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辩》中“同”的认识论意义

2019-11-19 07:33李雷东
关键词:墨家事物

李雷东

(北方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区别事物之间的同异是人类思维、认识活动的基础,区别同异可以为区分物类、形成概念奠定基础。同异之辨是春秋战国诸子的公共话题。诸子中,墨家对这一话题的论述最为突出。墨家认为“辩”的目的之一就是“明同异之处”,《墨辩》中对同、异有多条论述。这些条目明确表述了同、异的概念和分类。墨家的这些论述在先秦思想中弥足珍贵。在《墨辩》中,墨家首先对“同”进行了解释。《经上》有一条:“同,异而俱于之一也。”(1)本文《墨子》引文,若无注释,均出自吴毓江.墨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此条列于其它有关各条的前面,提出以异解“同”,对事物的相同关系做出了解释。这是墨家同异思想的总说。本文针对墨家的相同思想进行全面考察,以期认识墨家同异思想的整体。

由于《墨辩》文字简略,有关同异的论述分列在经上下、经说上下和《大取》各篇,所以本文首先逐一研究与同异相关的条目,在前人注释和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条目做训释,其次对墨家相同思想的特质进行分析和论述。

正如上述,《墨辩》有对事物同异关系的总述。

同,异而俱于之一也。(《经上》)

说侗:二人而俱见是楹也,若事君。(《经说上》)

综合此条经文和说文,研究者一般认为此条是以异界说同,意为:不同事物有相同或相似之点即为同。此条总说,文字简略,学者解释也有很多差异,并不能由之探知墨家相同思想的特质。墨家对“同”的认识除了总说之外,还有专论。

同,重、体、合、类。(《经上》)

说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经说上》)

张惠言认为此条是说“同有四”。此条“经文”是对“同”的分类,“说文”是对“经文”的进一步解说。此条经说文对“同”的解释更为具体和充分,然而仍然简略,以下对其分别进行训释。

1.二名一实,重同也

“二名一实”是说,两名不同,皆谓一实物,两名的关系是“重同”。梁启超举例说仲尼同于孔子,高亨举例说殷纣与商辛本为一人,都是重同。这是用“私名”即专名来解释重同,即“是名也止于是实也”。专名与对象之间具有指称关系,“重同”即是说二名指称同一个实物。还有以狗、犬二名一实来说明重同,如伍非百、曹耀湘等。这是从“类名”来解释重同,即“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类名的内容则与概念或内涵相关。“重同”是说二名的概念或内涵的外延相同。

《经下》有两条经文都有“说在重”一句,“重”即指“重同”。这两条经文都是以“重同”作为原则来讨论正确的论说。

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不]可,说在重。(《经下》)(2)经文“可”前,高亨校增“不”,以与说文意思相符,学者多从之,径改“可”为“不可”。

此条经文和说文的首句都是:“狗,犬也。”经文和说文的论述都是建立在对这一句的语义关系的理解基础上的。《礼记·曲礼》“效犬者左牵之”,孔疏:“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又举例说:“故《月令》皆为犬,而《周礼》有《犬人职》,无《狗人职》也。故《尔雅》云‘未成豪狗’是也。但《燕礼》‘亨狗’,或是小者,或通语耳。”[1]1244-1245据此,对“狗,犬也”的理解,应有通言与分言之别。

《经下》还有一条用到“说在重”,经说文如下:

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在重。(《经下》)

说智:智狗不智犬,重则过,不重则不过。(《经说下》)

此条经文认为狗、犬可通言,依照“重同”原则,“知狗而自谓不知犬”是错误的。但说文认为,判断“智狗不智犬”是否错误,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重与不重。若通言之,狗和犬是通名,狗、犬是“重同”,“智狗不智犬”是错误的。若分言之,狗小犬大,狗、犬不是“重同”,“智狗不智犬”就不是错误的。此条经、说文,与上引“狗,犬也”条经说文,都对“重同”原则应用于论说的条件进行了论述,也可以说是对“同”之一种“重同”的补充说明。

2.不外于兼,体同也

体与兼为《墨经》中两个术语,常相连出现,意义相对,体指部分,兼指整体。“体同”也涉及到“体”与“兼”。《经上》有释“体”的一条:“体,分于兼也。”孙诒让训“体”为“分”。《周礼·天官》“体国经野”,郑注:“体犹分也。”疏:“言体犹分者,谓若人之手足分为四体,得为分也。”[2]639此“分”的意思是划分、区分,不是分解、分离的意思。

此外,“体”还有其它的意义。“体”,《说文解字》解释说:“总十二属也。”段注因“十二属,许未详言”,遂以人体十二分属合之。[3]295《说文义证》:“‘总十二属也’者,属,连也。本书‘彳,象人胫三属相连也’。”[4]339“彳”,《说文解字》解释说:“小步也。象人胫三属相连也。”段注:“三属者,上为股,中为胫,下为足也。”[3]135体指人体全身各部分,人体各部分虽可区分,但与身相连属,构成一整体。《墨辩》表“部分”的“体”是指“部分”与一整体相连属,而构成一整体。《礼记·文王世子》“外朝以官,体异姓也”,郑注:“体,犹连结也。”[1]1409《墨辩》“异”条说文有:“不连属,不体也。”也可说明“体”具有这样的意义。

根据上述分析,“体”包含有区分和连接成整体的意思。《经上》“体,分于兼也”,是说体是从兼中划分出的,即部分可从全体中区分出来。“不外于兼,体同”,是说部分不同于全体,可从全体中区分出来,并不脱离全体,与全体相连结,这是体同。《大取篇》有“连同”,连、属互训,表示相连的意思。“连同”亦即“体同”。姜宝昌举例说:“古时苫盖、栋梁、墙壁、楹柱共成房舍。是苫盖、栋梁、墙壁、楹柱为对房舍而言之体同也。”[5]111此例颇能与《说文解字》“总十二属”的释义相合,能够说明“体同”的基本意义。部分连接组合为一体,墨家视为相同关系,称为“体同”。此种“同”有知觉的基础,格式塔的完形理论认为,人的视觉系统具有连续地组合事物的能力。“胡塞尔甚至认为,感知行为在感知一个对象时,在逐渐的感觉延续过程的一开始就‘一下子’把对象意指为某物来感知了。……而被‘一下子’把握的当然不是相似性,而是同一性。”[6]2人对一事物的感知虽然是顺序地感知,如具体感知一座房子,人会分别顺列地认知房子的梁、柱、墙、顶,然而此感知是以此事物的整体为背景的,梁、柱、墙、顶皆为房子的一部分,这些事物都是以房子的部分而被知觉的,在知觉中是结合为一体的。据此,墨家将事物间的这种关系视为相同关系,也并非没有根据。

《经上》:“见,体、尽。”《经说》:“说见,时者,体也。二者,尽也。”孙诒让说:“特者止见其一体,二者尽见其众体。”[7]350此条是说,“见”有两种,一是只看到物之一部分,一是看到物之全体。“体同”是“体见”“尽见”的物质基础。事物由部分构成,部分连结在一起构成一个整体。事物的这一现象反映在人的感官,人可以看到事物的一部分,也可以看到事物整体。《经下》:“不可偏去而二,说在见与俱,一与二,广与修。”此条是说一客观事物为一整体,不可离弃其一部分而存在,就如二由一组成,离弃一则二不能成立,又如宽(广)和长(修),一平面不能离弃宽或长,否则不能成一平面。此条侧重对事物性质的并存进行分析,事物性质与事物整体相连,这也符合“体同”原则。

3.俱处于室,合同也

论者多将此条“俱处于室”,与下条“异”“不同所,不合也”相结合,认为“室”与“所”互文,“对这个‘室’字是不必过于拘泥的,而可以认为是指一般的处所。”[8]663然而并不是同处于一个处所的事物都可以称为“合同”,因此,需要进一步说明“俱处于室”的两物具有何种关系才是“合同”。通过分析“合同”的“合”,我们可以明了两物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能够说明“合同”在逻辑学意义上具有“概念的并列关系”的意义。“合同”被理解为“几个属概念同囊括于一个种概念而外延又相互排斥的平行关系或并列关系”。[11]63丈夫与妻子同在一个家庭,可视为“俱处于室”,即是“合同”。“不同事物的并存,也是概念的并列:‘鲸与虾俱处水中’,即皆为水生动物,都是这同一个属概念下面的同级种概念(下同);‘牛羊同处一牢’即皆为家畜,‘桌椅同处一室’即皆为家具。”[8]663我们在理解了“合同”的基本意义之后,才可以比较清楚地明白“合同”包含的属种概念上的关系。

此种事物间的关系被视为相同关系也有其根据。心理学的实验研究说明,在概念的形成过程中,有一个漫长而持久的阶段,它“扎根于实践经验”,这一思维阶段被称为“聚集的复合”,“物体根据某一特征被放在一起,在该特征中,物体彼此不同并最终相互补充”,物体的特征是“根据物体参予同样的实际操作来进行分类——根据物体的功能性协同作用(functional cooperation)而进行分类”。[12]71“聚集的复合”说明了根据事物“相互补充”和“协同作用”进行分类的心理基础。夫妻、鲸虾、桌椅除了“俱处于室”之外,还具有相互补充共生、相互协同的关系,由此相关而被视为一类,墨家称为“合同”。据此可知,对“合同”的认识是在人类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并非没有根据的随意归类。这一点与墨子工匠的身份和墨家重视科技的特质非常契合。

4.有以同,类同也

“有以同”,即“有所同”。“类同”之“类”可训为象、似。《广雅·释诂》:“似、类,象也。”[13]124《左传》桓公六年,申繻说:“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类命为象,……取于父为类。”“以类命为象”,杜注:“若孔子首象尼丘。”“取于父为类”,杜注:“若子同生,有与父同者。”[14]1751此处“类”字,当与“似”“象”通,意为相像。陈孟麟认为,这一时期对“类”的认识,是对属性相同的认识,但是限于对事物外部特征的描述,这是由于人类认识还处于感性经验阶段所决定的。[15]123吴建国也认为:“当时人们对事物的类种关系的意识极不完善,……着眼点常常是事物表面外在的特征。”[11]59因此,类同应当理解为不同事物之间在外部特征方面有相像之处,而不能理解为不同事物之间有相似之处。牛、马皆有四足,可称为类同,牛、马皆有齿,也可称为类同,但牛有角,马无角,就不可谓之类同。《大取》篇有一条说:“以形貌命者,必智是之某也,焉智某也。”可知墨家对以形貌命名事物有所思考,这可为墨家从外部形貌方面确定事物的同一关系提供佐证。

很明显,“类同”不同于“以类取,以类予”的“类”,后者的“类”具有逻辑意义,指对事物实质内容的认识。《大取》“小圆之圆,与大圆之圆同。不至尺之不至也,与不至千里之不至,其不至同。异者,远近之谓也。是璜也,是玉也。”小圆和大圆虽大小不同,但都是圆类,不至尺之不至和不至千里之不至虽远近不同,但其实质都是不至,璜和玉不同,但都是玉类。这与“类同”所说的“同”在层次上是不一样的。《经下》有一条说“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类有大小的不同,属种概念的外延有广有狭,因此推类就不得不慎重。若根据上述,推类之难,不仅仅在类之大小,还在类之层次。

除了《经上》有重体合类四种同之外,《大取》篇有:“重同,具同,连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这些条目是对《经上》“同”条的补充,将《经上》与《大取》诸条合观,可以对《墨经》的“同”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重同”《经上》已论。“具同”即“合同”。“连同”即“体同”。“同类之同”即“类同”。“同根之同”,学者一般解为同一根源的同,异说较少,在此不再予以分析。以下对“同名之同”“丘同”“是之同”和“然之同”在前人基础上逐一作训解和分析。

5.同名之同

《经下》有“物尽同名”一条,可据以说明“同名之同”。“物尽同名”说文列数事以明经文“同名”之理,因此条经文和说文讹脱较多,仅选择说文中文字和意义较为确定的几句,以说明“同名之同”。

“包、肝、肺、子,爱也”,包,谭戒甫训为“胞”,[16]208意为女子妊娠之胞胎。肝、肺即人之内脏器官。子即人子。三者均是人所爱护的事物,皆可作为“爱”的对象。然而,“爱”的对象不同,所以人爱护它们的原因和手段各有不同,“爱”的意义也就不同。同一词,因所施对象不同而意义不同。

“橘、茅,食与招也”,“橘”,孙诒让疑此字为“楙”字之讹。“楙”即木瓜,可食。茅,可用于招神。[7]356两者音同而名实皆不同。此例可与《战国策·秦策》所举“鼠璞”的例子参看。

“为丽不必丽不必,丽与暴也”,张其鍠《墨经通解》将此条校正为“为丽不必丽,为暴不必暴,丽与暴也”。[17]159丽有不同的意义,暴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语境下,两词应作不同的解释。字虽同而义不同。《经上》“同异交得”条说文有:“霍、为,姓故也。”霍本为鹤,又兼指人的姓氏,“霍”也是“同名之同”的例子。

上述三例均可看作“同名之同”。第一例是一词而有不同用法,第二例是同音异字,第三例是一词多义。可以看出,墨家在“同名之同”一题下进行了多样的探讨和总结。墨家认识到语辞的多义现象,在语言交际中就要求“通意后对”。若交谈双方不能够明确所谈论事物的所指,应者便回答提问者,就可能出现错误,从而妨碍言谈辩说的有效进行。

6.丘同

孙诒让认为:“丘与区通,……谓同区域而处。”[7]410伍非百认为“丘”即《庄子》“丘里”之丘。《庄子·则阳》:“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丘里”意为:“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五家为邻,五邻为里。”[18]909由之推断,“丘”指人群聚集的特定区域,该区域内的人群可合异为同,也可散同为异,其聚集或联系是松散的。“丘里”在同篇的例子有“丘山积卑而为高,江河合小而为大”,[18]909又“比于大泽,百材皆度”。[18]910卢文弨:“度,居也。虽别区异所,同以大泽为居。”[18]912在自然界中,也可有众物汇聚于某区域而具有某种联系,成为一个共同体。

《大取》篇有一条与《庄子》“丘里”相近,原文如下:

诸以居运命者,苟入于其中者,皆是也;去之,因非也。诸以居运命者,若乡里齐荆者,皆是。

居指居住,运指运徙。居住在某乡里,则为此乡里之人,名之为某乡里之人。若离开则不为此乡里之人。居住在齐国或楚国,则为齐国人或楚国人,亦名之为齐国人或楚国人,若离开则不为齐国人或楚国人。“丘同”或指处于同区域的事物,然而丘同的事物之间的联系仅仅是处于此一区域,离开此一区域,则别为一类,它们之间不具有相互补充的关系,这是“丘同”与“合同”之间的不同之处。

7.鲋同

孙诒让说:“鲋、附通。”学者多从之。“鲋同”即“附同”。孙氏又引《周礼·大司徒》郑注说:“附,丽也。”[7]410一般将“附同”理解为事物间的附属关系相同。对此尚有可讨论之处。因为事物间的依附关系有多种形态,“附同”所论的依附关系尚须分析。

《经说上》:“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丽。”[19]59曹耀湘解释说:“丽,附丽也,人之有名与姓字相附丽也。”刘师培说:“谓若姓字合称也。”[20]902“姓字丽”,姓与字合称联用才可确指某人,因此,就某一个确定的人来说,姓与字的相互依附具有必然性。《经下》“五行毋常胜”条说文有“火离然”一句,孙诒让训“离”为“丽”,认为:“此言火离木而然。”[7]377顾实解释说:“火有所附丽则燃烧也。”[21]128从燃烧现象来说,火与其所附丽之物(如木)之间是必然的匹配关系,也是一种依附关系。又如:麋居山,鱼处水,草木附于土,三种现象说明了事物出于本性而依附于他物,这种依附关系具有规律性,非偶然的和外在的,墨家称为“宜”。据此,兽有多种,同居于山,鱼有多样,同处于水,草木多方,皆附于土,可为“附同”的例证。“附同”不是指偶然和外在的依附关系,是指两事物对另一事物的依附是实质性的,两事物具有“附同”关系。

8.是之同

《大取》“是之同”后有“非之异”。《墨子》书中是非两词常并提,并且与“辩”直接相关,如《修身》“辩是非不察者,不足与游”,又如《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辩”是墨家的重要概念,“明是非”又是“辩”的重要功能。《墨辩》有论“辩”的专门条目,“是”、“当”等是这些条目中的重要概念。

《经上》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经说上》说:“辩,或谓之牛,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此条与《经说下》“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同义,“辩胜,当也”是说辩论双方就一物某(如牛)争论,甲谓此物是某(牛),乙谓此物不是某(牛),甲说胜,是因为其说与实际事物相符合,即“当”。崔清田认为“所谓‘当’,就是正确、恰当。……墨家的辩,就是要在是非之争中,区分正误,取当求胜。”[22]161“是非之争”即“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在是非之争中区分正误,要看是否与实际事物符合,符合即是“当”,就是正确。由此可知,在辩论中,墨家认为“当”是正确,“是”是对事物的肯定判断。“是之同”是说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作出肯定判断。甲谓此物是牛,乙谓此物是牛,这是“是之同”。“非之异”是说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做出否定判断,甲谓此物不是牛,乙谓此物不是牛而认为是马。

《经下》“谓辩无胜”条说文有“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牛或谓之马也。”“所谓,实也。”(《经说下》)“谓”,《说文》段注说:“谓者,论人论事得其实也。”[3]160“所谓”指所论说辩论的对象,即人或事。此条说文是说辩论双方对论说对象的判断不是相同,就是不同。有人谓这是狗,有人谓这是犬,这是对论说对象做出相同的指称。有人谓这是牛,有人谓这是马,这是对论说对象做出不同的指称。辩论者的是非判断要经客观事物检验,或当或不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或即衍生出“是之同”与“非之异”。

9.然之同

“然之同”的“然”,与《小取》“摹略万物之然”的“然”同义,指反映事物本质的现象或表象。《经上》“法,所若而然”,杨俊光根据“故,所得而后成也”句式,认为此句“然”意为“成为这样”,全句意为:“法,就是照着它做而可以成为这样的一种东西。”[8]512这一解释既参照了《墨经》中的相同句例,又符合“然”的基本意义,比较可信。事物成为如此的样子有其根据或原因,与事物形成的根据和原因相联系的事物表面特征即是“然”。

“然之同”在《墨经》中也可找到相近的句子。《小取》说:“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然也”句中的“其”当指前句中的“物”,“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是说不同事物有相同的现象,然而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不一定相同。两人都感冒,是“其然也同”,或因为风寒,或因为风热,或因为肺炎,是“其所以然不必同”。“然之同”或从此句中的“其然也同”来,指不同事物具有相同的现象。后文“不然之异”指不同事物的现象不同。

通过上述对《墨辩》中“同”的训解和分析,可以看出,墨家对事物间相同关系的讨论是比较充分的。《墨辩》论述了九种类型的“同”,其它多条条目也涉及到“同”的原则。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墨家关于相同关系认识的特质。墨家的“同”是对不同事物的现象或表面特征的认识,如体同、合同、类同、丘同等。这些认识具有经验性,主要来自于事物感性层面的相似和相同,然而,《墨辩》所列十种“同”又并非是从知觉经验中随意组成相同关系,墨家所论是从经验和实践中总结归纳而出,这些相同关系在知觉经验层面具有一定的必然和规律。因此,墨家所论的“同”具有经验上的明证性,这使得墨家的认识论易于被接受和被理解。同时在以这些认识为原则而展开的实践活动中(如辩论),这些相同关系也便于运用,这种经验上的明证性也可被其他人(如辩论双方)所认可。我们还应注意到,墨家处于古代逻辑发展的初期,在没有前导思想作准备的条件下,对事物现象作经验性的归纳和总结,是最直接也是最合常理的方式。可以说,墨家更注重事物间实质关系,而不注重事物间的本质关系。有对思维的归纳和总结,就有对思维载体的认识。除了对经验和实践的知觉规律的认识,墨家还从语词层面认识相同关系,如重同、同名之同、是之同都是如此。墨家比较注重语辞在语义层面的相似相同或差异,即语词内容和内涵的同异。墨家通过对语词实质意义的分析认识到概念的同异关系,这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化逻辑不同。墨家的这种认识与其重视辩论有关。分析语词的实质意义既来源于辩论的需要,也是为了解决辩论中的难题。在客观上,墨家对语词的分析推动了对概念的分析。综合上述,墨家的认识论具有实质主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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