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的成因、追责与防范

2021-07-27 17:06尹海曹英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校方伤害事故体育运动

尹海 曹英

摘   要

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的不可预知性、条件客观性和学段鲜明性特征,决定了运动伤害事故的普遍性和校园体育纠纷的频发性,严重影响了体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应从学生身体、行为、心理、学校监督管理、教师专业知识和体育运动自身方面分析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成因。公平责任、自甘风险和过错责任构成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追责的基本原则。追责性质主要表现在独立责任、补充责任和补偿责任方面,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是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的追责方式。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防范的具体措施有维护校生双方权益、实现运动伤害多元救济等。

关键词

体育教学 伤害事故 运动伤害  救济制度

身体对抗、竞争是体育运动的固有属性,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为有效规避伤害事故的发生、免于担责,迫使学校、体育教师选择相对保守的安全体育教育模式,遵循快乐体育思维,删减或淘汰运动量和强度大、对抗性强、运动伤害风险大的体育项目,这种行为构成了体育教学改革的主流现状,“因噎废食”的教育思维是造成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身体素质滑坡的实然性原因。2015年教育部下发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强调,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来规避和防范运动风险,应制定和落实各类风险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校园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1]。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困难,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清晰,缺乏实际可操作的防范措施。

一、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

1.不可预知性

体育教学中诸多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大都是无法预知的,表现为一种事后追溯的滞后效应。受国内应试教育的影响,学校领导和家长对体育认识缺位,忽略了校园体育的应然功效,尽管国家制定了不同层级学校对学生体育运动能力的层次达标标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形同虚设。体育教师没有准确把握体育教学发展规律和技能形成规律,特别是基层偏远地区体育教师严重匮乏,其他非专业体育教师兼职体育课也普遍存在,我国“大班额”体育教学仅尊重共性规律,忽视对学生个性的培养,这些都增加了体育伤害事故的不可预知性。

2.条件的客观性

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除主观性人为因素特征以外,还表现出条件客观性特征。其主要体现在:教学场地设施、器材受自然损耗、老化影响,不可避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2]。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维护或更新不及时,这些由于教育投资与学校经济能力水平等客观因素所决定的体育教学环境的差异,造成农村或偏远落后地区成为运动伤害事故的“高发区”。

3.学段的鲜明性

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在不同学段的发生情况也有鲜明特点:小学阶段学生平衡能力、对动作的控制能力较差,反应较慢、肌肉力量小的身体素质发展水平决定了容易发生摔倒形成擦伤,发生部位多集中在肘关节、膝关节和头部;初中阶段学生身体素质发展较快阶段,心理也出现了较大变化,也敢于尝试冒险挑战超越自我的体育运动项目[3],超负荷运动出现肌肉拉伤、关节扭伤等类型的损伤;进入高中阶段,学生体育选择倾向于一些对抗性、剧烈性运动项目,体育教学中身体的接触明显增多,运动损伤的鲜明特征表现为撞伤、挫伤、肌肉痉挛、骨折等类型。

二、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的成因

体育教学中的运动伤害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教学中学生自身健康状况不良(如先天性或继发性疾病),难以承受正常运动负荷量和强度形成运动伤害;学校组织安排的教学活动内容不当,如不适合该年龄段学生身体素质、教学大纲制定不合理、学校监管不到位等等形成运动伤害;体育课堂教学中教学活动设计不科学以及教学场地、器材、组织不当造成伤害。

1.学生身体、行为、心理因素

体育教学中,教师无过错、教学环境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发生的运动伤害事故多是因学生身体、行为和心理问题所致。其中,身体方面,心脏病、肥胖、骨质疾病、哮喘、其他一些潜伏性疾病等,不适合从事剧烈运动,或一些伤病尚未痊愈、对自己身体疾病不知情、没如实报告身体状况;行为方面,学生在参与体育学习过程中,没有按照活动规范和要求去尝试一些危险动作,或打闹、故意冲撞、故意干扰他人等行为,这些都增加了运动伤害的可能性;学生存在自我控制能力不成熟、注意分散、学习焦虑、恐惧、紧张、强迫冲动、亢奋等心理障碍,容易诱发一系列不当的学习行为,这也成为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形成的潜在风险。

2.学校监督管理漏洞

学校对体育教学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对教学环境是否适合开展体育活动进行评估,定期做好场地器材的检查、维护与更新,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淘汰陈旧、有可能造成运动伤害事故风险的器材。在体育教学中,学校没有制定体育运动安全保障制度、运动伤害应急预案、运动安全警示,医疗条件不健全,学生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档案不健全、跟踪不到位等监管漏洞,都是诱发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内在原因。

3.教师专业知识技能不高

体育教师既要检查教学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又要对学生不当的体育學习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提示,并采取合理的教学方法手段、保护措施和恰当的事后救助行为,并根据不同学生身体健康实际,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认真履行好教学管理上的职责,只有这样才会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4]。在体育教学实践中,教师专业知识技能不高会增加运动伤害事故风险,具体表现为:教师不熟悉运动技能形成规律,缺乏对学生进行运动安全教育;教学内容设计没有考虑学生生理、心理特点,超出了学生接受或承受力水平;教学内容、组织教法、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制定不合理,对教学秩序的把控、学生风险行为管理、问题学生的处理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不高等,都会对运动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4.体育运动自身风险

体育运动技能的形成须要借助一定的运动量和强度或反复练习,这样才能达到预期教学效果,这说明体育运动存在着自身风险。从责任主体来看,这种发生在正常教学过程中、无外在过错的运动伤害事故,体育教师和校方不存在过错责任,这种风险是潛在的。由于体育运动自身存在高风险特点,增加了学生受伤可能性,教师除了规范和完善教学组织设计外,还要对学生加强运动安全教育,尽量减少和避免风险。但随意削减教学内容来规避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做法,压制了体育教学对学生拼搏精神、冒险意识、挑战自我等精神品质的培养,这也有违体育教学的初衷。

三、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的追责

1.追责原则

追责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应采用何种依据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的追责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事故发生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共同分担损失”,但对责任形态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责任归属,在实际追责认定中偏向于受害者(弱势群体)一方,只是一种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不具法律强制力。补偿责任在体育教学运动伤害事故中作为公平责任的体现,有利于帮助受害人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2)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是过失侵权抗辩的重要事由,通过口头协定或签署书面协议承担风险带来的后果[5]。对于体育教学活动中运动伤害事故的形成,有些情况下学生明知道伤害可能发生,或者说学生在活动中可以预见到风险,但没有采取规避措施,这种伤害是由个人的行为不当或违反教学纪律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学生或监护人要承担自甘风险,符合校方免责情形。

(3)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归则情形[6]。行为人本身存在过错,且不是因外在不可抗拒力形成的运动伤害事故行为,行为人要承担过错责任,这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和《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都有明确规定。对于体育教学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要对过错责任进行裁定,并作为追责的判定标准。但是在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司法实践执行中,由于体育运动风险客观存在的“意外”属性,校方对是否存在过错须要提供责任证明,如果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免责事由,则让无过错的体育参与者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也有失司法公允,成为阻碍体育教学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障碍,也为司法实务和体育教学的开展带来一定负担。

2.追责性质

明确体育教学中责任追究的性质,才能使损害结果得到实质性解决和补偿,其性质本身属于赔偿责任范畴,具体包括独立责任、补充责任和补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的侵害行为,且学校存在管理失职或未尽相应教育职责的情况下进行追责,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校方如果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则不需承担相应责任。”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中对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实然性意义上是一种过错追责。无过错形成的伤害事故在发生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的情况下,采用独立责任裁定,由造成损害后果的一方承担独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之规定,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在受到校方以外人员伤害,侵权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校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校外第三方介入构成运动伤害事故而学校对结果没有预见成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第三方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校方可以选择代偿方式补偿学生体育运动伤害造成的损失;体育教学中体育伤害事故的形成在校方来说并没有过错,但学生作为有限经济能力责任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对学生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在《侵权责任法》第33条、34条、40条中都有补偿责任的认定法律规范要求。

3.追责方式

当体育教学的运动伤害事故发生之后,无论采用何种追责原则,追责结果都将是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认定中,校方、学生双方在追责中处于平等关系,校方未尽到义务的民事责任认定在法律关系上是会被认定为存有过错的一种行为;对于较为严重的伤害事故,校方如承担直接责任,则依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运动伤害事故进行调查裁定之后作出相应的处分或行政处罚,例如剥夺教师资格、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等;如果校方或教师在体育教学的运动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或由此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事故,例如场地器材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且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和报告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情节,依据《刑法》第138条,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四、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的防范

1.合理设计体育课程,提高防范效率

体育课程设计是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的主要手段。在“健康第一”思想指导下设计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兴趣需求的课程内容,才能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健康,有效降低运动伤害事故发生概率。体育课程合理化设计要遵循新课程标准要求,根据学生特长和不同层次水平实施分组授课,做好课前的准备设计,多采用游戏或微型竞争比赛的形式帮助学生较快进入学习状态。同时,充分考虑运动项目自身风险特点,做好教学组织程序设计,合理选择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运动项目伤害风险的预见性,对服装、佩戴饰品、携带物品提出教学要求,加强对学生的运动风险教育,科学合理使用体育器械,规范学生的体育学习行为,针对不同学生的能力水平制定差异化学习难度,降低运动伤害风险。

2.加强权益平衡保护,完善运动伤害救济制度

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排除公平责任原则的普适性,更多以过错责任裁定校方、学生的权益关系,这本身也是对行为主体的权益保障和行为约束。有些情况下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是由学生故意引起,如若选择公平原则让无过错校方分担责任,无形中将侵害学校正常的教育权利。因此,要加强校生双方权益平衡保护,校方对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在法律关系上负有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学校尽可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运动伤害风险降到最低,即便是校方存在过错,没有对可能发生的伤害考虑周全,也适用自甘风险进行抗辩,或者设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豁免、替代责任等法律救济方式减少校方压力,学生可以通过保险、社会保障和其他法律等进行救济,构建多元化救济路径。

3.明确责任要求,做好事后处理

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事前预防、事中管理和事后救济[7],校方在这三个方面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决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确定学校、学生和教师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尤其是作为体育教师,要具备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的基本常识,对教学活动过程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能够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抢救处理方案。同时,要严格执行体育教学组织纪律,对体育风险发生率较高的项目制定保护、帮助措施,最大限度消除潜在运动伤害风险。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中,教师应及时处理并汇报学校及相关负责人,负责人再逐级汇报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取证调查,为事后法律定责提供第一手资料。

4.明确过错致损的法律责任限度

多数情况下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都是由一方或多方过错导致的结果,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决定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把过错程度和致损作用力作为司法裁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以此划分赔偿责任份额。其中,直接责任适用于过错越大责任越大规则逻辑,学生伤害事故程度越大校方赔偿责任也就越大,但通常以不高于学生的实际损失为最大限额;间接责任裁定时,过错比较能够确定责任则按照三七责任定律,学校赔偿数额以损失的70%为上限,依据“直接>间接>过失”为标准。过失又可分为重大、一般、轻微三种类型,比如:在体育教学比赛活动中,学生不慎扭伤,校方没有采取处理措施导致出现更为严重后果,对于这种重大过失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学生行为存在过错,如不听教师劝告、盲目尝试高危险动作或在教学中因体育运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伤害事故,且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要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额度小于50%。

5.构建容错机制、三方机构和分担机制

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防范不能仅仅依靠校方力量,还需要从政府层面加强行政监督,确保体育教学能够健康有序;构建学校体育教学的容错机制,特别是面对自然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维护各方权益不受侵犯,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据容错机制作为申请责任豁免事由;还须把政府纳入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承担主体,在行政关系上,政府和学校之间属于行政委托代理关系,对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政府也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政府的这个责任替代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校方承担过重的伤害赔偿,通过建立运动伤害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实现风险转移,减轻校方经济压力。

参考文献

[1] 刘水庆.论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及其追究限度[J].中国体育科技,2019,55(06):71-80.

[2] 方芳.学校体育政策执行困局及破解对策——基于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判例的視角[J].中国教育学刊,2018(05):57-62.

[3] 闫建华.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法律归责及风险防控措施研究——基于对58例裁判文书的荟萃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7,43(05):13-19.

[4] 王梦.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高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思考[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6,36(04):23-25.

[5] 刘乃宝,严峰,杨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与保障机制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5,36(01):91-95+101.

[6] 王菁,于善旭.体育伤害事故阻滞学校体育正常开展久治不果的致因与治理[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26(05):420-427.

[7] 夏盛.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2.

[作者:尹海(1979-),男,河北唐山人,唐山师范学院体育系,讲师,硕士;曹英(1981-),女,山西灵石人,唐山学院体育部,副教授,硕士。]

【责任编辑  杨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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