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开放视角下的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研究

2023-02-18 13:21张丽娟冯卓
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营商环境贸易

张丽娟 冯卓

[摘 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也是我国营商制度环境优化的过程,谈判中面临的外部压力转变为我国优化营商制度环境的内在动力。入世以来我国大幅提升贸易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水平,近年来伴随着制度型开放推进,签署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显著效应,积极对标高标准贸易议题也利于加快构建更具竞争力的营商制度环境。未来应关注我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构建,重视营商环境对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效应。

[关键词] 营商环境 贸易 制度型开放 营商制度环境

[中圖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642(2023)06—0057—08

营商环境是我国加快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关键词。2019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在国务院政策文件库中以营商环境为关键词检索,自2015年至今,总计发布了28项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国务院文件12项,国务院部门文件16项。自2018年以来,《政府工作报告》连续6年20次提及营商环境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明确要求。由此可见,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我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

一、营商环境的内涵与评价体系

营商环境是对影响市场主体的所有条件和因素的综合概括,具有综合、复杂且始终处于动态变动之中的特点。一般地,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营商环境包含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其中,正式制度既包括国际治理的规则体系,也包括国内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非正式制度则与文化习俗、价值信念密不可分。由于全球多数国家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治理组织的成员,所以,国际法律规则常常为各国的营商制度环境建设提供了清晰的目标方向。

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指出,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市场主体、市场环境、市场服务、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是构成营商环境的要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应“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因此,营商环境广泛涉及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和退出过程中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法治环境等诸多方面问题。

国外学术研究文献有关营商环境的评价尤为关注市场主体的感受,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际上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十分强调市场主体的地位,实际上,企业在商务运行中的难易程度也能够务实地反映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营商环境状况。一般地,在评估国别营商环境优劣时,相关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强调企业而不是政府的感知。跨国公司在投资选址和进行全球战略布局时,也乐于参考目标国的营商环境报告及其在全球的评价排名情况。因此,营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国经济开放水平、治理水平和法治化水平,在全球市场语境下,营商环境还是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

营商环境的内涵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观察研究。世界银行曾经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去观察和评价各国营商环境,基于影响企业运行的政府管制规则、法律法规进行界定,把营商环境作为影响企业生命周期运行效率和质量的商业监管环境进行评估,旨在消除不必要的繁文缛节,使企业运营的软环境更加有序有效。2020年以前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选取了影响企业在“开办企业、获得融资、纳税、解决破产”四个不同阶段活动生命周期共计12个领域的指标,对促进和限制商业活动的监管规则进行考察,并进一步分析各国经济表现以及何种商业监管改革有效、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和为什么有效,帮助政府在有效监管与过度监管之间寻求平衡。

营商环境也可以基于影响企业运行的宏观外部环境因素进行界定,并看作是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市场、社会、文化等因素构成的外部环境的总和。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的《世界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认为,营商环境包括企业所处的软环境、市场环境、商务成本环境、基础设施环境、生态环境、社会服务环境等。经济学人智库《营商环境排行榜》认为,营商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市场机会、自由企业、竞争政策、外国投资政策、对外贸易、外汇管制、税收、融资、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等因素。上述机构对营商环境的评价主要是考量市场主体在相关经济体内运行的难易程度。

国际上关于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早期探索始于世界银行。2001年,世界银行提出了通过加快推动私营部门发展减少贫穷的新战略,急需一套衡量和评估各国私营部门发展环境的指标体系。2002年,世界银行集团下的国际金融公司以“营商环境”(Ease of Doing Business)为题开展项目调研,初步建立了一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2003年9月,世界银行发布了第一期营商环境报告,即《2004营商环境报告:了解规则》,该报告从开办企业、获得融资、雇佣工人、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五项指标对133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自此,世界银行每年发布下一年度的营商环境报告,至2020年总计发布了18期,评估对象从最初133个经济体扩展到190个经济体,评价指标从最初的5项发展到12项,其中,10项指标被纳入“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和排名”(Ease of Doing Business Score/Ranking),包括开办企业、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产权登记、获得信贷、保护少数股东、税收、跨境贸易、合同执行、破产保护等内容,另有两项观察指标: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政府采购。在一级指标的基础上,世界银行根据各环节所需的程序、时间和成本等因素设置了一系列二级指标对营商环境进行考察。《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在10项一级指标(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政府采购除外)的基础上又细分了41项二级指标,并测量各经济体与最佳监管绩效的差距,计算出营商便利度分数(0—100,0代表最差的监管绩效,100代表最高的监管绩效),在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基础上对各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排名,其主要评价指标汇总参见表1。

世界银行过去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曾产生过一定的政策效应。据统计,自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2005》发布以来,已有186个经济体实施了与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相关的3847项改革措施,旨在促进营商环境更加便利、更具竞争力。哈佛伯克曼中心(Harvard Berkman Center)的研究显示,2017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官网的年访量高达500万次,是2003年访问量的166倍。此外,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数也成为部分国家政府和政策制定者十分重视的重要指标,近半数国家公开承诺力争实现更高更好的营商环境排名目标。在竞争加剧、增长放缓的全球化时代,如何优化营商环境也是各国政治家和商界共同关注的课题。一国营商环境状况通过各种媒体发布可产生影响跨国投资和贸易决策的波纹效应。国际机构发布的营商环境排名因将各国的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化,对国际投资者和跨国公司决策产生了相应的导向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内政策制定者施加了一定压力,从而促使政府通过进一步开放和改革来提高其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

但世界银行2020年以前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数据来源存在缺陷。由于评分体系采用“问”和“查”的方式,对营商环境的观察主要来自政府,对市场主体(企业)的感受关注不足。(2)样本选取较少,代表性不足。主要样本为各国第一大商业城市,对11个大型经济体或人口国选取其前两大城市为样本,显然难以代表各国营商环境的全貌。(3)考量范畴存在局限性。缺少反映企业创新发展和对知识产权、数字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的考量。(4)忽视了不同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下的营商制度环境异质性。由于经济体制不同,单一的数量指标难以反映制度成本和政策效应,也难以反映所有影响经济体商业环境质量或国家竞争力的所有因素。鉴于上述不足,2021年 9月世界银行正式宣布停发《营商环境报告》。

2022年12月世界银行发布新版营商环境体系(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可译为“宜商环境”)概念书,2023年5月,正式启动《Business Ready Project》(以下简称“B-Ready项目”)取代了原先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采用更平衡、更透明的方法评估国别商业和投资环境,首份涵盖54个经济体的B-Ready年度报告将于2024年春季发布,B-Ready项目仍然基于企业生命周期视角设置相应指标评价营商环境,将采用企业准入、经营场所、公用事业服务、劳工、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税务、争议解决、市场竞争和企业破产10个指标展开评估。相对于原有评价体系,B-Ready项目做出了以下改进:一是数据来源更可靠,将通过专家咨询和企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数据,不仅针对中小型企业,也针对大型企业、外资企业和更全面的经济部门,从专家咨询中收集法律上的数据,而事实上的数据则是从专家协商和世界银行企业调查中收集,确保了数据的可比性和代表性;二是样本选取范围更全面,覆盖范圍尽可能扩展到国家内部更多区域,以中国为例,B-Ready项目将中国31个省(自治区)市划分为6大区域,分层随机抽取样本企业,更为全面准确反映营商环境全貌。三是考量范畴有所扩大,绝大多数指标都包含数字技术运用、促进环境可持续、性别三个维度,包括如电子政务、在线服务、环境许可证、绿色税收、职场中的性别平等、贸易协定中女性参与度、诉讼中的性别平等,等等。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借鉴国际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我国也已开始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2018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对我国城市营商环境进行评价,首创了中国自己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在借鉴世界银行评价体系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融合中国改革需要和地方特色,从企业全生命周期、城市投资吸引力、监管与服务三个维度评价城市营商环境,设计了18个一级指标和87个二级指标,既涵盖了世界银行的12项评价指标,还增设了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招投标、获得用水用气、包容普惠创新6项特色指标。与世界银行原有评价体系相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设计上更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更加精准聚焦中国未来营商环境改革重点关注的领域,两个评价体系的详细对比可参见表2。

二、对外开放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优化进程

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与不断扩大的开放和快速发展的贸易相伴随,营商环境的国际化也得益于我国加快融入国际经贸规则制度体系。从1986年申请“复关”开始,到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营商环境特别是营商制度环境不断优化。以2001年入世为分界线、从贸易制度建设的视角去考察,我国营商制度环境的完善大致划分为两大阶段。

(一)1986—2001年:入世谈判的外部压力转变为优化营商制度环境的内在动力

这一阶段的最大特点是,入世谈判各成员方针对中国原有营商制度环境在透明度、公平性和可预见性等方面提出诸多问题,并形成较大的外部压力,在改革开放进程中,这些外部压力又迅速转变为制度型改革的内在动力。1986年7月中国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总干事递交“复关”申请后,即开启了长达15年的“复关”及后来的入世谈判。这15年,既是我国通过谈判加入全球唯一多边贸易体系的15年,也是推动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更符合国际规范的15年,其中,涉及的经济体制改革、关税政策调整、行政司法审议和经济特区政策等均与进一步优化我国贸易和投资的营商制度环境密切相关。

1986年我国开始“复关”谈判,当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需要了解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国际企业投资中国也需要贸易政策制度的国际化予以保障,因此,谈判伊始,我国即把对标GATT多边贸易规则作为改革国内与贸易投资有关制度的总体方向。随着谈判的逐步推进,我国开始逐步削减关税,降低贸易壁垒,改革关税制度,下调进口关税税率,重视发挥关税制度改革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这一时期,我国贸易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在多边谈判和双边谈判过程中,针对各方提出的问题,我国加大对原有贸易政策制度进行清理、补充、修改和完善力度,主动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责任义务,大幅提升了中国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水平。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我国边谈判边改革的历史时期,也是主动靠近国际规则体系、大幅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期,而营商环境的国际化也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吸引外商投资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为促进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制度支持作用。

(二)2001年至今:中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至今,中国通过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开透明可预见的营商环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方面,加入WTO后,中国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中不符合WTO规则和中国加入WTO承诺的,分别予以废止或修订。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减少和规范了行政许可程序,建立健全了贸易促进、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到2005年1月,中国绝大多数关税削减承诺执行完毕。根据入世承诺,中国自2005年1月起全部取消对424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仅仅保留了依据国际公约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为保证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实施进口管制产品的许可证管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中国多次修订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别于2000年、2008年、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2013年、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2010年、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标WTO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逐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同时建立专业司法机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制度型开放,在主动对标国际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与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监管模式,以负面清单管理扩大市场准入,加快建设完善公开公平的制度体系,着力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随着营商制度环境的优化,市场主体的营商便利度得到进一步提高,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制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经贸关系密切国家就市场管理规则和标准加强协调。中国不仅成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参与者,还积极参与改革旧体系建立新规则的多边谈判,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方案。回顾历史不难看出,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始终与不断扩大的贸易开放相伴随,营商制度环境的优化也得益于我国加快融入全球经贸规则制度体系的进程。

三、高水平开放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的重要内容。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间,我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形成了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着力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网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同2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20个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FTA”)。2020年11月15日,我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2021年9月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接着同年11月1日正式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对推动我国营商环境国际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彰显了我国推动高水平开放和营商环境国际化的信心和决心。

(一)升级版FTA促进营商环境更利于贸易便利化

我国已签署的FTA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对推动优化升级营商环境效应显著。2015年以来,我国在已有贸易协定的基础上升级与东盟、智利、新加坡和新西兰等国的FTA,不仅对传统贸易议题规则进行了升级,还新增了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环境与贸易等内容(表3)。

在原产地规则上,升级版的FTA优化并完善了相关实施程序。如,中国-东盟FTA将原产地规则从“区域价值百分比40%”为主升级为“4位税目改变”和“区域价值百分比40%”两种标准自由选择,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升级版的FTA实现了原产地电子联网,如中国-智利FTA升级谈判中首次引入电子原产地证书,进一步提高了通关便利和效率。

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方面,四个升级版的FTA都新纳入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简化海关通关手续、法律法规公开透明、运用自动化系统、风险管理等,由此将有效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为双边贸易供应链安全、便利和通畅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中国与东盟成员在自贸区升级谈判中启动并完成了第三批服务贸易具体减让承诺谈判,包括:扩大服务开放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扩大经营范围,减少地域限制,等等。中国-智利FTA在服务贸易承诺部门数量和质量上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中国在商业法律服务、娱乐服务、分销等20多个部门对智利作出进一步承诺,智利在快递、运输、建筑等40多个部门对我国作出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在中国-新加坡FTA中,我国就法律、建筑和海运等上海自贸试验区自主开放措施对新加坡作出约束性承諾,并进一步拓展了建筑、海运领域开放措施的适用范围。中国与新西兰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开放方面作出更大的承诺,并约定在议定书生效的2年内以负面清单的模式开展服务贸易的后续谈判。此外,所有升级版的FTA不仅新增了电子商务议题,还增加了环境与贸易章节,承诺有效实施环境措施,推动经济贸易可持续发展。

升级已有贸易协定是提升营商制度环境的有效路径。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正在进行,一旦达成,将全面提升中国与东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水平,促进双方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和供应链产业链方面的深度合作,提升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开放合作水平,进一步优化升级营商环境。

(二)加入RCEP推动边境内开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11月15日,由中日韩及东盟十国推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RCEP协定覆盖了全球约1/3的人口,是全球经贸规则重构的重要平台,不仅涵盖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有传统贸易和服务等议题的升华,也有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府采购等边境内议题。

在货物贸易领域,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RCEP规定了区域原产地累计规则,实际上降低了区域成员间适应原产地原则的门槛。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开放承诺达到了最高水平,在入世承诺的基础上新增开放22个部门,并提高了37个部门承诺水平,承诺在协定生效的6年内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在投资领域,中国也首次采用了国际协定的负面清单,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作出高水平的开放承诺,提升贸易投资政策的透明化制度化,促进营商环境的制度化。

在知识产权领域,RCEP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包含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广泛内容,超过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法治化和国际化水平。

在电子商务领域,RCEP除了规定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外,还就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存储等问题达成共识,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制度,向优化营商制度环境迈出了重要一步。

综上所述,作为RCEP成员,我国主动对标高水平国际贸易协定,大幅提高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中小企业等方面的规则标准,并通过持续推动制度型开放,进一步优化营商制度环境。自RCEP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加强政策对接,结合本地发展实际情况,以RCEP为契机,严格实施与RCEP强制性义务对应的法律制度,加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三)申请加入CPTPP直面高标准新议题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于2018年3月由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等11国正式签署并于2018年12月30日生效。CPTPP被称为21世纪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不仅在传统贸易投资领域要求高水平开放,还涵盖了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环境、劳工、监管一致性等新议题,所确立的规则标准超过了以往的自由贸易协定。

在传统货物贸易领域,CPTPP要求的贸易自由化水平接近100%,超过85%的产品在协定生效后即实施零关税,在服务和投资领域要求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实施市场开放。在国有企业方面,CPTPP主张国有企业与私营部门公平竞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非商业支持不得损害其他成员及其产业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方面,CPTPP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范围和水平远超此前的区域和多边贸易协定;在环境标准方面,CPTPP将环境保护与贸易政策挂钩,环境法实施原则和程序更具体更严格;在劳工标准方面,CPTPP要求严格遵守国际劳工组织规定,不得以降低劳工标准影响贸易和投资;在监管一致性方面,CPTPP要求成员方政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交流协作,打造开放、公正、可预期的营商制度环境。

总的来看,CPTPP协定的议题和规则超越了传统贸易协定,是贸易规则标准更高、贸易议题更全面、对营商制度环境要求更高的高标准贸易协定,也代表了新一代国际贸易治理规则的发展方向。申请加入CPTPP表明,我国将直面高标准新议题,大幅提升国际贸易规则和制度水平,构建更具国际化和更高标准的营商制度环境。

四、未来持续优化营商制度环境的政策建议

我国对外贸易已经进入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贸易效益、增强贸易实力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是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和实现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全球新格局下,营商环境正在成为各国贸易竞争力建设的关键,营商环境优化的目标更加关注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制度、规则和条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也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营商环境的内涵涉及政务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法治环境等诸多方面。实践证明,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贸易和吸引国际投资的效应,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今天,优化营商环境也是我国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2023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聚焦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领域,提升便利化,增加透明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未来优化营商制度环境建设,首先应重点加强贸易政策和制度建设,建立公开透明的政策协调机制,加强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政策以及产业政策之间的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贸易程序,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应用,大幅提升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水平。其次,应重点推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并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動首创性、差别化的制度改革,探索实施国际通行的货物、资本和人员流动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更具国际化和便利化的营商制度环境,打造制度环境更优、监管治理体系更有效的贸易投资环境,以高水平国际化的营商制度环境吸引国际投资,促进我国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提升国家贸易竞争力的长期目标。最后,应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加大监管和治理力度,加快建设国际化信用制度体系,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夯实信用体系作为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作用。与此同时,还应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在大力提升市场主体应对海外纠纷能力的同时,建立健全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沟通交流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21世纪贸易政策的重点议题,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对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效应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今天的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更加丰富、外延进一步扩大,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谈判和博弈将更加激烈,知识产权制度在营商制度环境中的重要地位将更加突出,并构成国际贸易竞争的核心要素。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也是今后我国继续优化营商制度环境的重点组成部分。

我国学术界对营商环境及其评价体系的研究刚刚起步,未来研究还应重点关注两方面:一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国际机构关于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标体系仍在完善中,世界银行采用新版评价体系的报告2024年才予以发布。国际评价体系往往缺乏对不同经济制度和经济体系下营商环境的务实考量,对新经济新业态的关注也不充分。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经济体,我国在力促营商环境改善方面已经取得丰硕的阶段性成果,未来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机制,使其既体现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规范。二是加强营商制度环境对贸易高质量发展影响的研究。营商制度环境构成国家贸易竞争力,我国营商环境持续向好向优,但全球经济的外部环境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继续扩大开放和强化招商引资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惟其如此,我国需要构建更具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特征的营商制度环境,这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贸易高质量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从国际市场看,营商制度环境水平高低决定了生产要素资源的流向和国际分工的格局演进,是跨国公司进行全球化战略布局时考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如何通过优化营商制度环境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韩剑,冯帆,李妍.FTA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来自中国进出口贸易的证据[J].世界经济,2018(9):51-74.

[2]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EB/OL].[2023-04-28].http://www.gov.cn/guowuyuan/zfgzbg.htm.

[3] 屠新泉,武赟杰.入世20周年推动中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J].行政管理改革,2021(7):40-50.

[4] 余淼杰,蒋海威.从RCEP到CPTPP:差异、挑战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2021(2):129-144.

[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EB/OL]. [2023-02-20]. http://www.scio.gov.cn/ztk/dtzt/37868/38521/index.htm.

[6]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EB/OL]. [2023-03-27]. http://www.scio.gov.cn/ztk/dtzt/66/2/Document/1061092/1061092_2.htm.

[7] RODRIK. What Do Trade Agreements Really Do?[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18,32(2):73-90.

[8] DOSHI, JUDITH G, SIMMONS. The Power of Ranking: The Ease of Doing Business Indicator and Global Regulatory Behavior[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19, 73(3): 611-643.

[9] WORLD BANK GROUP. Chinas Doing Business Success-Drivers of Reforms and Opportunities for the Future[EB/OL].[2020-07-23]. https://www.worldbank.org/en/country/china/publication/chinas-doing-business-success-drivers-of-reform-and-opportunities-for-the-future.

責任编辑:马秀贞

猜你喜欢
营商环境贸易
“2021贸易周”燃爆首尔
疫情中,中俄贸易同比增长
中美贸易磋商再起波澜
贸易融资砥砺前行
贸易统计
淄博市淄川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老工业区转型
准入规制与经济增长:基于跨国面板数据的分析
我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
营商环境视野下的自贸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析
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背景下优化上海营商环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