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对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2017-03-07 20:09童云峰
关键词:法家商鞅依法治国

童云峰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法家思想对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童云峰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法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春秋战国那个动荡的年代留下了绚丽的一笔,为秦国的兴盛和统一全国发挥着功勋卓著的作用。汉朝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成为显学,历代封建统治者以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治天下,似乎法家思想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其实不然。实际上法家思想被儒家学说所吸收形成大儒家学说,即大多历史学家所认为的“阳儒阴法”,法家思想隐藏在儒家学说的面纱之后,成为统治者驭民之术。法家思想中许多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对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仍然具有现实价值。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法家思想,以淘出其中的金石。

法家思想;法治;依法治国;价值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依法治国的地位抬高到一个新的位阶,全社会掀起了关于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思潮,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在逐步地深入人心。法家思想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支,思想内容博大精深,既有商鞅成功实践贯彻,又有韩非的理论集大成者。在那个年代它是显学,成功帮助秦始皇指点江山和一统天下。在当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中,“四个全面”重要战略指导思想是我们的思想标杆,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是其中的重要组成,时代在呼唤我们洞彻法家思想的前世今生,以为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添砖加瓦。

一、法家思想的追本溯源

我们将目光回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那是一个战争动荡、思想迸发和大变革并存的年代。奴隶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制度“井田制”逐渐瓦解,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维系世袭统治基础的宗法制和礼乐制度遭到重创。政治上,诸侯崛起,周王室衰微,无论是春秋五霸还是战国七雄,都暗藏虎狼之心,有席卷天下和包举宇内之志。为了建立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新秩序,纷纷探索新途径和新方式,因此思想上的“百家争鸣”和实践中的大变革油然而生。马克思主义主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探究春秋战国时期的重大改革和思想变迁都必须要从经济学中寻找原因。我国古代是一个农业社会,土地是农业社会形态下,统治者维系其统治的基础[1]。春秋后期铁农具的出现,使得农业生产力大大提高,大量荒田被开垦,新开垦的新田与周天子所分封的公田相比较而言即为私田,私田的大量出现为土地私有制奠定了基础,私田上的收获由耕种者自己所有并支配。因此,各地百姓宁愿去开荒私田,也不肯在公田上花费精力。公田的没落导致井田制逐步瓦解,迫使各国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对私田现象加以承认,如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郑国子产推行的“作丘赋”等。战国时期井田制的瓦解速度进一步加快,如商鞅在秦国进行“废井田,开阡陌”的改革,将井田制送进历史的坟墓。周天子以血缘为基础建立宗法制度,通过血缘亲属网络结构希冀统治可以世袭罔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周天子和各诸侯之间血缘关系越来越远,礼治所提倡的“亲亲”和“尊尊”并不被各诸侯所遵循。井田制的瓦解和宗法制的没落协力导致礼崩乐坏。随着诸侯的崛起,新兴地主阶级的壮大,他们为了富国强兵,称霸诸侯以及维护自己的土地利益,急需新的治国之术和政治制度,由此百家学说兴起。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极力主张“克己复礼”,提出以“仁”、“礼”为核心的理论,寄希望通过“礼治”、“德治”、“人治”来恢复旧的统治秩序,在那个礼崩乐坏的年代,宣扬克己复礼几乎没有市场。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提倡“兼爱、非攻”,试图建立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主义社会。在那个战火纷飞的年代,墨家理想主义的呼唤显得苍白无力。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学派,以“道”为核心,极力主张“无为而治”,提倡“清徐自守”、“绝圣弃智”,反对礼义、忠孝,坚决反对战争,对“小国寡民”的社会有种莫名的向往。道家的思想与追名逐利的时代背景相违背,必然不会得到统治者的青睐。法家更关注现实,更注重实际情况,以务实的态度来考察世情和民情,迎合了统治者富国强兵、称霸诸侯、问鼎中原、图谋天下的需求。

关于法家的起源,千百年来就存在着争议。东汉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写道:“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这说明法家这一流派出自于理狱断案之官员。治狱的官吏在夏朝就叫大理,周朝时期称为大司寇,由此可见法家是从周朝的大司寇这一官吏演化而来,理官决狱断案确实能够为法家的理论学说提供基础。“法家”一词最早见于西汉史学家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先秦法家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旅程。下文笔者将根据其历史发展阶段进行梳理,从纵向角度对法家思想进行深入的了解。

第一,萌芽阶段。春秋时期的动荡和大变革,为包括法家在内的先秦诸子百家思想的萌芽洒下了雨露。这一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包括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和邓析。管仲相齐桓公,为其称霸天下、九合诸侯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管仲主张对礼制进行改良,推行新法,以法统摄国政,礼法并驱。以法律的手段推进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改革。管仲虽然也重视礼制,但他所强调的是礼制的强制作用,并非是儒家所主张的教化作用。管仲认为,法律作为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就应该公布于众,主张法律手段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刑罚,更应该注重法律的赏赐作用。管仲还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注重法律的执行力,强调立法应该符合民众的欲望,才会得到民众的拥护。子产,是郑国贵族,和孔子是同一时代的人物,与孔子的关系也十分密切。子产执政时期影响力最大也是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举措即“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他将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之上用以公开,开启了我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河,从此法律不再是深不可测和不为人知的神秘之物。他的这次划破天际的举动不可避免地产生巨大的社会震动,也是春秋战国时期第一次礼法之争的诱因。子产主张治国应该是宽猛并用,然以猛为主。他的这一治国理念为后世法家所承继,成为后世实施严刑峻法和贯彻重刑主义的理论依据。邓析,与子产是同一时代,同朝为官,是郑国大夫。他是名辨思潮的开山鼻祖,他的思维和思想别具一格,采取循名责实的思维来运用法律,提倡改革刑法,自己制作了一部刑法并将其刻于竹简之上,其制作刑法的目的就是用来对抗子产的铸刑鼎,认为子产之刑仍然带有较浓厚礼治色彩,他坚决抵制旧礼。他的理论思想和改革精神是法家辩证逻辑思维的渊源。

第二,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属于战国时期,战火纷飞,兼并战争不断,规模也是异常空前。主要代表人物几乎都来自三晋,包括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李悝魏国丞相,辅助魏文侯使得魏国强大。他是以法律形式维护其变法成果的第一人。李悝的《法经》是在总结春秋时期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和完善的法律条文,为后世各朝的立法活动提供了范本。李悝的改革维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巩固了地主阶级政权,促进经济发展和魏国军事强大,使得魏国在战国初期率先强盛起来。 慎到是战国中期法家重要的代表人物,起初他是学习道家的“黄老之术”,之后转向法家学说,并在齐国稷下学宫长期讲授法家学说,是法家学说主要宣讲人之一[2]。在践行法治的问题上,慎到提出了“势治说”,独具匠心地提出了“势”的概念,重视权势的重要性,强调君主的绝对权威,君主只有具有权威才可以做到令行禁止。因此,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君主和臣民之间,不能以才能、是非和道德为标准来界定等级,而是要依靠权势的大小来区分。君主的权势要同法治结合起来,即诸事皆断于法,才可以政令畅通,当然君主也要率先守法。申不害对道家思想有着比较深入的研究,将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和法家的“法治”相结合,提出“术治”理论,成为法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申不害同时是一位实践家,受韩昭侯的重用为相,主持变法改革,将自己的理论贯彻到所颁布的法律之中,使得韩国国力大增。申不害所主张的“术”,主要是君主驾驭群臣之术,即权谋和权术,君主有了权术才可以防范来自周围大臣之危险。用术来防止臣下觉察君主之意图,才能确保臣下之忠守,如果将法、势、术相结合则事半功倍。商鞅,本是魏国没落贵族,本名卫鞅。曾是魏相公叔痤的幕僚,因在魏国不得志而转投秦国,被秦孝公重用,两次主持秦国变法,使得秦国由落后的西垂小国迅速升格为可以图谋中原的大国。商鞅变法以“不法古,不修今”为基本原则,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合法权益,吸收各国变法之成功经验,参照李悝《法经》制定各项法律。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废井田、开阡陌。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拓展法的领域,主张重刑主义,使得法家学说在秦国占据主导地位,建立一套迎合时代潮流的治国之术。商鞅是法家思想体系的重要奠基人,也是法家思想最有效和最成功的践行者,商鞅虽死,秦卒行其法,为秦始皇最终统一六国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完善阶段。法家思想体系最终确立和成熟应该归功于其集大成者韩非子。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之所以归于战国末期的韩非,有其缘由。首先,经过春秋战国数百年的发展,法家思想和实践拥有丰富的内容,既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败教训,需要有人加以归纳和总结,从而推动法家思想进入新阶段。其次,经过多年的兼并战争,国家统一指日可待,需要有人为新兴王朝和新时代提供指导思想。韩非,来自于韩国贵族,和李斯一起师从荀子,好刑名之术,政治上的不得志,让其投身于著书立说,秦王嬴政读其文章就急切地想要会见韩非,从而受到秦王的欣赏。最终因为受到李斯等人的栽赃陷害而入狱自杀。韩非极力提倡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是国家利益的具体体现,法律是判断一切行为好恶、赏罚的准绳。主张将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和“法”相结合。势是法治的前提,君主只有掌握了权势才可以推行法律,术则是实行法治和保障法治的手段。主张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韩非的学说为秦王嬴政所赞赏,成为秦王朝统一过程中的指导思想,此时法家学说真是傲视诸子,唯我独尊。

二、法家思想的内容特征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代价值

从上文可知,法家思想内容主要包含三个主要方面即法治、势治和术治。法治与儒家所主张的“礼治”、“德治”、“人治”相对立。势治主张加强君主的权威,建立中央集权制和君主专制的国家。术治主张君主要有谋略能够驾驭群臣。

(一)法家思想的内容特征

法家思想的基础和儒家的性善论针锋相对,和荀子“性恶论”相符合。认为“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与儒家所提倡的通过教化使人恢复善良本性不同,法家主张人性本恶,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和处罚才可以让人克制自身恶之本性。法家思想产生和发展都与乱世并存,礼崩乐坏、战争和暴动不断,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长期的分裂割据战争促使人们对和平统一的向往。因此,法家思想的起点就是救民众于乱世,结束分裂割据和动荡的局面。结束分裂割据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富国强兵和以法治国。要想兼并天下,实现大一统,就必须要增强自己的实力,以武力征服他国,变法、法治和国内团结稳定是富国强兵的前提。法家主张英明的君主应该将增强国力作为自己的毕生之志,富国强兵依赖于两大支柱即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经济实力的强大就是要强调发展农业,主张重农抑商,古语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古代战争打的就是粮食战,粮食的补给必须要依赖农业的发展,这就必然要压制商业、手工业的发展,迫使民众专心发展农业,为国家贡献赋税和粮食。军事实力依赖于骁勇善战的军队,要促进军人冲锋陷阵,就必须要用充分的奖赏来激发他们。鼓励军人立战功,以战功换取爵位。总之,就是对专注于农业生产或者立有军功者实行奖赏,对不从事并破坏农业生产或妨碍军事发展者予以处罚。法家坚决反对宗法制度所固化的等级关系,反对儒家所提倡的“礼治”、“德治”和“人治”,主张“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最稳固的手段,“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主张以法治国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一切行为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轨道,提出法治的六项原则:“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法家思想是明显的出世为官的学说,法家代表人物都盼望自己的主张能够被统治者赏识和采纳,从而可以创造一番惊天伟业。因而,他们一味迎合君主的口味,站在君主立场考虑问题,最终他们所提倡的法治不过沦落为君主加强统治的工具。总之,法家的思想,适应了当时时代发展的趋势,迎合了统治者的需求,维护和加强君主专制的“以法治国”思想和我们今天所践行的现代化的“依法治国”理念存在本质的区别。

通过对法家思想的历史背景、发展演进和思想内容的探究,笔者对法家思想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如下:

第一,主张以法治国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开性。法家明确提出一切行为皆断于法,体现了法家思想的务实性。商鞅就曾经因为孝公太子驷违法而处罚其师公子虔,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以重刑主义来维持法律的权威性。自子产铸刑鼎公布成文法之后,公布成文法就成为通行惯例,正如子产所言“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只有公布成文法才能够让举国上下有章可循。无论是邓析的《竹刑》、李悝的《法经》还是商鞅的《秦律》,都践行法律的公开性,打破法律的神秘性。法律的公开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限制司法的随意性。从而对新兴地主阶级的行为和利益予以确认和保障。

第二,强调法规范的稳定性和主张法的平等性。法家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度量衡和人们一切行为的客观准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开性决定了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发展保持相对稳定性,也坚决反对绝对不变之法律,主张法律要因时而变。周礼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也是法家坚决反对礼治的重要原因。法家主张“刑无等级”、“君臣上下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虽然法家所主张的法律平等性与当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着质的差别,因为它的平等原则将君主排除在法律之外,即君主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提出这样的主张无疑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

第三,极力主张中央集权制度、君主专制制度和重刑主义。法家所主张的法律归根结底是代表君主的意志,由君主制定,虽然提出一些立法原则,但这些原则只是供君主参考,对君主没有实际的约束作用。对最高统治者缺乏制度的制约,则只能期待贤明圣主,这样法治必然又陷入人治的泥沼。法律就沦为一种统治工具,用法而不崇法,最终法律的权威必然会消耗殆尽。重刑主义主张严刑峻法,宣扬以刑去刑,人性本恶的理论基础,导致民众只是法律义务承担者和法律制裁对象,完全忽视民众应该享有的权利。只讲义务、制裁和重刑,必然导致民众的反抗。秦朝即如此,兴于法家思想也亡于法家思想,商鞅变法促使秦国兴盛并统一天下,秦始皇的重刑主义和暴政导致陈胜吴广大起义,最终覆灭于项羽的一把大火之中。

(二)法家思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代价值

现代法治坚决排斥人治,任何公民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更大权力。我国依法治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依法行政较早地被提出。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1999年和2004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经过长达20多年的努力,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总结之前的经验基础上,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描绘了宏伟蓝图[3]。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针对四中全会的决定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有必要从古代法家思想中挖掘有益成分。

第一,弘扬法治精神,普及守法意识,制定良法。商鞅变法之所以能够成功就是因为他极力建立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使得秦国人人守法,最终商鞅也是因为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导致无路可逃。秦王朝最终被推翻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太过严苛,暴法和暴政迫使民众起义。陈胜吴广就是因为延误时机而将要被诛杀才被迫揭竿而起。因此,现代化的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之治,制定良法,加大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第二,因时而变,循天道的进步历史观。商鞅提出“不法古、不循今”,法律和礼制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正所谓“穷则变,变则通”。戊戌变法、清末新政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统治者缺乏因时而变的精神,实际上根本不想改革,打着改革的幌子愚弄百姓,从而继续维护专制统治。新中国的建设走过一段弯路,其基本原因就是不顾中国国情,盲目照搬苏联极端的斯大林模式,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改革,才能与时俱进。在进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要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系统进行全方位的调研考察,探究妨碍司法公正的的实际原因,然后有方向、有目标地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第三,法家主张法治、势治和术治的统一,有必要吸收其中有益基因。在法治方面,我们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加快民法典制定的进程,使得我国各项事务都有法可依,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即做到有法必依,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只有当道德的方式已经失效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动用法律,法律不应该过度干涉道德调整的领域,坚决反对以人情代替司法,争讼应该诉诸于法律而不是托关系和找后门,从而做到执法必严。在势治方面,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这个核心就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部署之下,依次有序地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服从其领导,才可以有条不紊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术治方面,坚决反对阴谋主义和争权夺利,但有必要完善和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坚决反对脱离群众。定期加强对领导干部培训和考核,从而提高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和领导能力,建立智库制度,为各级干部的举措提供方案和建议。

第四,法家的人性论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因此,商鞅变法就符合时代和民众的需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换爵位,大大提高秦国军事战斗力。在井田制瓦解,封建土地私有制兴起背景下,商鞅顺应时势,废井田,开阡陌,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善于倾听人民的呼声,顺应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要求,以人为本。

第五,法家主张信赏必罚,奖励和处罚并重的原则,通过奖惩并举的方式取信于民。商鞅对于犯罪和违法行为一律进行处罚,从不法外开恩,即使是王公大臣也不例外,商鞅严格执行法律和严惩犯罪的态度,使得民风彪悍的秦国社会治安极大的改善,百姓不再沉溺于私斗,转而安心从事农业生产或者积极参军,极大地提高了秦国的经济实力和军事战斗力。商鞅改革鼓励建立战功,秦国军士在战场顿时犹如猛兽纷纷腰系敌人之头颅回国邀功。当下中国可以吸取其经验,对于新兴行业和高科技产业,通过立法的方式积极对有创新能力和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对自主创业者予以鼓励和支持,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当下,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如老赖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究其原因,执行官员不认真执行、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是重要原因。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和实现,严重损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故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司法执行机关,将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分离,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案件的执行度。

第六,法律的规定和实施要保持公开性。商鞅变法时期,商君之法为全国民众所必知,法律的奖惩之规定为民众所熟识,是让民众树立守法精神的前提。当前我国某些地方热衷搞内部规定和内部规章,寄希望获得不可知和不可预测之效果,借口以内部政策和内部规定来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实则是法治精神的倒退或者说是奴隶制法制思维的残余影响。“丁义珍式窗口”就是这种内部规定作祟的结果。为了防止官员滥用职权,就有必要弘扬法家“公开易知”的精神,让人民群众监督官员权力的运作,让人民群众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和法律的公开是打造权力笼子的前提条件。至于如何实施和保障公开,可以颁布专门的公开法并建立专门的公开监督机构,以保障法律制度的及时公开性。

三、结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攻坚克难的今天,法家思想不仅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历史话题,更是我们需要拨开其为时代所抛弃的糟粕外套,抓住其内在的精髓,才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贡献历史养分。汉朝以后法家思想似乎退出历史,但实际上是隐藏在儒学之后的名亡实存,为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天我们有必要继承法治的传统,摒弃人治的政治思维,由以法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

[1]谭宝刚.先秦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思想渊源[J].许昌学院学报,2004,(4).

[2]徐秀梅,赵金科.先秦法家思想及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J].福州党校学报,2014,(4).

[3]应松年.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点问题[J].二十四个重大问题研究,2014,(1).

[责任编辑:陈晨]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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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6-0005-04

2017-05-27

童云峰(1992-),男,安徽无为人,2016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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