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自贸区的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2018-02-23 19:24陶菁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自贸区

陶菁

摘 要:自贸区经贸发展对经济、法律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供给不足已成为影响我国自贸区高速发展的因素之一。通过对现有国内外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的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分析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创新,探索面向自贸区的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

关键词:自贸区;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8)01-0018-03

一、国内外研究概况

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机制的设置与发展对于国家人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研究已著述颇丰,在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方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较具代表性的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著作如早期龚怡祖的《论大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1]等。在复合型人才培养方面如徐体高先生的《试论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框架的构建》(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年)[2],该文详细分析了我国该时期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指出复合人才培养的目标、制度、过程与评价体系四个方面的建构框架。与此相近的文章还有陈阳先生的《复合型人才及其培养策略》(载《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3]等。

由于自贸区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因此专门研究面向自贸区设计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国内尚不多见。广西大学刘易曾结合广西地缘优势,撰写了《面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广西人才培养体系研究》一文作为其硕士学位论文[4],文章详细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状及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人才规格的特点与需求。在法学领域,曾令良先生的《21世纪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与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应有改革》(载《法学评论》,2001年)[5],指出法学人才的培养应以本科为起点,顺应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进行改革。而专门针对自贸区建设需求的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在国内研究中仍有待完善。

国外学者对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已广泛渗透于其高校的教学培养目标之中。哈佛大学早年便提出了培养领袖人物的目标,而不是专业人才。同时,国外学者曾指出,人才的培养与社会的需求应紧密结合,不同时代对人才的要求也并不相同。因此,学校对于人才的培养也需要順应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而言,国外不同国家对于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的论述尚存在一定的分歧,在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也各有千秋。

综上所述,我国在复合型人才培养,尤其是近年来急需的法律与经济学人才培养机制方面已初步形成一些自身特色。国外的相关研究在基本原理、人才培养方法方面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有益经验。

二、中国自贸区的人才需求现状

自国务院2013年首次批复成立上海自贸区以来,我国目前已有三个批次的十一个自贸区相继成立①。随着自贸区的蓬勃发展,区内海关注册企业数量大幅增加,自贸区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突显。以上海自贸区为例,该区内企业关注度较高的业务有离岸贸易与金融、融资租赁业务等[6],而这些业务的推进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经济、法律等复合型人才将更加受到自贸区企业的欢迎。

我国自贸区建设与人才培养机制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二者可以相互作用,互为补益。一方面,自贸区的发展为人才就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同时也对现行人才培养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人才是自贸区发展重要的推动力,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可以为自贸区发展提供人力支持。因此,当前我国人才培养机制也要与时俱进,顺应自贸区人才需求的变化,不仅要注重经济类、法律类等专业化的人才培养,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探索复合型的人才培养机制。

三、法律与经济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分析

法学与经济学学科的交叉融合早已有之,例如法和经济学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等研究在法学与经济学界均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而学术研究层面的跨学科研究,与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之间仍存在着一段距离。

1.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的实证分析

目前,我国大多数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学、经济学专业课程,有些高校已独立设置了法学院、经济学院,并形成了一定的招生规模。据调查,现行法学与经济学两专业的学生培养工作并非绝然分离的,不少院校通过选修课、双学位制、特殊专业班等形式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7]。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在法学院与经济学院均有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并分别由不同专业背景的教师讲授。另有一些院校在经济管理专业设置了会计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或在法学专业设置了经济学的选修课程。通过入门课程的引导,部分学生对交叉学科有了初步了解,并希望能够进一步深入。在此基础上,一些院校又设置了辅修制、第二学位制供学生自愿选择。该模式基本不改变原有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同时增加第二学位的部分教学培养计划。还有少数院校开设了专门的试验班,通过考核选拔具有经济与法学复合研究兴趣的高水平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②。后两种培养模式通常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学习能力及综合素质,能够承受较大的学习压力,从而在同样的时间内基本掌握两个专业的相关知识。

2.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的比较研究

国外高等院校对经济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也给予了一定重视,主要体现在跨学科学位、跨学科课程及交叉学科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比较典型的如:(1)美国非本科起点的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其法学院入学资格即首先要获得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学位,其中也不乏一些获得了经济学本科乃至博士学位的人转而考入法学院进行法律专业学习。而未获得任何学位的高中毕业生通常是不能直接申请美国的法学院的。(2)欧陆本科教育与实习培训相结合的法学复合型教育机制。其法学院既招收高中毕业生,也接受已获得其他专业学位的学生的申请,并通过实习强化其专业知识。(3)澳洲5—6年制双学位复合人才培养机制。这种培养机制通过延长培养时间,对学生进行跨专业授课与实践教学,也可应用在法学与经济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中[8]。endprint

四、面向自贸区的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

在分析国内现有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的不足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着重研究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的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创新等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当前自贸区发展的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培养之路。

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明确定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将有助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创新等环节的具体培养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首先,在人才培养类型方面,主要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注意学生法律与经济两方面思维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跨专业掌握法律与经济学专业技能,同时适当降低对学生学术研究水平的要求。例如,鼓励该方向学生多参加辩论比赛、演讲比赛、模拟法庭等活动[9]。此外,在人才培养特色方面,主要定位于面向自贸区的经贸法律人才培养。自贸区经济实体跨境经贸活动的开展,需要熟悉国际法律、域外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从事合同起草与谈判、争议仲裁与诉讼等业务,相应的课程安排及考核要求将对此领域予以强化。

2.课程体系设置

复合型人才培养既要注重经济学与法学专业知识的交叉融合,又要避免盲目拼凑课程,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对此,有学者提出借鉴国外5—6年的双学位培养模式,延长学习时间。笔者认为,面向自贸区的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主要定位为应用型人才。因此,相应的课程体系设置可以适当降低学术性要求,增加课程设置的实用性,从而适当平衡学生负担,并尽量维持原学制不变。以全日制本科教学为例,可以尝试采用“3+1”模式或“2+2”模式。“3+1”模式是指在头三年着重于安排经济(或法律)主修专业的课程,适当选修另一专业课程,并在最后一年集中进行第二专业的培养[10]。此种培养模式主次分明,有利于形成专业知识有所侧重的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2+2”模式则可尝试将法律与经济专业课程平分秋色,在前两年集中安排两个专业方向的专业必修课程,在后两年分别安排两个专业的实习与实践内容,并辅之以部分选修课程。

3.教学方法创新

面向自贸区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学生在特定时间内同时掌握法学与经济学的专业知识,这对传统教学方法也提出了挑战。首先,需要考虑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的创新组合。课堂教学、多媒体教学与网络平台教学相结合,对某些课程可以尝试慕课教学、翻转教学。而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也可增设小组讨论、学生互评、现场表演等环节。其二,可以强化实践教学内容,通过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实务专家进课堂等内容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与实践能力,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所学理论知识的应用价值。其三,尝试经济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融合,例如,就案例教学法而言,可以選取较具典型的案例进行经济分析和法学分析,促使学生积极进行跨学科知识整合。

面向自贸区的法律与经济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强调法学与经济学专业的互补,丰富学生的研究视野,使学生掌握不同领域的研究方法、分析思路及基本技能。从而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其专业竞争力,以更好地服务于自贸区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注释:①三个批次的自贸区构成“1+3+7”格局,它们分别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贸区;2015年成立的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2017年成立的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贸区。②较具代表性的如2001年,南开大学开设的“经管法”专门化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班等。

参考文献:

[1]龚怡祖.论大学的人才培养模式[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

[2]徐体高.试论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框架的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3).

[3]陈阳.复合型人才及其培养策略[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3(3).

[4]刘易.面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广西人才培养体系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05.

[5]曾令良.21世纪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与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应有改革[J].法学评论,2001(1).

[6]姜丽钧.自贸区人才供应面临总数不足[N].东方早报,2014-05-12(A05).

[7]余劲松,梁红英.“经济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J].浙江金融,2009(3).

[8]王保树,王振民.略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1).

[9]鲁学武.广西高校涉东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大学教育,2013(2).

[10]谢梅花.简析会计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实践[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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