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建设研究
——以四川省为例

2020-03-01 18:36李阳梅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33期
关键词:社工矫正队伍

◎李阳梅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自试点至全面施行以来,成绩虽已铸就且较为瞩目,但其发展诸多方面仍亟待完善。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理论及其在域外国家的运行现状进行阐释,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管理队伍现状及存在的相关困境进行剖析,进而提出加强我国社区矫正管理队伍的构想,以期推动建立符合其实际情形的、切实可行的执法队伍的管理。

一、引言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方式将罪犯放回自己熟知的社区,依靠社会力量,有利于罪犯重新社会化,复归社会、融入社区。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各地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模式,在管理队伍建议上也有一定特点。自2005年社区矫正在四川省开始试点以来,省司法厅和成都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社区试点工作的建设。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体系比较完整,制度有一定保障的社区矫正新格局。

二、中国社区矫正管理队伍的现状分析

(一)社区矫正管理队伍的工作模式

各地从其实际出发,形成了不同的管理队伍新工作模式:浙江注重对社区资源、社区组织的利用与培养,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的行刑社会化,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村(居、社区)干部、群众作用,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帮助教育成员。上海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将民间组织、社工、志愿者联动起来,由提供社区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市社区矫正机构签订了社区矫正工作服务合同,并组织社工参与区县社区矫正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北京市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其辖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司法局组织推进,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四川省主要由各地司法局牵头,成立各区的社区矫正局,负责相关工作。

(二)社区矫正管理队伍的基本构成

从各地实践工作来看,社区矫正一般由城市各区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科,在各辖区设立司法所,组建起由司法行政公务员矫正执法队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和矫正志愿者队伍组成的专业化工作队伍。比如在成都市由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检法等各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与公检法联图建立起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左右畅通、沟通便捷的横向组织体系。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基本形成了自上而下、多层次的工作网络。基本上都由司法行政公务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这三种身份共同构成,只是在其人数职能划分及发挥作用上有一定不同。

三、中国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建设上的困境

(一)具有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严重配置不足

据实地调查,每个司法所普遍仅配有1名-2名司法行政公务员,是属于司法行政编制,负责该片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其余人员有的是街道办抽调的工作人员辅助其工作,而且人数有限。

(二)社区矫正工作分配制度不科学

社区服刑矫正人员是按行政辖区分片管理,这就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分配上的极大的差异化。在四川省成都市有的司法所负责管理10来个社区服刑人员,但有的司法所却高达70余人,而每个司法所按规定仅配置一名司法行政公务员,很明显这对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监管无法想象的难度,也严重影响矫正工作社会效应的发挥。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职权的有限性

在实际社区矫正工作中,例如强制带离、强制到场、脱逃查找、押送、调查取证、突发事件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服刑人员风险控制、社区矫正秩序的维护等这些强制措施是无法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者来完成,是需要协调公安来解决,均需要人民警察作为强制力来保障。

(四)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专业培训

目前,从事社区矫正的社工绝大多数人既没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相应的学历,也没有社会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志愿服务面临经费不足、社会捐助渠道不畅的问题,需要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五)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保障不到位

社工待遇低,队伍不稳定。社工的月均收入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月均收入。从国外的情况,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基本处于中等水平。专门为社区矫正提供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很少,无法实现统一安排、协调、管理和监督,社区矫正志愿者作用有限。同时,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缺乏畅通的渠道及政策支持。目前社工服务机构少又难成规模,很难达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化社工服务的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四、完善中国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充实社区矫正执法队伍

目前社区矫正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司法所人员少,职能多,任务重。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吸纳政治思想坚定和业务素质优秀的公务员担任执法者,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并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二)建立起三层体系的社区矫正管理主体

第一,以司法警察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社区矫正的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其执行主体在身份、配置和功能方面是不同的。由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强制性措施、手段等,需要由代表刑罚职能的司法警察来执行,体现社区矫正的权威性,而作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是不能胜任社区刑罚工作的。第二,以社会志愿者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社区矫正依托社区,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对罪犯的监督和引导,更有利于罪犯的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第三,以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管理力量,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吸纳到社区矫正管理队伍来,从事较专业化的矫正工作。

(三)加强社区矫正管理队伍的专业化

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核心力量,扮演执法者和领导者的角色,承担惩罚、管理、教育和帮助等职能。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培训主要包括以下课程:法律类课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矫正理论类课程,如矫正教育学、矫治心理学、个案矫治技术等;矫正技能类课程,如风险评估、个案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社会工作类课程:如小组工作、人际沟通、危机干预等。同时,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聘请理论专家或实务工作者进行讲授,也可以组织执法者外出学习或考察先进地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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