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河北省创新小农组织化机制研究

2022-02-14 09:28□李
山西农经 2022年21期
关键词:小农组织化黄瓜

□李 研

(唐山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河北 唐山 063000)

小农生产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悠久传统。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经营耕地0.66 hm2以下的小农户约2.1 亿人。小农户是基层农业生产中的主力群体,占全国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且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1]。由于人口基数巨大,在中国的城镇化过程中,人多地少的农业资源禀赋、土地公有制度和农业家庭经营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小农户将长期存在。小农户构成了乡村振兴的最根本力量[2]。2019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要求通过扶持小农户,引导小农户开展合作与联合,创新合作社组织小农户机制等途径提高小农组织化程度[3]。

河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通过创新河北省小农组织化机制,提升小农组织化程度,可以促进河北省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和小农户收入增加,对于河北省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乡村振兴背景下小农组织化有效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河北省当前的小农组织化形式有哪些、是否都是有效的?文章拟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刻画出河北省小农生产的基本环境和小农组织化成功的经验,为河北省创新小农组织化机制和实现小农户规模化生产提供理论基础,对于促进河北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乡村振兴背景下小农组织化有效性标准:效率与公平

从农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小农组织化是农业组织结构的现代化,是农业生产从小农户家庭经营向高层次和规模化的变迁[4]。从农业生产实践层面来看,小农组织化就是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把村庄内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采取共同管理和规模化经营的方式,获取规模效益[5]。

在小农组织化过程中,尤其是具有正式契约的组织模式中,除了农户与农户的合作之外,通常还涉及农户与农业公司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小农组织化的核心是以利益为纽带的各类涉农要素主体之间的整合与合作[6],这种合作使得小农户与农业产业中的其他经营主体建立起稳定的联结,最终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小农户作为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农业经营主体,其分散性的经营状态与现代农业产业分工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矛盾,包括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小农户与大资本矛盾[7]。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提升。中国规模巨大的市场体系增加了农产品供销平衡的难度。小农户处于我国农业商品价值链的最低端,远离市场。受个体素质、经营资本和区位等因素限制,小农户在种植技术、贮存、营销和物流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与现代农业的要求相去甚远,经常发生农产品滞销和增产不增收等情况。作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途径之一,有效的小农组织化应该能够提升小农户的农业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

有效的小农组织化应该满足公平性,即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产业衔接过程中,要确保小农户的权益不受侵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也是大资本卷入农业领域的过程。过去的20 多年,在政策的扶持下,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得到长足发展,但“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并没有改善小农户的处境。由于公司和农户地位差异悬殊,农户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得到的利润却十分有限。“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模式中,农业企业垄断了农业经营中的销售渠道,导致小农户原有的地方性知识失效,这种“去技能化”的结果巩固了小农户对大资本的依附[8]。乡村振兴战略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而生,提高农民收入是“三农”问题之一。有效的小农组织化必须从公平性的角度提升农民收益,确保小农户权益不受损,才符合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

2 河北省小农组织化的主要形式与困境

2.1 “公司+基地+农户”

“公司+基地+农户”是河北省小农组织化的主要形式之一,这种形式在特色农产品或农产品深加工行业比较常见,例如巨鹿县的金银花种植基地、迁西县的板栗种植基地、肥乡区的菊花种植基地、魏县的食用菌培植基地。出口型农产品种植领域也多采用这种形式,例如赵县的出口鸭梨种植基地。孟村县、馆陶县等地利用此类模式开展扶贫。在这种模式中,农户负责种植,公司负责加工和销售。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组织形式,河北省在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培养和壮大了一批龙头企业。

无论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还是出口企业,对于收购的农产品品质都具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这些公司对于基地的农业生产一般都采用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种苗、统一肥水、统一用药、统一采摘、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在这种统一管理的模式下,公司为农户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农户的产出直接与市场需求对接,有效改善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供需失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小农户的贫困问题。

公司、龙头企业是大资本的载体。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了这些公司会在最大程度上压榨小农户的利益。在实践中,河北省“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中最常见的为“合同型”基地,农户从公司统一购买种苗、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农户利用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自负风险开展农业生产,公司回购符合品质要求的农产品。这种模式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与工业品的生产不同,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的风险更大,这部分风险通常全部由农户承担。第二,在标准化管理的名义下,公司出售给农户的种苗、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价格时常会高于市场价格。第三,由于农产品的销售直接与公司或龙头企业对接,农户不再需要考虑农产品的营销问题,长此以往,参与基地种植的农户将被禁锢于公司指导下的农业种植领域,很难有机会向农产品价值链的上游移动。第四,由于公司和农户间实力、地位的巨大差异,以及农户对公司收购行为的依赖,“理性的”公司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会尽可能压低价格,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过去20 多年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公司+基地+农户”造就了一个又一个的龙头企业,但并没有哪个地区的小农户因为加入这种组织化生产而实现共同富裕。

2.2 合作社

自2007 年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快速发展。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 年初,河北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为11.72 万家,覆盖了全省94%的行政村,登记入社的农户数量达到121.6 万户,将近全省农户数的1/10,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出强大的成员吸纳能力。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的快速发展与河北省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有紧密联系。作为农业经营主体,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直接享受各类惠农补贴。

除此之外,河北省为了支持区域内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对于国家级合作社试点县、省“十佳”合作社和省级规范化建设合作社等较高水平的合作社直接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30 万~200 万元[9]。部分合作社成立之初的目的并不纯粹,有的是为了获取政府的支农和扶贫补贴,有的是为了融资方便,还有些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空壳社”,即社员只进行了注册,合作社并没有根据章程开展实际业务。相关资料显示,“空壳社”的比例可能高达70%~80%[10]。

从合作社组织形式上来看,河北省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参与主体到股份制形式都展现出多元化特征。参与主体有小农户、农业大户、村集体和农业企业等。股份制合作形式上包括土地股份合作、资金股份合作、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农宅股份合作和其他多元股份合作[11]。本研究选取河北省最为常见的两种合作社组织形式进行分析。

2.2.1 “农业大户+小农户”

河北省是粮食主产区之一。伴随着2008 年党的十七届三种全会后全国耕地流转面积的大幅度攀升,河北省粮食规模经营农户快速发展,在粮食种植领域出现了一些“农业大户+小农户”式的合作社组织。绝大多数该类型的合作社都是按照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入股合作社,即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农业大户+小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的一个明显结果就是农业大户所占的股份要比任何一个单个的小农户多很多。在没有第三方组织和领导的前提下,小农户间的联合行动成本相对偏高,在实践中很难依靠小农户自发地形成高水平合作。因此,农业大户可以依靠自己的股份优势,在合作社中获取非常高的话语权。作为嵌入现代农业产业分工体系中的一份子,农户的生产经营已经不再是为了满足自身家庭的消费需求,而主要是追求货币收入。合作社内垄断了话语权的农业大户,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往往并不希望在合作社内建立完善的民主制度,由此导致合作社普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合作社事务缺乏公开性、透明性;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成员参与不多;财务制度不规范,小农户甚至不能享受到政府补贴。长此以往,小农户由于不能从中受益会逐渐退出合作社的集体行动,导致合作社在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小农组织化的职责。合作社逐渐演变成只有农业大户的“空壳社”,甚至不能排除一些合作社实质上已经成为少数精英变相获取项目补贴的“包装”的事实[12]。

下面继续分析该组织形式的“真”合作社在效率方面的表现。合作社成员均为农户,农业大户基本上就是所谓的“乡村能人”,他们虽然比小农户拥有更多的资源,但仍然具有农民天然的局限性。此类合作社多为“产销合作社”,成员之间更多的是在生产阶段进行合作,力图实现小农户联合生产后的规模经济效应,属于一种“横向联合”。在粮食作物的种植阶段,通过农机设备的联合使用等形式开展联合经营,可能会一定程度上降低生产成本。有学者认为,在实际农业经营中,农业大户的优势主要来自于规模经济效应和资源优势。由于农业大户和小农户之间生产规模和资本实力悬殊巨大,农业大户很难对小农户生产起到示范作用[13]。因此,合作社内的小农户很难通过农地经营进一步提升收入水平,这些小农户只能通过外出或就地打工进一步提升生计水平。

2.2.2 “公司+农业大户+小农户”

“公司+农业大户+小农户”模式的合作社组织实质上是“公司+基地+农户”与“农业大户+小农户”模式的合作社的综合。与“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类似,“公司+农业大户+小农户”模式也主要出现在农产品深加工和高品质出口型农产品生产领域,二者在主体间的业务分工和标准化生产管理上几乎没有区别。在合作社的生产实践过程中,农业大户充当了公司和小农户之间的中介,其主要业务是为小农户在产前和产中提供集体采购种、肥等农用物资和技术服务等,在产后代农业公司从事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粗加工等业务。农业大户在合作社内的主要作用就是降低公司与农户间的交易成本,减少公司在监督和管理农户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支出[14]。

“公司+农业大户+小农户”实质上是大资本进入合作社组织这一载体的具体实现形式,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一样,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小农户的生产效率,但会阻止小农户向价值链上游的演进。从股权结构来看,无论以何种资产形式入股,大公司都是合作社的绝对大股东,公司通过合作社的外壳,合法申请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合作社的各类补贴,进一步削减了能够到达农户手中的补贴款项,这与河北省扶持小农户生产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3 以村集体为基础的小农组织化:一个成功的案例

河北省馆陶县翟村是河北省黄瓜的主要产地之一。翟村黄瓜种植产业是一个以村集体为基础的小农组织化的成功案例。翟村耕地面积共计83.07 hm2,其中超过73.33 hm2的耕地建成蔬菜大棚用于种植黄瓜,全村拥有黄瓜种植大棚800 多个。翟村建有黄瓜交易市场,村民种植的黄瓜全部在村内市场完成交易。翟村市场黄瓜平均日交易量约40 万kg,年销售额达到4.2 亿元,全村人均年纯收入超过3 万元。翟村有267 户农户,其中256 户从事黄瓜大棚种植。人多地少的翟村黄瓜种植业发展过程中,既没有借助外来公司,也没有内生的规模化经营主体,而是由村集体协调实现了小农组织化和规模化生产。村集体对小农组织化生产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村干部率先进行的种植转型对小农户起到了示范作用

1984 年翟村完成分田到户后,人均耕地面积仅667 m2。为了提高农业收入,以村支书为代表的村干部开始积极寻求种植转型,从传统粮食作物种植转向经济作物种植。在邯郸市科协的技术支持下,翟村于1988 年开始种植黄瓜。黄瓜种植过程需要较多的劳动力投入,这一生产特征与翟村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相契合。蔬菜种植属于高投入高回报农业生产。面对种植转型风险,村干部带动全村党员建成46 个蔬菜大棚,带头种植黄瓜。村内首批大棚种植黄瓜成功后,吸引更多的村民开始投入黄瓜大棚种植。在这一过程中,村集体联系农技师入村给村民辅导种植技术,更加增强了农户种植转型的信心。由此翟村黄瓜种植业进入规模化生产的起步阶段。

3.2 村集体充当了农户与政府、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代理人

在翟村黄瓜种植业起步阶段,首批大棚种植取得成功后,为了减少农民种植转型的顾虑和鼓励更多农户从事大棚黄瓜种植,村集体与乡政府沟通协调,最后确定种植黄瓜的农户可以免于上交公粮。这一政策极大降低了农户种植转型风险,切实有力地提升了农户参与黄瓜种植的信心。

技术和资金约束是我国蔬菜种植业小农户普遍面临的问题[15],翟村黄瓜种植产业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此类问题的困扰。2009 年之前,村民对蔬菜大棚光照的控制依靠人工卷放棚顶的草毡来实现,这一工作每棚日均耗费人工超过2 h,且对劳动者的体力有较高要求,限制了农户大棚数量的增长。2009 年卷帘机开始在馆陶县推广,用作替代人工操纵草毡。为了提高卷帘机的安装率,村支书积极与县扶贫办沟通,为村民争取了600 元/台的农机补贴,极大降低了农户安装卷帘机的成本,当年翟村90%的蔬菜大棚都配备了卷帘机。卷帘机的使用大幅度降低了大棚每日的卷帘工作量,大约10 min 即可完成一个大棚的卷帘工作,老人和妇女都可以操作。2013 年,在村集体领导班子的努力下,翟村争取到了50 个新建大棚补贴,每个新建大棚造价8 万~10 万元,财政补贴6 万元,极大降低了农户新建大棚的成本支出。

20 世纪80 年代末,翟村黄瓜种植规模逐渐扩大,生产与销售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开拓市场,时任村支书带领村干部成立贩运小组,村干部租车将黄瓜统一运往邢台、石家庄、保定和北京等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销售。随着翟村黄瓜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销售渠道的畅通,越来越多的蔬菜经销商开始进入翟村收购黄瓜。为了改善交易条件,1996 年村集体在翟村内建立黄瓜交易市场,翟村产出的黄瓜开始逐步实现产地销售,极大降低了农户在黄瓜销售环节的交易成本。

3.3 村集体组织多种公共服务供给

3.3.1 融资服务

2013 年,面对农户在扩建大棚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困境,村集体除了积极向政府申请大棚建设项目补贴外,向银行申请了200 万元的农业低息贷款供村内承包大棚的农户无偿申请使用,解决了部分农户的资金短缺难题。

3.3.2 土地流转服务

在分田到户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兼顾公平性,每户分到的耕地并非都是连片的。耕地细碎化是每个农户面临的问题,而这与蔬菜大棚的规模化经营是相矛盾的。面对此种情况,村集体以农户利益为基础制定了村内土地流转制度,促进了土地在村内的流转。第一,统一地租标准。村内农户之间、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租金均为每年15 000 元/hm2,而周边村庄的地租为每年9 000~12 000 元/hm2。较高的地租标准体现了黄瓜种植的高收益,维护了原土地承包者的利益。第二,统一收取地租。为了使自家大棚相邻,村内几乎所有农户都有土地转入和转出。村集体要求村内所有的土地流转在村集体备案,土地转入的农户每年5 月1 日将租金交到村委会,经村会计计算和抵扣后,村民再到村委会领取自己应得的租金。第三,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村委会统一制作了标准化的土地流转合同。考虑到转入农户大棚建设投入,合同规定土地流转期为10 年。上述一系列土地流转规定与服务,使翟村在没有造成土地过度集中的情况下,突破了土地细碎化对大棚种植业发展的约束,实现了黄瓜种植的规模化经营。

3.3.3 维护销售市场秩序

翟村黄瓜销售环节涉及农户、经纪人和收购商3类主体。收购商每天根据销地批发市场的行情以及经纪人反馈的产地黄瓜供应数量和品质情况,对经纪人提出收购报价和收购数量;经纪人与农户沟通完成交易;收购商向经纪人支付佣金。在这种逆向农产品销售场域中,采购商具有天然的信息垄断优势,经纪人也倾向于挤压农户的利益,农户处于相对弱势[16]。为了维护农户利益,翟村村集体建立了“当日结算”和“买家付费”的交易制度。村集体要求收购商必须于交易当日完成货款支付。采购商承担市场管理费用,缴费标准为采购500 g 黄瓜支付0.03 元。市场管理费的一部分用于支付经纪人的报酬,一部分用于支付村财务人员的工资,一部分用于市场和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结余部分作为红利向农户发放。

村集体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了收购商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村集体以每年200 元的超低价格向黄瓜收购商提供仓库存储服务,为收购商长期交易提供了便利。这些措施促使收购商与翟村黄瓜种植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村集体通过技术升级、市场培育等方式对小农户生产进行示范和引领,通过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回应小农户在发展过程中的需求。以村集体为基础的小农户组织化被认为是翟村农业发展的关键[17]。2019 年以后,在村集体的组织下,翟村开始了生态种植和黄瓜深加工等一系列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的探索。

4 对小农组织化认识的两个盲点

4.1 自发性

受市场自由竞争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小农组织化或小农间的农业合作必须是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发进程,政府不应过多干涉。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将大公司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公司+农户”的各类小农组织化形式,其实质就是借由资本完成农户组织化,而“农业大户+小农户”式的合作社普遍依赖农民自发形成(为了完成地方合作社数量指标而成立的合作社除外)。这两类主要的小农组织化形式都可以被视作“市场化”的决策。我国著名学者黄宗智(2015)[18]认为,我国政治经济环境不同于西方,单纯通过市场实现有效的农业合作是不现实的,正是对这些同样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大资本和大农户的依赖,导致了“假”合作社的广泛兴起。河北省馆陶县翟村黄瓜种植产业的案例说明在小农组织化过程中,由“公益”性质的第三方领导是非常重要的。这样的案例在河北省并非孤例。邯郸市永年县小农户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也成功实现了大棚蔬菜规模化种植。毫无疑问,在资本下乡的浪潮下,政府基层组织是最好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第三方。

4.2 规模化

受欧美国家规模化农业发展思想的影响,国内部分学者简单地将农业生产规模化理解为通过土地流转追求土地规模化经营,借助现代化机械设备的使用获取规模经济效应。与欧美国家国情不同,人多地少是我国基本国情。如果把“三农”问题简单归纳为农业现代化,一味追求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不能解决农民的出路和农村的发展等问题[19]。李谷成(2021)[20]从理论上证明了耕地集中并不是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必要条件,在以农户家庭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过程中,通过生产环节的有效分工可以获得规模经济。

另外,单纯的机械化也不能促使农业生产实现机械化。机械化耕种在河北省的粮食作物生产中使用已经非常普遍,但在机械化的耕地、播种和收割环节中,辅助性的人工劳作仍然是必要的。半机械化的农业生产有效降低了劳作的强度,农民开始通过多元化生计策略提升收入(主要是外出打工或本地就业),留守在农村从事农业耕种的多为妇女和老人。因此,河北省小农户生产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多使用残值劳动力,这使得小农户在粮食生产上具有劳动力成本上的优势。

综上所述,目前河北省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重点不在于土地集中和机械化耕种,而在于利用政府部门的介入实现有效的小农组织化,真正通过小农户间的联合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5 结论与展望

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小农兴则乡村兴。小农户作为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经营主体,其发展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影响。嵌入现代化农业产业中的小农户,面临着小农与大市场的矛盾、小农与大资本的矛盾两大结构性矛盾。因此,在判断某种小农组织化形式是否有效时,必须看其是否解决了上述两个矛盾,即是否提升了小农户的生产效率、是否改善了小农户的收入。

目前,河北省主要的小农组织化形式包括“公司+基地+小农户”和合作社两个大类。“公司+基地+小农户”是农产品深加工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里,公司通过对种植基地采取标准化的管理,可以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赚取利润,小农户则成为被禁锢在农产品价值链最低端的初级农产品供应者,且失去了向价值链上游攀升的路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者多数为农业大户或农业公司。以追逐私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成为合作社的大股东后,小农户因不能从中获益而逐渐退出合作社,此类合作社最终会变为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申请农业补贴的“伪装”。少量由乡村能人发起的“真”合作社,受社员结构单一、联合行动成本偏高等因素制约,很难突破农民天然的局限性,真正实现小农的组织化生产。河北省蔬菜种植行业出现了以村集体为基础的小农组织化成功案例——翟村的黄瓜种植产业。作为行政最基层组织的村集体具有“公益”性质,利益与小农户一致。具有“公益”性质的基层组织通过一系列引导和公共服务供给,成功组织翟村小农户实现了黄瓜大棚种植的规模化经营。

河北省在创新小农组织化机制过程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小农组织化的自发性重点在于强调农户的自愿性,而不等于政府放任不管,有效的小农组织化需要具有“公益”性质的政府基层组织进行领导。第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不是简单的土地集中和机械化生产,实现生计策略多元化的小农户生产具有劳动力成本上的优势,通过合理的形式促进小农组织化,可以实现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

鉴于以上结论,河北省可将政府基层组织引入当前的小农组织化形式中,探索“政府+农户”“政府+公司+农户”等小农组织化形式,充分发挥基层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有效制约组织中大资本和农业大户的“私利”性,其中的关键是平衡好农业公司、农业大户和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切实维护小农户利益。另外,可通过充分利用农技站等技术推广部门,减少小农户在生产技术上对大公司的依赖,向小农户提供先进的生产技术,维护小农户向价值链上游攀升的可能性,为小农户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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