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边界探析

2021-03-22 02:28杜学爽
中小学德育 2021年2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边界

杜学爽

摘    要

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边界,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关键所在。可以从实施对象、实施意图和实施程度,揭示教育惩戒实施边界的具体体现,进而分析体罚、变相体罚、侵权等典型越界惩戒行为,提出教师把握教育惩戒实施边界的基本策略,即: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以法律规范为底线,以教育道德为支撑,以教育规律为根本遵循。

关 键 词

教育惩戒;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边界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21)02-00-04

2020年12月29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了规定。《规则》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明确了教育惩戒是一种“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1]。《规则》的颁布不仅是对教师教育惩戒的明确,也是对教师教育惩戒的约束,内含着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边界。只有把握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边界,才能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实现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

一、边界的体现

教育惩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由实施主体借助一定的规范、准则力量,通过相应的形式,实现对被惩戒者意识和行为的影响,从而实现教育目的。在教育惩戒中,教师教育惩戒的边界主要体现在实施对象、实施意图和实施程度几个方面。

(一)实施对象边界

《规则》指出,惩戒的实施对象是学生的不服从、扰乱秩序、言行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偏差行为。在确定实施对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学生的偏差行为分为有意识行为和无意识行为,应有所区分。原则上讲,后者受到的惩戒力度应小于前者。其次,实施对象应尽可能地处于公平的环境中。康德就曾强调惩戒的道德根据在于公正,要打破学校甚至课堂上学生的差序格局,实现生生间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2]再者,不存在偏差行为的学生不应该成为被惩戒的对象,避免“连坐制”,避免将群体作为惩戒对象,如将“取消集体荣誉”作为惩戒方式,就容易使学生群体内部产生不公平感。最后,个体能力差异不能成为惩戒归因,能力不足带来的落差不能列为学生偏差行为。

(二)实施意图边界

《规则》指出,教育惩戒要“基于教育目的”,即教育惩戒必须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然而“教育目的”太过笼统、宽泛,教师在把控惩戒意图时应主要关注两点:一是将教育惩戒的目的明确化,知晓什么样的惩戒目的是合“教育”限制的。《规则》第三条指出要“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这里内含了递进的目的要求,较初级的目的是纠正学生的偏差行为,具有直接性;较高等级的目的则是促进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的养成。让学生辨认出规则规范和公共道德本身[3],包括遵守规则、承担责任的认知,到具有法治思维下的规则思维,再到将法律规则、道德准则内化为自身行为的理由。[4]二是这种指向教育的实施意图具有“全程性”。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不是简单的系列动作,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行动预判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秩序的维护、学生的发展,防止惩戒手段目的化。要避免单纯以“教育”与“爱”为目的,忽略过程的越界惩戒行为。

(三)实施程度边界

惩戒从客观上是一种否定性的行为,带有一定的“痛苦性”。教师惩戒程度需要在相应的限度内,否则容易给学生造成伤害或带来心理负担。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度边界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其一,惩戒程度与过错程度相适应。青少年尚处于身体和心理的发展阶段,过重的惩戒往往引发不可逆的结果,过于轻微则往往不能产生应有的影响力,两者都有悖于教育改善的动机。惩戒还要关注差异性,不同的学生特点、偏差行为、问题情境对应的惩戒应有差别,以维持公正惩戒标准与灵活处理方式间的平衡。其二,惩戒的频次不宜过密或过疏。施之过密,则失当甚至有滥用、随意惩戒之嫌,同时会使学生产生惩戒“免疫”,削弱教育惩戒的效果;施之过疏,则无法体现过罚相当,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的养成,也会增加教师教育管理的负担。其三,体现最小比例原则。若可以带来相似的惩戒效果,应实施程度最低的惩戒。

二、惩戒与侵权的界限

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带有自由裁量性,易导致惩戒的滥用,构成侵权行为。常见的侵权类型有两种:对学生实体性权利的侵害和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侵害。前者包括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等权利的侵犯。程序性侵权则表现为惩戒学生缺少依据、忽视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一)体罚与变相体罚是侵权行为

体罚、变相体罚会造成伤害学生的后果,属于伤害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利,情节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会构成伤害罪。首先,体罚与变相体罚针对的是学生的身体,会让学生感受到身体上的痛苦,这会给正处于身体成长期的中小学生带来身体损伤,侵害学生身体健康权。其次,教师击打、拉扯、罚蹲、罚跑等体罚行为,尤其是公开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会让学生感觉受到侮辱,侵害学生的人格尊严。除此之外,强制劳动等过度消耗折损学生体能的行为或限定学生做出特定动作,还会使学生失去特定时间内的自由,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规则》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明确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类型、划定了界限。需要注意的是,惩戒规则无法囊括所有情况。体罚、变相体罚的行为不限于已经明确的形式,故教师实施惩戒时应对惩戒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合道德性有基本的判斷。对于惩戒是否适用的判定还需要结合当时的教学情境、时间长短等因素来作出。[5]部分正当的惩戒方式超出一定程度也有可能转化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二)停学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界限

《规则》第十条中指出对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有权进行有条件停课或停学。停课或停学涉及对象、时间、场景等因素。在对象上,要求是小学高年级、初中或高中阶段的学生,能在教育引导下正确看待较为严重的教育惩戒。在时间上,不超过一周。在场景上,要提前与家长进行对接,告知停课或停学的原因及目的,由家长继续开展教育、管理。教育法规定受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因此,学校采用停课、停学惩戒方式时应有边界,否则会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非学生主体原因造成的停课、停学。如因学生成绩差而让其停课。二是停课、停学超出规定期限。如超出一周或频繁的停课、停学。三是未按照程序实施停课、停学惩戒。如实施停课、停学前未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未提前通知家长或在学生、家长有异议,要求听证时未组织听证。

(三)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的界限

留置是指课后或放学后,犯错的学生未获得自由,被教师要求特定时间不能离开,留下进行教育和矫正的惩戒方式。[6]《规则》第八条指出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可以采用“课后教导”的方式。“课后教导”属于留置的一种。留置主要针对的是可以采用事后惩戒或当场惩戒效果不佳的学生偏差行为,需具有一定的条件。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导学法》中就对留置的条件作出了规定[7],如留置需要在留置日进行,需要在留置开始前的24小时内通知到家长并且让家长和学生知道留置是为了规范学生行为。长时间、强制性的留置会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对学生采取留置的惩戒方式,应出于正当教育目的,时间不宜过长,还应伴随教师的教育指导活动,保障学生上厕所等生理需要且避免学生独处。

(四)“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的界限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教师可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学生的违规物品。教育惩戒中常见的“没收”指的是教师暂时收缴学生违规物品。没收并不是教师惩戒行为的常用方式,通常发生在特定情境中,一是学生的所持物品与学生偏差行为有关,会影响到学生本身或其他学生的学习、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如课外书、玩具或低年级学生携带易碎的玻璃制品等。二是学生携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校规校纪等规范中明确规定的违规物品。但教师收缴学生违规物品应有暂时保管期限,时间不宜过长,期间不得占用、损害、处置或转送他人。若所没收的物品是违规物品则应通知家长领回并开展管教,如具有危险性的刀具。若是普通物品可以在保管期结束后由学生自己领回。超出时间限制的收缴或无明确原因的收缴会构成侵占行为,侵害学生财产权。对于学生持有违禁物品的,应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三、边界的把握

教师内心所持有的标准可能比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更能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8]这种“标准”其实就是教师心中的惩戒边界。这受到教师专业能力、法律意识、道德素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教师把握惩戒实施边界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实施惩戒以法律法规为底线

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是教师把握教育惩戒实施边界的前提。现下实践中,教师主要针对学生的非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惩戒需要经学校同意实施,严重惩戒需要由学校来实施。教师普通惩戒行为主要受行政法规制,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由刑法规制。教师实施惩戒应遵循法治化原则,法律法规的底线不可逾越。对此,教师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将法治意识作为连接法律规范与教育惩戒行为的桥梁。《规则》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教师实施惩戒的制度遵循和教師越界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推动教育惩戒法治化。只有正当的教师惩戒行为才能有助于惩戒功能的发挥,最终有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同时,为了减少教育惩戒的滥用,《规则》中丰富了救济渠道,指出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可以投诉、举报至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惩戒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发起校内申诉、向主管部门申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教师合法权益同样受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保护。总之,法律法规既保护又约束教师惩戒行为,是教师实施惩戒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可逾越,否则必将承担法律后果。

(二)实施惩戒以教育道德为支撑

教育不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教师作为教育者,教育道德是其把握教育惩戒边界的重要影响因素,尤其是教师职业道德。一方面,这是由教师职业的特点决定的。教育是人与人精神相契合,文化得以传递的活动。[9]这需要教师与学生之间深度的沟通与心灵的交融。教师包括惩戒在内的任何一种教育行为都要从教育的本质出发,受教育目的的规制。立德树人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与教育道德因素具有紧密的联系,教师职业道德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起着全程性的自律和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则是由教师的专业自主性决定的。教师的教育活动具有较高的专业自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切的教育管理方式。在教师教育惩戒的诸多情况中,法律与规则下存在着教师基于良知的弹性操作空间,需要教师在基本原则下灵活处理,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惩戒制度体系无法也不可能罗列出所有的教育惩戒规则,这就使得教育道德的“自监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三)实施惩戒应以教育规律为根本遵循

从字义上看,教育惩戒包含了“教育”与“惩戒”两个概念,厘清二者关系有利于加深对教育惩戒实施边界的认识。对此,当前主要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两者是并列关系,即教育惩戒包含了教育措施和惩戒措施;一种是主从关系的偏正结构,“教育”限定了惩戒的性质、目的、范围,是制度优先适用的措施。[10]后者得到了广大学者的认同,也更能体现教育惩戒的价值归属。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教育规律,包括教育自身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有利于学生发展为行动准则。这是教育惩戒区别于其他惩戒的基本特征。教师实施管理的目标就在于按照教育规律追求学生的最优发展。对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意图、实施程度边界的把控都是建立在学生不同发展阶段所具有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的。

综上所述,把握好教育惩戒边界其实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惩戒的正向作用,促进学生发展。对此,在实施对象方面,不可扩大范围,聚焦学生偏差行为;在实施意图方面,教师要明确惩戒行为的教育目的并在惩戒前、惩戒中、惩戒后一以贯之;在实施程度方面,坚持过罚相当、频次适中,敢用、会用、慎用惩戒。教师还要对越界惩戒行为有清晰的认识,明确教育惩戒与侵权的界限,尤其是对停学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留置与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犯学生财产权的界分。在内心明确正当的教师惩戒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越界惩戒行为必将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一言以蔽之,教師实施教育惩戒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在目的和结果上与教育本质的要求相一致;在范围和程度上与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要求相一致。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2020-12-29)[2020-12-29].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012/t20201228_507882.html.

[2]马焕灵,曹丽萍.论教育惩戒的限度[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19(4):71-77.

[3]翟毅斌.论教育惩戒的符号技术[J].中小学德育,2020(2):9-13.

[4]雷槟硕.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目标:培育规则意识[J].复旦教育论坛,2019,17(4):34-40.

[5]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1):84-92.

[6]程莹.教师惩戒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8:23.

[7]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EB/OL].[2020-10-08].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6/40/section/90.

[8]冉玉霞.学校教育中的惩罚与学生发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6.

[9]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邹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2.

[10]周洪宇,方皛.教育惩戒的实践困惑与理论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42(1):97-108+2.

责任编辑    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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