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自由贸易港创建

2018-02-07 22:46秦诗立
浙江经济 2018年4期
关键词:自由港自贸港试验区

□秦诗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恰如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争夺,上海、浙江等不少省市都在抓紧准备自贸港的申报方案。如何看待这新一轮热潮呢?考虑到自贸试验区争夺的热潮硝烟刚刚过去,许多争夺自贸试验区的赢家还在消化吸收这块“金饽饽”。当然,要把“金饽饽”转化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真金白银”,避免“帽大头小”带来的不合适乃至“雷声大雨点小”的空欢喜,还需一个较长过程。因此,对此次自贸港的创建争夺,在保持积极进取的同时,还需多些理性。

自贸港探索是国家开放合作升级的有机组成,相关规划建设也需在此大背景下理解和开展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以及参与、引领国际经济治理新秩序的能力有效提高。例如,我国已与4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同30多个国家开展了国际产能合作,同时以亚投行、丝路基金为代表的金融合作不断深入,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逐步落地。又如,2017年以来我国在服务业开放方面已做出很多努力,包括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的准入限制。此外,我国还向社会公开了部分领域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对大幅放宽银行业、证券基金业和保险业等领域市场准入作出计划,未来还将逐步取消相关限制。

下一步,我国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协同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的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更加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显然,自贸港概念的提出与付诸创建是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合作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不是孤军奋战、单兵突进。对包括争取自由贸易港的各省市来说,结合当地的主动创新,积极落实和共享国家开放升级的红利,利包很可能来得更大。

浙江近年来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明确提出并正积极推进开放强省建设、“一带一路”战略枢纽打造;结合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构,大力建设以油品和大宗商品自由贸易为主要诉求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结合义甬舟开放大通道打造,推进宁波“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市场采购试点和中欧(义乌)国际班列开创性突破,开展义乌国际贸易改革综合试验区试点,全省开放合作水平和能级正加快提升。因而,争创自贸港,浙江应视其为锦上添花的大事,有助于浙江成为开放强省标兵。

国内自贸港与香港、新加坡等自由港存有很大不同,不宜简单对标,不能奢望建成另一个香港或新加坡

目前,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和学者在规划建设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中,多喜欢对标香港、新加坡,来寻找开放合作的差距或短板,并期望建成新的乃至升级版的香港或新加坡。对此,需有正确的历史观、国情观。从历史角度看,香港、新加坡曾经都是英国的殖民地,实行自由港模式主要有利于发挥其国际中转及转口贸易优势,便于当时英国实现商品货物的全球化配置。二战结束,新兴民族国家纷纷独立,许多原有自由港被取消了,如毗邻新加坡的槟城、马六甲城等四个自由港,马来西亚独立后便被取消。新加坡、香港之所以迄今仍保留着自由港模式,根本原因在于其已积极培育壮大了国际金融、商务、航运服务等新兴经济,乃至类似新加坡的油品精炼业、船舶工业,从而形成了新的经济竞争优势,不再主要依赖传统的低税收优势、口岸监管自由优势。

对国内自贸港来说,其性质无论是对外开放试验田还是经济特别功能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统一大市场的完善,都需接受统一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治理,特别是商事、金融、投资、税法、口岸等管理领域,都不能例外或只能依法有限变通,故不可能像香港、新加坡、直布罗陀等城邦型经济体那样,有着独立的法律、金融、口岸等体系,能够整体服务于自由港建设发展。实际上,随着欧盟关税同盟协议的生效,有着124年悠久历史的德国汉堡港,因不能例外,其自由港模式已于2013年正式取消。

因此,作为国土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自贸试验区还是自贸港,都不可能有类似香港等城邦型经济体的“自由港”金融、投资、贸易等制度设计。在这种意义上,香港、新加坡等自由港只能是国内自由贸易港的参考对象,可以在部分领域进行不同程度的借鉴,但不可能完全模仿或复制,特别是在金融、税法、投资等领域。也基于此,针对此前部分试点在某一省市开展多年而不复制推广的现象,现国家已要求所有试点都需在给定时间内进行总结提炼,然后全面推行,以避免试点成为少数地区或城市的“小灶”,以减少因特殊化而带来的不统一、不公平。

同时,还应清晰认识到,国外目前并没有与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乃至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内涵相同的自由经济区。一方面,国外的自由经济区“自由”基本仅体现在贸易的税费优免、口岸监管领域,不涉及金融、投资自由,也不涉及行政审批精简、行政流程优化等,类型上更多类似国内的保税物流园区或出口加工区,显然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改革,已有着很强的开拓性;另一方面,基于经济、政治等安全考量,我国各类海关特别监管区或自贸试验区、自贸港,都难以完全做到“境内关外”或者“一线开放、二线管住、区内自由”。

由此可见,包括浙江在内,自贸港争创不宜盲目对标香港或新加坡,不宜“奢望”有香港或新加坡类似的金融、投资、口岸等设计,也不宜把建设定位为新的香港或新加坡而迷失自己。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已多年保持全球首位,集装箱吞吐量跃居全球第四位,有着广阔的经济腹地和较发达的实体经济、外向型经济、城市群,及集疏运网络、金融信息网络等,深化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力创自贸港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可行性。

国家给予自贸港创建的政策、试点“含金量”可能有限,将越来越体现为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自主改革与创新进取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日趋完善,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体现日趋充分,与发达国家的现代治理理念文化与体制机制落差日趋减少。实际上,改革进入深水期意味着改革将越来越集中于几块难啃的“硬骨头”,已难以期待有许多“大鱼大肉”。改革“红利”也将主要来自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将必须努力创造和超越突破,才会开辟出“蓝海”,但将会作为百尺竿头的更进一步,有着很强的制高点占领价值和意义。也因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地方政府不能再“等、靠、要”。

因此,新时期争创自贸港需充分认识到难度,认识到需较长时间积累、不会轻易而举。那种寄希望于3-5年就建成自贸试验区或自贸港的理念或规划,是不足取的,特别是考虑到改革需要越来越高的统筹性、协同性,而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对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程序规范、程序正义等的诉求越来越高,需要有更多时间来完善前期准备、增进共识。

就浙江而言,自贸港创建需突出重视两大方面。一是需主动深入学习国家相关自贸港改革开放的新精神新要求,与国家商务部、央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精准掌握政策导向和底线,积极为自贸港建设营造最佳政务和商务环境;二是需积极梳理和整合、集成浙江现有对外开放合作政策及成功经验,特别要结合浙江正大力推进的开放强省、“一带一路”战略枢纽、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中国制造2025宁波示范城市等建设,确保自贸港建立在高起点上,建立在良好环境、氛围和软硬条件基础上。同时,建设重点上除需积极关注和支持油品等大宗商品国际配置能力,及我国经济安全保障能力升级外,还需着力增强现代金融、航运服务、智能制造等都市经济的产业集群培育与话语权争夺,抢占新一轮国际经济蓝海制高点。

自贸港是与现代大都市结伴而生的,是与都市经济培育共生共长的,建设重心应放到新经济培育与国际制高点抢占上来

与二战前后大环境有着根本不同,目前现代都市及其都市经济发展已很发达,香港、新加坡等自由港也已超越以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为主要功能的传统自由港模式,同时世界上重要经济体多已开放程度很高,已基本上找不到主要靠与周边封闭经济体的制度落差来获取“红利”的市场可能。某种意义上,这也是香港近20年来相对衰落的重要原因。类似问题新加坡也正面临,特别是在马来西亚、印尼、越南等周边东南亚国家对外开放合作水平的积极提高的情况下。

深化自贸试验区建设也好、创建自贸港也罢,都不宜把重心寄托在努力形成并维护与周边国家或城市的开放落差上来,而需把重心放到如何培育出都市服务新功能优势,孵化形成新经济增长点,特别是占有国际制高点的跨国企业集团和金融、商务、科研、教育、文化集群上来。

具体到浙江,争创自贸港也需与培育做强现代国际都市与都市经济结合起来,且需依托现有良好大都市及都市经济,而不宜“白手”起家,这也是国内自贸试验区基本上都选择毗邻并依托大都市的根本原因。浙江在自贸港创建方案设计上,需以宁波大都市区为主依托,坚持以宁波舟山一体化以及宁波舟山港“四个全球一流”和“一带一路”战略枢纽打造为关键,以宁波舟山国际港航经济圈及其杭州湾经济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共建为主抓手,有机整合升级相关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经济功能区,有机赋予行政、金融、贸易、投资、商事、口岸等领域改革开放自主权,来加快生成并放大国际竞合新动能,服务好新时期我国开放合作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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