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2018-01-16 12:31蹇薇夏玉梅
会计之友 2018年23期
关键词:会计计量数字货币会计准则

蹇薇 夏玉梅

【摘 要】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吸引了广泛关注,也给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挑战。文章先介绍了数字货币产业发展概况,归纳了现有研究对数字货币会计处理问题的观点;再结合数字货币支付性、投资性、无形性和价格波动剧烈等特点,建议新设数字货币资产会计科目,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随后分析了数字货币产业中云算力租赁这种新商业模式下的账务处理;最后建议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项目,适时发布指引,从而有效解决并规范数字货币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 数字货币; 会计准则; 会计计量; 云算力租赁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23-0120-05

一、研究背景

(一)数字货币的概况

近年来,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或称加密数字货币(cryptocurrency)受到广泛关注。比特币是一种开源的、基于网络的、点对点的匿名电子货币[ 1 ]。比特币以其不受任何人操纵、匿名性、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不可追溯、跨境流动、数量既定不会超发等特点,弥补了法定货币的天然缺陷[ 2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以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作为底层技术[ 3 ],展示了未来货币与互联网技术高度紧密的重要发展趋势。2017年5月的“勒索病毒”事件引爆比特币燃点,超高的关注度带来了火热的交易市场以及剧烈的价格行情波动。比特币的价格在2017年1月1日为997.75美元,同年12月1日突破10 000美元大关,17天后,报价攀升至近20 000美元。如今,全球数字货币“家族”成员不断增多,种类已超过1 200种,市值前十的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比特币现金①、柚子币、莱特币、艾达币、恒星币、IOTA以及波场币。其中比特币市值高达1 288亿美元,前十币值总值超过2 600亿美元②。

随着数字货币的爆发式增长和关注度增加,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持有数字货币,无论是作为一种投资还是支付方式,数字货币的存在已经是大势所趋。传统行业企业,例如微软、戴尔、维基百科等也逐渐接受数字货币。在会计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承接的一单咨询服务接受了比特币支付③。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与著名比特币挖矿公司Bitfury集团建立了合作关系,安永瑞士宣布从2017年起,他们接受比特币作为服务支付方式④。为应对数字货币的流行,若干国家和地区央行及货币当局对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展开研究,新加坡央行和瑞典央行等已经开始进行相关试验,我国人民银行也在考虑中央数字货币的“双层投放”模式[ 4 ]。

(二)数字货币产业发展概况

数字货币产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涵盖挖矿、数字货币交易和数字货币存储等环节。

挖矿是一种数字货币的发行机制,也是一种维护区块链节点的奖励机制。矿工利用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去验证区块链上的交易和区块;在被其他矿工接受了自己组合的区块后,就能获得数字货币作为区块奖励。由于单个人挖矿效率低且难度大,于是产业中衍生出了矿场和矿池,将算力⑤聚集在一起进行挖矿。矿工挖出了数字货币之后,可以将其出售或者兑换成其他利益,兑换需求促使数字货币交易所的产生。钱包服务也是数字货币产業中的一环,因为数字货币使用过程中需要将数字货币的密钥进行存储。

(三)数字货币在中国

数字货币在中国经过了蓬勃地发展,目前中国已经涵盖了数字货币的全产业链,包括矿机生产和制造、挖矿、矿场运营、矿池服务以及数字货币交易所等。

随着数字货币价值的不断攀升,像传统淘金一样,挖矿产业迅速成为人们眼中快速致富的途径,并造就了一批挖矿芯片制造商。北京嘉楠耘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全世界第一家研发出SHA256专用挖矿计算设备的公司,售出的挖矿芯片占全球重复计算领域专用设备的30%;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蚂蚁矿机掌控着比特币50%以上的算力,该公司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挖矿芯片和矿机解决方案提供商,其2017年营收超25亿美元。在我国,数字货币矿场和矿池运营业务也十分火热。矿场主要分布在四川、云南、内蒙和新疆等边远山区,以节省用电成本及铺设线路成本。其中,四川已成为全球比特币挖矿资本最聚集的地方[ 5 ]。

在数字货币交易环节上,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发布的《2014—2016年全球比特币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有数十家交易所和交易平台从事比特币交易,且在2014—2016年期间进行的比特币交易总量占全球市场的80%[ 6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国内一些数字货币交易所纷纷将大本营迁到海外。截至2018年5月31日,世界排名前五的交易所分别为:BitMEX、币安网、OKEX、火币Pro及Bitfinex。其中币安网、OKEX、火币Pro为实际运营市场在中国的交易平台,专业数字货币行业大数据平台“非小号”实时记录的其二十四小时交易均接近100亿人民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涉入数字货币投资的个人和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投机性目的明显,交易频繁。《2014—2016年全球比特币发展研究报告》调查发现我国80.77%比特币投资用户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短期盈利,通过价差赚取利润,仅有13.81%用户将比特币当作避险资产,长期持有。

二、现有研究回顾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兴起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投资机会。会计作为一门通用的商业语言,也需考虑数字货币交易的经济实质,以及持有者和交易者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数字货币,如何及时披露相关风险。纵观国内外,政府机构、会计职业团体和学者也在关注数字货币引发的会计问题。

(一)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

2016年12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发表了名为《数字货币——一个供准则制定的案例》(Digital currency — A case for standard setting activity)的文章,在其中分别探讨了将数字货币作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融工具(非现金资产)、无形资产及存货进行会计处理的可能性[ 7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数学货币会计处理的观点整理汇总见表1。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最终得出结论,认为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缺少对数字货币的相关指引。具体而言,是缺乏对投资性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 held for investment purposes)和投资性商品(commodities held for investment purposes)的指引。现有的《IAS 38无形资产》和《IAS 2存货》中的计量方式并不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主体为商品经纪交易商的情况除外)提供相关和有用的信息,他们认为对数字货币最相关的计量方式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

2018年3月,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of Japan)发布了名为《在支付服务法案下,公司使用数字货币时的实用会计处理》(Practical Solution on the Accounting for Virtual Currencies under the Payment Services Act)的指引,该指引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8 ]。值得一提的是,比特币神秘的创始人以日本名字“中本聪”出现,日本政府在立法方面的突破走在国际前列⑥,在会计准则的修订上,日本也成为第一个将数字货币的会计处理正式规定纳入本国GAAP的国家。

该指引承认数字货币在会计上应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不属于现有会计项目(例如,外币、金融工具、存货、无形资产),建议建立新的独立的资产项目。对于为自身持有数字货币的实体,当数字货币存在活跃市场时,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市场价格对其进行重估计量,价格变动差额计入损益中;当数字货币不存在活跃市场时,以成本计量,如果处置价格低于成本,则计提减值至处置价格。对于为客户持有数字货币的交易商,则需要在初始计量时,同时反映数字货币资产和数字货币负债,其后续计量与为自身持有数字货币的实体是一致的。

(三)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研究进展

美国数字商业商会(Chamber of Digital Commerce)于2017年6月致信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希望紧急问题工作组(Emerging Issues Task Force)可以增加一项研究数字货币会计处理的议程[ 9 ]。在信中,美国数字商业商会认为现行美国GAAP下,数字货币可以归类于无形资产或者存货;最能对数字货币如实反映的计量方式是在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随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数字货币进行了研究,但尚未发布研究结论。

2016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咨询机构会计准则咨询论坛(ASAF)广泛讨论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报告。另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网站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8年1月讨论的一系列问题中涉及数字货币的交易,并将在未来的会议上讨论是否就部分或所有此类交易增设研究项目⑦。

(四)其他观点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发表文章《加密货币:该考虑备选方案了》(Cryptocurrencies Time to consider plan B)[ 10 ]。文章分析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价值属性(公允价值计量)以及本质特征,同样认为在美国GAAP下,数字货币无法直接归属于现有会计科目。在准则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无形资产准则,认为其是一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该文章支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核算方法,认为其更好地反映了数字货币的经济实质,并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因此,如何修改和明确相关准则,规范加密货币的会计核算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也于2018年5月发表《加密资产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crypto-assets)文章,对近期关于数字货币账务处理的观点进行了汇总,并建议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未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各数字货币持有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合理的核算方法[ 11 ]。

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协会(Chartered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of Canada)亦发布了名为《加密货币会计指引》(An Introduction to Accounting for Cryptocurrencies)的研究报告[ 12 ]。研究报告的主要观点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类似。

(五)我国学者的观点

我国学者也对数字货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赵威认为数字货币可参照外币、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并讨论了它们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在审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3 ]。王碧玉、钟冰和陆建桥认为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数字货币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一定障碍,建议对现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局部修改,或者是参考现行投资性房地产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制定新的会计准则,规范数字货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4 ]。

三、對新设“数字货币资产”项目的探讨

笔者认为数字货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的定义,即它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是,作为新兴产物的它糅合了支付功能、投资性、无形性等特点,难以精确地对应现有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某会计科目,具体分析如下:

数字货币一般具有与某些法定货币的兑换率,例如与美元的兑换率,故有人认为数字货币可以类比外币进行账务处理。然而,虽然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已被部分个人和企业接受,但其广泛性仍不及法定货币,也有待各国政府承认其货币地位。因此,笔者不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外币,不赞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进行会计核算。

数字货币大多有公开报价,价格有涨有落,像股票一样可以买进卖出,貌似符合金融工具的一般特征,可以作为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但是,持有股票意味着享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而数字货币不具有类似特征。数字货币本身并不是一项合同,在获得一方的金融资产时,并没有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因而不得将其按金融工具进行账务处理。

上文提及一些职业团体和学者认为数字货币可以归入无形资产类,因为数字货币无实物形态,具有可辨认性,可以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然而,在后续计量上,数字货币难以参考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被持有的数字货币,倘若企业只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无法真实公允地反映数字货币的价值,尤其是在数字货币价格大涨时。

因此,新设一个会计科目——数字货币资产,用于数字货币的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下单设“数字货币资产”项目。

在初始计量上,数字货币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在挖矿环节,矿场取得数字货币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板房、矿机、散热系统、风机、变压器等)的折旧,电费、网络通讯费、人工费用等。在交易环节,涉入数字货币投资的企业从数字货币交易所或其他渠道获得数字货币,按照取得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在后续计量上,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成本模式。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数字货币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成本模式下,企业将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表外披露的形式向报表使用者反映。企业选择某一种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数字货币资产采用该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且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公允价值模式是数字货币最相关的计量方式,这也是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普华永道等支持的观点。给予企业以成本模式选择权的原因在于,笔者考虑到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异常剧烈。热门的比特币在2017年年末价格比年初上涨十几倍还不算醒目,一款名为Verge的数字货币在2017年上涨14 000倍之巨⑧。对数字货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后续计量方式,可能将给财务报表,尤其是利润表数据带来巨大的波动性,进而妨碍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的理解以及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

将数字货币市价浮动带来的损益与其他经营活动带来的损益分开,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掌握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因此,无论是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还是成本模式的企业,都须加强数字货币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的表外披露。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披露数字货币的持有情况,包括所持有数字货币的名称、数量、历史成本、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在活跃市场的最新人民币市价、公允价值变动额等。鉴于数字货币交易所24小时可交易,且各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报价存在价差,建议企业选择资产负债表日成交量最大的三家数字货币交易所在某固定时间点的报价,取平均值作为最新市价。

四、新商业模式带来的会计核算争议——以云算力租赁为例

数字货币产业链中萌生出众多新颖的商业模式,本文以矿池的云算力租赁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由于数字货币的运算水准不断地呈指数级别上涨,单个设备或少量算力都难以在网络上获得区块奖励,于是矿池将算力联合运作来挖矿,再按一定的模式进行收益分成。常见的分成模式有PPS模式(全称为Pay Per Share)和PPLNS模式(全称为Pay Per Last N Shares)等。针对缺乏特种矿机和专业挖矿运营知识的投资者,矿池公司衍生出了云算力销售、云算力租赁、云算力理财等业务。

云算力租赁指的是矿池(即出租方,通常也是挖矿特种计算机的提供方)和数字货币的投资者(即承租方)签订算力租赁合约,由矿池提供算力租赁服务,赚取相应算力所挖的数字货币的业务形式,一般租赁期设定为两年。云算力租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云算力租赁款金额高昂,几乎就是挖矿特种计算机的售价,还通常要求承租方一次性付清。当租赁期届满时,矿机可能由于技术换代等原因而被淘汰,残余价值低。其二,与普通的计算机租赁相比,云算力租赁下的租赁标的是矿机的Hash计算能力,矿机实物本身并不转移到承租方,矿机始终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运营能力的出租方组装、调试上架,并把算力接入矿池,实施挖矿。其三,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除了租赁款结算外,还涉及数字货币的挖矿收益分成。通常收益分成分为独享和共享两个阶段。在独享阶段,承租方可获得算力收益扣除矿池费和电费后的所有净收益;当累计收益超过租赁款金额后,进入共享阶段,扣除承租方持有的算力对应的电费后,出租方可按合同约定获得部分净收益。

在实务中,为简化账务核算,有的矿池公司把云算力租赁业务分拆为两笔交易进行处理。在收到租赁款时,按照矿机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成本;在收益共享阶段,根据分成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笔者认为这样的账务处理方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是在确认销售收入时,承租方并没有取得矿机的控制权,不满足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二是在挖矿收益分成阶段,矿池公司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未有可配比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2018)⑨,笔者认为该算力租赁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矿池公司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首先,该业务具有可识别的资产,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算力针对的是某批次矿机的算力,虽然并不实现矿机的实物转移,但实物对应的算力具有可识别性。如果合同约定的算力不具有可识别性,缺乏对应的矿机,则矿池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此按照提供服务收入来确认与计量。其次,根据租赁合同,这些矿机只能用于挖矿,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即承租方在使用期间内可主导已识别资产(算力)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再次,虽然进入收益共享阶段,矿池公司能获得部分挖礦收益,但相比承租方而言,金额较小,即可认为承租方获得了因使用算力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对于矿池公司这一出租人而言,该业务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承租方支付的租赁价款金额高昂,几乎就是矿机的售价,即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根据行业中矿机更新迭代速度快,租赁期两年几乎为矿机的可使用寿命,因此满足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条件。

至于出租方提供的与矿机相关的后续托管服务,该托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具体金额由算力租赁服务协议中的后续管理费相关条款确定。

五、结论与展望

如今,纵使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有待商榷,数字货币已被用于支付商品及服务、作为投资工具等目的而持有。笔者呼吁政府采取包容的心态接纳数字货币的发展,尽快规范数字货币市场监管,促进该市场良性发展。同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尽快出台相应规定予以指导数字货币资产及交易记录。笔者赞同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亦认为数字货币难以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中匹配合适的资产项目,与其修订现有会计准则中的项目,不如新增一个独立的项目“数字货币资产”来解决目前的困境。

数字货币产业的持续发展,还将萌生更多的新业务,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未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建议企业从基本经济关系实质上进行理解,依据现行会计准则,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合理的核算方法,同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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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hamber of digital commerce. Agenda request-determining  the  appropriate  recognition, measurement,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for digital currencies and related transactions [R/OL].(2017-06-08)[2018- 05-31].  https: // fasb.org  / cs / BlobServer?blobkey  =   id&blobnocache = true&blobwhere = 1175835064585&blobheader=application%2Fpdf&blobheadername2=Content- Length&blobheadername1 = Content-Disposition&blobheadervalue2 = 1273310&blobheadervalue1 = filename%3DAR - 2017. UNS. 001. CHAMBER_ OF_ DIGITAL_ COMMERCE _ PERIANNE _ BORING.pdf&blobcol = urldata&blobtable=MungoBl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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