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变法与国家兴衰

2017-01-25 09:52谢红星
治理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变法法制法治

□谢红星

法治、变法与国家兴衰

□谢红星

习近平总结人类文明兴衰的历史经验,阐明了“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历史规律。中国古代王朝兴衰的历史周期与法治的成败密切相关,法治的成败决定了国家的兴衰。法制本身也有由盛转衰的历史周期,古代中国王朝法制的衰落往往伴随着“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等六种历史迹象。法制的衰落既因为情势变迁的历史惯性,也因为分利集团对法律外利益的追求及由此而来对法制持续不断的破坏。法治的兴衰取决于法治自身的生命力,取决于其能否自我矫正,不断更新。改革是当今中国的主旋律,变法是法治领域的改革,变法赋予中国法治以新的生命,中国共产党是当代“变法”唯一可托付可信赖的政治权威,建设、建成党长期执政、国家持续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治中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肩负的历史使命。

历史周期;法治兴衰;分利集团;变法

“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①《孟子·滕文公下》。人类历史的轨迹从来就不是一条平坦的直线,历史的长河波涛起伏,治乱兴衰交替发生,绵延不断。在古代中国,兴——盛——衰——乱的朝代更替构成历史变迁的主线,而从全球的视域来看,文明的起伏、国家的兴衰同样令人嗟叹。文明的兴衰是否有一定的规律?政权的更替是否有既定的法则?古往今来,人们从未停止思考。

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战国时期的法家对此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韩非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②《韩非子·难势》。

韩非并不否认尧舜圣贤的作用,但他认为,制度或者说“法治”更为重要,中材之主只要“抱法处势”,就足以把国家治理好,足以使国家长治久安。可以说,在中国思想史上,法家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兴衰的观点:“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无独有偶,二千多年后的今天,中共中央的领导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说:“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习近平在总结人类文明兴衰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精辟论断,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前所未有的历史意义。本文以习近平关于法治与国家兴衰之间相互关系的论断为出发点,采纳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的知识框架,尝试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底蕴进行探讨。

一、法治的成败决定国家的兴衰

人类是宇宙万物中的少数,人类历史只是其所在星球的一瞬间,在历史面前,人类是渺小的,甚至可能是无知的,“历史嘲笑一切试图强迫将其纳入理论范式和逻辑规范的举动;历史是对我们概括化的大反动,它打破了全部的规则;历史是个怪胎”。②[美]威尔·杜兰特、阿里尔·杜兰特:《历史的教训》,倪玉平、张闶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尽管如此,人们仍不断试图发现历史兴衰的规律,总结兴盛衰乱的规则。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治乱兴衰的原因和规律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总体倾向是认为人事、人尤其是执政者的所作所为影响、决定了历史的变迁与政权的更替,要想避免动乱衰亡,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关键要格君心之非,正君主之所为,以民为本,施行仁政,以德治国,慎刑少杀,严以治吏,任贤使能,居安思危,慎始慎终。西方思想家对历史的兴衰也有许多思考,如孟德斯鸠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认为,罗马的兴盛是由于共和制度,法律开明公正,统治者贤智,人民风俗朴质、品德良善、富有爱国心等,罗马的衰亡则是由于施行君主政体、对外掠夺、两极分化及由此带来的风俗败坏。③参见[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则认为,国家的兴衰取决于分利集团的建制化程度和追求本集团狭隘利益的行动能力,当一个国家的分利集团已被成功组织起来,且具备了强大的谋求本集团狭隘利益的集体行动能力,这个国家的发展必然陷于停滞并由此逐渐衰落。相反,如果分利集团尚未组织起来,或者国家始终具备压制、挫败分利集团集体行动的治理能力,则国家的兴旺繁荣就是持续而有保证的。“在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出现大量的集体行动组织或集团”,这些集体行动组织或集团“极力倾向于收入或财富的分配而不是生产更多的产品”,它们是“分配联盟”(分利集团),当分利集团不断谋取社会产品的更大份额时,其它社会成员必然遭受更多的损失,并由此降低社会效率与总收入,加剧政治分歧。④[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胀和社会僵化》,李增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6—47页。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十分关注法治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观点和论述日趋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设想,尤其是,习近平不仅从解决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现实问题来考量法治,还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局战略、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利益来谋划法治。他说:“从现在情况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法治不仅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习近平从中国历史“历史周期律”的角度来思考法治,表现出他博大的历史情怀,以及对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高度关切与深入思考,同时,他又总结国外的经验:“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表现出对国家现代化与中华民族复兴的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意识。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衰国乱,中国历史的治理经验验证了习近平的观点。古代中国的大一统王朝在规模上都可以说是“超大规模国家”,而且自秦之后国家建构达到了很高的现代化程度,具备相当强大的统治能力,正常情况下,它们不大可能被以北方游牧民族为主的外部势力强力覆灭,②“即使拥有军事天才和最佳的战争机器,如果不是恰好出现在适当的历史关头,成吉思汗也不可能成为世界的征服者。若在汉朝或唐朝,统一强大的中国可以轻而易举地制止他。”美国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如是论道,《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上册)》第229页,吴象婴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也并非毁于一两个昏君暴君和奸佞之臣。以往都说古代中国王朝政权的更替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但认真讲起来,传统王朝的衰亡大都不是突然间毫无征兆地发生,而是经历了一个由盛转衰至最终灭亡的较长过程:夏衰于帝孔甲,亡于帝桀;商衰于帝甲,亡于纣王;西周之衰始于昭王,亡于幽王;秦衰于始皇,亡于二世;西汉之衰始于成帝,亡于平帝;东汉之衰始于安帝,亡于献帝;西晋之衰始于晋武帝统治后期,亡于愍帝;北魏衰于宣武帝,亡于孝武帝;北齐衰于武成帝,亡于末帝;北周衰于宣帝,亡于静帝;隋之衰始于文帝后期而非炀帝;唐之衰始于天宝之乱;北宋之衰实始于真宗;明之衰始于神宗;清之衰始于高宗。导致这些王朝由盛转衰并最终覆亡的,是整个法制的没落与衰朽。一两个昏君暴君可以为祸国家于一时,但只要法制力量尚存,政令尚通,国家机构尚能较为正常地履行职能,政权就不会轻易灭亡。中国历史上的昏君暴君不少,可遭遇亡国之祸的昏君暴君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甚至还有过“主昏于上而政清于下”的情形,而这正是法制力量的展现。相反,法制整体的衰落意味着法令不行,政令壅滞,必然加大社会不公,加剧社会矛盾,使吏治败坏,风俗糜烂,最终从根本上摧毁政权的统治能力,到了这个时候,王朝政权必然是千疮百孔,风雨飘摇,无论君主如何励精图治,重新振作,也很难扶大厦于将倾。该亡国之君未必真亡国,不应亡国的君王却经常成为“背锅侠”,吞下前代或前几代君主酿就的亡国之果,历史是如此让人觉得不公,古人把它归之为命数、时势,其实这是法制的力量在起决定性作用:法制昌明,即便昏君在上,国家一时半会也不会出大问题,甚至仍能保持相当程度的繁荣;法制虽已开始衰落但未到无可挽回的地步,只要统治者拿出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痛加整顿,王朝仍不无中兴的可能;法制彻底朽坏,国家流弊百出,积重难返,即使圣君贤相在位,励精图治,也很难回天。

当然,并不是说统治者的个人作为、执法官员的素质、民心的向背、风俗的善恶不重要,但在大部分时候,制度的力量都要大于个人的力量,官风、民风更多是在法治的实践中而非道德宣教中养成,民心的向背更是同法治的成败息息相关:当法制形同虚设,朝廷的德政沦为口惠而实不至的“嘴炮”,朝廷在百姓心中还有何信用可言,民众又怎可能始终心向朝廷。对国家治理来说,制度上的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法治的成败更能决定政权及国家的兴衰。人们总是看到中国历史上的王朝一开始鉴于前朝灭亡的教训,非常重视法制,积极完善立法,统治者以身作则带头守法,执法严明肃清吏治,一时间上下守法官清民朴,国家大治可谓盛世,可过了几十年甚至不到几十年,统治者就不那么严格要求自己,官员也不那么遵纪守法,国家政令在执行中开始被打折扣,吏治开始败坏,对贪腐的惩罚力度越来越轻,奢靡之风日渐增长,贫富分化日趋严重,日积月累,积重难返,最终法制彻底衰坏,王朝也被取代。“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③《韩非子·有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中国王朝兴衰循环的历史,同时也是法制盛衰循环的历史,法治的成败决定了王朝的兴衰。

二、法制衰落的历史迹象及探因

习近平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所谓“周期律”与法治的成败或者说法制的盛衰密切相关。以此而论,法制也有由盛转衰的历史周期,“自古国家承平日久,法制废弛,而上之令不能行于下,未有不亡者也”。①[清]顾炎武:《日知录集释》,黄汝成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清]赵翼:《廿二史劄记》,曹光甫点校,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419页。揆诸史书,古代中国王朝法制的衰落往往伴随着以下迹象:

(一)“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如西汉初年定律九章,“风流笃厚,禁网疏阔”,之后法令增多,禁网渐密,到了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②《汉书·刑法志》。“一旦进入告省级领导的京控程序,就可能有钦差大臣下来调查。按照常规,钦差大臣会抹平此事,但是省、地、县都要付出相当可观的代价,两三万两银子的‘钦差费’肯定是免不了的。”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第30页。法令的增加固然是社会、经济事务增长的需要,但不可否认,法令的繁杂增加了适用的困难,给奸吏上下其手操弄法律提供了空间,加剧了社会矛盾。

(二)刑罚愈重而民不畏法。如秦始皇“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初除三族令、妖言令,省减刑罚,“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汉武帝时“百姓贫耗,穷民犯法”,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③《汉书·刑法志》。结果“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④《汉书·酷吏传》。

(三)吏治败坏而对贪腐的惩治越来越放宽。唐初定律,严惩官员贪赃,枉法赃十五匹即绞,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比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由是官吏多自清谨”,⑤《贞观政要·政体》。到了唐中宗年间,斜封卖官自上而下,宰相、御史、员外官号称“三无座处”,唐玄宗之后宦官出使地方收受贿赂成为惯例,甚至得到皇帝的默许。对普通百姓犯罪的量刑在加重,对官员贪腐犯罪的处罚却在逐渐放宽,用吴思的话说,这是“正义的边界总要老”。⑥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2页。

(四)请托盛行,以私废公。请托指通过某种途径请求主管官员曲法处断公事的行为,请托的目的是“曲法”,即不执行法律,不依法办事。如两汉以察举选官,而且立法“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⑦《汉书·武帝纪》。可到了明帝时,朝廷的诏书就公开承认“权门请托”是造成“选举不实”的主要原因。⑧《后汉书·明帝纪》。唐代治理请托的立法可谓严密,但到中宗睿宗时期整个官场就已经是“恣行嘱请”,“上下官僚辄缘私情相嘱”。⑨《旧唐书·中宗睿宗纪》。清代道咸以降,官场请托愈演愈烈,《官场现形记》里有个“贾公子”去京城候选,熟悉内幕的京城掮客开导他:“依我意思,你说的那些甚么姑子、道士,都是小路,我劝你不必走。你要走还是军机大臣上结交一两位,凡事总逃不过他们的手。”⑩[清]李伯元:《官场现形记》,冷时峻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页。

(五)监察机制异化,监督效果递减。古代中国各王朝设置专门的监察机关监督各级官府及官员的行为,维护朝廷纪纲,为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朝廷还经常派出监察官员巡视地方,充朝廷之耳目,可随着时间推移,监察机关和官员渐渐失去其“肃正朝廷、维持纪纲”的本色,越来越与其监督的对象沆瀣一气。金初设廉问使者察问地方,掌地方官员的升降,一开始效果不错,后使者渐失职,“或以爱憎为升降”,又相继设立提刑司、九路提刑司、按察使等,无一能奉职,“权削望轻,官吏无所畏惮”。元末中央也派使者往地方察贪,结果是“官吏黑漆皮灯笼,奉使来时添一重”。①[清]顾炎武:《日知录集释》,黄汝成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清]赵翼:《廿二史劄记》,曹光甫点校,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419页。清代监察的潜规则是,派往地方查弊的钦差大臣收一笔被查地方凑集的“钦差费”,帮地方摆平事端。②《汉书·刑法志》。“一旦进入告省级领导的京控程序,就可能有钦差大臣下来调查。按照常规,钦差大臣会抹平此事,但是省、地、县都要付出相当可观的代价,两三万两银子的‘钦差费’肯定是免不了的。”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第30页。总之,“为了应付反应迟钝的行政机构,中国统治者的典型对策是设置间谍和告密者的平行网络,完全脱离正式政府,只是重叠在其上”,①[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0页。但是,古代中国没有规范的政治负责机制来保证、保护监察官员的奉公守法,他们可以也必然被收买,“他们很可能被收买所包围,收买不了则可能遭到反击。一般说来,收买的结局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对抗于双方都是有风险的”。②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9页。在传统中国,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是守护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执行政令畅通,监察官员的失职直接意味着王朝法制的衰落。

(六)大狱屡兴,广为牵连。慎狱恤刑是传统司法的重要理念,同时也是王朝盛世的基本特征,相反,王朝法制衰坏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酷吏横行,出入人罪,司法丧失其应有的专业性和相对中立性,彻底沦为政客的侍女、党争的工具。如汉文帝以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③《汉书·刑法志》。汉武帝却任用酷吏,用法深刻,以恶为治,“舞文巧诋以辅法”,④《汉书·张汤传》。“以鹰击毛挚为治”。⑤《汉书·酷吏传》。唐太宗慎狱恤刑,贞观四年,“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东至于海,南至于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赉粮焉”,⑥《旧唐书·刑法志》。唐玄宗初亦颇慎刑狱,但之后李林甫执政,屡起大狱,株连无数,朝局动荡,盛极而衰。

法制的衰落,有其历史的惯性,“物盛而衰,固其变也”,⑦《汉书·食货志》。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制度在创立之初生机勃勃,取得很好的效果,但随着时间推移,弊端丛生,日积月累,最终走向反面,成为王朝政权的制度包袱,如两汉察举、均输平准、都官考课之法,隋唐均田、租庸调、府兵之制,北宋王安石的一系列“新法”,明代的廷议、廷推、卫所、一条鞭法,清代的八旗等,无不是在重走“立意本美,久则生弊,积弊难除,蠹民梗政”的老路。这个世界不会有可备万世之用的法制,情势变迁必然导致既有法制的衰落,这是无可逃避的历史的惯性。

此外,人类对法律外利益的贪求及随之而来的对法制持久不断的破坏,也是加速法制衰落的重要原因。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中提出一个观点:人类有袒护亲友的自然倾向。“将资源传给亲戚的欲望是人类政治中最持久的常态”,如未遭遇强大抑制,这种倾向便会一再重现,妨碍国家的建构与治理。同时福山认为,这种袒护亲友的倾向及由此形成的庇护关系并非仅发生在亲戚成员之间,也不是只发生于东方社会,“如果我们采用广泛的定义,部落不但包括分享共同祖先的亲戚,还包括因互惠和私人关系而绑在一起的保护人和依附者”,古罗马富有的保护人与大量无亲戚关系的依附者之间的关系,中世纪封建领主与其附从、领民之间的关系,甚至当代民主政治中政治家与支持其胜选的小团体或说“桩脚”之间的关系,实质上都是这种“部落”关系。总之,为个人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小团体的私利而占有、使用、处分资源是人的自然本性。所以,宽泛意义的部落制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常态,而且直到21世纪仍是活生生的事实,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治理就是要以非人格化的政治关系取代“部落”政治,遗憾的是,这一任务至今仍未完成,而且尚未出现成功的兆头。⑧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2、75、76页。

诚如福山所言,人类有庇护亲友及与其关系密切之人的倾向。那么,如何实现这种庇护?或者说,如何保持这种小团体之内的特殊的亲密关系?最好的答案是,谋取法律之外的利益。这是因为,在大部分时候,普遍性的法律提供的是并非只有小团体内的人才能享用的相对“公共”的产品,但对于受庇护的小团体内部的人来说,这种团体外的其他人也可能“搭便车”的公共产品是不能满足其利益期待的,这就是庇护关系的特点:支持者给了庇护人特别的支持,庇护人必须给支持者特殊的而非公共的回报。美国学者布鲁斯对这种庇护的心态及关系作了非常精彩的描述:“随着核心集团的规模变小,任何领导人该做的最有效的事就是日益强调以私人好处的形式来分配他掌握的资源,回报联盟成员。为什么?因为给少数人提供私人好处总的来说比给多数人提供公共物品便宜,即使这少数人得到的好处非常丰厚。……(同时)私人物品最能帮助领导人保持联盟忠诚度。把不可或缺者与大众区别开来的正是私人利益。”

他甚至认为,“贪腐是小联盟领导人的好帮手,实际上,为党羽们提供贪污、贿赂机会和其他(非法的)私人好处,有助于领导人维持权位”,①[美]布鲁斯·布尔诺等:《独裁者手册》,骆伟阳译,江苏文艺出版社2014年版,第186、189页。因为贪腐正是一种私人利益,一种违法的、但非常有助于维持私人关系的利益,布鲁斯在这里讲的是领导人与其核心支持者之间的庇护关系,但同样适用于一般性的庇护关系。

普遍、公开、程序化的法律制度不太容易为受庇护的小团体提供“私人好处”,即使庇护人就是立法者。最令受庇护的小团体成员感到满足的“私人好处”,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甚至是非法的途径提供。事实上,光是“法律提供不了”、“法律之外”就足以让他们感到兴奋,想想自己能享用法律没有提供、他人不能分享的产品,自己能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从而凌驾于法律之上,自己甚至能实施一些违法行为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何等满足、幸福、受人仰慕的感觉!而且,提供非法的私人好处不仅比提供合法的公共产品成本更低,还能保证在受惠者不再忠诚于团体的时候,庇护人有足够的法律手段把他清理出团体并让他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人们看到,尽管现代国家政客对支持者团体的回报经常是以扭曲的、引起争议的公共政策的形式出现,诸如贿赂、黑市交易、徇私舞弊等非法利益输送的回报方式还是大量存在,而传统中国的庇护关系更是以非法的“私人好处”为主要纽带,所谓“请谒得于上,则党与成于下”,②《管子·八观》。正是通过请托和接受请托,通过特定支持和特殊、非法“私人好处”的交易,庇护人和支持者之间的庇护关系才得以建立、维持、巩固。

人天生是社会性的动物,但守法(遵守规则)却未必是人的自然本性;人喜欢在讲规则、有秩序的社会中生活,但总是希望别人认真遵守规则,自己则视情况而定。人总是期望加入庇护关系团体,而庇护关系的建立及维持离不开“私人好处”,于是人人都去追求法律之外甚至非法的利益,不断地破坏法制,让法律的效力打折之后再打折,直到成为具文。总之,法制衰落的原因不仅在于情势变迁的历史惯性,也在于庇护关系团体或者说分利集团对法律外利益的追求及由此而来对法制持续不断的破坏。

三、走出法制盛衰与国家兴衰的历史周期

人对法律外利益的贪欲是不可能消除的,人总是意图破坏法制的陋习是不可能被彻底改造的,人破坏法制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又是无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制盛衰的历史周期似乎很难避免,一国法制的衰落即使不能说是历史的必然,至少是一种很大的可能。但是,法制盛衰的历史周期并非完全不可避免。在人类历史上,法制衰落之势被某一改革或变法逆转,进而延续生命或浴火重生的并不少见,退一步说,即使个别具体法律制度的衰落难以避免,作为国家治理重要支撑的国家整体法制经久不衰却并非不可能,“为万世开太平”固然过于夸大,但英国的普通法自中世纪诞生以来不也一直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罗马民法的传统自中世纪复兴以来在欧陆诸国不也“绵绵无绝期”。

今时普通法当然不是12世纪其诞生之初的模样,罗马民法在欧陆诸国民法典中也可谓神犹在而形俱变。事实上,所有那些历史久远为世人称颂的法制,其展现在世人面前的形态都与其历史上的表现相去甚远,它们之所以能领风骚数百年,是因为它们一直在变,它们最吸引人且值得称道之处,不是古老的历史气息,而是面对汹涌莫测的历史浪潮时的顺时而为、顺势而动,正如苏力所言,“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流逝中完成,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①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制,却有与时俱进而经久不衰的法制,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却在于因时通变。福山虽认为法治是成功、可持续的现代政治所需的三要件之一,但是,福山也认为,政治衰败可以在两种形式中发生,而这两种衰败都与法治的衰败有关,其一,“促使制度成立的原始条件发生变化时,制度却做不到随机应变。制度与外部环境在变化频率上的脱节,就是政治衰败,就是反制度化”,其二,“政治衰败的第二种形式是家族制的复辟”,政治家或既得利益者总是希望将自己的职权和掌控的资源传给自己的亲属或依附者。②[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09页。第一种是法治的僵化,法治脱离社会需要,丧失自我革新的内在力量,第二种是法治的异化,法治异化为特殊利益群体(分利集团)攫取、垄断社会财富及资源的规范实践,异化为维持某种不公正社会结构的制度体系,并为此拒绝一切不利于分利集团的变革。总之,对既有规范的绝对忠诚与固守并不一定就会带来好的后果,并非所有类型法治都对政治的发展有利,古代印度教的法制实施的后果是固化了印度社会种姓的社会结构,中世纪西欧天主教的法制至少在后期更多是在维护教会和教职人员的特权,而不是将教廷从守旧、腐化中拯救出来。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但是,法治的兴衰取决于法治自身的生命力,取决于其能否自我矫正,不断更新。如果只是个别具体的法制不适时,立法机关针对性的修补即可完成调整,如果是国家法制整体不适应于治理之需,或者已被分利集团操纵利用以谋一己之私,则需要在顶层设计的指引下由立法机关进行大规模的废改立,这就是通常说的“变法”,整个国家也由此进入了“变法时刻”。从法制盛衰的历史周期来看,任何国家历史上必然会遭遇一个甚至多个“变法时刻”,它是国家法制盛衰转折的节点,也是国家治乱兴亡的节点,在此历史节点上,商鞅变法而秦强,晚清西太后拒绝、迟延变法而清亡,“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谁能把准变法的时机,抓住变法的机遇,谁就是历史的赢家。

显然,当今中国正处在“变法时刻”的历史节点。虽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全方位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体制中仍存在一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与问题,现行法制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诚如两个《决定》所言,当今中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是一场直面体制困境、彻底医治体制痼疾、从根本上解决发展难题的全面、大规模改革,从法制变革的角度看,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一场伟大的“变法”。

“变法”是当今中国社会和法治建设的主旋律,“变法”赋予中国的法治以新的生命。人们常说“以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进程”,可如果作为治理规范的法律本身即严重滞后,它如何“引领和推动改革进程”?人们又说“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可如果作为治理规范的法律本身僵化保守,以这样的法制和法治规范、约束改革,是否作茧自缚?习近平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法律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1、52页。古人也说“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②《吕氏春秋·察今》。改革与法治之间存在张力,改革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但处在“变法时刻”的当今中国,改革与法治更多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说,正是改革开放给了十年内乱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恢复和重建的机遇,正是思想的解放和改革的先行使“依法治国”水到渠成地被写进党的政治报告,载入国家宪法,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诚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言,“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改革开放也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命运转折的重要一招。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中国又一次站在了“变法时刻”的历史节点上,而“全面深化改革”或者说“变法”,将再次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新的动力,注入新的生命。

结语

“纵观世界,变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顺之则昌、逆之则亡。”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习近平在总结文明兴衰国家兴亡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阐明了“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基本观点。习近平认为,在当今中国,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而将改革和法治连接起来的,就是“变法”,“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与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1—52页。变法就是法治领域的改革,变法赋予中国法治以新的生命。

“变法”需要政治权威的护持与推动。“变法”意味着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必然遭遇分利集团的强力反对与杯葛,历史上成功的“变法”无不以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借助政治权威的力量,甚至不乏政治权威主动发起、设计、推动“变法”的。虽然,法制的发展和运行,并不能说就是精英和政治权威设计的结果,但政治权威所处的地位及其掌握的资源,使得他们在法律史上扮演着极为重要和独特的角色,尤其是在“变法时刻”这样的特殊时期。程燎原将政治权威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归为三点:第一,政治权威是法治创设和维系的主体力量;第二,政治权威开立新制新律和调适法度;第三,政治权威循章守法和监督法律施行。⑤程燎原、江山:《法治与政治权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217页。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曾认为,“变法”可依赖的政治权威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及其君主,然而历史已经证明,宗法一体化的传统专制帝国无法遏制其体制内无组织力量的持续增长,因而也就缺乏自我治疗、修复组织与体制的能力,由此,历代王朝的变法无不归于失败或最终失败,王朝政权踩着失败的变法者的遗体而走向灭亡。在当今中国,中国共产党毫无疑问是当代“变法”唯一可托付可信赖的政治权威,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领导党,中国共产党又必须担当起当代中国“变法”的重大责任,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建设、建成党长期执政、国家持续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治中国,这正是当代中国共产党及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肩负的历史使命。□

(责任编辑:严国萍)

D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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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7)05-0034-008

2017-05-15

谢红星,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中国法律史。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视角下传统中国隐性腐败治理研究”(编号:15BFX017);2015年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专项课题“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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