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下被告人的两难处境
——对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思考

2021-05-26 05:45覃刚
长江蔬菜 2021年8期
关键词:矿场宣判一审

覃刚

1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陈某县的民营企业老板,经营着2家自己的公司,早年赚了钱,赶上民间放贷比较热的那几年,对外放了一些高利贷。陆续连本带利收回了一些贷款,但有2个人的贷款没有收回。

2015年4月25日,王某某带匡某某、周某某、王某、李某某、黄某某一起去GZ市万某某的塑料厂讨债未果。4月26日,王某某安排周某某、匡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去万某某办公室继续讨债。四人订盒饭、买棉被在万某某办公室吃喝睡觉,待了一天一夜。2015年4月27日9:00左右,万某某报警,警察到场后将周某某、匡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四人从万某某办公室赶出。周某某和王某某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后,王某某安排4人离开万某某的工厂。

2015年9月5日,因欠王某某债务,白某某将其与黄某1共同持股经营的CY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方解石矿2号采区的开采权的股份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要求另一股东黄某1在矿山给其分红,但遭到黄某1拒绝。2015年9月15日,王某某在得到矿场前股东白某某授权后,和周某某、白某某到矿场找黄某1未果,王某某把车停在出矿公路要求矿场停工。工人报警,警察到后把王某某等人带去派出所协调,王某某与白某某一起去DY乡镇府、派出所,以矿山有股权纠纷和安全隐患为由,申请DY乡镇府下令停矿。9月中旬某天,王某某得知矿场还在开采,遂安排匡某某和周某某借用徐发全的货车堵住出矿公路。9月30日,DY乡政府牵头,DY乡派出所、司法所组织白某某、黄某1、陈某清江公司座谈调解,3人未达成协议。

2016年2月1日,王某某安排周某某向白某某讨债。9:00左右,周某某通过电话将白某某约到一家咖啡厅,之后王某某安排陈某到咖啡厅向白某某讨债,周某某和陈某不让白某某离开咖啡厅。23:00左右,周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同意白某某第2天还钱后,周某某和陈某才让白某某离开。2016年2月2日,周某某又为王某某向白某某讨债,将白某某约到咖啡厅。王某某安排匡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到咖啡厅向白某某讨债。23:00左右,周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同意白某某第2天还钱后,周某某和陈某等人才让白某某离开。2月3日,周某某又为王某某向白某某讨债,白某某称自己已在咖啡厅。周某某在咖啡厅一包房中找到白某某,此时向某某在咖啡厅跟守白某某直至次日3:00左右。2月4日,白某某向他人借得钱款后向王某某还款4万元。

2018年12月3日,万某某实名举报王某某采用暴力和软暴力讨债。2020年3月24日,CY县公安局接匿名举报,称王某某采用暴力和软暴力讨债。2020年6月15日,王某某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CY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 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

在接受王某某家人委托后,本律师前去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初步认为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向CY县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王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的下班时间,王某某还是被批准逮捕。

王某某被逮捕后,公安机关经过2个月的侦查,将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律师第一时间取得卷宗,并展开阅卷。在阅卷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向检察院提交了《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书》,并当面跟检察官沟通了意见,希望能够不起诉,各种原因,检察官最后还是表示要起诉,但是如果王某某认罪认罚的话可给出6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眼看着王某某的羁押期限就快6个月了,等开完庭,判决6个月的话就意味着王某某在当庭宣判后再过十几天就能刑满释放了。与家属和王某某慎重沟通后,就坚持无罪意见还是认罪认罚各自分析了利弊,让其做选择。最终,王某某还是放弃无罪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案子很快起诉到法院。2020年12月2日,案子开庭,当庭宣判判处王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3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的两难境地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在有罪的前提下,被告人一般会获得较轻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也会遵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轻判。

本案中,虽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若一直坚持无罪,极有可能成为牺牲品,一旦判决有罪,刑期不会低于6个月。若认罪认罚,虽能在判决后十几天就出来,但却被扣上了犯罪的帽子,且不能上诉,同时为申诉带来了难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天,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天起算。王某某的开庭时间设定在被羁押6个月还差10来天的时间,当庭宣判后2天,王某某签收判决书,此时王某某的上诉时间就开始计算了。如果王某某改变主意要上诉,则会因为其在一审中已经认罪认罚,二审将非常被动。

此外,检察院多半会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认为王某某在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且获得从宽处罚的情况下反悔,是对认罪认罚的反悔,王某某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一审判决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作出的较轻量刑不再适当,二审应对王某某处以更重的处罚。由于王某某的上诉,使得检察院会撤回认罪认罚,重新作出较重的量刑建议,二审获或将判处更重刑罚。这样一来,实际上等于变相推翻了上诉不加刑的刑事诉讼原则。

王某某将被继续羁押在看守所,眼瞅着年关将至,也大概率不能回家过年,还要面临二审,被羁押的期限一定会超过6个月。在这样一个两难的境地,王某某只好违心接受有罪判决。当然有人会说既然是无罪,那么二审可能会改判无罪。这种情况或许会有,但作为被告人,不敢寄希望二审一定改判无罪,案子可能会拖入漫长又煎熬的申诉。

认罪认罚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可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赋予检察院更大的决断权,实质上把审案的一部分职能从法院前移到检察院。在实践中,如果本身是一个无罪的案子,在存在某些案外因素的情况下,若前期侦查阶段检察院错误批捕,那中期更有可能错误起诉,后期也有可能错误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为了结束羁押煎熬尽早出来,往往会违心接受检察院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一旦签署具结书,就进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进吧,一直坚持无罪,可能会把诉讼拖得很长,退吧,接受量刑建议,则意味着接受被定罪处罚,二审还将面临比一审更重的刑期。特别是在“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的情况下,在认罪认罚阶段被告人就需要进行进退取舍,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往往没有时间和空间推翻之前的决定,一旦上诉,则大概率会丧失一审阶段的“实报实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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