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投资企业建设资金监管途径探析

2017-04-29 10:23陈丽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7年7期

陈丽

摘 要:交通运输投资企业建设资金的监管在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简要分析了现阶段交通运输投资企业建设资金使用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强化资金监管措施,以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交通运输投资企业 建设资金 监管途径

交通运输投资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其所从事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需的投资金额较大,且施工期限较长,其中大部分资金依靠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其资金监管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的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工作,重视高速公路建设中业主的资金监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交通运输投资企业建设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交通运输投资企业建设资金的有效监管是保证高速公路项目顺利、高质、安全建设的重要保障。交通运输投资企业通过严格审核资金的用途,有效避免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资金使用,促进项目资金合理合法利用;同时,对施工单位的现金流量实行动态的监督和追踪,可保证建设资金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此外,通过有效的资金监管,项目单位可以掌握建设项目施工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设资金的使用,增强建设资金使用的自主性、及时性、灵活性;最后,加强资金监管,避免建设资金无故流失,对于保证项目整体的支付能力,降低支付风险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交通运输投资企业建设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建设资金归集造成监管不便。当前,我国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多为中铁、中建等大型国企旗下的子分公司,一段高速公路通常由一个集团的多家公司承包,由于中铁、建等集团实行资金归集,使得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资金必须集中到集团进行管理,造成业主单位无法对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施工单位建设资金归集时无需提供任何原始资料,增加了施工单位违规挪用建设资金的风险。

2.与上级单位的内部往来业务不规范。根据笔者所在单位建设资金专项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在没有完成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将利润转移到上级单位、违规向上级单位上缴或代缴分包差、违反保证金规定提前偿还上级公司履约保证金、上缴上级管理费用依据不充足等挪用建设资金的情况,不仅造成投资控制失控,而且可能进一步引发资金风险。

3.工程款、材料款等支付管理混乱。交通运输投资企业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监管的重点为材料款和工程款的支付。笔者从建设资金专项检查中发现,大部分施工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材料款时均存在支付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如材料款支付时仅提供发票,而未附入库单、采购单等其他原始凭证,无法充分佐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去向,严重影响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同时,部分施工单位还存在列支非本项目费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款项支付时取得的发票与所签署合同方单位名称不符等问题,造成建设资金投资效率不高,严重损害业主单位及投资人的利益,甚至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也埋下了严重隐患。

三、加强交通运输投资企业建设资金监管的措施

1.与银行合作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项目单位的资金监管措施分析中,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开户银行以及施工单位之间应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形成资金监管合力。在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期间,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相关单位的权责问题,并在发现资金监管问题的同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理,避免由于高速公路建设中业主的资金监管问题,导致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出现严重的问题。

2.严格按照“资金支付计划表”拨付资金。为加强资金监管,交通运输投资企业应要求施工单位制订详细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并定期按时上报项目单位进行审核。项目单位负责核实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中列明的支付款项,对于不具备付款条件的予以核减或拒绝。审核通过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应交给签订三方协议的开户行作为施工合同段支付款项的重要依据,未列明的款项,银行一概不予支付。同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对于确存在特殊情况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其支付需求对已提交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调整,经项目单位核实后,方可执行支付;对于不能按时上报资金计划的施工单位应视为当月无需任何支出,项目单位应通知银行停止其对外支付款项。

3.明令禁止归集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严格禁止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的归集。在施工单位提前报告的情况下,项目单位应发函至施工单位要求不得归集;在项目单位不知情情况下发生归集,项目单位应立即发函,要求对方归还建设资金。若施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要求不予理会,项目可对其资金进行冻结或根据归集的方式实施重要时点资金流向限制;同时,由于资金归集需要银行专门资金系统,项目单位还可要求施工单位转移开户银行,前往尚未开通资金管理系统的地方性银行开设建设资金账户;此外,还可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如对施工单位工程计量款实行分批支付或先出单后支付等,并在必要时按《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约谈相关负责人(甚至约谈施工单位法人)。

4.完善施工单位上缴集团费用的报批管理。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实现履约保证金开设、变更、退换的全程监管,防止施工单位违规偿还保证金;同时,项目单位还应严格禁止施工单位所属总部(或集团公司)随意抽调标段资金,明确施工单位不能以预提折旧、利润、材料摊销、上缴上级单位管理费等任何理由转移、挪用、截留资金,对于确需缴纳的上级管理费、利润和偿还上级单位项目建设代垫款及向下属分支机构划拔的款项以及偿其他相关支出等均需报项目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5.加强工程款、材料款支付管理。

5.1加强合同管理。项目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重要合同审核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将其签订的重要或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上报项目单位检查。项目单位应严格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将审核通过的合同方及账号提交给银行进行后续支付管理,确保施工单位的款项支付均有相对应的合同,避免出现发票与所签署合同方单位名称不符、无合同支付等情况。

5.2完善支付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支付审批制度,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的每一笔支付款项,均须提供相应附件资料。例如:工程款的支付,应提供分包工程和劳务合同、工程计量单、发票等;材料款的支付,应提供材料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入库单、发票等相关依据。同时,所有款项须经相应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确保建设资金的支付具备充足的依据。严令禁止与工程项目无关的资金支付,加强对建设资金支出真实性的审核。另外,项目单位财务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支付进行检查,以实事求是、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认真核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支付是否满足条件,判断与实际情况符合性,做到监管到位而不越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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