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激励机制研究※
——基于企业主体

2020-10-16 02:55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用军民示范区

(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2018年3月在第十九届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做出重要指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要着力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制度创新、发展模式创新等方面树立标杆。这标志着我国军民融合战略经过了意识传达,理论探索的初期阶段后,现已进入发展的“深水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建设是新时代深化统筹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又一关键举措,以实现产业链、人才链、信息链的有效集聚为目标,培植我国的科学技术创新的热土,为抢占新时代国际竞争中的科技制高点奠定坚实基础,为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打造新的“产业马车”。

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出台以后,四川绵阳、山东青岛等地均围绕各自产业特色基础,积极创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我国军民融合由于历史原因,也存在的“大锅饭”、“军民分线”、“预算软约束”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的激励扭曲,导致融合效率不高。本文正是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指导,通过分析政府与企业主体的行为特征,依据演化博弈模型结论,为构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长效激励机制提供理论支撑,从而实现示范区建设顺利推进,促进我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希望本文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激励机制的探索,可以丰富我国军民融合战略的理论知识,可以对军民融合创新实践的深度发展起到现实性的指导作用。

一、基本理论与研究述评

(一)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内涵

军民融合是军民两个体系相互渗透、交融,最终实现共用一个兼容性的经济技术基础的过程[1],通过民参军、军转民等形式,把军事现代化建设融入社会经济发展体系中,实现人才、教育、科技、经济等全方位、多领域和深层次的“军”“民”结合,达到军与民互相促进、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2]。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是一个具有自适应性的多元主体组成的复杂系统[3],也是我国新时期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的试验田,对我国军民融合产业的深度发展可以起到样板作用。

(二)研究重点述评

目前学术界关于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已做了许多探索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重点方面:一是苗野[4]、成卓[5]、边慧敏[6]等学者对我国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方面进行的研究。二是对我国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发展模式的研究:乔玉婷[7]提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机理和发展框架,并将园区的高质量发展归纳为4种模式。周彩霞[8]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示范区发展模式总结为5种类型。徐鬻[9]重点对核领域的示范区建设模式进行了探讨。骆付婷[10]从“要素-结构-功能”的视角对建设模式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指出三者之间互为条件。三是关于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综合研究:李强[11]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及示范效益进行了分析,周捷[12]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财政支持的政策建议进行了研究,顾建一[13]从区位优势角度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建设提出了对策建议,冯静[14]以青岛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为例,对示范区的创新能力评价进行了探讨。

在军民融合激励机制的研究方面,马慧军[15]对我国军民融合示范区中军民协同创新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军民协同创新激励机制建设需解决目标牵引、参与激励、约束相容三大问题,创新示范区军民协同涉及到多元主体,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作为保障,且激励机制可以降低这两大创新体系之间的交易成本。褚倩倩[16]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为基础通过简化的激励模型表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效果优于政绩激励效果,但在实践中由于对多重因素的影响会削弱财政激励效果。胡宇[17]以具体案例对研究人员的激励措施现状、问题及优化激励机制路径进行的研究表明,认为企业应加强对激励机制保障措施的建设和针对性。

综上,关于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相关文献尚为数不多,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做了积极探索。主要集中在从宏观视角对示范区建设的运行机制、发展模式、出现的问题等方面的研究,但从微观视角切入,选取创新示范区中最为基础的企业主体为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相对空白。其次,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体制机制的研究中激励机制创新的研究也相对不足。很多学者都不同程度的强调军民融合创新中激励的重要性,但针对性的激励机制专题研究很少。因此本文在借鉴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以此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对构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企业主体的激励机制进行探索。

二、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

激励是为了充分释放激励对象的发展潜力,军民融合企业激励机制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对个人,园区对企业,国家对企业,其作用机理主要表现为科研人员积极性、企业活力、资源配置效率三个层次。

(一)调动科研人员热情,强化科技竞争人才保障

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中大多以技术密集型企业为主体,科研人员所占比例较高,企业人才依赖性强。企业激励机制的构建,逐渐提高科研收入分配倾斜度,保障科研人员获得感与幸福感,将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加强产品竞争力,从而为企业获得更大利润空间。如今,科技竞争在国际竞争领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热情显得尤为重要。较好的激励措施将吸引更多的高精尖人才参与到科研领域,提升示范区人才吸附作用,使得人才储备库不断加强,引导攻坚一批重大“卡脖子”技术领域的科研,抢占科技制高点。

(二)激发企业主体活力,打造创新示范区内生动力

企业作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重要主体,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载体,企业的活力决定着示范区的生命力。通过市场机制设置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企业发展激励,构建对企业主体的合理的长效激励机制,可以提高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激发企业活力,促使军民融合体系产生内生动力机制,形成“企业有激励,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充分发展,示范区更有能力进一步加强外部激励,企业更有活力”的正向激励螺旋,实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充分发展,保障我国军民融合体系有效运行。

(三)发挥市场机制优势,提升军民融合资源配置效率

设计对企业主体的长效激励机制,利用市场经济配置资源自身的优势,给与企业主体充分的经营决策自主性。在利益导向下,资源可以配置在能获得更多超额利润的地方,而军民融合领域,军民通用技术基础决定着企业市场大小。加强企业激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势,在市场自发作用下,企业资源集中配置在通用技术领域等更有效率的方向,“技术护城河”不断积累更高,可激活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发展,整体上将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实力的发展。

三、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中主体的行为特征分析

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涉及“军”、“民”特殊二元结构下的多元主体:政府、军工企业、民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金融机构与咨询机构等各中介服务平台。这些主体都具有较强能动学习能力,有着依据环境进行调节的自适应能力,在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复杂系统中,可以对自身决策行为适时变换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本文围绕企业激励视角,通过对影响企业决策行为的众多主体进行分析得知,政府在企业的决策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将重点对政府,以及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主体的行为特征分析展开分析。

(一)政府的行为特征分析

政府是我国军民融合战略的宏观规划者、统筹者与推动者。政府是最广大人民公众利益的代表,它以谋求全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统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为了打破原有军民分割的体制障碍,实现资源富有效率的一体化配置,为我国国防和经济建设注入鲜活的改革动力,政府作为强力的组织者,战略顶层设计者,通过各类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等强制力,自上而下推动整个国防与经济体系的变革。如图1所示:政府立足于促进国防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统筹“军”、“民”两个体系,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通过军转民和民转军,乃至发展军民通用技术。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以此作为探索先行区,引领全社会层面的科技创新与科技应用,科研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推广,培育并激发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

图1 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政府与企业关系图

政府对企业的战略期许方面,于军工企业不仅期望其承担起国防建设的军用科技研发与军工生产,而且赋予其在一些非核心要害领域的科技成果民用转化,促进民用领域的科技吸收与进步的使命。有调查表明,相当大比例的关键民用技术和核心军事技术可以相互应用。对于现今体量庞大、拥有较强科研实力的民用企业,政府对其的期望也不局限于构成我国经济建设的有生力量,在一些高尖端领先科技领域,也力求其作为我国国防建设的有效补充。政府试图宏观调控各类资源要素在两大体系间的合理流动,以达到整个社会科学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

(二)军工企业的行为特征分析

我国军工企业在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多元主体中处于垄断地位,由于过去军民分线的历史原因,军工企业独占军品的生产供应,军工企业长期保持着独立性、封闭性,各自因军工集团内分工的不同,在集团内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因而存在竞争不足等问题。因为军工特殊的保密性原因,很多民企不具备军品生产供应的许可资质,且许可资质的办理需要经过繁杂的审查,让一般民营企业都望而却步,导致了军工企业的优势地位。在利益诉求上,军工企业需同时考虑国防利益及大众利益和自身利益两个方面。

因此军工企业的行为基于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任务下可分为以下几点:一是在军工系统内部的国防采购合同竞争,满足我国国防建设的生产供应。二是军民融合行为,适当兼顾自身利益,谋求企业利益更大化。军民融合初期阶段,军工企业面向民用市场的产品生产。现阶段的军工企业非核心科技成果民用转化,有学者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军工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2%左右,距离发达国家60%-80%的转化率相差甚远[18]。

(三)民用企业的行为特征分析

企业以逐利为目标,是利益导向的主体。因而企业的行为目标是通过其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战略号召下,民营企业的行为选择则可分为两种模式:积极的行为倾向和保守的行为倾向。

在积极的行为倾向模式下,企业则可认为是风险偏好型企业,在面对不确定性的条件,会选择积极把握军民融合的战略机遇以及投入研发,进行科技创新。在保持原来民用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开拓军用市场空间,为企业发展谋求更大的市场范围。并且在企业创新方向上则会更倾向于朝着军民通用型产品投入研发。利用政府提供的军民一体化的正外部性,调整企业自身的战略选择。风险厌恶型的保守行为倾向企业,由于缺乏可靠的合作渠道,以及严苛的资质审查等一系列原因,面对军民融合的巨大市场机遇,不会轻易改变企业的市场规划与业务定位,依然沿着其过往业务范围进行生产经营。在创新研发上也只在现有业务的产品上进行技术研发以加固其市场“护城河”,在军民融合的外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拓展产品技术边界,延伸军事应用领域的产品研发对该类企业则相对困难。

四、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的演化博弈模型

在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在军民融合选择上有军民融合与非军民融合两种行为选择。则假设以下条件成立:

假设1:政府给予军民融合企业的支持为θ,其中军工企业获得政府支持的占比为β,民营企业获得政府支持的占比(1-β)。

假设2: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都进行军民融合的总收益和总成本分别为为π和C,其中军工企业收益和成本为απ、ρC,民用企业收益和成本为(1-α)π、(1-ρ)C。

假设3: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非军民融合的行为选择下,各自的收益和成本分别为为E1、E2、D1、D2,未进行军民融合的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的交易成本分别为 O1、O2。

假设4:若军工企业或民用企业其中一方进行军民融合,则另一方会获得额外收益,军工企业、民用企业获得的额外收益分别为Q1、Q2。

则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军民融合行为选择所产生的收益成本矩阵如下表所示:

表1 企业军民融合行为选择收益矩阵表

根据上表可知,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都进行军民融合收益分别为 απ+βθ-ρC,(1-α)π+(1-β)θ-(1-ρ)C,都不进行军民融合的收益为E1-D1,E2-D2;军工企业进行军民融合而民用企业不进行军民融合,军工企业收益为E1+βθ-ρC、民用企业收益为E2-D2+Q2;民用企业进行军民融合而军工企业不进行军民融合,军工企业收益为E1-D1+Q1,民用企业收益为E2+(1-β)θ-(1-ρ)C。因此只有在απ+βθ-ρC同时大于 E1+βθ-ρC、E1-D1+Q1、E1-D1的情况下军工企业才会进行军民融合行为,(1-α)π+(1-β)θ-(1-ρ)C 同时大于 E2-D2+Q2、E2+(1-β)θ-(1-ρ)C、E2-D2的情况下民用企业才会选择军民融合行为。即选择军民融合行为的企业收益必须大于另外三种非军民融合行为的收益,否则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将不会进行军民融合。

政府作为军民融合的统筹者与协调者,要激励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选择军民融合行为:第一,必须保证对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的支持能够抵消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军民融合行为前后的收益差额和成本差额。即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未进行军民融合行为之前的收益越高成本越低,则政府对军工企业或民用企业的支持力度必须越大,以降低企业进行军民融合所产生的额外交易成本。第二,为防止军工企业或民用企业在另一方进行军民融合情况下选择非军民融合行为,激励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选择军民融合行为。首先,政府需尽可能支持军民融合企业的收益,使该行为选择较之过去可以给企业带来真实的利益空间。其次,需要设立有效的制度约束,避免非军民融合一方无成本获得额外收益行为。最后,要加大对非军民融合企业的规范力度,使非军民融合企业较高的交易成本以抵消非军民融合企业获得的收益。

因此,在企业军民融合战略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政府为激励企业选择军民融合行为,应以可控变量为切入点,优化制度设计,使投入力度最大化,以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军民融合的交易成本。在对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投入分配方面,政府应以企业的规模、收益利益、成本等为内生变量,决定投入分配比例,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五、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激励机制的构建分析

军民融合是一个多主体的复杂系统,而激励机制旨在调动组织系统中成员积极性,它作为一种“润滑剂”将促进这个复杂自适应系统的结构协调。激励需建立在多元主体拥有共同的组织目标基础上,应从创新收益分配机制和创新支持机制两个角度入手,指定合理的激励政策与机制[19]。在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背景下,激励机制的旨在构建政府、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行为与军民系统深度融合目标相契合的一种制度框架,消除军地之间的目标差异,使得各利益主体的潜能充分释放。

(一)激励的类型构成

1.制度优化激励

创新示范区中的产业组织形态可以认定为一种多主体性的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其发展面临着组织“合法性”和发展需求“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一定的规则与制度约束[20],因此,强化制度改革是激励的应有之义。通过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得知,政府不断优化改革制度,旨在整个社会层面释放正向信号:打破“军民分线”的传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21],剔除企业在军民融合战略抉择下的不合理制度阻碍。

制度优化激励可分为对政府激励和政府对外部激励两个方面。对政府激励主要是在地方政府的执行层面上,地方政府在考虑资源分配与任务优先级时,往往对于军民融合的权重并不是那么大,因此,在官员绩效考核等制度的设计上,提高军民融合绩效的相关指标。政府对外部的制度优化激励,是通过制定政策以消除“市场失灵”和“系统故障”等问题,进而降低主体因盲动行为引发的信息、时间以及机会成本[22]。首先在于人力资本保障制度的优化,在符合国家现有保密政策的基础上,促进人才的流动,打破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以主体划分的壁垒,促进园区内科研人员合理流动与科研交流进步。同时改革完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创新多种分配形式,形成行之有效的激励模式,切实提高创新示范区人才吸附效应,使之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人才高地。其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化。激励机制的本质是一种受益机制,明确规范军民融合特殊的多主体性知识产权制度,鼓励非核心国防知识产权的解密与转化。最后是契约制度的优化,即军民融合市场交易制度的改革激励。市场交易制度的核心即价格机制,完善适宜军民融合产业的市场定价机制,创新合理多样的定价方式,例如探索军民协商定价,拍卖等,形成科学的价格形成和价格发现机制。

2.财税支持激励

财税支持激励可分为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减免两个方面。基于文章第四部分演化博弈模型的分析结果,进行军民融合选择的企业收益如果不能大于非军民融合选择的企业收益,将没有企业会选择军民融合。因此,出于尽可能减小企业军民融合行为前后收益差额和成本差额的考虑,在一定期限内从财政和税收两个方面给与军民融合企业支持。

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旨在抵消企业额外交易成本。企业做出军民融合行为的时候需要支出额外的交易成本,例如寻找交易方的成本,交易审查等成本。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中的企业,政府对这种额外交易成本进行必要的财税补贴,抵消企业的成本支出,企业将有动力和激励进行军民融合创新行为选择。值得注意的是,转移支付激励因企业规模的不同存在差异。政府在对军民融合企业进行激励时,应区分企业规模大小来平衡激励效用的最大化。对于本身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应当在补贴中占据较大比例,因为较大型企业自身有稳定的市场来源,相比来说选择军民融合行为的概率就会较小。小企业则更容易会被军民融合广阔的市场前景以及政府的利益激励打动。税收减免激励,主要是指所得税和关税,对进行军民融合创新的企业,将其研发支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对涉及军民融合产业进出口的给予一定关税优惠。此外,企业在进驻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后,基于一定年限实施考核,建立动态奖惩机制准入与退出,从而保持示范区的生命力。

3.基础设施激励

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区别于传统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应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建设[23],智能化生产与服务支持能力是创新示范区应具备的首要能力,良好的创新设施基础是示范区顺利运行的保障[24]。强有利的综合保障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可以对企业形成较强激励,促进企业的发展。

基础设施激励可以分为硬件基础设施激励以及公共服务激励。硬件基础设施激励是指:建设或改善创新示范区道路交通、网络传输信息化设备、大型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且随着产业特色的发展不断针对性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在创新示范区层面提供有效的正外部性环境,解除特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对军民融合发展的约束。此外,对于一些大型昂贵的科研设备、共用程度高的生产设备等可以在园区层面公享化,即由政府出资购买,企业以较小成本共同使用,在示范区中形成共享利用机制,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种轻资产化的外部激励。公共服务激励包括:园区配套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等。首先,给与园区优质的公共教育、公共医疗以及公共文体等保障资源,解除科研创新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之中。其次,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建设过程,配给综合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例如:信息支持服务平台、管理咨询与技术咨询等企业中介服务、银行等专业性的金融支持平台。最后,园区不断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等。

4.利益平衡激励

军民融合由于“军”“民”特殊的二元体系和多元主体,决定了主体之间各方业务交互合作的复杂性。利益平衡激励可分为:主体间利益平衡激励和主体内利益平衡激励。利益分配作为激励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平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积极性与创新性。

主体间利益平衡激励,是指在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范畴,协调军民融合产业所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关系,平衡各方收益所得,避免因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主体积极性受挫。首先是产权权属的确定,明晰的权属制度安排,将极大减少各主体之间面临的利益纠纷风险,规避投资收益无法如期取得、项目进度缓慢等问题。积极创新科研成果署名权、收益权、修改权和使用权的分类管理模式,力求满足各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使合作更加顺畅。其次是股权激励的分配,对于军民融合企业的多元股权结构,一般由国有股份、军工企业股份、民用企业股份等组成。为兼顾各方利益所得,提高企业参与军民融合积极性,创新探索军民融合企业“同股不同权”等解决方案,企业所有权归国有,民营企业或军工企业股份享受分红权,各主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企业分红比例,可适当提高民用企业股份分红比例。主体内的利益平衡激励,指的是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内每个具体利益主体内相关人员间的利益平衡。例如企业主体中不同人员间的受益划分,在国际科技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之间的收益划分比重应注意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使科研人员对创新成果的受益权取得应有的比例倾斜,激励其研发创新行为。

图2 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激励机制基本框架

(二)激励机制体系构建分析

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综合建立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激励机制,宏观层面的激励由政府指定政策法规,激励更为一般性,分别为制度优化激励、财政支撑激励。中观层面的为基础设施激励,这是针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层面的激励,从整个示范园区展开。而微观层面的利益分配激励机制这是针对于创新示范园中各个主体间的激励,更为具体。

宏观激励、中观激励与微观激励各有侧重又相互影响。如图2所示:宏观层面的制度优化激励,其在产权权属制度的优化与微观层面的利益平衡激励交叉融合,且财税支持激励中的财政转移支付中也有关于收益平衡的内容。而中观层面的基础设施激励机制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是宏观制度优化激励与财税支持激励在园区层面的实际载体应用,又是微观利益平衡激励的基础前提。

六、结论与展望

本文在突出需求对接、市场牵引原则下,立足于军民企业主体,通过对其行为特征和演化博弈的分析,对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激励机制构建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可知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分别是个人层面调动科研人员热情,企业层面激发企业主体活力,社会层面提升军民融合资源配置效率这三方面。主体的行为特征上政府统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是以谋求全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军工企业的经营生产首先考虑的是国防利益及大众利益,其次兼顾自身发展利益;民用企业是利益导向的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演化博弈模型论证得到在政府主导的军民融合战略背景下,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面临军民融合与非军民融合两种行为选择,会产生四种结果。只有当进行军民融合行为的企业收益大于另外三种非军民融合行为的企业收益时,企业才会选择进行军民融合。因此,必须确保对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的支持能够抵消其军民融合行为前后的收益差额和成本差额,并且在一定界限内防止一方选择军民融合而另一方选择非军民融合的“搭便车”行为。最后基于上述分析,以利益导向为激励机制的核心突破点,构建了宏观制度优化、财税支持,中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以及微观利益平衡三个层面的激励体系,对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建设提出了相关政策启示。

文章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激励机制的构建,可以有效促进技术、人才、信息、资本等要素资源实现跨系统的自由流动与顺畅转化,激发企业参与军民融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作为内生动力将推动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自发高效。在市场经济下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拓宽制度的合理边界,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军民融合企业”、“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等混合所有制创新载体,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的军民融合发展新模式,保障我国军民融合体系的深度融合。进而实现经济技术发展基础不断深化,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实力持续增强,使军民融合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成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点和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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