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探究

2021-12-31 17:56何志鹏
青海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权气候变化气候

◇何志鹏 王 菲

一、问题的提出

气候变化已然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全球现象,气温明显升高,海平面上升,冰盖缩小,每一种情况都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了严重的威胁。[1]虽然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各国政府也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减轻气候变化造成的后果,但在许多国家,国际协定与国内政策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在这种差距的推动下,全球出现了气候变化诉讼机制并迫使政府和企业不得不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危机和损害。气候变化诉讼主要是指由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等与气候有关的诉讼。[2]它不仅包括以气候变化为核心的诉讼,还包括涉及气候变化问题但气候变化并非核心事由的诉讼,或者气候变化只是诉讼动因之一但并不直接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诉讼。[3]它不同于普遍的环境侵权诉讼,普遍的环境侵权诉讼针对的是某一个具体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气候变化诉讼主要是通过法律适用以期缓解甚至改善气候变化。[4]

2015年对于气候变化诉讼来说是极其具有意义的标志性年份。首先是几起成功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使得气候变化诉讼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①2015年在荷兰和巴基斯坦的两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要求政府对破坏人权的气候政策负责。同时伴随着《巴黎协定》的通过,人权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的作用再一次得到认可。迄今为止大部分的气候变化诉讼都是基于侵权或法定诉讼原因提起的诉讼,国家和企业要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负责。无论这些责任主体以积极还是消极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都要警惕由此带来的诉讼风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原告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开始以人权为基础或主张提出诉讼。[2]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民间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气候变化诉讼中以人权为诉求提起诉讼,以此纠正由政府或企业的不作为或无效行为造成的气候危机。

用人权原则来填补法律的空白并非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在气候变化诉讼中使用人权原则也并不让人感到特别意外,但是气候变化诉讼中对人权原则的使用并未得到特别的重视。[6]因为要明确证明气候变化对人权构成了侵犯,这本身就是一项重大挑战。对气候变化诉讼当事人而言,由于科学水平的局限性和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很难在气候变化责任人与气候变化影响之间确定因果关系,这使得气候变化诉讼的结果更加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尽管存在这些挑战,我们仍然可以从近几年一系列成功的案例中看出,不仅原告在气候变化诉讼中使用人权原则的趋势有所增加,各类法院也开始逐渐接受这种方式和框架。实际上,气候变化诉讼中对人权原则不同程度的使用,为受气候影响最为严重的弱势群体提供了强有力的语言和思想,它以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为基础,让我们以一种设身处地的方式重新思考气候变化问题,也为决策者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提供了更多的框架与选择。可以说,气候变化诉讼中人权原则的引用可以引导公众注意气候变化造成的后果,进而改变我们看待气候变化的方式,使全球关注到气候变化对人类对世界产生的影响,最终迫使各国政府采取行动解决气候问题。[7]本文以人权为视角,着眼于气候变化诉讼,揭示出人权原则对气候变化诉讼的意义以及其如何成功地运用于气候变化诉讼。

二、气候变化诉讼中的人权维度

(一)气候变化与人权两大体系融合的历史回溯

早在1992年里约会议上提出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就已指出,各国都应该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这是人类应该共同关注的问题。[8]近年来,气候变化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清晰和明朗。2008年3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布了一项决议,表示气候变化对世界各地的人民产生了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并对人权的充分实现构成了威胁。[9]与此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委托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人权高专办)负责研究气候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人权高专办于2009年1月向理事会提交了研究报告。[10]人权高专办发布的这项开创性的研究表明,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气候变化对实现人权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人权理事会随后发布了另一项决议,认为气候变化领域涉及的人权义务和人权承诺很可能为国家提供此方面的决策,从而促进全球政策的一致性、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并呼吁国际上继续加强研究和讨论人权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11]

随着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发展,气候变化的影响也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在人权高专办和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约翰·诺克斯(Knox)的大力支持下,巴黎气候谈判于2015年12月启动。虽然《巴黎协定》的最后文本没有像许多人期许的那样在其执行条款中提及人权,但它在对协定实体内容进行说明的序言部分提到了人权以及与人权密切相关的气候公正的问题。[12]诺克斯在谈判结束后明确提出,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承认气候变化对充分享受人权构成了不可接受的威胁,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必须遵守相应的人权义务。可以说,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无法逃避的严峻危机的情况下,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辐射到了人权的方方面面,只要面对气候变化就无法忽视人权。[13]

(二)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的兴起

鉴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如此紧密,越来越多的气候变化受害者开始尝试以人权为基础,利用国际、区域或国内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全球气候变暖的责任人对由于气候变化引起的违反人权的行为负责,法庭逐渐成为全球气候变化公开辩论的一个关键“战场”。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萨宾气候变化法中心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萨宾气候变化法中心研发了一些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技术,并培训法学院学生和律师来使用这些技术,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公众提供气候法的最新资源,它不仅与哥伦比亚大学地球研究所的科学家进行着一些合作,同时也与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学术组织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和伦敦经济学院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②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于2008年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成立。该研究所汇集了经济学、环境、政治等方面的国际专业知识,以期建立世界领先的与气候变化和环境政策相关的教学和培训中心。拥有目前归纳气候变化诉讼比较全面和权威的两个数据库。根据其统计,截至2019年5月,全球提交的涉及气候变化案件的国家有28个,案件总数达到1328件,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美国提出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案件数量也在逐渐增加,紧随其后的是澳大利亚、欧盟、英国、新西兰、加拿大和西班牙。[14]在这些案件中,总共有29个案例是以人权为基础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其中一些案件直接涉及人权问题,一些案件虽与人权无直接关联但也存在潜在联系。也就是说,在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中,当事人要么以人权为诉讼理由提出诉讼,要么以其它诉讼理由提出诉讼但其中包含人权因素。

从目前的案件来看,大部分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发生在纯粹的私人行为者之间(例如公民起诉公司)以及私人行为者与国家之间(例如公民或者公司起诉政府)。在这些案例中,大部分诉讼都是针对国家提起的,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由国家的不作为引起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国家未能积极地制定有利于气候变化的政策或者国家未能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某些破坏气候的行为。另一种是由国家的作为引起的违反人权的行为,例如国家的积极行为对气候产生影响导致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除了针对国家提起的以人权为基础的诉讼之外,还有一部分诉讼是针对公司实体提起的。根据调查研究表明,一些跨国公司,即所谓的碳业巨头,比如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蚬壳公司(Royal Dutch Shell Plc)等占据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份额。[15]

虽然全球气候变化诉讼的数量还是比较可观的,然而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不是很理想。不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并且随着这种趋势的明显与加速发展,各类司法机构也开始逐渐接受这种模式。虽然这些数据并不完整,但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来源,反映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实践,进而探究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

三、以人权为基础应对气候变化诉讼的优势

上述已经提到,与全球气候变化诉讼总数量相比,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的数量只占一小部分,而真正取得胜利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③根据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萨宾气候变化法中心的统计,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诉讼案件,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案件都处于未裁决的状态但是在气候变化诉讼中,案件的输赢并不是评价案子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无论案件的结果如何,气候变化诉讼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更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公众视野

气候变化诉讼将复杂的气候科学问题带到普通人即可理解的水平,从而展示了温室气体排放等气候问题如何导致人类和生态系统在时间和空间上受到伤害。尤其在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中,原告会以自己切身的经历为基础,讲述他们在气候变化中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律师也会努力以朴实和易懂的语言将案件的来龙去脉转述给法官,从而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气候问题的认知。[16]例如在“因纽特人”(Inuit)诉“美国”的案件中,①因纽特人(Inuit)是北极地区的土著民族,分布在从西伯利亚、阿拉斯加到格陵兰的北极圈内外,总人口约13万。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因纽特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文化也开始逐步发生改变。2005年12月7日,63名因纽特人在极地因纽特人联合会的支持下,以美国和加拿大全体因纽特人的名义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起对美国的诉讼。他们认为:美国未能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气候变化政策,未能为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做出积极的努力,违反了《美洲人的权利义务宣言》中所赋予因纽特人的人权,包括居住权、健康权、环境权以及良好生活和家园不容侵犯等权利。因纽特人要求美国为气候变化对因纽特人的人权造成的损害负责。这是国际上第一次试图在人权方面为气候变化损害提出补救的要求。当时根据美洲人权保护制度的规定,个人不能直接向美洲人权法院提交案件,但是该案仍然起到了积极正面的宣传作用。在因纽特人的申请书中,他们非常详细地阐述了由于严峻的气候变化,他们的生活是如何受到了干扰,他们的人权又是如何受到了侵犯。此案也得到了世界媒体的广泛关注,因纽特人面临的问题也得到了一系列广泛的报道。[17]

气候变化诉讼从环境层面到人权层面的延伸,不仅深化了社会公众对气候问题的认知,同时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由于气候变化引发人权问题的关注。也就是说,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不仅使得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气候问题,也可能会影响气候科学家和其他国家气候专家的看法,甚至引发从地方到国际层面的一系列官方行为。“因纽特人”案结束之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同意举行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之间关系的听证会。2007年11月小岛国联盟成员在马尔代夫通过了关于气候变化对人类之影响的《马累宣言》,呼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迫切的态度对待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从而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人权与气候变化之间联系的国际政策工具。[18]

这种将人置于中心位置,帮助人们面对现实问题并讲述可能影响所有人类的气候故事,不仅提高了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也得到了公众对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的同情和关注,更让公众对自己目前的处境有了深刻的反思,因而是最积极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提高公众对气候问题认知的工具之一。可以说,正是此类案例的发生及其后续影响让全人类真正为自己的处境感到担忧与警醒,让国际社会开始对气候问题作出实际的关注与改善。

(二)促进气候政策的制定和创新

尽管人权与环境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但国际法长期以来都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视为单独的领域。[19]联合国从未在全球环境文书中明确承认过享有健康环境的人权,联合国开创性的人权文书《世界人权宣言》等也都没有明确提及环境,就算这些人权文书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了环境的问题,它们也没有被广泛而清晰地用在环境保护领域,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权问题的起草早于环境保护被公认为国家责任。

在国际上,人权法的执法程序比环境法的执法程序更为发达,而各国又都普遍参与了国际人权条约。因此,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人权条约的机制,有助于引起那些未能采取适当方式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国家的注意。受害者可以利用国际、区域或国内人权法律和机构对气候变化引起的损害提起诉讼,让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的责任人对此负责。可以说,人权原则确实为国家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更加深入分析气候变化问题根源的框架,这些都有助于将人权问题与气候问题紧密结合起来,进而将人权政策纳入最广泛的国际规范中。

人权为我们讨论或者思考气候变化提供了一种特殊的语言框架,它不再只是以经济为基础或者以安全为目标讨论气候问题,它鼓励我们重新思考在气候变化中最应该关注的是什么,谁应该为气候变化造成的严重危害负责。同样,在气候变化诉讼中,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不仅鼓励更多的人关注到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它也通过一种可以明确界定权利的方法来实现我们想要的这种目标。十年前,人权高专办在一份报告中声称虽然气候变化对人类有明显的影响,但这些影响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人权的行为并不明显。十年后,这个说法显然已经过时,人权与气候的关系不仅被证明并非简单,相反,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错综复杂。

目前至少有100多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与环境的问题,人权与环境之间的紧密联系可以说已经获得了近乎全球的支持。人权为人们提供了强有力的语言和框架,增强了国家在国际解决气候问题方面的谈判能力。当世界各国政府意识到基于人权的气候变化诉讼数量和成功率增加后,它们便会开始关注具体的气候问题,会重新审视本国关于气候变化方面的政策和内容。

(三)唤醒个人心中的气候危机意识和道德感

以人权为基础提起气候变化诉讼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抽象地保护人权,而是保护人类与整个生态环境系统。实际上,气候变化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科学问题或政策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深刻的伦理问题。[20]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通过科技来满足自己与日俱增的欲望,即使生态系统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人类也不愿意通过伦理道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束缚。[21]对此,如果仅仅是通过公共宣传和气候变化政策,人们内心的气候危机意识将很难被真正唤醒。

气候变化危机的解决最终取决于我们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文明之间的认识和评价,而这些东西与我们内心长期坚持的价值观有关。[22]只有以人权为中心的方法才能让人们感受到气候变化带来的严重危害,并在行动的过程中激发人们的气候危机感,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在气候变化时代,国家和个人都应该具有气候道德,由于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体,所以气候道德的培养应该始于个人。[23]基于人权的方法体现了气候变化具有道德紧迫感,它的效果可能在法律执行方面比较有限,但是这反过来会给政府施加一些压力,使其对气候问题引起重视从而推动温室气体的减排。事实上,无论是国际和国家政策或是公司规章,都是由人制定的,与其逼迫他们做出有利于环境的政策,不如从道德上感染他们,让他们真正地认识到气候变化的严峻性。因此,以人类的价值和尊严为底线、以人权法为基础的进路便具有很强的道德性和权威性并且拥有相对强大的法律机制。在人类面临由我们自己的行动引起的前所未有的环境挑战的时期,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是扭转生态退化和促进可持续未来进步的潜在变革手段。

四、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的成功实践

根据美洲人权保护制度的规定,由于个人不能直接向美洲人权法院提交案件,2005年的“因纽特人”案最终以失败告终。十年之后的2015年对于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来说却是一个“机遇”年。气候变化诉讼本身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更是一个相对新颖的领域。从目前来看,尽管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并不是气候变化诉讼的核心,但已经有很多成功且振奋人心的案例出现。

(一)针对国家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

1.国内法院层面。

2013年,气候非政府组织“乌尔根达基金会”(Urgenda Foundation)及其代表的800多名个人在海牙地区法院对荷兰政府提起诉讼(以下简称Urgenda案)。乌尔根达基金会控告荷兰政府严重失职,声称荷兰政府未遵守符合国际气候政策和科学的减排目标①原告要求荷兰政府在2020年底将荷兰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少40%,或至少与1990年相比减少25%。,违反了其对荷兰社会应尽的义务。[24]2015年海牙法院作出了判决,认为荷兰政府没有采取足够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危害,并阐明了气候变化给人民确实带来了威胁,国家有责任保护人民免受这些危险。②Ibid, at para.4.73, 4.75.然而这一判决并未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经过一系列的上诉③荷兰政府认为根据分权原则,采取何种最合适的气候政策属于政府的职能,法院在这个过程中超越自己的权力界限,无权决定政府的决策内容,再加上荷兰在全球的排放量较小,气候变化带来的问题不可能由一个国家解决,因此荷兰政府认为,以现阶段的政策,荷兰仅可以达到减排19%-27%的目标;而乌尔根达基金会以海牙地区法院没有直接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的内容作为裁判的依据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于2018年10月维持了海牙地区法院的判决,2019年1月荷兰政府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又一次提起上诉。,最终在2019年12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驳回了荷兰政府的请求,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④2019年12月20日,荷兰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荷兰政府有义务采取预防气候变化的积极措施,并且必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到2020年底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25%。。

同年,拉合尔高等法院(Lahore)对阿斯加尔·莱加里(Asghar Leghari)诉巴基斯坦案(以下简称Leghari案)进行裁决时也做出了历史性的决定。[25]莱加里是巴基斯坦的一名农民,他于2015年8月31日向巴基斯坦的拉合尔高等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他状告政府未能执行国家气候变化政策,进而使得气候变化对巴基斯坦的水、粮食以及能源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违反了巴基斯坦宪法所规定的包括生命权、人身尊严权等权利在内的基本权利。高等法院认为,气候变化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一个决定性的挑战,国家在实施气候框架方面的拖延和倦怠确实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未受到保护。[26]法院下令采取若干行动来解决这些违规行为,包括成立气候变化委员会以帮助协调和监督相关执行工作。

Leghari案可以说是一个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的成功案例,它把诉讼的重点放在政府的不作为上,在某种程度上为更广泛地承认人权原则在全球气候变化危机中的应用奠定了基础。Urgenda案也是尝试将人权与气候变化诉讼相结合的一次突破,在它之前还没有诉讼当事人成功地说服国内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通过人权视角来审视问题。[27]这种突破不仅体现为私人可以要求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负责,也表现为法院可以要求本国政府采取更为严格的气候政策,这无疑对未来气候问题的缓解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28]尤其是2019年荷兰最高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更被认为是目前气候变化诉讼中的“最强判决”,它明确提出人权是防止气候变化的义务基础,气候变化带来的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都是全球性的,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以保障公民生命权以及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29]

由于在意愿和能力方面的欠缺,多年以来政府以不作为的态度应对气候问题,从而导致人民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荷兰与巴基斯坦的国内法院用法律的方式把政府从“惰政”中释放出来,强迫政府把重心放在那些保卫人们的生活环境的基本政策上,这不仅成功地将此类诉讼带入国内法律体系,同时也启发了其它国内司法管辖区,它们在这些案件的影响下开始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引入人权原则。例如目前正在美国进行的朱莉安娜诉美国案,原告认为政府未能充分缓解气候变化,这违反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公共信托义务以及原告的宪法权利,在菲律宾、奥地利等地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这些案件都表明诉讼当事人愿意在气候变化诉讼中考虑到人权的因素,国内法院也开始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它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自己在保护地球环境与资源方面的义务与作用。[30]在这样的一个趋势下,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诉讼的数量无疑会持续增加,国内法院也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区域人权法院层面。

除了上述国内法律体系中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的案例外,区域人权法院内部也有所行动。针对一个废水处理厂对附近的居民造成滋扰并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欧洲人权法院早在1994年就承认了国家对环境的义务,它认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和尊重家庭与私人生活的权利。在随后的一些案件中,欧洲法院一再强调国家具有人权义务,包括免于因环境退化和污染而对人类生命和人类健康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的权利。

2018年2月7日,美洲人权法院发表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环境与人权咨询意见》(以下简称《咨询意见》)。①2016年3月,哥伦比亚共和国要求美洲人权法院澄清“美洲公约”规定的国家环境损害责任范围并提出了三大问题:居住在A国的个人遭受B国生态破坏造成的人权侵犯,是否可以根据“美洲公约”要求对B国负责?B国会违反公约吗?为了减少这种危害,法律上有哪些法律义务?法院认为,人权取决于健康环境的存在,法院裁定各国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对其领土内外的个人造成重大环境损害。[31]换句话说,如果污染可以越过边境,那么法律责任也可以。通过咨询意见,法院提出并分析了国际人权法和环境法的若干重要问题。首先,人权条约的域外适用问题。包括《美洲人权公约》在内的大多数人权条约都包含管辖权限制,即将国家义务的范围限制在管辖范围或领土范围内。在该《咨询意见》出台之前,没有任何人权法庭审议过跨界环境损害问题。《咨询意见》第一次将域外管辖权与防止跨界环境损害的义务联系起来,这是人权法庭对跨界环境诉讼迈出的重要的一步。[32]其次,承认了健康环境的自主权。虽然美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提到过人权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但是还没有任何一个国际人权法庭声称拥有健康环境的自主权利。最后,防止跨界损害的责任。各国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其行为对全球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咨询意见明确将国际人权与国际环境法联系起来,可以说是在人类处在环境危机的关键时刻发出的响亮而明确的信号,即环境政策和人权义务之间再也不能轻易割裂。[33]由此可以看出,区域人权法庭在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可将环境问题的范围扩大。鉴于区域人权法院的影响比较大,它的国际裁决自然也受到其他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广泛关注。

美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提到过人权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它们认为严重的环境退化可能影响到个人的福祉,特别是土著人民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还制定了将人权义务与环境退化联系起来的重要判例。此外,还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决定承认环境损害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咨询意见以中心和系统的方式分析与环境有关的个人权利,为人权和环境问题的理解开辟了新的天地。[34]法院认为,保护环境与实现其它人权之间存在着不可否认的关系,因为环境的退化和气候的变化会影响到人权的实现。[35]而人权与环境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一个后果是,它承认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不可分割性。这种性质产生了国家义务,法院在确定这些国家义务时可以利用国际环境法的原则、权利和义务,这些原则、权利和义务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实际上,除了区域人权法院,联合国机构和气候条约缔约方正在认识到这种联系。在对澳大利亚气候承诺的审查中,2017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得出结论,认为该国未采取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基本人权,这是联合国机构第一次承认一个国家未能应对气候变化会违反人权义务。[36]它们都很可能为气候变化诉讼打开更多新的大门,从而影响和激励其他区域人权法庭和国家法院的做法。

(二)针对公司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

除了针对政府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外,公司在这方面也承担着特定的人权责任。最初的针对公司的气候变化诉讼主要集中在美国,影响比较深远的案件有康迈尔(Comer)诉美国墨菲煤油公司(Murphy Oil)案和基瓦利纳(Kivalina)诉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案。①在Comer v.Murphy Oil案中,原告(路易斯安那州居民)声称被告能源公司的排放活动导致了气候变化并加剧了卡特里娜飓风的破坏能力。该诉讼要求赔偿原告因风暴造成的损失。在一系列裁决和上诉之后,原告提起的申诉被驳回,理由包括缺乏既判力和管辖权等。在Kivalina v.Exxon Mobil案中,基瓦利纳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本地的居民对涉及20多家石油、能源和公用事业公司提起诉讼,指控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全球变暖,这导致北极海冰侵蚀海岸线,将迫使基瓦利纳无奈搬迁。法院还得出结论认为无法在这其中建立足够的因果关系。在这两个案例中,原告都认为被告(能源生产者)从事的排放生产活动对气候变化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应该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负责。在这个时期,此类案件的主题还是比较新颖的,尽管案件最终以原告败诉收尾,然而这些令人沮丧的案例显然没有削弱针对公司提起气候变化诉讼的可能。[37]在此之后,气候变化诉讼蔓延到美国以外的亚洲、欧洲等地。原告开始采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利用气候科学的新发展、法律话语的转变和气候变化诉讼展开了制度环境创新,以此提高自己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取得成功的可能性。

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原告开始在气候变化诉讼中以人权为基础对公司提起诉讼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伤害。2015年东南亚绿色和平组织和一些菲律宾公民向菲律宾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对化石燃料公司造成的气候变化影响(如风暴和台风)的责任进行调查,也就是说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是否对人权产生了影响,投资者拥有的碳业巨头是否违反了他们尊重菲律宾人民权利的责任。在第25届马德里气候大会休会期间,代表菲律宾人权委员会的专员罗伯特·加迪斯(Rorberto Cadiz)认为,包括壳牌、埃克森美孚等在内的47家化石燃料公司可能由于其行为对气候变化造成的人权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38]人权中心认为,对于某些涉及阻碍、混淆或者故意隐瞒调查的行为,公司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有责任保护人权,它们有义务对气候危机造成的人权损害负责。[39]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公司在谋求利益的同时,确实给气候造成了损害,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更是为进一步的诉讼甚至刑事调查打开了大门,这都可能会导致这些化石燃料公司及其主要污染者被迫支付巨额赔偿金,更可能基于对气候的刻意损害而面临牢狱之灾。这对同类型公司无疑具有非常大的震慑作用。

显然,公司在气候变化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即使公司能够避免被气候变化受害者追究责任,但由于诉讼的影响,它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可能在声誉损害和持续的公众监督以及披露气候变化风险的压力方面承担一系列的成本。[35]除此之外,政府可能会向私营公司提出质疑,这种质疑也会对公众和投资者产生潜在的影响,公司高管和董事也可能会面临着被起诉的风险。虽然我们无法保证,在针对企业公司气候变化诉讼中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会比以侵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更为成功,但诉讼激增的经验表明,私人原告和倡导组织大概率将致力于继续追求新的诉讼策略。

结 论

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对气候变化诉讼当事人来说,要明确证明气候变化对人权构成了侵犯,这仍然是一项重大挑战。与此同时,和整个气候变化诉讼的案件相比,无论是从数量、胜诉率还是关注度上,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都不占优势。这些问题都使得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不仅很难改变传统的气候结构框架,而且很难得到所有人的认同,从而很容易让人失去信心。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明显看到人们在气候变化中对人权与日俱增的关注,看到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对人权的运用,回望从2005年“因纽特人”案发生到现在,这条路显然已经走了很远。

虽然我们无法对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寄予过高的期望,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真正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最终受益人实际上还是人类本身。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并不是气候变化诉讼的主流,但至少为气候变化诉讼的成功补充了新的维度。当然,未来还要走很长的一段路,它不仅取决于当事人对气候保护的热情和智慧,也取决于国家愿意承认人权和气候变化义务的相辅相成,更取决于地球上每个人真正地意识到气候变化的重要性。正如气候变化诉讼可以成为保护人权的一种方式,人权也可以推动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因此,我们还是应该充满信心继续向前,加强对现有框架的应用并沿着未来的道路继续向前。此类诉讼的普遍性和成功率的增加会鼓励其它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案件的发生,也会促使它们采取更有力的行动。

也可以说,以人权为基础的气候变化诉讼是一个加强人们气候危机感和气候道德感的“契机”。历史提供了许多改变规则权利的例子,比如奴隶制的废除、种族隔离的结束、妇女权利运动的胜利等。这些历史的主角在当时寻求和保障自己权利的时候也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但在现在看来却是如此的自然。虽然环境权利无法治愈我们所有自己造成的生态创伤,但它们可以让我们重新思考环境问题,重新定位社会以修复我们美丽的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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