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58-2017中涉及摩托车条款修订研讨

2018-07-19 08:11李加庆
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2018年3期
关键词:额定功率限值摩托车

陈 戟 李加庆

(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 201805)

引言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中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的基本技术法规,现行版本为2012版[1]。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近两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以及从汽车行业的发展形势来看[2-4],GB7258-2012亟需需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公路客车和旅行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偏低;

2)中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安全要求偏低;

3)新能源汽车是汽车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众所周知存在高电压、燃烧爆炸等风险,但没有专门的针对性条款;

4)由于公共交通领域反恐的需要,有必要提高公交车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

此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前正组织一些相关标准的修订,如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从国家标准协调一致的角度而言,也有必要进行修订。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牵头组成标准编制组,对GB7258-2012进行整体修订。自2014年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标准起草组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至2016年底形成最终报批稿,2017年9月29日发布,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涉及摩托车部分,从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发展出发,主要修改了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的类型定义,调整了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等要求。

1 车辆类型定义修订

目前,欧洲EU 168/2013《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和四轮摩托车型式认证和市场监管》[5]法规对L类摩托车进行了重新定义,规定了L1~L7类别;而中国对摩托车的定义源自于标准GB/T 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6],仍然分为L1~L5类别,这与当前国际上规定的车辆类型存在一些差别。这部标准已有9年标龄,而当前市场上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未定义车型,如对轮车、倒三轮摩托车、混合动力摩托车、增程式电动摩托车等,已逐渐进入市场,但尚未在行业内明确对其定义。因此,此次国家标准GB 7258修订,对摩托车的类型定义进行了修订。同步地,有关标准编制组也对GB/T 5359.1-200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进行了修订。以上标准完成修订,必将促进摩托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1 车辆类型定义修订比对

GB 7258对摩托车的车辆类型定义部分的修订主要内容见表1。

表1 车辆类型定义比对

续表

1.2 车辆类型定义修订解读

比较表1中2012版与2017版的车辆类型定义可以发现,修订的定义有:摩托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保持不变。

1)摩托车

主要对摩托车的车辆结构型式、功能和整车整备质量进行定义,分为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两大类。相对于2012版,GB 7258-2017第3.6章b条增加一个车辆型式,即载客用三轮摩托车,规定其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限定其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600 kg,限定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修订前,这一车辆型式属于汽车范畴;修订后,将其纳入摩托车范畴,将极大促进休闲娱乐型三轮摩托车的发展,带动相关车型开发及进出口经济活动。

GB 7258-2017第3.6章e条删除原来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如20 km/h车速限值、人力骑行功能等),留给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自行定义,后者正在制定中。因此,在后者修订中,需要关注其具体定义和协调性,因为电动自行车的上限将决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下限。

2)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定义的显著变化是将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修订为“额定功率”。这里的“额定功率”是指电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即电机30 min最大连续输出功率。可见,修订后定义更明确,也更易于理解和实施。实际上,EU168/2013对于电动机也是采用“最大连续额定功率”进行分类。因此,有必要在后续的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制定中补充定义“额定功率”。在标准实施中,这一修订将会对一部分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类型申报带来影响,需要判定其申报参数“额定功率”是否为30 min最大连续输出功率,这将决定其属于电动摩托车或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

3)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

随着电动摩托车行业的技术发展,在原来的前驱动轮或后驱动轮的基础上,出现了前后双驱动轮的结构型式。因此,有必要修订上述两个定义的表述,不再限定其两个车轮必须为一个主动轮和一个从动轮。经修订后,动力布置型式更灵活,有利于推动电动摩托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4)正三轮摩托车

第3.6.1.3章a条定义等同于原定义;增加第3.6.1.3章b条定义,与第3.6章b条定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新车型定义,即俗称的“倒三轮”摩托车类型。之所以将其列入正三轮摩托车类型,此处“正”字可解读为“对称”之意,即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

该定义明确“倒三轮”摩托车的特征为:

a)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

b)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

c)不带驾驶室;

d)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

e)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600 kg;

f)最大设计车速允许大于70 km/h。

对该定义解读如下:

a)第3.6.1.3章a条定义明确规定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的传统的正三轮摩托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应小于70 km/h,以从源头上避免此类正三轮摩托车高速制动易失控的安全风险;

b)规定“倒三轮”摩托车主要用于休闲娱乐,以期促进休闲娱乐型正三轮摩托车的发展;

c)规定“倒三轮”摩托车属于普通摩托车范畴,即不允许“倒三轮”轻便摩托车”;

d)由于“对轮”式摩托车被定义为三轮车,若对轮配置在前部,则符合以上“倒三轮”摩托车的定义。若对轮配置在后部,则被视为传统的正三轮摩托车,即应符合第3.6.1.3章a条定义;

e)此外,由于“对轮”式摩托车设计和制造上基本上依据两轮车的要求进行,现将其归为三轮车,势必存在一些标准条款上的冲突。

2 技术要求变化

相对于2012版,GB 7258-2017的主要技术要求变化如下。

第4章整车要求第4.2条外廓尺寸部分表2,本表规定了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主要变化是适度放大了L3类两轮普通摩托车中的大功率或大排量车辆的尺寸限值,即对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或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为长小于等于2.80m,宽小于等于1.30m,高小于等于2.00m,将推动国产警用摩托车和大排量或大功率摩托车的发展,以及促进进出口贸易。此外,考虑到制动安全性和操作稳定性,此次修订并未调整正三轮摩托车的尺寸限值。

第4章整车要求第4.4.5.1条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其变化在于增加了“两个前轮一个后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坐人数要求,与两轮普通摩托车一致,即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人。其实,在定义3.6和3.6.1.3中,已明确规定此类正三轮摩托车最多乘坐2人。

第4章整车要求第4.6条侧倾稳定性及驻车稳定角第4.6.5条,规定采用“对轮”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要求与两轮普通摩托车相同。其要求为: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应大于等于 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8°。

在欧洲法规中,“对轮”定义为:指在同一轴线上安装两个车轮,两个车轮与地面的接触面的中心距小于460 mm,对轮应视为一个车轮。在修订中的GB/T 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中,“对轮”定义如下:安装在同一根轴线上且轮距不超过460 mm的两个车轮称为对轮,对轮是一种特殊的车轮结构,应被视为一个车轮,其行驶特性和转向特性应与单个车轮一致。因此,采用“对轮”结构的摩托车,性能上和两轮摩托车相似,宜视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处理,其侧倾稳定性及驻车稳定角也应符合两轮普通摩托车的要求。

第6章转向系要求第6.1条,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明确规定只有装用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才可以使用方向盘转向,且规定方向盘尽量居中安装,距离中心平面不超过200 mm。其他摩托车类别不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包括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其原因是为了避免正三轮摩托车“汽车化”,导致驾驶室超载乘坐多人的情况。

第9章行驶系要求第9.1.6条,参照国家标准GB518-2007《摩托车轮胎》的相关规定,将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由“应大于等于1.6 mm”调整为“应大于等于0.8 mm”。

第11章车身要求第11.6.10条,主要变化为:

a)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每个驾乘人员的固定座垫,长度应大于等于220mm;

b)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其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还应布置在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以上变化明确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每个驾乘人员的固定座垫长度要求,增加了“两个前轮一个后轮”正三轮摩托车的座椅布置要求,以期保证摩托车驾乘人员的乘坐安全性和舒适性。特别是后者,一般用于休闲娱乐,且取消70 km/h的车速限值,其乘坐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求更高。

第12章安全防护装置要求12.15.9条,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个乘员头盔的要求。因此,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制造企业应至少为每台摩托车的车主配备一个符合GB811国家标准要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现行国家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自2011年5月1日实施。具体实施时,还需要注意头盔尺寸因人而异,为保证良好的实际使用效果,摩托车制造企业应建立实施一套有效的制度使得摩托车车主能选择适合规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

第8章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要求第8.2.2条,要求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分别符合GB 18100.1、GB 18100.2和GB 18100.3的规定。受到影响的主要是采用“对轮”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由于采用“对轮”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在性能上和两轮摩托车相似,因此灯光配置按照两轮摩托车的要求设计。现归为正三轮摩托车,按照GB 18100.3-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表1的要求,主要变化在于强制要求安装1只或2只后雾灯。据了解,根据国家认监委TC12技术专家组《关于GB7258-2017标准实施的技术决议》,采用“对轮”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该条要求按照两轮摩托车进行考核,即不强制要求安装后雾灯。

3 结束语

从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以及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的角度考虑,公安部组织对GB7258-2012进行了整体修订,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针对GB7258-2017中涉及摩托车的条款进行研讨和解读,包括车辆类型定义和技术要求变化,有助于帮助摩托车行业加深对条款变化内容及其修订原因的理解,以便于更好地使用和执行本标准,对提升产品研发制造水平和拓展国内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GB7258-2017的实施,将逐渐带动一些新车型例如俗称“倒三轮”摩托车的推广使用,也将加深机动车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这些新车型的认识认可,下一次标准法规的修订也将更贴近市场实际状况。将有更多新车型,譬如美国北极星公司的Slingshot型倒三轮摩托车与英国摩根公司的倒三轮摩托车,有可能在下一次修订中被纳入标准法规体系之中。

猜你喜欢
额定功率限值摩托车
ICNIRP限制电磁场暴露的导则(100kHz~300GHz)解读
开摩托车的闪电小鸡
巧测小灯泡的额定功率
测额定功率的特殊方法
大笨狗酷比多
2017年北京将实施“世界最严”锅炉排放标准
图侃天下
电动给水泵电机端部故障及处理措施研究
北京:修订发布《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3项地方标准
环境保护部解读新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