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营添加目录以外物质饲料产品案的查处体会

2019-01-07 06:20王东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9年1期
关键词:批准文号管理条例行政处罚

王东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畜牧兽医站,甘肃武威 733000)

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兽药生产企业采取申报符合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利用获批的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的方式来进行以相关兽药产品为目的的饲料产品生产,以达到规避监管、擅自改变组方生产的目的。在此条件下,造成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二者相互混淆,套用添加剂批准文号和大处方擅自改变组分饲料产品层出不穷,生产经营监管难度加大。本文就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产品案的查处过程进行研讨,以期为强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规范兽药饲料经营秩序提供参考。

1 案情概况

2017年9月23日,甘肃省凉州区农牧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兽药饲料经营规范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江西某生物公司生产的四黄止痢颗粒(通用名为1%母猪复合预混合饲料)、抗病毒消炎颗粒(通用名为1%母猪复合预混合饲料)、参芪增免颗粒(通用名为1%母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感冒神奇颗粒(通用名:母猪复核预混合饲料)共4种120袋饲料产品,经对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述饲料产品涉嫌添加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物质[1],经请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和证据异地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2],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售产生的违法所得1 200元,并处以 2 000元的罚款。

2 调查处理经过

执法人员于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9月28日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2 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 200元的处理意见,同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9月29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随即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陈述申辩答复意见;10月13日进行行政处罚审批,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10月15日送达当事人,10月20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10月25日当事人向执法机关上报了整改报告,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查处的120袋饲料产品进行了焚烧销毁处理,随即进行了结案。

3 讨论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动物福利理念的不断贯彻及生物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的强化,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健康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预防保健、提高畜禽生产机能的饲料添加剂在市场上不断涌现。此外,部分兽药生产企业获取批准文号的难度日益增大,为占领市场、满足广大养殖户需求,部分兽药生产企业采取套用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和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方式进行相关兽药产品的生产,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现就此类相关案件的查处与广大同仁进行探讨。

3.1 关于案件定性

执法人员就案件如何定性进行了讨论,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案件中所列的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功能与主治为抗菌消炎、增免抗病毒、止痢护肠等,与《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相一致,其包装袋上印刷的说明书与《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相一致,但是其产品组成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理;也有执法人员认为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就如何定性,作者通过查验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包装袋标签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为饲料生产许可证号,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无任何兽药生产许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经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核对,四黄止痢颗粒中添加了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黄连、黄柏、秦皮、白头翁等物质;抗病毒消炎颗粒中添加了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射干、板蓝根等物质;参芪增免颗粒中添加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β干扰素冻干粉;感冒神奇颗粒中添加了药物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氨酚烷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理。

3.2 关于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不同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在该案中,当事人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次日提起了陈述申辩[4],执法机关于10月9日(国庆节长假除外)对当事人的质疑给予了答复,并送达了答复意见。就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个人罚款超过三千元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的可以申请听证[5],在本案中该公司未达到申请听证的条件,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可提起陈述申辩,并向当事人送达答复意见。

在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的条件下,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并送达执行;对于当事人表示有异议的,可向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农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农牧部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裁定后,对于支持执法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审批并送达执行,行政裁定送达后当事人仍表示有异议的,可向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行政处罚不终止;县(区)人民政府驳回处罚机关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重新调查,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的,三日内进行行政处罚审批并送达执行。

3.3 对产品的抽样检测

在此类案件中,生产企业是造成套用饲料批准文号等生产许可资质类产品流入经营环节的源头。在对经营企业实施处罚后,对于生产企业也应当一并移送相关部门实施处罚。对生产企业实施处罚要首先明确上述4种饲料产品添加了目录以外的何种物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故要对涉案的饲料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但是对于此类产品按照兽药进行采样,不符合兽药检测标准,无法检测产品中的相关组成成分;按照饲料进行采样,在产品说明书上没有标注产品的分析保证值等相关数据,无法检测产品的成分数据。在无法对照相应的产品检测数据进行处罚的条件下,应采取案件移送的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处罚。但在本案中,生产企业江西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信用中国”查询,无此公司信息,但生产许可证号“赣饲预〔2016〕06005”,经查询为江西三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证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确认该饲料生产企业涉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产品,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6]。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饲料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先核查追溯生产企业再定性。对此类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审核办理,实行饲料添加剂生产批记录网上报批审核和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强化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的后台监管,杜绝生产企业在饲料添加剂产品中非法其他物质或生产“饲料添加剂为名、兽药之实”产品的出现,不断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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