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政策属性、地位和实现进路

2023-02-18 13:21张乾元刘溢思
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

张乾元 刘溢思

[摘 要]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推進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对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第三次分配以必要的物质资源条件为前提,是社会成员按照自愿性原则对自己所有的资源、收入和财富进行的分配,是与生产密切联系的分配,是收入分配体系中必不可少的辅助形式。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不仅要以激励性制度和文化性制度发展第三次分配,而且还要将第三次分配置于整体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核心,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人力资本差距,以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协调联动反促生产实践。

[关键词] 第三次分配 共同富裕 分配体系 生产与分配

[中图分类号] F124;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642(2023)06—0065—07

引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第一次提出将第三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发挥第三次分配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大更是把发挥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协调作用作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这表明第三次分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第三次分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其内涵和政策选择随着中国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厉以宁教授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并对其内涵给予阐释,他强调道德对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1],体现了其对市场经济未来走向所具有的物质与精神发展趋势的关怀。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人民内部矛盾愈益突出,党中央提出“和谐社会”理念,尤其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的重视,学者们开始关注政府引导下的分配公正、统筹发展,强调资源转移共享对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后,绝对贫困的消除和相对贫困的存在,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的涌现,有专家对第三次分配的解读具体化为慈善事业等公益性捐赠,开始探讨共同富裕主题下如何发挥先富对后富的财富转移作用[2]。近年来,根据社会发展不同阶段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理论研究的进展,学界对第三次分配的解读,从总的趋势来看,逐渐狭窄化为公益性慈善的财富捐赠行为,过于关注当前现实却忽视了理论的深入性和政策的延续性。事实上,无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还是消除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都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连续性。共同富裕是研究第三次分配的旨归所在,但社会的共同富裕不是齐头并进、整齐划一的,不是通过现有财富的分配转移实现的,也绝不能将第三次分配简单理解为被动的结果均等的资源分配过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3]这充分说明了共同富裕的基础,必须是在各群体致富本领增强的前提下共同创造。因此研究第三次分配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要研究它自身的内涵概念等基本性问题,以及由这些基本性质规定的政策属性,更重要的是要突破从分配领域看待第三次分配的惯性思维,以生产为落脚点着重分析第三次分配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勤劳致富中的作用。

一、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政策属性

在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第三次分配的发起人是社会所有人,接受人也是社会所有人,如何实现社会所有人开展第三次分配的行为从或然到必然、从自为到自觉的转变,实现第三次分配由关注社会所有人物质生存保障到助力每个社会所有人获得向着更美好生活发展的机会的转变,是分析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政策属性的逻辑所在。第三次分配以必要的物质基础为前提,与物质生产密切相关,其行为的原则性、实现动机的转变和提升都有赖于物质条件的改善。因此,从政策效力上讲,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体现为兼具经济属性和伦理属性的鼓励性政策;在政策性质上讲,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体现为与生产密切联系的分配政策。

(一)行为原则的转变:第三次分配的自愿性、道德性和功利性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成员按照自愿性原则对自己所有的资源、收入和财富进行的分配行为,自愿和道德原则是第三次分配行为的关键。就一般意义而言,“自愿”与“强制”相对,“道德”与“功利”相对,因此,第三次分配的政策属性,既有一个“强制”与否的问题,也有一个“功利”与否的问题。首先,毋庸置疑,第三次分配是绝对排斥强制性干预的,对第三次分配的过程提出任何强制性的要求都只会陷入“劫富济贫”和平均主义的困局,也难以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可持续发展。从政策效力的角度来看,党中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是要在行为上要把第三次分配作为主导性的分配形式来实行。因此,要使第三次分配更好发挥作用,就必须保障参与者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以适当的法律规范、政策引导和舆论向导鼓励高收入人群自觉自愿加入到第三次分配中来,而不能采取强制性行为,提出任何强迫性要求。其次,“道德性”与“功利性”并非完全相对,通过捐赠或公益行为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的企业或个人,在让渡出物质、技能等实体内容的同时,也获得了包括自我实现、社会声誉等方面的价值内容。在社会物质财富发展程度还不足以使人们的精神高度达到自由意志时,第三次分配行为背后的功利性考量和价值偏好是有其现实依据的。马克思说:“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4],在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背景下,完全诉诸道德的做法,在经济上丝毫不能把我们向前推进,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第三次分配政策导向的经济属性与伦理属性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在协调状态下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现个体自我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为推动“功利”向“道德”的转化奠定精神和物质基础。

(二)实现动机的提升:第三次分配动机的外生性和内发性

任何行为首先有一个动机的因素。第三次分配的实现动机,有一个从外生性动机到内发性动机的提升过程。第三次分配强调自主性和自愿性,是否分配、分配什么、分配给谁、如何分配等问题,都是由分配者本身的动机和现实状况决定的,而且行为是否会持续也主要是分配者依据其主观动机、功利考虑是否得到满足等决定。然而,当我们将“自愿”“强制”“道德”“功利”的问题统一起来对第三次分配进行考察时发现,在现实社会中,除去外在强制性的、非自愿性的分配行为外,第三次分配行为生成的自愿动机可以分为内生性和外生性两个维度,这就使得第三次分配这一自愿行为呈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受到外在的政策指引和舆论引导而形成动机的功利自愿行为,一种是基于内发的自我实现和共同发展的道德自愿行为。政策指引对第三次分配行为动机的影响是快速的,其外在性也是明显的,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个人或企业常常出于长期经济发展需要而响应政策号召,以获得税收优惠和政府资源让渡等为目的参与到第三次分配,这种表面的自愿行为背后含有的功利考虑色彩是显著的。舆论引导则是社会对于功利性和道德性双重手段的运用。所有的道德行为都是基于某种道德动机,但是道德动机绝非是凭空产生的,需要一定的道德认知作为理由来源,道德主体会将来自外在的刺激信号理解为道德理由[5],推进道德行动,而这种理由一定是基于一种为他人所理解的道德规范之上的,这就为第三次分配道德动机的产生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即社会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第三次分配在社会氛围中形成个人利他的同时,也生成了社会声誉和社会尊重等发展红利,使得这种自愿行为带有道德性和功利性的双重色彩,兼有伦理性与经济性的双重属性。无论是政策指引还是舆论引导,都是以某种外部手段诱发道德动机的生成。在这种情形下,拥有一定资源和财富的社会成员,在面对第三次分配活动选择时,因社会环境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这里的行为调整,是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自愿动机因外在诱引而强化。

第二种自愿性行为,是一种基于内发的自我实现和共同发展的道德自愿行为。由于外在强化的手段只应用于道德认知的增强和道德情感的提升,绝不能限制社会主体本身的意愿选择,因此,第三次分配行为内发的道德自愿仍是应当倡导的主流。内发的道德自愿行为往往产生于两种情形,一是出于个體自我实现的需要,二是出于对社会共同发展的愿景,而这二者又是互相促进的。就个体而言,当社会主体的收入和财富达到较高水平时,需求在动态进行中实现由物质层次向精神层次的跨越,个人便以内在的主观世界提升和外在的客观物化形式,开展以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第三次分配行为,实现自我表现、自我肯定和自我发展。但是,在物质生产还未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第三次分配的行为部分是基于自己的主体性意愿和构想进行的,这就难免造成行动主体对自己主观构想的盲目,从而造成共生共存活动中主体之间理解程度和活动效果的削弱,一边是“养懒汉”现象的屡见不鲜,一边是“平均主义”“杀富济贫”指责的层出不穷。当社会主体意识到这一点时,便开始推动社会向更发达的生产形态和更开放的共享形态的转变,促使第三次分配从共享共富转向共建共富,以期实现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同频共振。基于内发道德动机的第三次分配行为,是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生产与共享的高度统一,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的体现。

(三)物质前提的扩充: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发展

如前所述,人们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自愿行为,不单纯是一种伦理道德动机驱动的活动,而要以必要的物质资源条件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忽视生产力的物质基础,忽视社会现实的生产条件,只强调生产条件的公有和分配的绝对均等,只会使第三次分配成为空谈。只有当生产力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第三次分配才能实现而由外在引导发展到内在发生,从而使得行为主体不再只是关注个体之间在资源分配方面的流动,而是整个社会整体在共同适应和助力财富增长能力的提升,这种从共同享有到共同创造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对社会生产的促进作用,是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政策旨归所在。生产力要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调动起每一个生产力创造主体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共同富裕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共同富裕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创造出来的,是以全体成员勤劳致富能力提升实现的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贡献、人人受益的共建共富状态。共同富裕是第三次分配过程和结果的辩证统一。事实上,仅通过财富分配尤其是借助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转移,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共同富裕的内生机制问题,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经济增长的活力。因为为了第三次分配而强制性地转移高收入群体财富,一方面使高收入人群产生被剥夺感,另一方面也催生低收入群体依赖心理和劳动能力的萎缩。因此,第三次分配必须是能在分配领域内以社会财富的合理配置促进资源共享的活动,是建立在生产不断扩大基础之上,以生产领域全面提高社会成员整体致富能力而实现社会财富持续增加、物质资源可持续丰富的活动;不仅不能依靠绝对平均化分配结果以损伤社会再生产活力,而且要依靠均等化分配生产资料以焕发人们劳动积极性的活动。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所给予的政策指导首先应该具有经济鼓励性内容,具有经济属性,以正面的政策激励激发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在满足其物质利益需求的同时实现先富帮助后富,减少贫困,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当然,也要注意第三次分配作用领域的转向升级,在发挥第三次分配在扶贫济困领域作用的同时,要注重提升社会整体在生产性维度上创造财富的主体性能力,突破单纯从生产关系方面调节收入分配格局的局限,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统一起来,以社会全体成员致富能力的提升实现共同富裕。

二、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地位

实现由外生性动机到内发性动机为导向的第三次分配,是分配形式的旨归所在,但是,“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分配行为不能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景,须根据现实的社会生产状况以及由这种状况所产生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和心理,在激发生产积极性为内发性自愿动机创造物质基础的同时,运用和协调各种能够把这种美好愿景付诸实践的政策指引和舆论激励,协调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实现“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有机统一。因此,就需要明确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确定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基本定位。

第一,第三次分配只能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这是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是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状况,二是第三次分配自身的特点。一方面,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社会财富已经具备一定规模,但是人均的财富和收入水平以及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却不容乐观,单方面强调高收入人群的贡献会使第三次分配陷入“劫富济贫”的困局之中。发展生产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8],分配的作用不在于给予,关键是要创造,发挥其对于生产的反作用,要让分配调动生产的一切积极因素。从这个角度出发,首要关键的问题是发挥与生产要素直接联系的初次分配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按照效率原则参与生产之中,各种不同的数量、质量、水平的生产要素努力实现以效率为导向的配置与组合。基于对生产的贡献获得与之相应的要素报酬,极大激励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结构的转型,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但是,“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机制,虽然是出于调动各类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性、以提高生产发展能力的考量而提出,在现实社会却难免由于个人或企业要素组合的不合理和竞争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尤其是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比例的不合理,造成收入差距的拉大,挫伤生产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包括履行收入分配职能,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形式对国民收入进行调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着力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加强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最大限度保障劳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种分配形式,一方面极大鼓励人民勤劳创新致富,另一方面维护合法收入秩序,维护合法竞争,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既充分发挥各类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要素的生产创造性,又防范资本要素过度扩张而造成的掠夺性、侵吞性、剥削性和不合理竞争的不良倾向,从而使生产发展成果既由人民创造又由人民享有。这是现阶段更具基础性的分配形式。另一方面,就第三次分配自身的作用条件、作用方式来说,第三次分配是一种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条件下,为满足人类更高层次的需求而自愿进行的社会财富更高级的分配形态[9]。第三次分配的“自愿”有伦理道德含义也有经济内涵,正像共产主义也是内在地包含着经济意义的,必须以相当程度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物质基础,无法超越经济发展阶段。這决定了第三次分配在我国现阶段绝不可能成为主流的分配形式。

第二,第三次分配又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极为有益的辅助形式。这也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第三次分配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从不同的方面对生产大循环起到再造资源和平衡系统的作用,但总体上都是通过宏观整体角度进行调控的,具有普遍性。在现实社会的活动中,社会主体总是有差异性的,具体的生产生活状况也总是因人而异、因地区而异的,市场和政府很难及时灵活地解决分配过程中由于各种偶然性因素、个体性因素、突发性因素以及隐性因素而造成的收入差距拉大问题。这两种分配形式对于差异性和地区性的复杂问题难以感知,存在空白和弊端。单靠市场和政府机制推动的共同富裕仍旧是“一条腿走路”,发挥社会力量即第三次分配的有效作用自然成为社会所需。一方面,第三次分配内生于社会,在共同富裕问题感知的精准度和主体覆盖的广度上,有着天然的优势,能够更加快速地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强调物质和精神双富裕的要求下,对于物质层面是否贫困,市场和政府往往能进行明确判断,但对于精神是否富裕却很难通过利益、信息和政策手段进行识别,这种状况只能通过社会成员内部的沟通交流,通过真正联结起来的社会互助来参与解决。另一方面,在以生产角度分析第三次分配的次要补充作用时,也要重视第三次分配对生产应有的反作用。不能单凭货币流入来判断短期共富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技能、劳动发展能力等方面来判断长期的共富水平。与此相对应的,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来说,第三次分配的目的是帮助其提高自力更生和勤劳致富的能力,而不是“养懒汉”,货币等实物资源的转移不应该成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内容,人力资本的投入、劳动技能的培训、教育事业的投资等对生产有持续性反作用,应该成为第三次分配的关注重点。所以,第三次分配在有效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同时,也对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生产环境。

三、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实现进路

实现第三次分配由较低层次的外生性自愿向自发性自愿的跃升、由短期效益向长期效益的提升,关键在于生产领域内是否有雄厚的宏观经济基础、在于能否增强人们的发展能力和致富本领;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需要深入到第三次分配自身,通过对其内在动机和效益等基础概念性问题的分析去认识它的意义,另一方面更要注意不能以分配的重要性取代生产的决定性作用。所以,研究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实现进路,就不能将第三次分配作为一个纯粹的分配问题来看待,就分配谈分配、就分配系统谈分配作用,应该把第三次分配置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背景去分析,从整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分析如何建立一整套相互协调的政策体系。因此,在以政策的外铄性刺激参与积极性和以文化培育内在性的利他主义,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同时,也要重视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套关系,共同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一)完善激励性制度

第三次分配的激励性制度建立在技术支撑和政策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增进分配透明度、利益引导等外在刺激作用于第三次分配主体。

第一,加强技术平台建设,为第三次分配提供资源整合平台。分配动机的产生既有赖于自身发展状况和外部利益引导,也需要有分配活动得以实现的平台和机会。技术快速发展,以数字化技术处理个人或企业资源的分配逐渐占据了重要地位。第三次分配平台的技术化为其发展提供了新动力和新环境,分配项目的在线化和技术化大大提高了资源分配的便捷性和资源使用信息的可获得性,同时资源流向和使用流程的透明化,也有助于增进分配者对平台的信任,增加在平台的资源投入力度。再者,技术平台克服时间和空间障碍,增强资源分配双方之间的互动性,实现资源的精准匹配,分配的覆盖范围和扶助的精准度也能够增强分配者对平台使用的信心。因此,必须加大对互联网技术平台的资金投入力度和政策支持,为资源的整合和分配创造更多更安全的平台空间;要重视对信任技术创新的关注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区块链技术在第三次分配技术平台中的嵌入力度,促进网络平台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各方主体在共同的技术平台实践中维持和加强信任关系,以技术赋能增强第三次分配资源流动使用的透明性和便捷性。

第二,发挥政策工具的引导效果,特别是具有较强刺激功能的税收政策。在第三次分配中,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了对谁进行税收优惠,对哪些内容进行税收优惠的问题。第三次分配是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分配过程,当前我国对企业组织等经营性主体的公益性资源捐赠和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健全,但对个人第三次分配行为的税收政策调节力度还不足,应更多以个人为主体,树立人人皆是第三次分配主体的共同意识,构建多元化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格局。同时,要将公益性税收优惠的对象从传统的实体财富积累领域向更多具有财富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领域和人力资本领域扩展,增强税收推动财富创造能力的作用。

(二)强化文化性制度

第三次分配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文化而非制度约束,在强调其实现物质基础的同时,也要重视人民内在思想观念的提升和利他主义精神的形成。使观念转变为常态化的行为,使个体信念发展为社会共识,需要在完善有形的激励性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互助共享文化的宣传,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强化文化性制度。

第一,建立对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道德性评价,发挥评价的正反馈作用。评价能够激发和维持评价对象的内在动力,调动被评价者的内部潜力,潜移默化地提高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积极性。而在进行市场经济行为评价时,必须坚持历史态度与辩证分析的统一,對任何行为的评价都必须将其置于当时的历史范围内加以考察、联系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考察。现实经济行为总要受到一定利益动机支配,尤其是在现阶段的中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还不足以使人们能够脱离现实的经济条件,出于纯粹的道德动机参与第三次分配。因此,第三次分配在现阶段具有双重性,既具有市场性也有社会性,既具有利己性也有利他性,我们不能绝对否定这种受利益驱动的活动,而应该正确引导相关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推动慈善制度化和慈善伦理化的双向运行,鼓励社会成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利他性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于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济行为,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为社会成员树立道德榜样,形成见贤思齐、择善而从的社会氛围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与此同时,要注意警惕、打击和整治戴着道德光环沽名钓誉、谋取私利的行为,考虑将此种行为列入征信黑名单,形成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引导社会成员自觉参与到第三次分配的行动中来。

第二,推动第三次分配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整合和衔接,形成人们的道德共识。将第三次分配文化与中华优势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形成社会主义的道德共识能扩大第三次分配的合法性基础,促使第三次分配理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一方面,要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理论探索,从理论角度提高对第三次分配的重视程度,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向社会释放积极引导信号,系统研究第三次分配的概念、主体、过程,并对探索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第三次分配的新形态、新组织等进行实践跟踪,及时回答并解决第三次分配过程中人们的各种疑问。另一方面,要加强文化整合,提升人民群众对第三次分配的文化认同。要以第三次分配为主线,吸收整合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第三次分配的各种理论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愿意听、喜欢听的形式、手段、话语来阐释第三次分配,推动第三次分配与我国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有机结合,使第三次分配的理念在我国思想文化领域内落地生根。

(三)健全协调性制度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关系表明,第三次分配不是解决共同富裕的根本性途径。第三次分配能否真正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不在于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道德,也不在于分配结果是否有益于受助者财富的增加,亦不在于使高收入群体降低到与中低收入群体同等的收入水平,而在于第三次分配这一分配领域的行为能否有效反作用于人们生产能力的发展和致富本领的提高,使其靠自身的劳动和智慧突破阶层壁垒,抓住流动机会。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要看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情况。与此同时,就分配方式本身来看,生活资料的分配只能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必须到生产领域中去寻找,到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去寻找。在现阶段的中国,生产力提高的主要表现和持续性发展的保障就在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因此,在构建和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制度的过程中,要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核心,以激励相融和机会公平为价值导向,从收入分配机制调整和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两方面入手,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人力资本差距,以良性的分配格局反促生产实践。

第一,综合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调整劳动力与资本要素报酬之间的相对比例。不同收入群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收入差距最根本的是取决于其提供的生产要素的差异。一般而言,低收入群体主要通过提供劳动力参与生产经济过程,中等收入群体则通过劳动和技术等方式参与生产过程,高收入人群可以通过提供劳动、技术、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经济活动[10]。由于每个人的人力资本状况和要素的边际贡献能力不同,造成个体之间致富能力的高低以及收入差距的形成是客观且必然的,而“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收入分配机制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这种差距的合理性。因此,关键是如何处理好各种生产要素尤其是边际贡献能力差距较大的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在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关系。为此,一是要丰富中低收入群体的要素组合结构。初次分配的原则肯定要素的异质性带来的收入差距性,这种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基础性意义,其作用效果是显著的,必须要从丰富人们要素所有结构,对不同要素的报酬实行差别税率的角度解决问题。二是要保障高收入人群的合法资本收入,激励高收入人群进一步发展。高收入人群在合法经营和创新创业过程中通过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获得报酬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的。一般来说,以企业家为代表的高收入人群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也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就业岗位,并且出于建立和维护企业声誉的考虑,他们也会参与到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来,使得中低收入人群得以提升自身的劳动技能和知识水平,获得更高的劳动要素收入。但是在强调保障高收入群体合法收入的同时,也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适当减少其资本性要素收入。三是最为根本的是要不断增加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是社会价值的主要来源,应当着重加大要素收益分配对劳动的倾斜程度,尤其注意健全工资价格形成机制。工资是按劳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一方面,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控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发挥再分配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要继续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动态化管理岗位工资[11],强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同时,还要根据劳动的质量、水平等实行竞争上岗,激励一线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切实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水平,缩小要素禀赋的差异。富裕从来不是一个永恒不变的状态,单靠实物性的生存资料供给难以持续性实现收入差距缩小,共同富裕的实现不能建立在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物资资助上,而应当建立在个人劳动发展能力的不断提升上。发展资料是影响个人劳动能力即致富能力的关键,是影响机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坚持初次分配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加强向具有较高智力性和技术性的劳动的倾斜力度,以技术要素为主导,提高全社会对劳动要素质量的重视程度,引导先进生产力的形成。其次,国家要通过政策体系优化集中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一定的发展资料,加大税收、转移支付等资源在教育和技术等领域的投入规模,在保障区域和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均等化的同时,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教育投资,提高其向上流动和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能力。此外,还要充分吸收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积极引导有一定收入能力的社会群体参与福利体系转型升级的过程,引导资源流入教育、科技领域,加快发展资料积累,增强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对不同人群的分类探讨,针对劳动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对象,要根据其年龄、智力和能力等分清楚是对其进行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性的继续教育;针对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对象,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和需要落实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等综合社会保障政策[12]。

实际上,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重要环节,生活资料的分配只能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所得的分配才是实实在在的分配,第三次分配不仅不否定劳动生产的作用,相反其作用发挥更加有赖于劳动创造的坚实物质基础。因此,在发挥第三次分配对共同富裕的助推作用时,必须突破单纯从分配领域看待共同富裕的局限,重视第三次分配活动的生产和再生产属性,创造条件让人们参与财富创造,在接力打拼、共同奋斗中扎实推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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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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