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余年清代女性自杀问题研究综述

2017-03-22 22:50陈文联任丽娟
长沙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研究

陈文联,任丽娟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近二十余年清代女性自杀问题研究综述

陈文联,任丽娟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对清代女性自杀的研究逐渐增多且愈发深入。国内学界在清代女性自杀原因、背景和细节性研究等方面涌现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著述,在史料选用、研究对象及方法等层面也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与突破。但由于史料和研究视角等的限制,清代女性自杀研究仍然存在诸多值得反思之处,如理论建构与交叉学科的运用、研究视角的开拓与史料的整理运用等。清代女性自杀研究仍任重而道远。

清代;女性;自杀;研究综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关于自杀的研究逐渐增多且愈发深入,涵盖了社会学、心理学、医学、法学、历史学与文化人类学等众多学科。相对来说,约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自杀研究才广泛进入史学家视野,不断引起历史学者对自杀问题的反思兴趣。清代是中国女性自杀的高峰期,也是一个十分具有特色的时期。不少学者针对其中某个方面加以分析,主要聚焦于史料解读、情况阐述、原因探析、贞节观念、社会制度等方面,郭松义、刘正刚、周建新、李建军、段文艳、王传满等学者的理论思路、研究方法、学术观点和资料依据都给清代女性自杀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但仍存在探讨的空间。笔者将针对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综述近二十余年来学界对清代女性自杀研究的概况。值得注意的是,学者对清代女性自杀的研究多聚焦于“节烈自杀”的女性,笔者将跳出这个框架,更多地关注于清代女性自杀的全貌,以期重新审视近二十余年来清代女性自杀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为今后的研究带来一定启示。

一 对清代女性自杀原因与背景的相关探讨

多数学者都对女性自杀原因与背景的复杂性给予了充分重视,认为清代女性自杀绝非单一因素影响下的简单行为,但在具体分析中也多有侧重。

(一)女性自杀与动荡的社会环境

女性自杀既是个体现象,更是社会现象,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女性自杀有着深刻的影响。李锦伟以少数民族聚居的清代贵州铜仁府为研究对象,初步探讨了清代铜仁女性自杀的类型、方式和主要原因等状况及其特点。他认为,女性要么在其夫被贼兵杀害后殉夫自杀,要么为免遭兵匪污辱而自杀,她们自杀的根源在于其时战乱而致的社会环境动荡[1]。但该文仅从社会环境角度剖析清代铜仁女性自杀原因,对经济、政治、文化及心理因素没有涉及,缺乏一种全面的考察。刘正刚和魏珂在探析清代侨乡女性生活时也发现,受贞节观念熏陶和影响的女性在动荡的社会环境中,更易于危急时刻选择死亡。出身仕宦之家或受过一定文化教育的女性表现更为突出,可能与她们长期受传统贞节礼教观念的熏染有关[2]。

(二)女性自杀与历史文化因素及价值观念

李建军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因素(如儒、道、墨、法诸家的死亡观)对中国人的自杀行为影响十分深远。在这种传统死亡观念和社会道义文化作用下,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可能会把“自杀”作为维护自身正义性和打压报复别人的方式[3]。他的另一篇文章则通过分析中日两国的自杀情况,指出历史文化因素对自杀率有着重要影响。他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自杀的鼓励、宽容与同情给自杀提供了肥沃的情感土壤,中国人在死亡问题上的基本态度也会直接影响到中国传统的自杀观念及自杀方式[4]。这一结论有助于我们在思考自杀的理论问题时廓清相关文化渊源。

蔡建境则从文化角度分析了中国女性“殉情”与“殉节”的文化内涵。他认为,中国女性“殉情”是女性为完善个人形象性的心灵指向和精神追求,“殉节”是女性人格的道德规范和选择。作为女性文化的“节”,之所以能成为女性生命的终极归宿和矢志不渝的精神追求,是无法抗拒的道德力量和自觉追求的理想力量的双重体现[5]。沈海梅在《明清云南妇女生活研究》的第三章就云南地区女性节烈自杀现象进行了考察,指出这种节烈自杀行为是女性在文化传承过程中做出的牺牲[6]。周建新在研究晚清粤东地区的女性跳江自杀事件时提出,晚清留隍女性是在“无子”家庭、童养媳和等郎妹等婚姻形式、夫妻间缺乏感情、男女之间接触机会较多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走向死亡的,这种自杀以一种极端方式从侧面说明了潮客畲多种族群文化的影响之深[7]。

此外,长期以来,对贞节烈女的研究是清代女性自杀研究的重点,对女性自杀与节烈观念间关系的探讨也持续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王晓南和廖胜在分析太平天国占领区清方女性死难情形时发现,苏州女性主动自杀的现象极为普遍,可能与吴越文化强烈的“名节”观念密切相关[8]。陈东原在分析清代的妇女生活时提出了清代贞节观念的宗教化,即妇女不仅夫死守节,未嫁的夫死也要尽节,即便是偶然被男子调戏也要寻死。妇女的生命变得毫不值钱——真实的生命不过是她们的第二生命,贞节才是第一生命[9]。王传满认为,明清徽州节烈妇女是宗教化的贞节观念的牺牲品,她们时常付出生命的代价来表清白或使声名免遭污辱,体现了贞洁观念的高度宗教化和畸形化[10]。值得关注的是,许多学者从贞烈角度研究女性自杀时,受“压迫——解放”的论述模式和“妇女地位”的分析框架影响,对女性自身关注不足。虽在研究清代女性节烈自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思路难免有所局限。

(三)女性自杀与政治制度及法律

多数学者关注到了清代女性自杀与封建制度、政权与家族、法律等政治因素的相互关系。张涛认为,清代女性自杀是社会暴力与男权文化强加在女性身上的产物,是一种极端而无奈的反抗。他通过对294个妇女自杀个案的研究指出,她们的自杀相较于维护贞节,更应是一种对社会和家庭暴力及贫困生活的反抗[11]。郭松义较为全面地考察了清代的婚姻关系,对女性节烈自杀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他通过对清代历朝皇帝对旌表烈女的政策进行梳理,清晰地展示了清代女性自杀现象与清代政治层面的关系[12]。尚晴和刘祥群通过对清代湘西地区烈女群的研究提出,在满清王朝政策的引导和地方政府的仿效下,日臻完善的旌表荣誉和物质奖励吸引了大批女性节烈自杀,这也反映了改土归流后中央对湘西控制的加强[13]。高华还批判了官方的宣传教育对妇女的强烈心理暗示,认为,官方的旌表把节烈变成一种道德习惯,促使妇女自杀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14]。赵刘洋则聚焦于法律实践对女性自杀的影响,他认为,清代法律实践鼓励妇女在贞节道德受侵犯时选择自杀,又将对妇女的保护与贞节道德联系起来并惩罚妇女违犯贞节道德的行为,这种不切合社会实际的道德法律化使妇女因选择受限而趋于自杀[15]。

(四)女性自杀与经济因素

从经济方面审视女性是女性史研究的重要思路之一。一些学者认为清代女性自杀的深层原因在于经济。刘正刚将自杀动因分为殉节、夺志、受辱、逼娶和奸情及其他,他认为,明清女性自杀以殉节为最多,占总数的64%左右,而纠其根源,以家庭贫困、生活无望而寻短见等经济原因为主[16]。郭松义把清代北京的自杀原因分为四类,即欠债或生活无着;亲人亡故而悲痛自杀;家庭、亲邻关系不睦;其他钱财、婚姻或男女之事。其中欠债或生活无着的经济因素所占比例最大,普通百姓自杀以贫困为最众[17]。郭学勤和周致元在考察明清徽州民众自杀死亡原因时发现,与经济物质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自杀案例约占总案例的70%,在被贫穷困扰而无法生存时,民众常以自杀方式求解脱。各种具体原因中,家庭及邻里矛盾引发的自杀最多(占总数约一半),这些矛盾主要源于物质经济利益;贫困、经济纠纷和图赖占比紧随其后,三者均与物质经济利益有直接关联[18]。但该文仅引用20件案例,样本较少,结论说服力稍显不足。

(五)女性自杀与情绪、心理及疾病

自杀问题不仅是历史问题,也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心理问题、医学及精神学问题。医学领域的自杀研究认为自杀与某些生理(生物遗传因素)或心理(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密切相关;个体心理学的自杀研究认为,自杀是由个人认知、心理发展等方面出现偏差而导致的行为。这些理论对一些学者产生了影响。郭松义考察了疾病(包括生理和心理)与自杀的关系。他通过史料分析发现,清代北京明确记录与疾病有关的自杀样本近一半,其中心理性(主要是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略多于生理性[17]。但其样本主要针对北京,不具有普遍地域性。王子溪也注意到了生物学因素和心理学因素对女性自杀的影响,他认为,身体和心理疾病对人的健康造成的直接损害,导致人在困境中对自杀意念的抵抗力降低;而人物的心理特点和心理状态决定了自杀的选择,极端的思维和悲观心态、强烈的自尊心和羞耻感、冲动的行为及与其他自杀者在感情或精神层面的联系都会对人物自杀选择造成影响[19]。温朝芳借用心理学概念剖析了清末自杀事件,考察了抱有逃避心理而自杀者的类型和效果,认为那些畏罪、绝望、激愤、解脱而自杀者皆有逃避心理,所要达到的效果无非是维护自尊、结束茫然、得到谅解等[20]。这种从心理维度的分析,对解释自杀原因也是一个必要的视角。

(六)女性自杀的主体性

女性自杀是毫无主体性、被逼无奈的选择还是她们也有着自己内心的诉求?不少学者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反思兴趣。王传满在分析明清徽州妇女崇尚节烈的原因时指出,以往研究多聚焦于社会、制度等外在原因,普遍忽略了女性的主体性因素。这种群体性节烈行为的表象之下,实际还隐含了女性守护贞节伦理、担当家庭责任、逃避困窘生活和留名传世的愿望等[10]。他在另一篇文章中又继续追述到,明清徽州这种激烈的节烈现象的涌现与女性自身因素密切相关。在分析“节”与“烈”时他提出,失偶妇女的守节行为和殉节自杀常常存在相互转化,这一转化虽有其家庭和社会动因,但归根结底是在殉烈之义与家庭责任之间进行权衡后作出的自主选择[21]。朱文利认为,明末清初战争中的女性自杀有为国家而战、为情义而死和临死的抗争等几类情况,她们有着男性才有的政治意识,用自己的死激励晚辈和丈夫抵抗敌军,她们的自杀是对儒家传统“仁义”思想在社会实践中贯彻的检阅[22]。但是,朱文的主要分析对象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女性,如宫廷女性、朝廷和地方官员妻女母亲、参加过科考有功名在身之人的妻女母亲,乃至这些家庭中受主人思想影响较深的婢女,结论不具有普遍意义。

此外,清代社会中十分常见的自杀图赖和报复现象也是女性自杀具有一定主体性的很好例证。段文艳认为,“自杀图赖”现象是下层民众在争取生存权益时,通过法律进行诉冤的被迫行为,也是一种要挟手段和泄愤方式。这种话语背后体现了中国古代民众也有比较强烈的“权利”意识,他们以生命为代价对国家法律的公正性进行依赖和试探[23]。郭学勤和周致元也指出,在明清徽州的家庭矛盾中,女性有以自杀来挟制、报复婆家的风气[18]。刘卫英则阐述了中国古代女性以死抗争的文化意义:这些以复仇为目的的自杀女性在被冤受屈的万般无奈之际,以毁灭自我来申辩青白,用死的代价造成轰动效应,促使官府代为平冤理怨[24]。

二 清代女性自杀的细节性研究

学界从不同角度解读清代女性自杀数量激增原因的同时,还对清代女性自杀的方式、年龄、婚姻状况等细节性问题多有关注。

(一)自杀时的年龄与婚姻状况的相关分析

女性自杀年龄往往反映了女性在不同时期的生存状态及心理状态。刘正刚和唐伟华认为,清代女性自杀者的年龄段以15至30岁最多,30岁以后女性自杀人数明显减少,40岁以上女性自杀人数又有下降。这大约与此时的女性有成年子女供养生活且有精神慰藉有关。同时,已婚者数量约是未婚者11.6倍,这些已婚者中又以殉节为最多,大约与守节生活的艰难和衣食无靠有关。此外,绝大部分的自杀女性是已婚后丧夫,且没有子女的情况占比很高,可能与她们没有牵挂,又对前途茫然和失望有关[16]。郭松义分析了清代北京男女的自杀比例,提出,女子自杀比例高于男子12.86个百分点,女性自杀年龄分布从10岁至87岁,平均自杀年龄仅32.21岁,自杀高峰在20至24岁间,次峰为25至29岁。郭也提出,自杀人数随自杀者年龄增大其比重在逐步缩小,但他认为,这主要归因于处事应变能力渐趋成熟和承受压力程度的加强[17]。王晓南和廖胜在分析太平天国占领区清方女性自杀现象时提出,自杀女性多数为青壮年妇女,这与太平军“掳妇”及奸淫妇女有密切关联[8]。李锦伟也认为,青壮年女性往往成为兵痞和土匪的垂涎对象,以致她们自杀率相对较高[1]。从上述学者研究中不难发现,青年已婚女性在女性自杀人数分布中占比最多是清代女性自杀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点,学者也多对此作出了自己的解释。

(二)自杀手段与方式的相关分析

自杀的手段与方式往往反映出女性自杀时的心理状态与自杀动机。学界对自杀史料进行分析发现,清代女性自杀方式主要有自缢、投水、自刎(自经)、绝食、服毒(食卤、吞金)等,但所占比例有所不同。刘正刚和唐伟华指出,明清山东、浙江、广东三省女性自杀的方式中自缢居首位,绝食次之;女性自杀方式迅速而隐蔽,自杀决心表现强烈[16]。李锦伟指出,清代铜仁女性还有以投水田、溺厕等罕见方式实施自杀的,充分凸显自杀决心。此外,据李分析,自杀方式中以投水最多,其次是跳崖。这种现象与刘正刚等统计出同时期山东、浙江、广东等地女性自杀以自缢方式为主不同。李认为这种差异可能与当地多山多水的地理环境和当时铜仁长期战乱的社会环境有密切关联[25]。郭松义研究清代北京自杀时还发现,自杀手段有特殊的枪击和服洋药现象。尤以女子自杀服洋药比例最大,可能牵涉到心理倾向问题[17]。笔者认为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枪支和洋药在国内的流行状况。此外,诸多学者透过清代女性自杀手段激烈作出结论,认为她们死亡决心相当强烈,但笔者认为他们没有充分关注到还有一些相对不那么强烈的自杀现象,譬如以死相威胁的情形。这类情形中女性并非真心想要放弃生命,更谈不上必死的决心了。笔者还认为自杀方式所占比的差异可能还与效仿现象、中国人的死亡观(保留全尸)和女性心理特点有关。

三 清代女性自杀研究的史料选用与研究对象及方法

目前学界对清代女性自杀现象的研究多基于官修史籍及地方县志,还出现了基于文学作品和档案、判牍与刑法案例的研究,研究方法上也日趋多样,体现了视角和思路的不断拓宽,也反映了一些研究倾向问题。

(一)文学作品

王子溪以《红楼梦》中出现的十三位自杀人物及种种自杀情节和现象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学和心理学两方面分析了这些自杀人物和现象出现的原因,并在自杀及贞节问题上运用比较研究法,与其他材料进行了对比[19]。张婧和徐小东也对《红楼梦》中的女性自杀现象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封建制度对女性的戕害及封建道德规范下的贞洁、节烈观念,造成了这些自杀者的不幸[26]。王礼则基于清代嘉庆年间李汝珍创作的《镜花缘》,探讨了封建礼教与女子节烈自杀间的关系,将女子节烈自杀看作封建社会制度弊端的侵害[27]。这些文学作品虽属虚构,体现了偏重文学分析而非史学研究的倾向,但它反映的生活毕竟是清代社会的一个缩影,其研究结论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官修史籍和地方县志

刘正刚和唐伟华以雍正朝修纂的鲁、粤、浙三省通志的《列女传》为据,对沿海经济发达的山东、浙江、广东三省女性自杀现象做区域研究[16]。李锦伟以铜仁府志中的《列女传》为基础史料,以少数民族聚居的清代贵州铜仁府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女性自杀的类型、方式和主要原因等状况及其特点[25]。张涛以《清史稿·列女传》为材料,通过对294例自杀死亡女性的研究,分析其自杀的真实原因和特性,从这种极端的形式来剖析清代女性的生存际遇及其特征[11]。高华基于《即墨县志·列女传》中的相关记载,研究了明清时期的女性自杀与生存境遇[14]。王晓南和廖胜则以同治《苏州府志》中《列女传》所记录的清代咸丰和同治年间烈女事迹为中心,研究了太平天国占领区清方女性的死难情形[8]。

周建新以丰顺邑绅李介丞主纂的民国《丰顺县志》为基础史料,以晚清粤东地区的妇女自杀事件为文本,研究了晚清粤东妇女集体自杀的“社会失范性质”与地方族群社会[7]。朱文利则依据清朝官修和私修史籍、明朝遗民文集及清初的地方志等,分析了明末清初战争中女性的各种自杀现象、动机、文化原因,还注意到了清政府出于统治目的对明末清初战争中女性形象的塑造和明代遗民对女性形象的塑造[22]。

由此不难发现,国内学者在研究清代女性自杀现象时,倾向于使用各类《列女传》为基础史料,可能与史料所限有关,毕竟女性作为相对失语的群体,被留名史册的机会很少;其他相关资料浩瀚散乱,也难于研析;也可能与学界长久以来将清代女性自杀与节烈现象绑缚、研究思路有所局限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大量基于《列女传》的女性自杀研究不仅互为例证,也体现了区域性的特点。但是,《列女传》中的女性自杀现象只是清代社会中女性自杀现象的一个特殊集合,目光仅限于此显然是不够的。

(三)档案、判牍与刑罚案例

郭松义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法部档案”京畿等司呈报的京师各类自尽身死案卷和少量“宗人府档案刑罚类”及“内务府档案刑罚类”为资料,研究了自乾隆、嘉庆年间至光绪后期的北京自杀现象,开拓了学界运用档案及刑罚案例研究自杀的先例[17]。郭学勤和周致元以道光《徽州府志》和明清时期三部徽州判牍汇编(《歙纪》、《海阳纪略》、《纸上经纶》)中的案件审判记载为史料,探究了明清徽州的自杀现象,涵盖了奴婢自杀图赖、为保全他人而自杀、妇女以自杀来挟制和报复婆家、悲痛过度或恐惧而自杀、穷困自杀等特殊现象[18],相对来说思路和视野比一般的清代女性自杀研究要开阔,这也体现了史料选择的重要性。但郭文的分析较为简单,且在引用案件时所选案例较少,结论的说服力有待商榷。

此外,法律史视野下一些基于清代刑罚案件的期刊及学位论文对清代女性自杀研究多有涉及。段文艳通过对《刑案汇览》、《刑科题本》等官府档案及当时的文人文集、笔记,分析了清代自杀中的图赖现象[23]。陈怡星[28]和马芳林[29]分别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清代刑律中的“威逼人致死”,涵盖了部分女性自杀案件,所作的分析对理解清代法律制度与女性自杀间的关系有所启示。宋捷则以《刑案汇览》为基础史料,将女性自杀作为女性受害的一类进行分析,并对清中期女性的生活背景、女性受害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探讨[30]。但笔者认为其基本思路仍是分析女性所受压迫而自杀,对其自杀具有主动性的一面关注不足。

四 结论与展望

经过二十余年的开拓、探索与持续发展,国内史学界对清代女性自杀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大量的学术成果,呈现了多学科交叉的趋势,一些新的研究方法也可供参考。如部分学者在研究理念上突破了单一的“性别压迫”理念,对清代女性自杀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反思;研究方法上使用了抽样统计、个案研究等统计方法;借鉴了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这些理论思路、研究方法、资料依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多学科间的对话与交流也对推进史学界自杀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大有裨益。但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仍有许多值得反思之处。

其一,自杀作为一种独特而激烈的社会现象,其成因与危害程度与社会之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诸因素密不可分。可以说,清代女性自杀研究本身就具有多元性,其丰富内涵非任何单一学科所能揭示。而目前史学界对清代女性自杀的研究仍多限于学科领域,针对其中某个方面分析这一历史现象然后作出解释,以记录史实、描述过程为主,理论分析力度尚显不足。这就迫切需要建构清代女性自杀研究的理论体系,加强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力度。如社会性别理论的引入对研究女性自杀就十分重要,利于我们打破简单的“压迫——解放”理论的束缚,从清代女性的实际去解读历史。学者应进一步拓展思维,将女性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医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与传统的史学研究结合起来,以更开放的心态引进国外先进的研究理论,并使之中国化、本土化。唯有多学科、多视角的研究,才能更切近地把握清代女性自杀的全貌。

其二,对清代女性自杀现象的研究相对集中,呈不平衡发展的态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多以普通女性的反抗性自杀和殉节性自杀为研究重点,即相关的“节烈自杀”研究,这些问题虽对清代女性自杀研究尤为重要,却无法囊括清代女性自杀的全部内容;二是对于清代女性自杀根源的分析,多是着重其悲惨的生活境遇和低下的社会地位,将其放置在父权制的解释框架中予以分析,强调女性自杀是一种无奈而绝望的反抗,对自杀女性本身的声音及其实际生活关注仍显不足,也缺乏对于社会的整体考察;三是区域性研究不均衡,多聚焦粤东、徽州等地,关注范围大体限于江南地区和东南地区,对中部地区、东北、西北及少数民族女性自杀的关注相对短缺。历史现象是个多面体,唯有运用不同视角,方可挖掘其所蕴涵的丰富层面。未来研究亟需拓宽相关问题,避免视野狭窄。女性自杀与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间的关系等应得到充分研究,女性的历史主体性和创造性也应更多被关注,如此才能更全面地解读清代女性自杀现象。

其三,史料整理及运用、数据统计和资料汇编等方面的不足,已成为制约研究进一步深入的瓶颈。国内史学界研究清代女性自杀的基础史料大多是各类官修史籍和地方县志中的《列女传》,对其他材料关注较少。而女性的诗词作品、官方案件的司法记录、地方志、小说等材料皆蕴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从事清代女性自杀研究亟需加强史料的整理与搜集,还应运用历史想象力揣摩研究对象的主观感受,增加对史料文字之外的历史语境的理解,从而展现更为丰富的历史细节。

综上所述,为使清代自杀女性受到应有的关注,学界做出了不懈的探索和争论,这对我们全面理解清代女性自杀的时代背景与历史渊源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同时,清代女性自杀研究也是女性研究和清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思路、方法及理论建构上均大有可为,材料也有着可深层次挖掘、利用的空间。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对女性自杀现象的关注,相关研究必将呈现繁盛之势,学界也必将收获更为丰富、更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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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陈怡星.“威逼人致死”条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9]马芳林.清代亲属间“威逼人致死”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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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简小烜)

A Review of Researches on Female Suicide in Qing Dynasty in Recent More than 20 Years

CHEN Wenlian, REN Lijuan

(School of Marxism,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 China)

Since 1980s, the study of female suicide in Qing Dynasty has been increasing and deepening. Researchers have made many insightful research works on female suicide in Qing Dynasty in the aspects of suicide reasons, background, details, etc. There are also many new progress and breakthrough on the level of materials selection, research object and methods. However, due to the limitations of historical data and research perspective,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reflections on the study of female suicide in Qing Dynasty, such as the use of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cross disciplinary, the development of research perspective and the use of historical data. The study on female suicide in Qing Dynasty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Qing Dynasty; women; suicide; review

2017-03-15

陈文联(1967— ),男,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任丽娟(1993— ),女,安徽铜陵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K250.6

A

1008-4681(2017)03-00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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