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歌诀的撰写与释义

2019-02-20 20:02李拥军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

李拥军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为了破解法理学课程晦涩难懂、不便记忆的问题,笔者特作法理歌诀,将本科《法理学》课程中的基本知识点以诗歌的形式表达出来,力图使法理学化繁为简,通俗易懂。笔者在二十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一直致力于生活法理学、通俗法理学的研究与实践,尝试将法理学与生活、与实践相结合,使法之理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展现出来,彻底克服法理学“高”“空”“杂”“难”的问题。《法理歌》就是该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性成果。

一、法理歌诀的总体介绍

法理学是法律经验的理论性表达和法律原理的抽象性表达,因此该课程带给受体更多的是一种晦涩难懂的体验。诚然,法理是“法之道理”“法之原理”“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之原则”“法之美德”“法之价值”[1],讲授这一内容的法理学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所有部门法学的基础。然而任何理论与学科如果其知识不能让受体顺利接收,其重要性都无从谈起,法理学也不例外。因为现有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和语言表述方式无法与本科生特别是刚入学的本科生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实现有效对接,因此,法理学教学中常常出现“异体排斥”现象,即学生感觉课程枯燥无味,进而使法理学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正因如此,笔者一直思考如何使法理学由繁化简、由难变易,将法理学从“天上”拉到“地下”,从“仙境”回归“人间”,彻底破解法理学难学、难懂、难记的问题。诗歌是一种用高度凝练的语言形象表达作者丰富情感、集中反映社会生活并具有一定节奏和韵律的文学体裁。因为它节奏明快、富有韵律、言简意赅,具有便于记忆的特点,因此,笔者尝试把法理学课程的知识点通过歌诀的形式表达出来,以达到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目的。该歌诀自2017年5月在手机公号上推出以来,截至目前,点击率达3.5万次,受到学生和学界的广泛好评。

该歌诀按照通行的主流的法理学课程知识体系编写。主流法理学知识体系大致分为“法的本体”“法起源和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与社会”等内容,法理歌诀也以此体例和顺序编写,因此其主体内容也分为五部分[2]。该歌诀共180句,1 260字,以《法理学》大纲内容为基础,尽量多地囊括其中的知识点,句句押韵,朗朗上口,便于记诵。该歌诀适用于在校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学生的法理学课程的学习,也可以作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的法理学内容学习的参考。

二、法理歌诀的全文

法理晦涩又抽象,课上一副难受样。

临近考试一通背,点灯熬油活受罪。

劝君记我法理歌,高效方便不受累。

富勒哈特德沃金,众多理论起纷争。

实证以及非实证,法的定义要分清。

恶法亦法是实证,代表人物奥斯汀。

恶法非法自然法,Common Good将关把。

偏重实效社会学,有效才是法规则。

法律虽有阶级性,物质生活最终定。

管理社会靠法规,遇到行为才发挥。

通过法律管思想,专制社会权力场。

国家认可与制定,法律生成两路径。

法律要有可诉性,无法难以成诉讼。

法律要有强制性,没有力度推不动。

法律要有正义性,宝剑天平都得用。

“规范”“社会”两作用,法中自有局限性。

众多条件促成法,缺失条件难启动。

权利义务法范畴,概念丛中占鳌头。

权利义务密相关,其中哪个不能偏。

权利义务论价值,权利本位是常识。

习惯判例成文法,三大渊源不掺假。

活法软法民间法,能作法源才叫法。

法源要有拘束力,由此判定真法律。

主体作用法关系,行为与物是客体。

精神人身要保护,无形财富与物比。

权利能力是资格,行为能力是能力。

能否担责也设限,责任能力要牢记。

年龄智力两标准,不达标准无意义。

触犯法律担责任,责任本质仍需问。

担责理由有三种,道义社会规范论。

民事责任重功利,没有结果无意义。

刑事责任重道义,犯罪心理区分细。

担责不但受惩罚,道义谴责不名誉。

责任法定是首则,能经时光岁月磨。

担不担责看法矩,良法阻却溯及力。

量刑讲求科学性,法官技能要过硬。

主观客观相统一,责任相当不偏激。

传统社会搞株连,一人犯罪责蔓延。

当今罪责自己负,罪到个人就止步。

程序对法最重要,法官裁判对两造。

纠纷解决文明化,最终有利原被告。

不依程序胡乱调,按下葫芦又起瓢。

诉讼就得分胜负,都想胜诉谁败诉。

倘若因为程序负,休要怪法对不住。

程序是个挡箭牌,法官因此有退路。

人类法律源习惯,造法机关是法院。

通过习俗解纠纷,法律成长在实践。

人类表达概念化,此时才有成文法。

镌刻石柱与铜版,金鼎之上铸刑典。

三代法律不成文,成文首功归子产。

罗马法律属成文,万古辉煌罗马人。

灰暗漫长中世纪,昔日昌明无踪迹。

近代宗教被剥离,法律地位重确立。

或依罗马或尊古,由此形成两法系。

大陆法系重法典,英美法系偏判例。

两大法系在融合,共识渐多少距离。

洋为中用是移植,中西之间有共识。

古为今用是继承,传统现代也相同。

故步自封不发展,法律自然不完满。

内发外源国际路,变革法律不停步。

现代立法源议会,法治社会它为最。

立法要靠执法行,依法行政是铁律。

社会主体争权益,国家司法来救济。

权利义务两相持,要靠守法来落实。

法律也有教义学,法律方法法治国。

解释论证与推理,演绎归纳与类比。

演绎推理最周延,现实生活寻找难。

归纳推理求一般,科学方法来保全。

国人思维爱比附,类比推理属同路。

法律条文有瑕疵,因此需要法解释。

立法不是牛哄哄,留有漏洞来补充。

要使结论无毛病,需要法律来论证。

自由秩序法价值,效率正义两相持。

价值冲突选其一,具体条件是依据。

现代法律保人权,公民政府两相联。

人权具有根本性,任何理由不能动。

人权具有共同性,世界人民通心境。

法律不能无民主,民主乃是法基础。

民主不能无法律,无法民主变民粹。

法律不能离社会,社会滋养众法律。

法律不能无道德,无道无德法不活。

道德不能无法律,没有法律无人畏。

法律重外德重内,德分善恶法依规。

政策指导法生成,没法政策难执行。

法律就在国家内,国家赋法力不衰(cui)。

法治国家依法律,依法治国放光辉。

儒家传统传血脉,和合文化是精髓。

民族复兴中华情,和谐社会法治行。

法理虽难苦中乐,由君伴我渡蹉跎。

是谁由繁化为简?记住当年拥军哥!

三、法理歌诀的释义

“富勒哈特德沃金,众多理论起纷争。实证以及非实证,法的定义要分清。恶法亦法是实证,代表人物奥斯汀。恶法非法自然法,Common Good将关把。偏重实效社会学,有效才是法规则。”该处表述的是法的概念的知识点。在法学史上关于法的概念存在着很大的争议[3]。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的视角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大致可以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不能将道德因素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该立场强调“恶法亦法”。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非实证主义又可称之为自然法主义,它强调“恶法非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因此,以此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和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定义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的观点,被称之为规范实证主义。其代表人物是奥斯汀,他坚持“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观点。以社会实效为定义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的观点,被称之为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它们强调在社会上能发挥实际效力的规则就是法。该主义者提出“活法”“民间法”“软法”等概念。代表人物如艾利希,他提出“活法”的概念。总体上说,富勒、德沃金是非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而奥斯汀和哈特、凯尔森是分析实证主义代表人物。

“法律虽有阶级性,物质生活最终定。”这两句表述的是法的本质原理。法的本质有阶级本质和社会本质之分。法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这是法的阶级本质,又称作法的阶级性原理。这一原理告诉我们:法不是全民意志的体现,法具有偏向性、倾向性;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的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运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即它不是统治阶级的任性,这是法的社会本质,又称作法的物质制约性原理。这一原理告诉我们:法律具有合规律性的一面,而这里的客观规律就是物质生活条件,法要反映这一条件,不能脱离这一条件;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的发展来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的特性要求稳定,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不断变化,因此法律和社会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动静之间的矛盾;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统治阶级对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程度。

“管理社会靠法规,遇到行为才发挥。通过法律管思想,专制社会权力场。”这四句表述的是法的特征中的“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原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人的行为这一中介来实现的,也可以说,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不调整人的思想,法律直接调整人的行为,间接影响人的思想;因为一个人的思想在没有外化成行为之前,外人无法得知。如果立法者通过法律来调整人的思想,无异于用自己的思想代替别人的思想,这就是专制,因此,只有专制社会才有调整人思想的法律。如汉代的“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也构成犯罪。

“国家认可与制定,法律生成两路径。”这两句表述的是法的特征中的“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原理。这一原理告诉我们,法律的生成有制定和认可两条路径。依据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制定法、成文法、法典法;依据认可方式形成法律是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一般来说,法律由有权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而生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国家赋予既有的社会规范一定的国家强制力的方式生成,如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将习惯作为法源来使用,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此时习惯就变成了习惯法,具有了法律效力。

“法律要有可诉性,无法难以成诉讼。”这两句表述的是法律具有可诉性的原理,即法律是具有在诉讼中被主体运用可能性的规范[2]12。法律是为解决纠纷而存在的,而现代社会解决纠纷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司法,所以法律必然就有在司法上被运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其一表现为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依据;其二表现为可裁判性,即法律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不能还原到诉讼层面的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不是法律,因为它已经沦为了一种摆设。

“法律要有强制性,没有力度推不动。法律要有正义性,宝剑天平都得用。”这四句表述的是法律是强制性和正义性的统一。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规范,这叫做法的国家强制性原理。法总要表征一个时代或一个阶级公平的内涵。公平是法的本质规定性。所以,中国古人这样解释法:“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古希腊的思想家塞尔苏斯说:“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西方的司法标志“蒙目女神”,左手拿着天平,代表公正;右手拿着宝剑,代表强制。

“‘规范’‘社会’两作用,法中自有局限性。众多条件促成法,缺失条件难启动。”这四句表述的是法的作用原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种形式。规范作用基于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而具有的功能,具体表现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功能;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对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领域的影响。虽然法律对社会具有重要影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万能的,它的作用受到许多人为因素和物质条件的制约。比如,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难以发挥。

“权利义务法范畴,概念丛中占鳌头。权利义务密相关,其中哪个不能偏。权利义务论价值,权利本位是常识。”这六句表述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范畴。它们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一个以其特有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一个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的秩序。它们在关系上具有相关性、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尽管如此,它们在价值上并不是没有区别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母体,义务是派生。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在价值上应该坚持“义务来源于权利、从属于权利并服务于权利”的观点。这就是权利本位的理论。

“习惯判例成文法,三大渊源不掺假。活法软法民间法,能作法源才叫法。法源要有拘束力,由此判定真法律。”这六句表达的是法的渊源原理。法律的表现形式为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不成文法主要由习惯法和判例法构成,所以习惯法、判例法、成文法是法律的三大渊源。关于法律的形式还有“活法”“软法”“民间法”的概念。“活法”“民间法”是法社会学上的概念,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社会规范,如习惯、伦理、道德、宗教教义等,它是与“国家法”相区别而言的。“软法”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是相对于硬法(hard law)而言的。如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等等。如果它们在司法中能够作为裁判的依据,即法源来使用时,它们才可以称之为法律。以习惯法为例,如果一个习惯,在没有被当作司法裁判的依据之前,只是习惯,还不能称其为习惯法。

“主体作用法关系,行为与物是客体。精神人身要保护,无形财富与物比。权利能力是资格,行为能力是能力。能否担责也设限,责任能力要牢记。年龄智力两标准,不达标准无意义。”此处表述的是法律关系原理。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物、行为、精神权益、人身利益等形式。精神权益和人身利益都是无形的利益,对它们的保护在实践中是参照有形财富进行的,如侵犯精神权益和人身利益的赔偿主要通过给付货币的形式来完成。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三个概念。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即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一种能力,即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权利行为能力,即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即能够实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责任行为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行为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是主体能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性条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一般都是依主体的智力和年龄情况来划分的,具体划分为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无行为(责任)能力人。

“触犯法律担责任,责任本质仍需问。担责理由有三种,道义社会规范论。”这四句表述的是法律责任本质的原理。西方法学家在研究法律责任时,就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三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道义责任论认为,让违法者承担责任目的在于对其进行道义上的责难;社会责任论认为,让违法者承担责任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及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的要求;规范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

“民事责任重功利,没有结果无意义。刑事责任重道义,犯罪心理区分细。担责不但受惩罚,道义谴责不名誉。”这六句表述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是以功利性为基础的补偿性责任,因为它强调的是对损失的补偿,因此损害结果在责任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如罗马法法谚说:“无损害即无赔偿”。刑事责任是以惩道义性为基础的惩罚性责任,因为它强调的是对有过错者的惩罚,所以它更强调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考察[4]。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故意或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以道义性为基础的惩罚性责任,所以它对于犯罪人不但意味着惩罚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对其名誉谴责的问题。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形式下,会有道德谴责的意味,但程度相对较低,而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形式下,只有损失补偿的内涵,没有道义谴责的色彩。

“责任法定是首则,能经时光岁月磨。担不担责看法矩,良法阻却溯及力。量刑讲求科学性,法官技能要过硬。主观客观相统一,责任相当不偏激。传统社会搞株连,一人犯罪责蔓延。当今罪责自己负,罪到个人就止步。”此处表述的是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其中责任法定是第一原则,具有最强的普适性。它强调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一个人担责。这一原则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裁人们的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但是,在新法规定无罪或罪轻,旧法规定有罪或罪重的情况下,本着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也可以适用新法,即法律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因为这一原则是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目的来适用的,因此又称“有利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则。它强调,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要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要与行为人的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责任自负是其中又一重要原则。该原则强调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反对传统社会的“无罪株连”。

“程序对法最重要,法官裁判对两造。纠纷解决文明化,最终有利原被告。不依程序胡乱调,按下葫芦又起瓢。诉讼就得分胜负,都想胜诉谁败诉。倘若因为程序负,休要怪法对不住。程序是个挡箭牌,法官因此有退路。”此处表述的是法律程序的功用。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失去了程序,法便失去了生命。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办事就是依程序办事。人类在初民社会,纠纷解决通过“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等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而依程序通过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则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司法就是法官居中,平等地面对“两造”,即双方当事人依程序和证据做出推理和评断。程序是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的重要保证。如果法官居中裁判,给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质证和辩护的机会,法官以程序和证据推出结论,那么即使一方败诉,他也容易接受,法官也会因此而免责。因为不是法官使你败了诉,是程序使你败了诉。所以,程序是法官说服败诉方接受裁判的重要依据。

“人类法律源习惯,造法机关是法院。通过习俗解纠纷,法律成长在实践。人类表达概念化,此时才有成文法。镌刻石柱与铜版,金鼎之上铸刑典。三代法律不成文,成文首功归子产。”此处表述的是法律起源的原理。人类最原始的公力救济模式是一种“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原始委员会制,即由部落的首领、长老、族长、酋长等权威人物以“一案一议、案结事了”的方式来解决。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交往程度的加深,当纠纷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的时候,这种由部落行政首脑来处理纠纷的形式就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了。社会越来越需要一个专门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完成这一任务,于是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院就诞生了。法院是由法官组成的机构,法官是以解决纠纷为自己职业的人。当法官使用某一规则进行裁判从而使其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时,这样,原有的规则便成了法律。这些被援引的规则可能是原始的习惯、道德、宗教教义,而这些规则又统归于习惯之中,所以人类最早的法律都是习惯法。“向榜样学习”是人的本能,因此先前判决自然成为后来裁判者学习的对象,司法上的这种“照猫画虎”“照葫芦画瓢”的路径导出的自然是判例法。因此,人类最早出现的法律都是习惯法和判例法而不是成文法,人类最早的造法机关是法院而不是议会。成文法是在后来人类的智识达到一定程度、人类能够运用概念表达自己的思想、能够抽象化表达客观事物的时候才出现的。例如,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西方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时期的十二表法,中国历史上最早成文立法活动是春秋时期的子产“铸刑书”。汉谟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十二表法是刻在铜版上的(有新说不是铜版),子产的刑书是镌刻在铜鼎上。就中国来讲,在此之前的夏、商、周三代的法律都是不成文的。

“罗马法律属成文,万古辉煌罗马人。灰暗漫长中世纪,昔日昌明无踪迹。近代宗教被剥离,法律地位重确立。”这六句表述的是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古罗马人创造的罗马法,达到传统世界法律文明的顶峰。随着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的肢解,欧洲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中世纪西方基督教神学一统天下,法学变成了神学的婢女。随着中世纪后期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的普遍接受等运动的兴起,神学的统治地位被虚弱,世俗的力量开始提升,法治主义开始崛起。

“或依罗马或尊古,由此形成两法系。大陆法系重法典,英美法系偏判例。两大法系在融合,共识渐多少距离。”此处表述的是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过程。在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仿照罗马法的编纂体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并以罗马法上的概念和术语形成自己的法学体系。这些国家法律体系被称之为大陆法系。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两大法典。在罗马法复兴之前,英国就形成了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人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传统,所以罗马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法律结构。后来,随着英国向世界殖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受到判例法的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被称为英美法系。总体上说,大陆法系侧重通过制定法典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整,判例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英美法系从传统上强调判例的法源地位,虽然有制定法,但是一般不通过制定大的法典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整。尽管英美法系存在如此大区别,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差别也在减小。如大陆法系也在重视判例的作用,而英美法系也在强调制定法的功能。

“洋为中用是移植,中西之间有共识。古为今用是继承,传统现代也相同。故步自封不发展,法律自然不完满。内发外源国际路,变革法律不停步。”这里表述的是法律演进的原理。法律演进在具体途径上体现为对于历时性的由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现存法律的移植,以及立足于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改革。移植是建立在中外法律经验共识性的基础上的,可以表述为“洋为中用”;继承是建立在传统和现代具有共识性的基础上的,可以表述为“古为今用”。法律变革是使一国法律能够及时跟进社会发展从而实现自身圆满的重要保证。在法律演进的动力来源上有内源型和外源型之分;在法律演进的道路上有“本土化”和“国际化”之别。对于法律发展形式和道路的选择必须立足于自己的国情。

“现代立法源议会,法治社会它为最。立法要靠执法行,依法行政是铁律。社会主体争权益,国家司法来救济。权利义务两相持,要靠守法来落实。”此处表述的是法律运行的原理。法律运行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立法处于法律运行的起点。现代民主国家的立法机构是议会,议会立法体现的是代议制民主,奉行的是人民主权原则。执法是立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方式,执法的第一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司法是社会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公力救济形式,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法是社会主体依据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行使权利的行为为积极守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为消极守法。

“法律也有教义学,法律方法法治国。解释论证与推理,演绎归纳与类比。演绎推理最周延,现实生活寻找难。归纳推理求一般,科学方法来保全。国人思维爱比附,类比推理属同路。法律条文有瑕疵,因此需要法解释。立法不是牛哄哄,留有漏洞来补充。要使结论无毛病,需要法律来论证。”此处表述的是法律方法的意义。法律方法是法律教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条文或制度之间形成一个自洽的法秩序,其中法律方法是实现这种自洽及法律与社会之间和谐的保障。法律方法大致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三种形式,而法律推理又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又称三段论推理,它的大前提是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判决或裁定。由于须在大前提周延、小前提明确时才能推出确定性的结论,因此这样的推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非常少。实践中更多的都是在大前提不周延或小前提不明确的情况下所作的推理,即在疑难案件中的推理。这样的推理更多应该是辩证推理。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任何人都不能经验所有的客观世界,因此任何归纳都是一种不完全归纳。为了让以不完全归纳的形式得出的结论尽可能地接近真理,就必须使用科学归纳法。现代立法是建立在归纳推理的基础上的,因此科学性原则是现代立法的首要原则。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是一种具象思维,因此更愿意通过“比”的方式来阐释问题,所以类比推理运用的比较普遍。中国古代司法中的“决事比”和“比附援引”就是这种类比推理的形式。当法律条文表述不清、概念模糊时,就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当出现法律漏洞时,就需要运用漏洞填补的方法来补救;为了让法律结论更具有说服力和正当性,就得使用法律论证的方法。

“自由秩序法价值,效率正义两相持。价值冲突选其一,具体条件是依据。”此处表述的法的价值的原理。自由、秩序、效率、正义是法律的四种基本价值。法律的价值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当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选择哪种价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律在价值整合时需要遵循兼顾协调、法益权衡、维护法律安定性三个原则。

“现代法律保人权,公民政府两相联。人权具有根本性,任何理由不能动。人权具有共同性,世界人民通心境。”人权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人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的权利。人权是公民对于政府而言的,是需要政府给予保护的公民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是任何理由都不能克减的根本性的权利。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实现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的肯定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

“法律不能无民主,民主乃是法基础。民主不能无法律,无法民主变民粹。”此处表述的是法律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缺失了民主法律就缺少了正当性,法律有可能沦为恶法。如果民主不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就有可能导致“民主的暴政”,变成一种“民粹主义”[5]。

“法律不能离社会,社会滋养众法律。”这两句表述的是法律和社会关系原理。法律本身就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的发展促使法律必须变革。法律只有不断地变革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如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6]。

“法律不能无道德,无道无德法不活。道德不能无法律,没有法律无人畏。法律重外德重内,德分善恶法依规。”此处表述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离不开道德。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的基础,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最终会沦为恶法。道德也离不开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道德的约束力将受到严重的削弱。法律强调对人外在行为的调整,道德强调对人内心的约束;法律是人外在的道德,道德是人内心的法律;道德区分的是善与恶,法律区分的是合法与非法。

“政策指导法生成,没法政策难执行。法律就在国家内,国家赋法力不衰(cui)。法治国家依法律,依法治国放光辉。儒家传统传血脉,和合文化是精髓。民族复兴中华情,和谐社会法治行。”此处表述了法律与政策、法律与国家、法律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执政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保证了政策的顺利实现。法律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的强制力是国家赋予的。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它与“法治”是同一概念。“和合”思想是儒家文化的核心与精髓。和谐社会的思想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谐社会的实现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法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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