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与道德关系视角审视法学专业课程思政的设计

2022-11-24 23:20翟羽艳
大连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学话语思政

翟羽艳

(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课程思政的目标在于挖掘专业课程中的道德因素,在专业学习的同时实现德育教育的同步化。法学课程思政的天然优势在于法律与道德深切的共通与牵连,从而实现法学课程思政的内在融合。

一、法学课程思政设计与实施基点:法律与道德的共通

(一)法律与道德的外在牵连

作为一种秩序规则和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外在的牵连是显性的。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与道德,在各自独立而又竞合的调整领域内形成相对封闭的子系统;在社会行为规范的总系统中的联系,亦表现为法律与道德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开放性社会行为规范中的关联性,其主要体现在规范的权威性及行为的引导性。

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依赖于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与良知。而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标准的总和。自人类社会起始,法律与道德曾不分彼此、浑然一体。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则,用以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纠纷。这些牵连,当然使法律规范中的道德因素成为其重要部分,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正是有目的地对法律规范中的道德因素进行区分和强调。

(二)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牵连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牵连是隐形的,它体现为规范本质、规范内容和规范功能的同一性。在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与道德的两个独立而又开放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转化与相互渗透。

首先,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即在本质上法律是否具有道德内涵。主要包含两种学说:一是以自然法学派为主的肯定说,该说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存在必然联系,实在法只有符合自然法,具有相当道德意义上的善时,才可称之为法,即“恶法非法”。二是以分析实证法学派为主的否定说,该说否定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存在当然联系,认为并不存在超越时代的、永恒不变的道德准则。是否具有相当道德意义上的善,并不作为法律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的标准,即“恶法亦法”。

其次,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各国学界对此几乎不存在争议,但问题在于这种内容上的联系的限度如何,并以何种标准确定该种限度。通说认为,近代之前法与道德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合性,甚至互为彼此不可分离。例如我国古代法,具有较高的伦理法性质。古代法学家也习惯于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更好地保障道德规范实现,以维护统治稳定与社会思想的统一与稳定。而现代法律大多要求注意二者间的重合限度,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并将道德评判标准与法律评判标准相分离,“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几乎已成通说。

最后,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各国学界对此同样几乎并无异议,但对于在规制社会以何者为主方面则存在不同观点。通说认为,近代前的法律将道德放至社会治理的首要地位,对于法律则大多发挥其剥夺和惩罚功能,以法律辅助道德以治理社会,即德主刑辅。近代后,在立法活动中突出强调法律的整体作用,依法治国成为各国的普遍主张。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高度普遍使得社会关系很少建立在熟人关系中,更多依靠契约进行,而法律特有的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及普遍性,更有利于调整这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并且对于民主政治的追求以及近现代生活方式的更新使得具有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法律上升为社会规范的主导地位。但是法律功能的强调,往往又会使人忽略道德在社会纠纷调解中的价值因素。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共融成为当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因此相互转化与渗透成为当代社会法律与道德存在的常态,法学课程的思政即是对这种状态的一种客观的描述。

二、法学课程思政中道德因素凸显的意义

在国家愈发强调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法学课程思政愈发成为法学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核心内容。课程思政作为一种时代教育理念,它是指以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格局的形式将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的一种综合教育理念,为将立德树人深植于课程和课堂搭建了载体,其价值不言而喻[1]。

(一)法学课程思政能够为国家的精神谱系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合力

在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精神要素在人类群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聚合引领作用。通过法学课程思政的设计,必然会引导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精神因素,为社会共同体的建构与维系形成历史合力、现实合力;依循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以及时代精神,形成共同意志以指引社会共同体的发展与进步。在依法治国的宏大目标下,我国法学教育飞速发展,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不断壮大,法学课程思政所承担凝聚精神合力的社会使命处于突出地位,影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进步、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安定有序。

(二)法学课程思政有利于提升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素养,实现法律人才德才兼备的目标

社会对法律职业从业者的道德要求显著高于其他职业,这就要求法律人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与实践经验,而且其所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情操更为重要。通过法学课程思政,培养法科学生忠于宪法法律的道德品质,在其观念中形成对社会事件的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的有机统一评价体系,在其心中高悬正义之剑,自觉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我国法治的法律观念与实践理性,使法律不仅仅成为谋生工具,而是作为将法治精神通往现实世界赋予现实意义的桥梁。以法学课程思政的方式为未来的法律人才在注入充分知识因素的同时,赋予其必备的法律正义素养,永远相信法律的权威与正义。

总之,课程思政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特征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现实需要,是保障“三全育人”实现的必然选择[2]。法学思政课程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拓展教育的视阈范围,从“育人”的本质任务出发,将更深层次价值观念与价值方式融入法学课程当中,最终实现教育的目标:完成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三、法学课程思政设计定位:隐性渗入与融合

(一)法学课程思政理念的明晰:理性的介入

新时代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布局已由“传统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发展到以课程思政为新增点的‘大思政’格局”[3]。对于法学思政课程,作为重要主体的教师必须理念明晰、态度端正,保证思政因素的理性介入。

教师不能对于法学课程思政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思政教育内容的加入影响了专业课的正常教学,限制了教师教学的自由,甚至将法学课程思政认为是“某种活动”。这是一种狭隘的偏见。“‘课程思政’ 就是在高校各门专业课(包含通识课和实训课)教育教学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高校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宗旨,把‘四个自信’这一‘思政元素’贯穿于专业教育全过程,以提升大学生‘四个自信’为专业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教学活动。”[4]法学课程思政的目的是在进行正常专业课教学的同时,通过思政元素的挖掘,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和专业的价值观念、增强自身的综合能力、端正学习态度、正确理解运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

教师也不能机械理解法学课程思政,将专业知识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生硬结合,甚至找相关思政专业的老师进行指导,让每一堂课都出现马克思、社会主义等宏大的字眼。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与先进性毋庸置疑,但不是所有内容都能转化为具体的观念与法学理论相结合并有效地传递给学生。在进行具体的法学课程思政时,教师要明确思政是一种道德因素,它普遍存在于法学知识、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明确法学课程思政的设计,是学科与专业自身的问题,设计时更需注重从法学学科自身的特点出发,立足法律与道德的牵连关系,挖掘法学自身的思政要素,只有如此才能避免“贴标签”“乱融入”所产生思政课程“标签化”。

(二)课程思政教学方式的定位:论证的融入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法学教育本身就具有智育与德育紧密联系的特征,但如何利用学科特点,全面贯彻法学课程思政成为重要的关注点。

在我国高等院校“课程思政”建设中,存在部分大学生对专业知识所蕴含的思政元素“不买单”的现象,没有看到思政元素在导引社会发展、促进个人成长等方面的价值。大学生是“有意识、有情感、有个性的社会人”[5]。法学课程思政一直以来被诟病的弊端是:内容的假大空以及教学融入的生硬,这不仅会造成学生难以理解、难以信服,还会造成将真理说成谬误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思政要素的挖掘无需强调过高的层次和过于宏大的内容,而是专注于内容的紧密连接和自然体现。挖掘层次过高反而过犹不及,也正是大道至简,朴实最佳。课程思政的融入方式是教师育人能力的体现。育人能力是指教师“根据一定社会和阶级的思想观点和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通过一定方式,启迪学生,促其感悟、领会、悦纳,从而达到道德内化、行为自律、个性优良的能力”[6]。教师必须在与法学学科紧密结合的基础上,挖掘适宜的思政要素,以适宜的方式、在适宜的知识点中融入。那种强行向学生输入、单纯给出一个论断的不加论证的主观表达很难实现法学课程思政的目标。但通过客观的论证,以合理证明方法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显然更有说服力。因此专业课教师必须明确:在法学课堂上挖掘思政元素,单纯进行所谓的大道理教育是很难起到效果的,所有的结论都必须有论据支撑并且论据和结论要符合当然的逻辑关系,构建可靠或可接受的论证逻辑。只有如此法学课程思政才能达到知识与观念紧密结合的目的。法学课程思政本质上是对法学教师的逻辑思维及论证能力的考验,是真融入,而不是硬融入、假融入、“贴标签”的教条教学。

(三)课程思政教学话语体系的强调:大众话语的渗入

社会生活中主要存在三种话语表达体系:政治话语、学术话语、大众话语。三者适用范围不同、理解难度也不同。分别对应政策文件、学术文章、日常沟通。法学课程思政的特殊之处在于三种话语体系共存,三种话语体系的比例需予以明确,不能过分偏颇。最为理想的话语体系比例应是大众话语体系为主导、学术话语体系为辅、政治话语体系谨慎使用。

大众话语应当是专业教学的主导话语。它将天然地降低学生对法学思政课程的距离感,让学生感到亲切,毕竟大众话语体系是日常普遍用语。其次,学术话语为辅。学术话语虽然可以满足锻炼学生的专业表达能力的需求,但是学术话语对于学生仍有一定的理解难度,即使在教科书上已经充分解释说明,也仍需要老师予以讲解。最后政治话语慎用,在法学思政课程中教师应审慎使用政治话语,大量的政治话语的罗列并不会凸显课程的指向性与教师的专业性,只会加大学生学习课程的难度及降低教学的效果,让学生感到厌烦。政治话语在适当升华时,点到为止即可。但当今很多的课堂模式,老师误以为课程思政就是把一大堆高层次的政治话语进行罗列,把口号及政治导向传达给学生即可。但是政治话语中较多微言大义的表达对学生的理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更可行的做法是将政治话语中的核心要义提炼出来,借助大众话语和学术话语进行表达。

因为专业课教师是中国高等院校课程思政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实施自察和培训相统一的方法是推进高等院校课程思政建设的必然要求[7]。在课程思政建设中,专业课教师决定着教学内容、教学进程和教学方式。在法学思政课堂中,教师要将个人叙事与宏大叙事观进行结合,不能只有个人生活体验,也要有家国天下的情怀。更不能只有家国天下的情怀而没有个人生活体验。从事法学思政课程的教师要正确处理好个人生活体验与家国天下的情怀,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从学生的需要出发来完成法学课程思政建设。

四、法学课程思政实证设计:以民法学课程为例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德法兼修,德才兼备

法学课程思政作为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如何不与实践脱节、如何切实发挥思政教育作用,其核心在于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学教育原则。课程思政建设要全面着眼于高校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8]。法学思政课程不是对高校现有的思政课程的机械重复,而是在对于法学教育与思政教育目标明确区分的前提下,提升传统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隐性地融入思政教育因素,形成新型法学课程思政。在德才兼备的人才培养体系中既发挥传统政治课程的“显性思政”教育作用,又发挥新型法学课程思政的“隐性思政”教育作用。

在法学思政课堂中,设定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标准不仅应具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标准、能力标准,而且要求明确德法兼修的素养标准。素养标准中一般包含着思政要素。民法学是权利之学与基础之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也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并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明确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价值导向,并在立法技术上予以通盘考虑,基本原则上予以恪守,具体制度上予以融入。因此在民法学课程中,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引导学生形成精神合力,真正做到德法兼修,实现德才兼备。

(二)课程内容设计:法与道德基本目标的一致性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最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其始于商品经济与市民生活。它是发展历史较为悠久的部门法之一,内含丰富的人文人本思想和丰富的哲学及伦理依据。在民法的课堂中,只有通过法律制度背后的哲学及伦理依据的讲解,才能够将民法学的基本原理讲解清楚。而对于此部分民法内容,也正是挖掘其思政要素的重要基点。

1.民法基本理论阐释中法与道德因素的共融

民法学思政课程中,基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应当构建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的思政教学体系。在民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中挖掘思政因素,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体系化教学方式。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仅是民法原则,还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例如,针对死者人格权保护理论探讨对英雄烈士名誉权保护的社会价值。教师根据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及思政因素的内容设计更为生动的课堂形式和丰富的教学活动,在提升学生专业能力的同时也可以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热点民事案例中法价值实现的道德基础和保障

民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部门法,民事法律案例教学法是民法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通过社会热点民事法律案例开展法学教育,其生动形象的特点使得学生感受更为深刻;并且可以通对法律案例多角度的解析,加强学生对于某法律制度及其背后思政意义的理解与思考。通过法律对正面民事法律案例的正面评价,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达到弘扬社会正义的效果;通过法律对负面民事法律案例的负面评价,对学生进行反面教育,达到警示效果。借助正反两面的民事法律案例,融入思政要素,一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制度或法律概念,二来充分发挥法学课程思政的作用,实现预期的法学思政课程目标。如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救助等典型案例裁判会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产生影响。

3.民法发展历程中法律与传统道德的同步

中国民法的发展史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史的一个缩影。与中国改革开放同步,我国的民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展现了发展中曲折和曲折中发展的前进路径。挖掘中国民法发展史以及民法学者在不断摸索中的各种制度模式的设计,强调我国《民法典》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吸收与继承,例如我国《民法典》对于监护的规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等,如此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对于传统文化的热爱,也能树立真正的文化自信。

(三)课程考核评价与预期目标:法律与道德双层机制的结合

在传统的民法学课程中,学生成绩评价主要依据期末的闭卷考试产生的期末成绩及出勤率、随堂测验等产生的平时成绩,很少包含甚至不包含思政成绩标准。因此根据课程思政法律与道德融合的要求,必须在课程评价方面进行创新。

在课程考核方面,建立多元考评体系,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将学生的认知、情感、价值观等内容纳入其中,体现评价的人文性、多元性。应综合采用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动态评价等方式,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综合应用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充分反映学生专业知识学习和思想政治情况。考试形式上,除笔试外,增加讨论、辩论、调查报告、课程论文、案例分析等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采用上述方法,可以及时反映课程中教师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的结合度,培养学生的协作能力和团队精神。考试内容上,以发展能力为主,增加主观性、综合性、实践性及价值观方面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学生获取、处理、运用信息和知识的能力,突出考核学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能否做到独立思考、大胆批判。加强考试内容的开放性,教师构建问题情境,使课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道德品质培养密切联系,并根据培养要求提出问题,要求学生进行综合分析,考查学生的价值判断。加强考试题型的多样性,适当增加一些综合性思考题、分析题的比例,考查学生的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水平。使得民法学课程超越传统传授知识的局限,成为立德树人的重要阵地。

(四)法学学科之间的协同:法学思政目标实现的保障

在开展民法学课程思政时,应加强本学科与其他思政学科的结合,增强教师间沟通交流。在开展法学课程思政交流建设的同时,对不同专业的教师的共同要求是“坚定正确的政治站位,明晰课程思政建设的目标指向,找准与专业课程相关的前沿热点问题,挖掘和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在专业课程的知识教育中融入价值观教育”[9]。在沟通交流中共享彼此不同学科的共同成果,同时将不同学科的课堂思政经验,向其他课程、专业推广,各课程、专业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协作效应,形成法学思政教育的协同育人目标。

法学课程的思政设计,是传统法学教育由单核的知识教育向双核的知识教育和思政教育结合的转变,专业与思政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坚持构建长期化法学思政课程的设计时,既要避免思政课程方案设计的僵化和硬性移入对法学专业教育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要不断挖掘法学理论和法学制度中道德因素的深层联系,优化法学思政教育理念,完善法学思政的表达方式,将思政元素隐性融于法学教育之中,实现法学教育与思政教育持久地共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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