因此可以更好、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运行的现状,为大学生能够有效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必备条件。三是,加强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建设。机制建设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三个方面。激励机制主要包括物质激励机制和精神激励机制两个部分,物质激励机制是通过参与学校管理让大学生群体得到实际利益,精神激励机制是让参与学校管理的大学生体验到成就感、满足感和被赏识感。监督机制主要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监督学生代表及学生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的具体情况。决策机制主要包括保障大学生代表的话语权、建立参与决策相关方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决策全程的公开透明、完善决策者的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为适应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和新要求,应加快高校学生的立法及修订工作。立法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以此增强立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改变学生管理无法可依的现状。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提升高等教育立法人员的素质。立法人员除具有很高的高等教育法律知识素养外,也应通晓国家教育政策发展的历史,能够准确把握现今国家教育方针及相关政策,还应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能够直接面对现实问题,并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更应具有全局观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在法律通用原则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的高校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中的操作性问题。二是,提升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起草的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组建由教育界、法律界及大学生代表参加的起草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专题报告,并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充分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最终形式立法报告。三是,加快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对现有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不确切、不明确、不科学、在实践中难操作的内容予以修订,如《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教育领域相关机构的权力及责任的条款过于概括、原则,而针对受教育者的权利及其救济的条款过于简单、狭窄,应尽快细化、修改和完善。四是,加快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清理。组建专家组,对现有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所有内容进行全面清查。对那些不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的法律条款应予以废止;对那些内容不完整或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应尽快修订;对那些符合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条款应继续留用。五是,加快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汇编。高等教育法规汇编以集中、系统化的形式表现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便于高校、学生、教育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全面完整地掌握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1]秦培涛,赵闪.自媒体时代高校网络舆情危机的主要特征、生成根源及应对策略[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9(3):92-97.

[2]陈金钊.法理学:本体和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91.

[3][美]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06.

[4][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190-191.

[5]尹晓敏.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30.

[6]秦培涛,高明旺,赵闪.高校群体性事件防控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1-65.

[7]陈红.大学生参与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3):55.

The Value Orientation, Problems and Path Choice of Mass Incidents Managemen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Rule of Law

Qin Peitao1, Zhao Shan2

(1.College of Marxism,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601, China;2.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601, China)

The rule of law is an effective approach for the solution of group events, its value orientation mainly ref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ollege students, to establish the campus legal order, to realize the free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tc. Nowadays, college mass incidents management still exist problems such a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is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the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of student management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students is not perfect and so on. And we should sovle these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rotecting the students’ rights in participating in the school management, establishing student rights oriented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mproving higher educ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et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ass incidents; rule of law; path

2095-0365(2016)03-0088-05

2015-03-25

秦培涛(1976-),男,讲师,主要从事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13CSH047);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治理群体性事件与践行群众路线的关系及启示研究”(SK2015A239)。

D922.1

ADOI:10.13319/j.cnki.sjztddxxbskb.2016.03.18

本文信息:秦培涛,赵闪.法治视域下高校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价值取向、主要问题与路径选择 [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3):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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