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2021年:中国共产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变迁

2021-06-28 01:55庞新燕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性别比女童妇女

庞新燕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72年酝酿起草,1979年12月通过,1981年9月正式生效。截至2020年9月29日,全球已有189个国家批准了《公约》,2个国家只签署尚未批准,6个国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①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https://indicators.ohchr.org/,2021年3月8日访问。。1980年,康克清代表中国出席“联合国妇女十年”世界会议并签署了《公约》,是最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公约》规定:各国法律应明确禁止性别歧视,阻碍性别平等实现的行为。《公约》第1条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将“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对妇女的歧视。而“消除对妇女歧视”无论是国际立法抑或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都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界定。本文结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及妇女理论的发展成果认为,性别平等是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应有之义,其核心内容是消除对妇女的直接歧视、间接歧视、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妇女解放写在自己的旗帜上,积极领导组织妇女运动。”[1]回望中国共产党近百年的历史征程,科学的指导思想、正确的妇女政策、有效的舆论引导是确保党顺利开展妇女工作的重要前提。党制定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体现在各个领域,方方面面。本文主要对党制定的有关妇女受教育机会、生命保护、就业政策的文本进行梳理,提炼出党消除对妇女歧视政策的变迁原理和逻辑进程,以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妇女解放。

一、政策初立期(1980—1994年):消除对妇女受教育机会的歧视

20世纪80年代,西方妇女学传入中国[2]。受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妇女/性别研究者认为,妇女应作为独立个体从集体女性形象中解放出来。自此,追求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议题。

消除对妇女歧视、保障妇女权益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几千年来根植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观念。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破除这些旧思想和对妇女的刻板印象。正如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所以为的:男女是生而平等的,为了消除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应赋予妇女同样的受教育权,保证妇女自我潜能的充分实现[3]。在讨论党制定、出台的消除对妇女受教育机会歧视的政策之前,我们需要界定什么是对妇女受教育机会的歧视。笔者认为,对妇女受教育机会的歧视是指普通大众缺乏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意识,从而导致女学生数量偏低的社会现象。中国妇女“五大”报告指出:“多数妇女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全国两亿多文盲中妇女占70%,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很不适应,繁重的家务劳动还影响着妇女的进步和健康。”[4]党认识到我国教育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小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女童入学率普遍偏低,尤其在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入学率极低。为了改变这一现状,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在1980年代末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的目标,它尽管没有对女学生受教育权作特殊规定,但对儿童受教育机会的指示是男女平等接受教育,这无疑属于消除对妇女受教育机会歧视的政策。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指出:“全国要在一九九○年以前以多种形式基本实现初等教育的普及”,为未来近十年初等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985年,依据中共十二大对教育领域的指导,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示中央要简政放权,把办学自主权还给地方,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据统计,1985年我国普通小学832309所,这在供给侧上为女学生提供了更多读书机会。1989年,在党的政策的指导下,全国妇联组织实施社会公益项目——“春蕾计划”①1989年,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妇联、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实施了致力于改善贫困家庭女童受教育状况的“春蕾计划”公益项目。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慷慨捐助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各级妇联组织共同组织实施“春蕾计划”,围绕女童教育、女童安全、女童健康等,开展了多形式的资助服务,一大批春蕾女童已成长成才。截至2019年,该项目累计筹集社会爱心捐款21亿元,捐赠人数达2784万人次,在全国范围内资助春蕾女童超369万人次。,这是专门针对消除歧视女童受教育机会的公益项目。1992年,国务院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其规定:必须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使她们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为消除对女童受教育机会歧视提供了纲领性政策保障。在党的教育政策的不断调整下,妇女、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得到较好保障(见表1)。消除对妇女受教育机会的歧视不仅从政策上逐渐落实,而且在思想领域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民众对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正面认知。

表1 1980年到1994年小学、初中在校女生数及比重变化(万人,%)② 数据来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编:《中国妇女统计资料(1949—198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应年份数据。

这一时期,歧视妇女生命、歧视女职工问题也普遍存在,党对于这两方面的问题也制定、出台了不少政策。

第一,消除对妇女生命的歧视。1980年代,计划生育严格推行“一孩”政策。而民众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有强烈的男孩偏好。性别偏好与狭小的生育空间碰撞,导致流引产女胎、歧视女婴,甚至溺弃女婴的社会现象频发。据统计,从1980年到1990年,年平均缺失女胎的数量从45.31万上升到84.89万,上涨了87.35%[5]。面对此种现象,党出台了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强制性政策。例如:1986年9月,原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转发的《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1989年5月,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限制和约束使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1993年4月,由原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预测。党的消除对妇女生命歧视政策的推行,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出生性别比①出生性别比是指:一定时期内出生男婴总数和女婴总数的比值,通常用每100名女婴所对应的男婴数来表示。联合国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设定为103~107∶100(即每出生100个女孩,相应出生103~107个男孩),其他值域则被视为异常。的失调。1987年出生性别比为110.8,相较1986年112.1的峰值略有回落。

第二,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1980年代,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市场择业标准更加灵活,加之劳动合同制开始实行,就业模式变为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也因此出现较大的就业竞争。就业竞争的加剧导致歧视女职工现象出现,但是这一时期出台的保障妇女就业的政策相对较少,只在相应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就业问题有些许规定。虽然只有不多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但女职工就业的数量仍呈现上升趋势,1978年中国女职工人数3128万人,1980年3698万人,1982年4093万人,1984年4325万人,1986年4688万人,1988年5036万人,1990年5294万人,1992年5600万人[6]。从数据来看,党对消除妇女就业歧视有一定关注,为之后的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提高妇女就业率奠定了基础。

综观党在这一时期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可以发现,其主要以实践为导向,重点解决对妇女受教育机会的歧视问题,对女婴的生命歧视和对妇女就业的歧视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同时,党把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并积极引导民众在思想上消除对妇女的刻板印象,为下一阶段进一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政策探索期(1995—2003年):消除对女婴生命的歧视

1993年,“妇女人权”第一次写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下简称’95世妇会)将“妇女人权”作为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这次会议上,女权主义者从社会性别视角对国际人权法提出批判,也因此社会性别主流化进入“妇女人权”研究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倡导妇女和男子的关切和经历应成为任何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和方案在设计、执行、监测、评估时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使男女平等受益,终止不平等现象,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②参见UN Doc.A/52/3/Rev.1,1997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第四章:A.将性别观点纳入联合国系统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95世妇会之后,党对妇女歧视问题更加重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逐步进入民众视野。这一时期,党依然关注妇女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但对歧视妇女、女婴生命、引流产女婴问题更为重视。同时,妇女就业歧视现象进一步凸显。

生命权涉及的议题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还包括涉及生命存续的内容,例如:暴力、堕胎、人工生殖、基因工程等。引流胎儿一直是阻碍生命保障的一个痼疾,特别是受胎儿性别因素影响的堕胎、溺弃女婴行为,是对女婴生命的直接歧视。在中国,深受男性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一些人以生育男孩为家族理想。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致使家庭生育意愿与国家政策之间产生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这种男孩偏好。同时,性别鉴定和流引产技术的发展为引流女胎提供了技术便利。两种现象的叠加导致引流产女胎现象时有发生,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调。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我国积极出台政策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并竭力从观念上扭转民众重男轻女的思想。

我国出生性别比1981年为108,到2005年上升到119,农村地区相较于城市要高。针对严重失调的出生性别比,党在政策制定上以明确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为主。1995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其规定:“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这为地方制定具体的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政策树立了典范,起到了引领作用。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明确规定,2000—2010年10年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出生性别比回归正常为工作目标,它可以视为对女孩生命最直接的政策保障。这项政策最大的意义是党把女孩生存问题纳入到了国家治理中,将消除对妇女的生命歧视与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了起来。2002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11个部委、组织联合发布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性别比问题,要在政策上积极宣传男女平等,指导下级部门积极开展关爱女孩工作,抑制男女比例失调。民众也因性别比偏高带来的不利后果——男女婚姻失调的社会现象开始关注、了解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男女婚姻失调的社会问题强烈冲击了民众男孩偏好的旧观念,引发民众对男女平等的思考。2002年11月29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并对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作了严格规定和要求。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在政策源头上禁止引流产女胎行为。2003年,旨在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女性歧视的“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启动,迈出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坚实步伐。这一时期,党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以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为主,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生命现象的歧视。同时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政策也引起民众对歧视妇女生命现象的思考,这有助于在思想领域消除民众对妇女生命的歧视。尽管这一时期出生性别比略有上涨,但是相较于上个时期的大幅度增长已有了较大的减缓趋势(见表2)。出生性别比的逐渐平稳,是党消除对妇女生命歧视的政策发挥作用的最好例证。

表2 1995—2003年我国年出生人口数及出生性别比[5]84

党消除对妇女教育歧视和就业歧视的政策在这一时期也取得较大进展。

第一,消除对妇女的教育歧视的政策。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在妇女教育目标方面规定了要降低女童的失学率和辍学率,将其控制在2%以下,这为消除对妇女受教育机会歧视提供了政策指导。1996年,原国家教委出台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规定:“进一步缩小女童和男童入学率的差距”①参见国家教委:《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1996,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200407/2485.html。。在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区采取了具体落实行动,通过减免学费、帮助贫困女童免费入学以及与家长沟通让女孩入学等方法,提高了女童的入学率。政策的逐级贯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01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显示,男女童入学差异由1990年的2.91个百分点下降到2000年的0.07个百分点,证明了党制定的政策的可行性、有效性,保障了妇女受教育权利的实现。随之,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了教育领域未来几年的发展目标——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左右,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在党的政策的推动下,两性受教育差异逐渐缩小,2004年女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8.93%,男女童入学率差异从1995年的0.70%缩小到0.04%。

第二,消除对妇女就业歧视的政策。1995年,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国有企业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问题显著。针对妇女就业歧视问题,’95世妇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了在基本权利上保障妇女就业,禁止歧视妇女,为党制定消除对妇女就业歧视政策提供了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规定“在全国城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并在政策措施中规定:“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指导妇女就业”。2001年颁布的第二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了妇女就业的目标——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在党的政策的推动下,2002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口33552万人,占总数的45.5%。2003年1月到9月,下岗失业女性实现再就业131万人,占总数的37.43%。2004年末就业女性人员达33690万人,占比44.8%。

在’95世妇会的影响下,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也为党制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指明了方向。此时期颁布的两个妇女发展纲要是消除对妇女歧视政策发挥作用的最好成果表现。特别是在消除对妇女生命歧视的问题上,主要以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政策为主,并附以文化教育,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在消除对妇女教育歧视和就业歧视的问题上,秉承以消除歧视为主,特殊保障为辅,同时扭转来自社会大众对女性的刻板印象。党的政策的顺利推行,在促进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上又向前迈进一大步。

三、政策规范期(2004—2011年):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

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妇女人权发展、消除对妇女歧视提供了宪法保障。从妇女运动自身发展来看,这一时期党推进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有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一是,自1980年代以来党实施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各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二是,’95世妇会出台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两个妇女发展纲要为21世纪党制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指明了方向①参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https://www.un.org/womenwatch/daw/beijing/pdf/BDPfA%20C.pdf,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3月20日。。

这一时期妇女的就业状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上世纪末的大龄下岗女工退出就业市场。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教育领域推行多次改革,妇女的受教育权得以有效保障,随着教育政策的调整,高校不断扩招,毕业的女大学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劳动力,农村地区的年轻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女性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外来化等特点。2004—2015年是女性就业的第二个增长期,但是相伴出现的妇女就业歧视现象愈发明显。例如:某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明确询问是否已婚、在未来几年内是否有怀孕计划等歧视性问题。这些对女性求职中的苛刻要求逼迫女性在家庭和工作之间作出选择,这些歧视现象也促使我们国家对妇女就业制度进行改革。

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不仅需要党从政策层面推行男女平等,也需要在思想上改变大众对妇女的歧视性看法。2005年,我国加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为履行公约义务,党和国家针对就业歧视,特别是对妇女就业的歧视,制定、出台了相应政策。如: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完备的社区服务与就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社区服务质量的提升促进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居民就业起到间接促进作用。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2006年11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在未来5年大力倡导建设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市场,消除就业歧视,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就业歧视。2006年6月,原人事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它规定地方要尽最大努力帮助回到原籍且尚未就业的大学生解决就业问题,要特别关注女大学生就业难、就业歧视问题。200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通过,其出台更好地协调了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其第三章规定要实现公平就业,这为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保障妇女劳动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实施引发了社会对“女性就业歧视”的讨论,形成了权利救济的一个高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这是党针对女大学生就业遭受歧视问题再次下发通知,在就业政策上保障了女大学生公平就业。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规定:“保障妇女工作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招工、招聘中禁止性别歧视”,这既是对《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落实,也是对妇女人权的承认和支持。2011年6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规定:“进一步加强妇女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的社会环境。”相比“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二五”在就业保障上明确增加了妇女等群体,并进一步规定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为全国范围内推行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提供了政策支持。2011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其中规定:“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党出台的一系列消除对妇女就业歧视的政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中国妇女“十大”报告指出:妇联组织“开展春风送岗位、小额信贷等各项工作,共创建巾帼科技示范基地26万多个,对1.2亿人次妇女进行培训,带动妇女创业就业以及劳动力转移1300多万次。”[7]我国2011年所有的就业人员中,女性占比49.2%,比2010年的46.7%上升了2.5个百分点。尤其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女性占比49.76%。

这一时期,消除对妇女教育歧视和生命歧视的政策进一步完善。

第一,消除对妇女教育机会的歧视。2005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在第五部分“妇女与教育”中总结了我国消除对妇女教育歧视、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方面的成就。党和国家逐步消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并努力保障女性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在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方面大力支持妇女,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得到质的提升。2007年,教育部发布《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将“教育公平”作为指导思想,并提出“重视女童教育”。2009年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出:“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2011年7月,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规定:“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并要求在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始终,增加性别视角,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据统计,2011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9%,男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为99.78%和99.80%,女童高于男童0.02个百分点。

第二,消除对妇女生命的歧视。承接上一时期党消除对女婴生命歧视的政策,这一时期,党依然以制定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政策为主,并结合宣传“生男生女都一样”,弱化民众男孩偏好观念。2005年,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转发了《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通过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在全社会倡导消除对女性的歧视。该行动营造了关爱女孩的社会舆论氛围,为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奠定了基础。2006年7月21日,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党的政策和行动展现了在消除对妇女生命歧视问题上的决心和力度。2009年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19.45,2010年为117.94,2011年降至117.78。出生性别比的下降间接反映了党消除对妇女生命歧视政策的有效性。

此时期,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在前两个时期奠定的基础上,对妇女就业歧视现象进行了规范化治理,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对妇女教育歧视和生命歧视的现象在党的政策的支持下也得到进一步好转。

四、政策完善期(2012年—):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走向体系化

作为谋求“全人类解放”的马克思主义,也始终将妇女解放作为自己的重要论题和孜孜追求,逐渐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并将其付诸实践,促成和推动着社会主义妇女解放运动[8]。进入新时代,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指导下,党进一步推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政策。十九大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也为妇女事业的发展带来更多机遇,妇女的幸福和安全指数上升,工作和生活环境得到改善。2020年10月,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在各行各业书写自身不平凡的成就。这一时期,在前三阶段奠定的基础之上,党制定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不断完善,涵盖面更广,相互之间联系加强,并走向体系化。

第一,妇女平等接受教育成为社会共识。具体表现在:(1)对农村地区女童教育歧视现象基本消除。十八大以来,党着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消除农村地区两性受教育不平等现象。国务院颁布的三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都规定了妇女教育发展的目标,并在目标之下提出相应对策、措施,推动消除对妇女教育的歧视。特别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在受教育机会上要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2012年,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规定,在提高教育现代化建设、促进性别平等的基础之上实现人的发展,特别强调了两性协调的人的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纲要性文件,在“着力加强教育脱贫”中提出,“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的保障,尤其是对女童义务教育的保障”。201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平等发展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指出,截至2018年底,全国30个省(市、区)已经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从理论到实践,在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切实贯彻男女平等的观念[9]。(2)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已基本消除。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大力支持,促使义务教育不断发展、完善,使女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进一步增加。据调查,2019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4.8%,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比2010年提高3.7个百分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女生为7157.3万人,比上年增加186.7万人,增长2.7%,占在校生的比重为46.5%。(3)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女性人数不断攀升。据调查,2015—2019年,全国范围内高中女生在校人数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0%左右,与男生在校人数持平。中等职业教育中女生人数不断增加。2015—2018年间,平均每年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女学生数量的占比为43.3%。不少地区专门开设了针对女性的中等、高等院校,例如: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等。(4)普通专科、本科女生占比超过一半,女研究生不断增多。2015—2019年,高等教育普通本科、专科女学生数量持续上升,2019年我国女大学生的数量占大学生总人数的51.72%。女研究生的数量也在不断提高,2016年女研究生的数量突破百万。2017年在校女研究生人数为127.8万人,2018年为135.6万人,2019年为144.8万人。

综观党的消除对妇女教育歧视的政策,从有针对性地消除女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到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女童教育难问题,再到现在妇女平等受教育已成为社会共识,这正是我们党一步步推行消除对妇女受教育歧视政策的结果。党通过一步步完善政策,不仅在制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受教育权利,而且在观念上改变了民众对妇女的歧视。党制定的消除对妇女受教育歧视的政策由分散到统一,全面保障了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妇女就业歧视得到较好治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妇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大幅减少。2013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要求各个地区依据当地情况采取有效就业措施,并完善就业服务政策,保障每一位毕业生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加入到准备就业活动中。针对就业性别歧视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监管力度,消除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和其他各种就业歧视。2016年,《“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偏见,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2017年,《“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规定对就业制度进行改革,对阻碍平等就业的制度,特别是歧视妇女就业的制度进行改革,并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制度,在就业过程中禁止性别歧视。

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针对招聘性别歧视屡禁不止问题明确了不得实施的六种就业性别歧视行为①《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另外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联合约谈机制。依据妇女的举报投诉,对涉嫌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有关性别歧视的行为开展联合约谈,对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查处,还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诉讼,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同时,强化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这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2020年,针对疫情带来的就业冲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倡导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等,为女性就业创造了更多机会。

(2)完善培训、双创政策,提升了妇女就业创业能力。一方面,培训作为提升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党消除对妇女就业歧视的重要政策抓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培训工作,制定、出台了多项保障妇女培训的政策。如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将对女大学生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由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要求各地广泛开展“双创”教育,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加大家政、医疗、育幼等公共服务行业领域妇女人才培养培训。为实现这一目标,教育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出台《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教职成厅〔2019〕3号),支持职业院校承担妇女家政服务培训等任务,并鼓励、支持家政、育幼人员学历提升,增强妇女就业能力。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疫情带来的就业冲击,围绕家政服务、乡村旅游、养老服务等有利于妇女就业且社会需求较大的服务领域,发布了《关于开展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的通知》(〔2020〕244号),为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指导。

综观此时期党的消除对妇女就业歧视的政策可以发现,政策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就业供给侧、就业制度、就业技能、创业培训等方面全方位为妇女就业提供支持。2019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43.2%,与“保持在40%以上”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相一致。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达到6684.2万人,比2010年增加1822.7万人,增长37.5%。

第三,针对妇女的暴力、歧视妇女生命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015年9月,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全球妇女峰会的讲话中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和“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10]。对妇女的暴力是歧视妇女生命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前三个阶段中,引流产女胎现象比较突出。进入新时代,随着民众思想的转变,歧视女婴生命的现象得到很大改观,其基本被消除。但针对妇女的暴力,例如:家庭暴力、语言暴力等现象愈发凸显。党针对消除对女性的暴力、保障妇女生命方面,出台了诸多政策。

21世纪之前,大众甚至女性自身都可能会认为家暴是一种家务事,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且相对闭塞的地区,人们会认为女人被打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甚至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天经地义的。随着一系列消除对妇女歧视政策的出台以及反家暴立法的推进,妇女的自觉意识增强,对于家庭暴力逐渐由难以启齿到积极寻求保护,特别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更是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调查表明,通常在遭受35次家暴后,家暴受害者才会最终选择报警①法院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一).http://www.zhikunedu.com/zhengcefagui/201603/48097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3月24日.。针对对妇女的暴力,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3年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6年发布的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都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体现了在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上的国家责任。针对对妇女的暴力现象,党和国家制定了诸如完善多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反家暴法的作用;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反家暴工作等措施。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批复对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详细指导,以保护妇女的生命安全。2018年3月,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要求规范县以上妇联维权机构和信访窗口接待处理群众有关家庭暴力的咨询投诉工作。2018年6月,公安部制定《公安部现场执法指引》内部文件,把防治家庭暴力也纳入警察职责,并细致规范了公安机关在制止家庭暴力各个环节中的执法行为。禁止暴力是消除对妇女生命存续歧视的重要一环,也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障妇女权益必不可少的方面。

系统梳理40年来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变迁可以发现,就政策变迁动力而言,妇女对消除歧视认知的转变是消除歧视的内在动力,党的政策的顺利推行是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外部力量。内外动力交织是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不断完善的根本因素。党通过制定政策逐步废除阻碍妇女发展的制度、淡化歧视妇女的顽固思想、扭转对妇女刻板印象的社会文化。党制定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也是对国家出台消除对妇女歧视系列法律的立法前检视,为消除妇女歧视法律的出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努力“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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