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用户协议适用问题刍议

2017-02-17 07:54苏今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账号关联法律

苏今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用户协议适用问题刍议

苏今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电子商务法》颁布在即,保护权益是其核心宗旨之一,电子商务法中交易主体和交易规则制度是保护权益的前提。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使得传统网络营销观念发生转变,网络用户自主注册账号登录并参与活动的时代已逐渐被以第三方账号登录的方式所替代。新的登录方式不但造成了各行为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模糊,也带来了用户协议适用冲突等相关问题。从第三方账号登录的技术关系入手,解构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确定交易主体特定行为轨迹的依附规则,是应对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电子商务法;第三方账号登录;法律关系;用户协议

2013年底,《电子商务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6年3月形成草案,并提交人大审议。经过十多年的网络技术发展,现时的电子商务活动已不同于最初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时候。大数据时代对电子商务活动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数据信息成为控制网络用户“注意力”最直接的资源,获取用户数据信息是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重要运营手段和目的。观念的转变导致实践的改变,网络用户昔日自主注册账号①即用户在网站的注册平台中注册新账号登录,是与第三方账号登录相对应的登录方式。登录并参与活动的方式正在被以第三方账号登陆方式所取代。

所谓第三方账号登录,是指基于OAuth协议②OAuth是一种开放标准,允许用户授权让第三方应用访问其在某网站上存储的私密资源。的登录。在国外,如Facebook、Google等大多都开始支持用户以OAuth协议方式登录其他网站。国内则以腾讯“QQ登录”为代表,于2011年开始支持OAuth协议。[1]随后几年里,第三方账号登录迅速发展并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允许用户以第三方平台账号来登录并实现在自有平台上的活动,既省去了自主注册的维护成本,也能将第三方平台的大量活跃用户,通过网络授权协议“连接”到自己的平台,从而达到短时间、低成本的获取用户资源及用户信息的目的。

然而,在第三方账号登录体系下,基于多方互动,很多在传统自主注册账号登录体系下的法律问题被复杂化了。第三方账号登录后,用户要受制于不同的平台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平台规则和相关用户协议适用上的模糊不清。根据近年学界的研究,[2](p64)《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基于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线下商务活动的不同而产生的电子商务主体与交易内容等基础问题;二是基于特殊的电子商务活动而产生的与传统商务活动一样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此次《草案》涉及了对主体身份和权益的关注,[3]而界定用户身份和权益以及与网络平台的对应关系,始于注册签订用户协议,终于注销终止用户协议。加之,《草案》有望纳入消费者熟知的第三方平台规则,[4]方便消费兼容性。这使得平台的规则及基于规则产生的用户协议适用问题成为亟待重点研究的对象。

一、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基本概念及相关技术关系

1.基本概念及相关技术关系梳理。

本文所提到的“用户”,是指通过注册、登录,并使用、浏览相关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信息服务的个人或组织。“账号关联网站”,即第三方账号关联网站,是指用户基于自主注册而产生账号的授权网站。“第三方账号”指该授权网站授权给用户的账号。“目标网站”指用户利用第三方账号所要登录的网站。本文所论述的第三方账号登录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指“用户”利用“账号关联网站”的已注册账号(“第三方账号”),免去注册环节,直接登录“目标网站”,在接受目标网站提供的信息交易与信息服务的过程中,用户、账号关联网站以及目标网站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图1

根据OAuth协议的技术要求,第三方账号登录会涉及三个主体:①参见Dick Hardt.The OAuth 2.0 Authorization Framework,https://tools.ietf.org/html/rfc6749,2012-10-20/2015-3-10.资源拥有者(“用户”):对资源具有授权能力的人;资源服务器(“账号关联网站”):它存储资源,并处理对资源的访问请求;第三方应用(“目标网站”):获得资源拥有者的授权后便可以去访问资源服务器的授权资源。

基于OAuth协议,用户在进入目标网站,申请第三方账户登录后,目标网站通过认证授权获取用户信息的过程可以理解为:获得未授权访问令牌(第1步)、API页面授权②API的全称是应用编程接口,是一些预先定义的函数,目的是提供应用程序与开发人员基于某软件或硬件得以访问一组例程的能力,而又无需访问源码,或理解内部工作机制的细节。本文论述的技术基础——OAuth2.0协议,则是API访问授权的一种开放标准。(第2步)、授权预登录(第3步)、交流并答复访问令牌(第4步骤)、授权并获取用户数据(第5步)几个主要流程。(如图1)这种技术步骤使第三方账号登录的方式有了较为复杂的变化。

2.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方式的分类。

网络运营商为了获取用户的数据信息资源,主要采取以下三种登录方式:一是独立制登录方式。目标网站不自建注册平台,只采取第三方账号授权登录方式,用户在目标网站上的一切即时和未来的活动都只有第三方账号这一种识别方式;二是分离制登录方式。目标网站在用户采取第三方账号登录之后,系统会默认分配给用户一个新生成的ID,无论用户可见或不可见。在用户可见的情形下,目标网站会授权用户选择登录的方式,第三方账号登录或新生成的ID登录皆可。在用户不可见的情况下,用户依旧用第三方账号登录,而网站这么做只是为了更好地定位用户的行为,获取用户数据信息资源;三是绑定制登录方式。用户通过第三方账号登录后,还需要手动填写自己的一项或者多项个人信息,例如邮箱、手机号码等,与第三方账号进行绑定,实际上这种方式比自主注册登录还要烦琐。

以独立的账号进行登录(包括独立制登录方式和分离制登录方式中的第三方账号登录)和绑定制的登录方式,都属于本文所论述的典型的第三方账号登录方式。分离制登录方式中的生成ID(用户可见)登录方式有其特殊性:虽然看似是用户在目标网站生成的新ID,但由于该ID是基于第三方账号的登录而生成的,且生成新ID时,用户并没有和目标网站签订用户协议,也就意味着用户并没有采取传统自主注册式的登录方式,所以此种登录方式可以看作是第三方账号登录的辅助登录方式,也应当属于广义上的第三方账号登录。

二、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用户协议适用问题

1.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解构。

在自主注册登录体系下,用户与网站是“一对一”的基础法律关系。用户在注册时通常都会与网站签订用户协议:即用户接受网站的服务、并与网站建立的合同关系,这依赖于网站单方拟定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由于网络信息交易与信息服务的复杂性,依据用户协议的内容和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用户协议基本上是以一种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的方式来呈现的,[5](p48-50)细分之,应当属于混合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6]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项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7](p113-114)因此,用户和网站之间往往会涉及基于用户协议项下的多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等。而在第三方账号登录体系之下,用户、目标网站和账号关联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会较为复杂(见图2)。

(1)用户与账号关联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双方之间存在一个原始法律关系,即用户在最初注册账号关联网站的账号时,与网站签订的用户协议(图2 A),在用户与账号关联网站的互动中,双方的行为受制于此协议。用户协议主要有两组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束,即用户与账号关联网站相应的权利义务。主要分为:信息交易与服务的资格准入环节、信息交易与服务的环境维护环节、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环节、信息交易与服务的内容变更环节四个部分。

图2

其次,用户在采用第三方账号登录过程中,根据现实情况,一般在账号关联网站与目标网站创建的API界面下,会呈现一个由三方签订的“授权协议”(图2 B),即规定用户将自己在账号关联网站的何种信息授权给目标网站并允许其访问。授权协议的内容一般分为两方面:一是用户的基本信息,例如用户名、用户头像、性别,甚至是通讯录、好友名单等。二是用户的活动生成信息,即用户在账号关联网站的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包括评论,发帖等。授权协议的内容往往十分简单,即只规定了用户需要授权给目标网站自己的相关信息,目标网站允许其登录(图2 B(2)),而账号关联网站在目标网站通过授权令牌进行访问时,有义务向目标网站开放用户的已授权信息(图2 B(3))。

除了授权协议之外,有的网站(例如腾讯QQ)在用户采取第三方账号登录时,会在API界面下要求用户与其签订一个“登录协议”(或者账号连接协议),内容包括:授权协议中授权内容的重申,并在此基础上约定了隐私保护、免责声明、争议解决等事项,一般这种登录协议规定得较为简陋,内容为围绕授权协议的事项。笔者认为,这种登录协议只要是三方签订的,就可以理解成授权协议的一部分,只是比大部分网站的授权协议要完善一些。

(2)用户与目标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基于授权协议(图2 B(2)),用户有义务授权给目标网站访问自己的相关信息,而目标网站有义务准许其以第三方账号登录并活动。

其次,由于授权协议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明确用户登录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在用户采用第三方账号登录到目标网站并进行活动时,目标网站和用户之间还应当遵循一定的协议约定(图2 C,之所以用虚线,是为了体现其法律关系的文本基础,在现实情况中具有不确定性),即类似于账号关联网站和用户之间那样有详尽事项的用户协议(图2 A);在现实情况下,根据登录时界面提供协议约定和协议种类的不同,目标网站可能会遵循不同的协议约定,而用户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合适的协议约定,下文详述。

(3)账号关联网站与目标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基于授权协议,账号关联网站有义务将用户授权给目标网站的相关个人信息开放给目标网站(图2 B(3))。

其次是网站之间的合作关系(图2 D)。例如,腾讯公司针对“以QQ账号作为第三方账号登录目标网站的活动”而与目标网站签订的《开发者协议》,[8]这是目标网站与账号关联网站之间的协议约定,协议一定会涉及用户采取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事项,也是基于技术OAuth协议之下的法律协议。用户不参与此项约定,但是合同的内容与用户极度相关,所以,协议项下的各项约定的合法边界,应当以是否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为标准。

需要说明一点,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本可以通过三方之间的约定(图2 B)予以详尽;但是,在现实网络活动中,用户、账号关联网站与目标网站三者间就此关系的权利义务约定(授权协议)十分模糊(即使有登录协议的补充,也不能涵盖应规定的事项),需要在三方协议之外寻找其他规定进行补充说明,因此,才会产生具体的协议适用问题。

2.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用户协议适用问题。

传统账号登录活动中,用户与相关平台之间的互动一般会涉及两类问题。第一类是主体行为的约束问题,即用户登录后用户本身和相关网络平台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用户协议来约束自身的行为。第二类是用户权利的保护问题,包括用户个人权利的明确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问题(例如对以隐私权、名誉权为代表的人身权的救济与对网络账户上的财产损失的财产权的救济)。第二类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一类问题中的相关规定,双方在产生纠纷后的首要救济依据是用户与所登录网站签订的用户协议。第三方账号登录状态下的协议适用不明确,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三类主体首先会在协议的适用上产生分歧。虽然,网站在起草用户协议时都会参照一个基本的行业习惯标准,但在最终的用户协议中,网站又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经营目的,对用户协议事项规定进行特殊化处理。所以用户协议看似大同小异,而实际上的“小异”都出现在决定用户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中。不同网站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差别越大,反应在用户协议中的差异也就越大。例如,一个提供具体信息交流和分享服务的SNS网站,与一个提供线上商品交易的B2C网站的用户协议会有很大区别。在不考虑协议条款效力的前提下,不同的用户协议对用户的约束力是不同的,这也就意味着用户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会有差异。

最初,设置第三方账号登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用户利用不同平台的资源进行低成本的信息整合。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除了资源的分享与整合之外,用户通过第三方账号登录目标网站所进行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继而,用户通过账号关联网站主动或被动给予目标网站的授权范围也不断扩大;很多用户通过第三方账号登录目标网站后,享受了该平台上的主要服务项目,例如,用户利用百度账号登录国美在线,可以如同国美在线的自主注册用户一样实现无障碍购物。第三方账号登录时,不同网站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协议方式:第一种情况,用户在使用第三方账号登录时,除了授权协议之外,会被账号关联网站要求再确认一次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图2 A);①例如用新浪微博的账号登录艺龙网,会再次确认《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第二种情况,用户在登录时,除了授权协议之外,还被要求签订一个新的链接或者登录协议,②例如用腾讯QQ账号登录京东商城:会有《QQ登录服务协议》。但是,由于这种登录协议的规定是基础性的,内容也很简陋,所以这种登录协议只能算是授权协议(图2 B)中的一部分;第三种情况,除了授权协议之外,用户在登录时没有被要求签订任何额外的协议。③例如用新浪微博的账号登入国美在线。这种默认的将第三方平台牵涉于其中的法律关系,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或者合同纠纷,在没有对用户、账号关联网站与目标网站之间的相关协议的法律地位进行评价,寻找到确定的适用规则之前,解决难度将会较以往更大。

三、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用户协议适用问题之解决途径

1.相关用户协议的法律地位。

(1)用户协议的法律地位。

用户与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始于用户注册。而在用户的注册环节,签订用户协议是必经程序,也是用户接受网站提供信息服务的前提。网络用户协议与一般的线下协议不同,具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用户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由网站提前单方拟定,并不允许用户进行协商。基于网站与用户的不同市场地位和技术差别,网站拥有专业优势,能够较为详尽地预见双方在互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格式文本,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用户在技术、法律等方面知识的欠缺,但同时,线上用户协议也会有缺陷,即对用户方限制过多,使其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6]尽管如此,格式合同依旧是用户协议最合理的文本方式,只是之后对不同条款的法律效力评价有所不同。

第二,用户协议是一种点击合同。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也被称为击点合同,[9](p74参见The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方必须点击同意键后才能订立的合同。[10](p194)由于网络活动的特殊性,用户协议的签订不能像线下一样,进行实体化的“要约”与“承诺”,虚拟环境下的最好方式,就是将协议以一定的形式“呈现”给用户,并让用户进行一种“仪式”式的“确认”。这种签订方式的特殊性,造就了用户协议的“呈现”(网站的行为)与用户“点击确认”(用户的行为)这两个具体行为的重要法律地位——决定用户协议具有约束力的前提。

(2)授权协议的法律地位。

作为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特有协议,授权协议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用户与目标网站最初建立关系的凭证。相对于用户协议,授权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用户、账号关联网站与目标网站三方之间的,主要针对用户以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的法律文本,内容以信息许可为核心。与用户协议相同的是,作为网络活动中用户与网站之间的协议文本,其具有用户协议的所有法律特征,可适用同样的法律评价标准。因而可以将授权协议看作是广义上的用户协议。

基于用户协议的法律地位,用户协议的约束力问题就是解决网络第三方账号登录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关键。

2.用户协议具有约束力的前提条件。

根据前述用户协议的法律地位和特征,笔者认为,其具有约束力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协议条款的有效性。

合同条款有效与否是决定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的基础,线上的电子格式合同也不例外。我国相关法律也都针对此类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做出了一些明确的规定。①参见《合同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等。本文不针对协议条款的有效性展开讨论,只着重阐述协议约束力的其他要件。

(2)协议呈现的明示性。

协议呈现的明示性,是指协议必须以合理的、明确的方式向用户呈现,并给予用户审查协议内容的机会。这其中包括两个环节:呈现环节和审查环节。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都持这一观点。②参见高富平:《网络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几个问题——易趣欠费案评析》,载《法学》2002年第5期;李颖:《网站用户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8期;乔仕彤,何其生:《电子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以中国消费者市场中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为例》,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年第2期;林旭霞:《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

我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针对用户协议明示性的专门条款③参见《合同法》第3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也对协议条款的明示性进行了规定:对合理、明确,提出了“显著性”的概念,指书写、显示或展示的方式足以引起一个作为行为对象的常人的注意。并对条款的显著性特点进行了具体的举例,如字体大小、对比度等。对审查机会做出了说明,要求条款必须以能引起常人注意,并允许其审查的方式来提供,才可认为用户对该条款有审查的机会。④参见The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实践中,淘宝网对用户协议的呈现方式是相对合理的:在用户注册时,淘宝网以“弹出式”的形式向用户提示需要签订的协议,并用粗体字、下划线等“显著性”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用户只有点击“同意协议”后,才会进入注册选项。而相关协议的重点条款也充分展现了“显著性”。如《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开头是提示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并有加重线,并专门将用户阅读协议的效力和签约动作的效力独立成条,是较为合理的明示方式,可以确认网站尽到了明示义务。但其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在“弹出式”提示页面,相关协议的呈现是“超链接式”的,用户需要点击链接才可以对协议进行审查,这种形式不如“下拉式”和“倒计时式”,①超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下拉式”协议指用户必须将协议从头拉至尾部才能进行点击注册。“倒计时式”指用户经协议拉至底部后,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点击同意按钮才会出现。“倒计时式”与“下拉式”结合是最强的明示协议方式。后者可以很好地将用户限制在协议页面上一段时间,最大限度地增加其审查协议的可能性。当然,出于网站页面设计的合理性考虑,“超链接式”的协议呈现方式仍被大多数网站所采纳。有学者认为,只要网站保证超链接访问途经畅通,超链接所指向的文本在服务项目运营过程中始终存在,同时在载有用户协议的网页上以醒目方式标明超链接网页载有有关用户权利义务的条款,即可确认运营商已尽到对合同条款的“明示”义务。[6]

(3如《去哪网》服务协议总则第3条。)协议签订的确定性。

协议签订的确定性,是指协议已经以显著的形式向用户呈现,并给予其审查内容的机会,用户对该协议进行了明确的“确认”动作。如用户在点击注册页面的“同意”按钮之后,合同宣告成立。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专门针对协议签订的承诺部分做出了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对于电子点击合同来说,根据交易习惯,用户对协议通过“点击”来达到承诺的目的。协议签订的确定性是判断用户协议是否生效并具有约束力的最后一步条件,用户对协议的确认与否直接意味着协议是否对其具有约束力。

3.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相关协议适用准则。

(1)相关协议的适用准则。

首先,对于用户与账号关联网站的用户协议(以下简称原始用户协议)(图2A)来说,由于用户在注册账号之初就与网站签订了此协议,那么此协议在用户与账号关联网站之间具有约束力。而此协议的大部分约定前提都是基于在账号关联网站的平台下的活动准则,所以对用户采用账号登录第三方平台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有的网站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对一些隐私条款进行约定,例如,去哪网中的《隐私政策》声明:“一旦用户采用去哪网的账号登录其他关联网站,去哪网的隐私条款则不再有效,建议查阅关联网站的隐私条款声明。”除此之外,网络上的大部分原始用户协议都没有针对本网站账号登录第三方平台的事项进行约定;当然,如果约定,难免会出现网站之间协议适用的冲突。所以,这种约定应当由用户、账号关联网站与目标网站三方来进行,或者待用户登入目标网站时与目标网站约定。笔者认为,原始用户协议在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可以起到行为适用参考作用,毕竟这是用户在当前状态下,可以接受对其行为约束的最低标准。

其次,对于用户、账号关联网站及目标网站之间的授权协议(包括登录协议)(图2 B)来说,由于签订授权协议是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的必经程序,且是在账号关联网站与目标网站创立的API界面与用户签订的,所以只要其满足用户协议约束力的三要件,则当然地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大部分网站的原始用户协议中都有类似的“从新兼从特殊”②即用户协议中有“法律有特殊强制性规定,或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的约定,所以授权协议在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适用位阶高于原始用户协议。现实情况中的问题并不在于授权协议的适用优先级,而在于授权协议的规定过于简略,导致适用上的无力。

最后,对于目标网站的用户协议来说,由于在第三方账号登录时,目标网站没有向用户呈现该协议并确认签署,使得该协议的适用与否存在疑问。笔者在网络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目标网站的用户协议中有类似约定,要求用户以第三方账号登录时,遵循登录网站用户协议。③但往往有类似规定的目标网站,反而在第三方账号登录时,不向用户明确“呈现”该网站协议并要求其确认。那么此时的协议对于采取第三方账号登录的用户来说是不具有完全约束力的。

笔者认为,虽然与目标网站没有签订用户协议,但用户在目标网站上活动,应当自然地属于目标网站的用户,只是区别于自主注册登录的用户。采用第三方账号登录的用户此时应当不受目标网站协议的完全约束。这里的不受完全约束,是指用户与目标网站互动时,双方应当遵循网络互动中的习惯性规则(网站用户协议的大部分事项都源于习惯规则),双方享有基本的权利,承担基本的义务。细节上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参考原始用户协议,如前所述,原始用户协议是用户当前状态下能够接受行为约束的最低标准。如果目标网站的用户协议与原始用户协议一致,则可以适用;有冲突时,则适用对于用户而言较为有利的条款。

(2)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用户协议适用的现实操作。

根据前述不同的协议呈现情形,在第一种情况下,用户在使用第三方账号登录时,除了授权协议之外,还会被要求再次确认原始用户协议(图2 A)。如采用新浪微博账号登录艺龙旅游网时,除授权协议外,用户被要求再次确认《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即原始用户协议)。而在该原始用户协议中,笔者只发现了两条与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有关的条款,①参见《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7.2:“新浪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新浪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新浪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8.3:“新浪不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新浪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新浪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条款的规定只是以将自己网站的责任风险降低到最小为目的。对于用户登录到目标网站后的情况,并没有实质规定。原始用户协议的约束力只限制于新浪网,用户进入艺龙网站后,没有其他的约定呈现出来。此时用户在没有签订艺龙网用户协议之前,不受其完全约束,用户只需以一般网络用户的基本注意义务行事。除非艺龙网日后更新用户协议时向用户呈现网站协议,并经用户确认。

后两种情况笔者进行实例对比来说明。用户登录时,除了授权协议外,有的网站会要求用户签订一个新的链接协议或者登录协议。如采用腾讯QQ账号登录京东商城时,会签订一个《QQ登录服务协议》(以下简称QQ协议);百度账号登录国美在线,会签订《百度账号连接协议》(以下简称百度协议)。两份协议虽然都明确规定,要求用户在第三方登录中遵守各自的原始用户协议(QQ采用明示的超链接,百度只是单纯的文字),但两份协议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却有很大区别:QQ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协议的签订主体是三方,②《QQ登录服务协议》1.1规定“本协议是您与腾讯、第三方之间关于您使用QQ登录服务所订立的协议”。而且全文通篇围绕协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划分,争议解决方式也以三方之间的争议为前提。而百度协议中的主体是用户与百度两方,③《百度账号连接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百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通篇主要围绕用户与百度在第三方登录中的隐私保护和免责进行说明。所以两份看似类型相同的协议,实际法律地位却不一样。QQ协议作为三方签订的授权协议,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是用户登录目标网站后约束三方的准则。而百度协议只是百度与用户间的约定,由于目标网站没有明确地以合同主体出现在该协议中,所以该协议对目标网站的约束力值得怀疑。此处的百度协议不能算作授权协议,最多只是一种原始协议的补充条款,即只有授权协议的登录,为前述第三种登录情形。由于QQ协议是三方约定,一旦三方发生纠纷,可以援引QQ协议与原始用户协议。此种情况下,各协议的适用问题得到了解决。而百度协议则达不到这样的效果,用户登录目标网站后的基本行为准则仍不确定,用户与国美在线的互动准则只能参照适用用户与百度之间的原始用户协议。

综上,解决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协议适用冲突,最合适的途径有三种:第一种方式,完善三方签订的授权协议,按照三方的约定对用户第三方账号登录活动中的事项予以详尽。第二种方式,目标网站在用户登录时按照标准向用户呈现目标网站的用户协议,并经用户确认。第三种方式,三方在签订的授权协议中,选择一种明确的原始用户协议作为适用依据(账号关联网站或者目标网站),来解决协议适用上的冲突。

四、结语

《电子商务法》颁布在即,通过对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过程及规则的细化,达到其以保护权益为核心宗旨的目的。信息技术革新的目的是减少信息成本,予人方便。而在技术更新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法律关系的混乱,否则得不偿失。网络用户在登录网络平台参与信息互动的过程中,应当明确相关行为适用准则,信息互动主体之间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在通过技术改变关系的同时,也要随时留意自身的权利义务变化,明确前置协议,明确划分责任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以防违背技术革新的初衷。通过明确法律关系,确定特定行为轨迹的依附规则,才是应对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1]QQ登录成为国内最大第三方账号登录体系[EB/OL].http://tech.qq.com/a/20120330/000362.htm, 2012-03-30/2015-10-3.

[2]赵亚.2014-2015电子商务法研究综述[J].中国商法年刊,2015.

[3]电子商务法草案稿已形成平台连带责任及数据信息保护将规范[EB/OL].http://news.xinhuanet. com/fortune/2016-03/11/c_128791683.htm,2016-3-11/2016-5-26.

[4]施志军.电商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第三方平台规则或纳入[EB/OL].http://www.ce.cn/xwzx/gnsz/ gdxw/201508/26/t20150826_6321941.shtml,2015-8-26/2015-10-28.

[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6]林旭霞.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2,(5).

[7]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腾讯QQ登录的《开发者协议》[EB/OL].http:// wiki.connect.qq.com/开发者协议,2015-10-20.

[9]张平.拆封合同的特点与效力[J].网络法律评论,2001.

[10]张楚.网络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王京

D923

A

1003-8477(2017)02-0159-08

苏今(1987—),男,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硕士。

2014年度司法部中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利益的法律保护——以信息财产理论为视角”(14SFB30026),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海外调研资助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3&ZD17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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