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2018-10-21 08:41罗文波
大科技·D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湿地保护永州市完善建议

摘 要:湿地是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于自然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和人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在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另外,在十九大召开之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更是越发明显,所以对于湿地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经过近些年我国相关措施的实施,湿地保护已经有了非常显著的改善,但是相对于发达区域来说我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也限制了湿地保护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以永州市为例就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永州市;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X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30-0244-02

引 言

永州市湿地资源十分丰富,共有各类湿地总面积45886.04hm2,占国土面积的2.06%。共有大小河流733条,总长10515km,其主流为湘江和潇水。长期以来,永州市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已经建立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省级保护区,受保护的湿地斑块有5个。湿地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和经济保障,并且成为了生态安全中其他系统不能替代的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整体的湿地保护管理也经过了较大的变化,从单一目标的分散式管理转变成为了多目标的综合性管理,正在向着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对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这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湿地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 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于生态保护政策执行具有严重影响

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湿地保护起步相对较晚,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湿地、水土以及野生动物等方面的保护法律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缺少有关湿地生态系统方面的全国性立法。因为有关湿地的专项法律缺失并且不同部门的立法目的不同,这就造成有关湿地保护重要原则、制度等不能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来体现,对于湿地的保护以及管理只能参照多部的法律来执行。正式由于湿地资源管理权限的分散造成了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矛盾以及冲突,从而影响到湿地保护的执行效果。

1.2 湿地管理方式单一,很难全面掌握湿地信息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湿地管理方式较为单一,湿地的监测体系不够健全,没有进行动态的管理方式。监测手段的不健全很难充分掌握湿地资源和环境的信息,对于治理污染造成了延误,可能错过降低损失的最佳时间。因为监测手段的缺失,造成湿地管理已经成为真空,常常存在违规开垦、过度利用、无序开发等问题。

1.3 经济手段缺失造成湿地资源过度利用

经济手段的缺失是造成湿地保护管理效率较低的重要原因。现阶段我国湿地保护方面缺少市场化方式手段来进行资源保护,不能从本质上遏制湿地生态环境整体退化的趋势。相应经济手段(例如湿地资源征占用税费、使用税费、破坏税费)方面的缺失造成湿地资源市场价格扭曲,影响了湿地的保护管理,加速了湿地资源的衰退。

1.4 资金投入不足造成湿地生态很难恢复

湿地生态保护属于国家的公益性事业,需要由国家的公共财政进行承担。但是湿地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是非常巨大的,相关政府部门在此方面的投入和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正是由于资金方面的短缺造成很多湿地生态系统无法有效恢复,那些已经建成的湿地自然保护区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有关湿地的日常保护以及必要的湿地基础研究费用缺乏。

2 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完善建议

2.1 要建立起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部门协调机制

现阶段我国对于湿地资源采取的是条块分割以及多部门的管理体制,此种管理方式也是我国资源管理体制的有效体现,所以要增强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才可以有效解决现阶段我国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问题。湿地生态系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来针对湿地生态进行保护,例如建立起了政府会议制度、跨部门的府际委员会制度等等,主要通过行政指令、说服、建议以及紧急磋商等方式来进行。例如德国建立的跨流域综合管理方式、美国对于濒危物种和重要栖息地进行保护时需要联邦机构之间实施协商,这些方式都在具体的保护中得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相对于那种单一部门的管理方式来说,跨部门以及流域的生态系统湿地管理方式(例如流域尺度管理、沿海地区综合管理等)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系统不同服务功能间的平衡问题,这样能够保证湿地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跨部门协调机制能够有效提升政府机构之间联合、协作以及沟通的效力,可以将要素式管理转变成为协调式管理,使得简单的独立部门协调转变成为多部门共同参与,确保不同政府机构在有关湿地保护方面形成共同认识,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约束规范。

2.2 不断完善湿地保护法律以及政策体系

完善湿地保护法律以及政策体系的关键就是要在相应法律法规中确定湿地内涵、外延以及生态功能,建立起湿地生态系统整体理念。所以要建立起有关湿地的专项法律法规以及保护条例,这是按照法律界定湿地保护权责利关系、规范不同利益相关方行为以及保证湿地资源健康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另外,可以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引入有关湿地保护的相应制度,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湿地资源利用许可等等,从制度层面开始来根本性的遏制湿地破坏行为。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明确规定湿地开发利用的分类分级体系,要确定出湿地能够开发的程度以及范围所在,要严格禁止在主要的生态功能区域以及自然保護区域从事任何开发利用活动,对于湿地的破坏行为要制定出非常具体的、较强可行性的惩罚依据以及标准,确保湿地的保护过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3 对于湿地监测机制以及市场机制进行不断完善

较为完善的湿地监测机制以及市场机制体制是全方位了解我国湿地动态变化情况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进行湿地科学研究以及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对于完善湿地的保护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湿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是未来增强湿地保护以及湿地管理非常重要的方式。另外,相应的林业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统一的湿地利用以及保护性税费用于湿地的维护,例如湿地资源恢复和增殖费、湿地征占用税、湿地排污费等等,同时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例如一对一交易机制、市场交易机制、生态标志等等方式。除此之外,要最大程度上利用市场机制来合理有效配置湿地资源,要充分利用经济干预的方式来避免湿地生态保护的外部性,防止出现市场机制失效的情况。

2.4 增加湿地保护的投入力度

湿地一旦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出现破坏的情况,想要进行恢复需要非常长的时间,并且要持续的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关于湿地保护以及利用方面的费用相对不够,所以相关政府机构要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以及效益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对已有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方式以及渠道的整合来增加湿地保护的投入。同时,要增强社会各方面湿地保护方面的意识,要大力的引导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到湿地保护中来,可以利用专项基金、捐赠等不同的方式来形成多层次的、多元化的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对于相对较为特殊的湿地来说(例如国际性质的重要湿地),可以积极和国际生态保护组织进行沟通,鼓励国际生态保护组织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增加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并且要最大程度上吸收資金来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恢复。

3 结束语

本文首先分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完善建议。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我国湿地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罗 权,余向京.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问题与完善建议解读[J].农民致富之友,2018(05):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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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成才.论中国的湿地保护与管理[J].林业资源管理,2004(10):18~19.

收稿日期:2018-9-10

作者简介:罗文波(1970-),男,工程师,大专,主要从事森林、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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