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须谨慎

2021-03-22 02:28卜庆刚李文杰袁志慧
中小学德育 2021年2期
关键词:校纪校规班规

卜庆刚 李文杰 袁志慧 王 丹

摘    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为一线中小学教师提供了有关惩戒相关权力的确认。基于当前中小学生的家庭养育特点和教师自身的素养发展水平,中小学教师在具体情境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保持谨慎,警惕步伐迈得过大而导致局面无可挽回。

关 键 词

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21)02-00-03

为形成一种普遍约束力,包括《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在内的所有规则,通常都会对多样化的生活事实进行抽象化的归纳。这种注重事物或现象共性的倾向,往往以牺牲现实生活中个体的多样化需要为代价。《规则》面对的是丰富多样的学校生活,学生个体作为规则规范的对象,在现实学校生活中也是多样化的存在。学生个性、行为的高度多样化,导致教育情境变化多端,具有显著的即时性、瞬时性,教师往往无法严格按刚性的程序实施教育惩戒,这就要求教师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教育惩戒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是指任课教师作为实施主体,依据《规则》等规定的惩戒的原则、幅度、范围,以受教育者的违规事实为根据,对违规者进行惩戒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自身的主观判断,自主在几种可选择的惩罚项目上选择一种灵活进行惩戒的权力。比如某一学生迟到,依据《规则》,教师的惩戒可以有多种选择,如: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及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等。如学生经常在校园中因为各种贪玩不进班级而迟到且屡教不改,虽然事情不大,但教师也可以依据《规则》第九条,把学生交给学校德育负责人予以训导惩戒。

为了既保证现实教育过程中惩戒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合法、合规、合适,又能保护教师自己,我们认为中小学教师在《规则》推进使用过程中,步子要迈小一点,谨慎一点:要考虑到心理脆弱的孩子,考虑到教育惩戒仅仅是立德树人的手段,考虑到校规校纪班规班级公约尚不尽完善的现实。

一、“玻璃孩子”的“玻璃心”

《规则》的颁布给教师吃了“定心丸”,确认了哪些事情在裁量处理时实施教育惩戒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惩戒对象能否承受合《规则》的惩戒,惩戒實施后会如何反馈,发生纠纷之后会有哪些连锁性的反应甚至后果。

就当前而言,中小学教师尤其班主任可谓“高风险”职业,心理压力大,不知道会遇到什么样的孩子、什么样的家长。不经意中,就可能碰上一个 “玻璃心”的孩子。

孩子有玻璃心,已不是个别问题,而是发展成了一种社会现象。那些超高期望值的年轻家长、家庭,就容易培养出有玻璃心的孩子。这样的家长看不得孩子“输”,孩子一旦被批评了,就感觉孩子输到了底,于是第一时间站出来反对老师的惩戒。孩子最开始可能并没有玻璃心,但家长的玻璃心会逐渐把孩子带入到一种脆弱的状态。而一些隔代老人带孩子,则会对孩子无底线地宽容、放任。这同样导致孩子说不得、批评不得。

另外,家长“一边往上捧、一边往下压”的做法加深了“玻璃心”问题的程度。所谓“往上捧”,就是孩子在家里被一家人捧着长大,在赞美声中长大,成长一帆风顺、一马平川;一旦碰到挫折、遭遇逆境就容易消沉。过度的捧,给孩子带来的虚假的个人镜像,导致他们分不清楚自己能力的边界,体会不到生活的艰难困苦。另一方面是“往下压”,即孩子们承受了家长太多的期望,学习压力巨大。放了学要参加各种补习班,放松、休闲的时间被大幅度挤压,消极情绪很难找到出口。家长的厚望和过高的期待,对孩子来说更多时候是难以实现的愿景,与自己的能力边界相差太悬殊,造成孩子自卑、失望、失落、自责、自怨自艾。

假如教师在使用惩戒时正好碰到了这样的孩子,即使是《规则》中允许的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进行点名批评,当事学生也有可能因此做出极端举动。这个时候,教师的点名批评,可能就是“压垮孩子的最后一根稻草”。

当然,这不是默许教师“不敢管、不去管”,而是强调教师要对这些孩子做到心中有数,尤其要避免因“合法”的惩戒背离教育的初衷。教师在落实《规则》的时候,要把握好惩戒的分寸,逐步让孩子获得改进和发展。

二、好的班级管理与好的教育惩戒自由裁量

《规则》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教师们“尚方宝剑”在手,可以为所欲为,《规则》同样保护学生免于不正当侵犯。《规则》只是给教育惩戒行为“确权”,表明这些惩戒措施是可以使用的。但这些措施是班级管理的底线,是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选择之后的最后选择。因此,一线教师在使用《规则》进行裁量之前,必须清楚“好的班级管理是什么样态的”。

关于班级管理行为水平分级,教育部办公厅于2020年7月印发了《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班级管理)》 ,将千丝万缕的班级管理工作,以日常工作为主线进行归类,划分为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五个范畴,之后对这五个范畴进行二次细分,划分为23个二级指标。在每个二级指标上,将教师的班级管理行为分为了四种水平。四种班级管理行为之间的本质差别,在于教师从事班级管理工作时所信奉、依据的内隐准则(信念)。班主任在班级管理工作某一方面的差异,实质上是所信奉的内隐准则的差异。如一级水平教师关注“任务”,即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二级水平教师关注“经验”,即依靠自身不断积累起来的“经验”开展工作;三级水平教师关注“预防”,即善于有目的性、有计划性、有统整性地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四级水平教师关注“人的发展”,即关注“以人为本”,即“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从“学生”“人”的发展特点、发展规律、发展需要的角度“整体规划”,发展学生。四级水平就是优秀的班级管理者,反映出优秀中小学班级管理者的核心特质:研究学生、了解学生、指导学生、发展学生、善于顶层设计学生发展、讲究班级管理艺术,懂得班级经营的核心目的在于“育人、立德树人”。

这四个水平的教师,对班级的建设目标是存在本质差异的(如下图所示)。

在使用教育惩戒的自由裁量时,四个水平的教师在使用的次数、时机、场合、目的都有着明显差异。如一级水平的教师为了完成学校的任务而使用教育懲戒,只要有学生阻碍了学校任务的完成就要严惩;二级水平的教师会凭借自己班级管理的经验进行教育惩戒,这种惩戒带有条件反射性质,一旦出现某一现象,就自动化地实施某种惩戒。

《规则》给了教师权力,但是作为班级管理者要深入思考:权力怎么用?教育惩戒的自由裁量权,只是手段与途径,不是根本目的。尤其不能把教育惩戒的自由裁量发挥到极致,成为控制班级、控制学生的手段。好的教育惩戒裁量,目的是为了好的班级管理,最终目的是为了好的学生发展、人的发展。因此,教师也要明确自己与优秀教师的差距,虽然一时还达不到优秀的四级水平教师境界,但起码要意识到:教育惩戒是手段,是为了学生更好地发展、更好地立德树人。惩戒,更不能成为教师“顺手”泄愤的工具和情绪宣泄的出口。

三、校规校纪、班级公约是教师自由裁量的“安全阀”

教师在班级管理中遇到的学生发展问题多种多样。轻微如早退、迟到、抢东西、公然挑衅、上课违反纪律、校服穿着违规、男生留长发、头发不整齐、不完成作业、无视学校要求、不服从/挑战权威、抄袭、作弊、干扰他人、撒谎、吸烟、破坏公物、散漫、偷窃、踏入禁区等;稍严重的如殴打他人、对抗、骂人、冒犯老师、猥亵、校园霸凌、校园抢劫、恶意破坏等。教师在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个性化的处理裁量时,要考虑到每一种情形又存在不同的事件背景。因此,即使在《规则》规定的条款范围内进行裁量,学生、家长很多情况下也会持有异议,尤其对于一些严重问题的裁量较为激进时,隔代老人抚养或单亲家庭家长的反应会尤其激烈。教师与家长双方会因为裁量是否过度造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产生争议,家长常常会指责教师滥用权力。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假如不对教师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坏的方法一定会引起恶的后果。《规则》对惩戒权力边界的限制实际上做出了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显性的,一个是隐性的。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是显性的要求;而《规则》对权力的制衡也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核心是要吸收学校、家长甚至其他主体参与的力量。可以说因应权力制衡而产生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级公约,是更因地制宜的权力界限。这也是教师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界限。

要保证中小学教师“敢管”,敢惩戒,对学校而言,学校必须让《规则》校本化、班本化。若非如此,直接面对学生的教师的惩戒行为就要更谨慎。

《规则》的第五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这也就意味着学校可以结合情况对《规则》进行丰富,并以校规校纪的方式细化要求,此校规校纪是充分征求了教职工、学生、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的,或是经过了学生以及家长代表听(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证,由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同意许可并授权的。这种权力来源就不单纯是《规则》的刚性要求,而且体现了多方利益主体的协商平衡。

更重要的是,教育惩戒的权力在被下放到学校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到了班级,规定“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这就意味着每个班级的学生、家长都有权力参与制定更加细致的班规或者班级公约。《规则》的实施在班级层面上确证了作为教育惩戒对象的学生及其背后的家长权力来源正当性。班级中的每个学生、家长都有参与制定班级公约的权力,也就意味着只有未来可能被惩戒的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了的班规班级公约条款,教师才有权力实施教育惩戒。缺少了这个与学生及家长面对面确认的程序,教育惩戒的实施就缺少了重要依据。

经历了校本化、班本化后形成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级公约,应该是教师行使裁量权最现实的依据,尤其班规班级公约最为具体,体现着教师所管理的班级孩子们的家长同意什么、否定什么、反对什么,什么是家长可以接受的,什么是家长会极力反对的。

可以明确地说,校规校纪、班规班级公约,就是教师行使惩戒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在校规校纪、班规班级公约的前提下行使教师裁量权,教师可以最大限度地做好自我保护。假如没有这两道“缓冲阀”“安全阀”,教师直接拿《规则》来用,就是“裸露地执法”,极易伤及自身安全。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156.

责任编辑    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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