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地球上 共享大自然

2021-10-26 12:02文化产业殷柱山
文化产业 2021年26期
关键词: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文化产业》记者 殷柱山

□ 陈 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不会正常运行,社会秩序将会无比混乱,人们处理事情的方式也会变得粗暴。很多人认为我们应该享有自由的权利,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我们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与道德的约束,法律约束自由,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由的权利,在法治社会享受美好生活。

和谐的法治社会,是我们共同不懈的追求。它不再像在人治社会中那种随意、无序的状态,它能极为有效地控制恶劣事件的发生。我们的生活处处都有法,我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平安而快乐地生活着、学习着、工作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做的事情很多,提高环境意识,爱护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设施,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提到野生动物,我们可能会觉得它们离我们的生活很远,甚至我们都不常见到。一方面,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离我们生活的环境比较远,另一方面,我们对野生动物的种类、习性等了解得不够深入。今天,我们聊聊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问题,由此去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2017年,去西安旅行的途中,我无意看到秦岭野生动物园的景区介绍,带着对野生动物的好奇心,从市区乘车来到了秦岭野生动物园。经过几个小时的游览,我收获颇丰,见到了很多之前在其他动物园没见过的珍稀动物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野生动物。在讲解员的指引和解说下,我了解到很多关于野生动物的知识。印象最深的是在猛兽区,虽然隔着防护严实的游览车,但我依旧能感受到它们的凶猛。通过这次旅行,我也更加意识到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尊重、保护生命是我们的责任,对待人类的生命是这样,对待动物的生命更是如此。离我们或远或近的野生动物,它们是地球家园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也是维护生态平衡。

国家一直都非常关注和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制定法律、严惩犯罪。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捕杀,这是法律坚定的态度。今天我们主要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指的是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该法经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从对相关法律的修正,我们足以看出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人认为动物的生命是低廉的,是不需要我们去关注和保护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动物的生命与人类的生命紧密联系在一起,既然我们知道善待自己的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那我们更该回过头设身处地为动物们想一想,它们是否也需要人类的尊重和呵护呢?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但是我们也应该记住世界上的万物和我们的生命一样宝贵,保护它们,就像保护我们的生命一样。

生活中,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条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2019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张设的网上抓获珠颈斑鸠两只;14日,被告人张某某设网猎获灰头麦鸡一只。16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向袁某以100元的价格购买红隼一只,后用QQ聊天软件在路边交易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所捕的珠颈斑鸠、灰头麦鸡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除其中一只珠颈斑鸠被张某某杀死外,其余均被执法人员送至野生动物救护站。

长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破环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对其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野生动物也是人类的朋友,正是它们与人类一起构成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所以,我们应该去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对“野味”说“不”。野生动物是我们的朋友,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偶尔会看到关于“食用野味”的报道,一部分人为了满足吃的欲望,大量捕杀、贩卖野味,甚至还有所谓“专业”的渠道,看着那些令人触目惊心的动物骨骼,又气愤又痛心。这些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动物种类的进化,有些珍稀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甚至有的已经灭绝。为了生物多样性,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我们要对“野味”大声说:“不!”

严禁捕杀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知法懂法不犯法。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尽量远离野生动物的生活。我们应该远离野生动物的生活,不去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活动的环境,与万物和谐共生。人人都应做到自觉远离野生动物,自觉爱护野生动物迁徙停歇地、繁殖地和越冬地。森林是野生动物的家,我们不能为了谋求眼前的利益而盲目或者过度开发森林,以致破坏生态环境,这样不利于野生动物生存,不利于人类生存,更不利于生态发展。

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不要盲目过度开发森林,破坏生态环境,给野生动物保留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我们应该尊重自然,敬畏生命。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能够为我们优质的生活环境提供保障,而且有利于万物和谐共处。

发现就举报。随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人们逐渐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遇到问题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在遵守法律方面,我们不仅要严于律己,在遇到或发现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森林公安机关举报,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我们人类的宝贵资源,我们共同生活在地球家园,共享着一片蓝天,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更是保护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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