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几点体会

2019-01-09 12:07陈亚联
西藏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民族团结共同体

陈亚联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总结了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集中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部署了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重大任务。其中,有两个专门论述民族工作:一是提出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二是从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对新时代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治理体系作出明确部署。充分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并把优势转化为民族地区的治理效能,不仅关系到各民族能否团结奋斗、共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一、充分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优势

新中国70年的伟大成就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很多优势。《决定》集中概括十三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第五个就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的优势,即“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它与其他十二个“显著优势”一道,成为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

这一“显著优势”,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包含三个不同层面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内容,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各民族一律平等”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制度优势的基本前提。民族平等,才能使56个民族形成命运共同体,才能真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平等,才能实现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共享繁荣发展的成果。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族人民共同流血牺牲建立起来的。我国的民族平等不仅有宪法地位和法律保障,还有一系列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制度保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为了解决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70年来我国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来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在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观念,不仅是作为崇高庄严的治国理念深入人心,而且在行动上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制度优势的灵魂。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国各民族在“四个共同”基础上形成的,即在“共同开拓祖国辽阔疆域、共同书写祖国悠久历史、共同创造中华灿烂文化、共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这一伟大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它同时为“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精神支撑和动力支持,确保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享繁荣发展的优势的长久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中国方案的最基础、最持久的优势。

“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既是新世纪以来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也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制度优势的最终展现。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两个共同”既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方案的显著优势,直接反映和体现坚持民族平等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成效。

上述三个层面内容构成的显著优势,是由多种因素和多方面具体优势汇集而成的。至少包含以下五种:一是理论因素和优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无产阶级在消除了阶级压迫、民族压迫之后,要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二是历史文化因素和优势。中华民族是在几千年共同开拓祖国辽阔疆域、共同书写祖国悠久历史、共同创造中华灿烂文化、共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民族平等、各民族守望相助、共同繁荣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三是制度因素和优势。消灭民族压迫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民族平等、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基础。四是实践因素和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断向世界证明了这种优势。全世界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清楚地看到和承认中国在解决民族问题的辉煌成就。五是领导力量因素和优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得到了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大优势。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优势,不是天下掉下来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有着无可辩驳的事实基础。

优势在比较中显现,没有比较就没有优势。民族区域自治是以苏联为鉴,进行反思和超越,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它既继承了“天下一统”“因俗而治”“和而不同”的传统政治智慧,又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当家作主,有利于各族人民把爱祖国与爱家乡、爱中华民族与爱本民族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超越了传统治理体制。历史上,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曾反复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如邓小平于1987年就曾明确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1]32年后的今天再读邓小平的这句话,更加发人深思。

这一制度在二战以来世界各国解决民族问题方案中,显示出了突出的优势。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原因众说纷纭,但没有解决好民族问题是各方观点都无法回避的一条。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仍处于左右徘徊之中。比如,有的实施“大熔炉”政策,试图推进民族同化;有的实施“马赛克”政策,放任不同社区异质性增强。这些国家的民族歧视或种族歧视或隐或现,民族矛盾、民族纠纷乃至战乱持续不断。客观地说,民族问题是一个世界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难题。在世界各国解答民族问题这份历史试卷中,我们也许不一定是满分,但完全有理由说是最高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得都是最成功的,没有必要妄自菲薄!”[2]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跃升,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2018年,民族地区8省区生产总值突破9万亿元,与1952年相比年均增长8.7%;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3983元、11426元,与1978年相比年均增长分别为12.6%、12.1%(1)转引自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26—227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地区8省区贫困人口从3121万人迅速减少到603万人。少数民族与全国人民共同奋斗,共享发展成果。如,高铁和移动支付等在少数民族地区几乎与内地同步发展、迅速普及,极大地提高了各族人民的生活质量。事实胜于雄辩,我国民族工作的成就就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最有力证明。

二、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大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外交、祖国统一等不同场合多次提出“命运共同体”之后,提出“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和理念。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新征程上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的背景,可以从历史、现实和理论三个维度来理解。从历史维度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共同抵御西方列强入侵的情况下逐渐形成的,这一过程与民族复兴思潮同步。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说,古代的中华民族是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而不是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成为“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鸦片战争之后,整个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导致这种自觉意识的形成和强化。自20世纪初梁启超率先使用“中华民族”概念以后,中国思想理论界对这一代表步入现代国家的称谓进行了30多年的讨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在中华民族复兴的社会思潮中逐步增强。“九·一八”事变之后,民族复兴此时真正成为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思潮。用时人的话说:“‘中国复兴’四字,现在几乎成了口头禅。而各种复兴运动,也就应运而起。”[3]可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是对中华民族形成史的深刻总结。从现实维度看,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带来的各民族联系空前加强的需要,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生态环境的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在全社会形成高度共识。各民族的团结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4]从理论维度看,“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我国民族识别、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种种质疑的洪钟大吕,对平息各种理论纷争一锤定音。围绕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涉及民族因素的事件,引发了各方人士对民族关系的热议。西方学术界刮起“解构”中国民族理论之风,“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的提出,为我国今后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和政策,尤其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明了方向。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历史和现实存在的主观印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版《跋》中有个著名论断:“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从意识的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来看,意识是由各种反映形式共同组成的完整体系,它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等感性认识和概念、判断、推理等理性认识。无论感性认识所反映的事物的外部现象还是理性认识所反映的事物的内在本质,都是客观存在的。意识不等于认识,它包含着知、情、意三者的统一。“知”是指人类对世界的知识性与理性的追求,“情”指人类对客观事物的感受和评价,“意”是指人类追求某种目的和理想时表现出来的自我克制、毅力、信心和顽强不屈等精神状态。意识作为人类知、情、意的精神结晶,不同于一般的心理,而是高度理性化和理想化的心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知、情、意”的精神结晶,是高度理性化和理想化的社会心理和社会共识。

上述分析表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法,意味着对过去中华民族“一体多元”认识的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来源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共同体”思想,同时也借鉴了中国和世界历史上处理民族关系的经验教训。这种“共同体意识”除了“一体”和“多元”,还鲜明地包含各民族间平等、团结、守望相助和同呼吸共命运的意蕴。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文化认同问题解决了,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才能巩固”[6]。这里强调的是文化认同对民族团结的长远和根本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认同的一系列论述,是民族平等理论在文化上的集中体现。文化认同在做好民族工作“四个认同”体系中居于灵魂地位。价值观则在文化中居于最本质、最核心的地位,因此,价值观认同是文化认同的核心,是维系和巩固民族共同体最恒久的因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政治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维护国家统一、增进中华民族大团结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民族地区70年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中国民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高度契合,各族群众之间的政治交流和政治联系更加通畅、便捷。这一制度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引入协商民主机制,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扩大共识,各族群众之间的政治互信得到加强。产生一些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程序、议程的完善和创新,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坚持两个“结合”的原则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始终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一重要论述和指示,为我们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科学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在民族地区的治理体系,是综合考虑、汇集各种因素为一体的复杂成熟的制度设计。它把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结合起来,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闪耀着深邃的中国智慧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光芒。

“两个结合”原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过程中逐步总结、提炼和升华而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立初期,我们党强调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的正确结合。此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中国共产党不断发掘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不断深化认识,防止片面理解和误读。1957年周恩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7]。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8]。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9]。此后,在以上“三个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又增加了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进一步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为了防止认识和实践上出现新的偏差,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着重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讲话中把“两个结合”上升到民族工作基本经验的高度。他总结了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的九条成功经验,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两个结合”是我们党民族理论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指南。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自治就是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它是建立在地理区域特点与民族特点相结合基础上的。区域内的各民族不仅有各自的民族特点,也有本区域内多民族共有的区域特点。在同样的自然环境内,居住相近或相互紧密联系的历史过程,都会形成民族共有的区域特点。这样的区域可以是相当于一个省的自治区,如目前的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和广西五个自治区,也可以是自治州、自治县(旗)。这种自治并不是孤立的单一民族、纯粹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团结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团结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就无从谈起。所有民族自治地区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所有民族自治地区,都是在党领导之下,“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对于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态度鲜明地指出:“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要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就是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各民族的具体利益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保障各民族在“小家”中共同当家作主的权利。这种“结合”,使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里,既能和睦相处、守望相助、共同团结奋斗,繁荣发展,又能充分发挥各民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自治是以自治的少数民族为主、兼顾各民族要求和利益的自治。我们党创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出发点是保障聚居区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权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民族分布“大杂居、小居住、交错杂居”特点越来越明显。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既考虑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也考虑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平衡聚居的自治少数民族与该地域范围内其他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维吾尔族仅占新疆总人口的47%,汉族占45%。除新疆外,其他民族的自治区也都有类似情况,如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仅占全区人口的18%,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壮族人口仅占广西人口的39%。在西藏自治区,尽管藏族人口占了绝对多数,全区也有数十万其他民族居民。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要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还要保证散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在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共享建设发展成果。

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要更加强调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性政策。当前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面临的大多数民生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上属于区域性普遍问题,并非某个民族地区独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大对贫困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性政策加以解决,以做到精准施策、精准发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同一地区中不同民族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民族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总之,坚持“两个结合”原则,核心要义是要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放在首位。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初衷,也是以后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不可触碰的红线。要站在国家最高利益、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看清达赖集团、“东突”分裂势力企图让汉族等民族退出西藏、新疆的险恶用心。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高举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旗,在防止民族隔阖、民族分裂方面未雨绸缪,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战。

四、把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党在民族地区的治理效能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重要内容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确立以来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制度优越性。制度优势并不天然地、长久地等于治理效能高,这就需要我们树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转化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把制度执行能力具体化为国家治理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的重大任务。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地区治理的效能。《决定》中关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部署,为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把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地区治理效能指明了方向。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正确道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找到并坚持和不断拓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建立起并不断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创出并不断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越来越有力的保障。

道路就是前进的旗帜,就是政治方向。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要做到“八个坚持”,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决战阶段,党率领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在这个伟大征程中,民族工作也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我们要坚定道路自信,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越走越宽广。

(二)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思想,就没有正确的行动。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不断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

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育,还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推动国家发展的光荣历史教育,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使“三个离不开”的观念深入人心,不断增强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自觉。要调动全社会力量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民族感情的工作,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事件,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严密防范、坚决打击。

(三)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重视这一工作是我们党的传统。党中央对这一工作作出明确要求:以各族群众为主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这是新时代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改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载体和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打造实体化的宣传载体。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其次,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实践教育活动平台。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最后,要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推动各级示范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建设特色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

新中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早在1950年,邓小平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民族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10]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一直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重中之重,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性安排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地区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功最为显著的表现。

由于历史和地理环境等原因,一些民族地区群众困难多、困难群众多,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难度较大。要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要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体制机制,实施好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规划,谋划好新时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要紧扣民生抓发展,重点抓好就业和教育;发挥资源优势,重点抓好惠及当地和保护生态;搞好扶贫开发,重点抓好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脱贫;加强边疆建设,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对外开放。

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要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顺应各族群众新期盼,深化改革开放,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热情;发挥民族地区特殊优势,加大各方面支持力度,提高自我发展能力,释放发展潜力发展社会事业,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大力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持续发展能力。

五、结语

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政治优势,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优势,牢牢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保持强大的政治定力,切实发挥好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同心同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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